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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张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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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2-3 19:32
\我是南部县肖家乡盐店坪村2组我父亲叫尹朝华因交通事故双脚断了车主不管了希望借你们平登一下怎么办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2-4 00:29
平昌二中教学真的是误人子弟吗?不如不办学了,例举初三三班,教学真的差,你班主任你好,干脆你去教幼儿园了1,与你事宜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2-4 00:36
坛主你好,二中教学质量太差了,不如不办学了,误人子弟,尤其是初三三班,请问袁老师,你真的能教好吗?,谢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2-4 00:47
你好,金宝法院工程由笔山王爱平承包,现在过年了,工人一分工资没有收到,请问平昌法院,你们给了王爱平吗?,我们如何安生,平昌的发展路线就是这样吗?,我们怎么过,想讨回我们的血汉钱,望县委县政府给给个说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2-4 00:47
手机关机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2-4 07:17
你好,一年了我们的工资要的好难哦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2-4 07:23
盐亭大泰公司为什么不主持发放农民工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2-4 09:49
请问今年读民办小学<是不是一义务教育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2-4 10:25
我们因为没到结婚年纪就生了孩子,孩子现在一岁多了,我们也是刚刚才打到结婚证,我孩子出生证明也有,之前一直没上到户口,现在打了结婚证去给孩子上户,因为我老公家是计划搬迁户,去户籍处他说要生育证,然后我们去了计生办,计生办的说孩子一岁多了,不能办理生育生证,因为我老公那里要搬迁,所以得缴5000块社会抚养金,不然仍然不给上户,我们是第一胎,请问我们必须要缴这笔社会抚养金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2-5 09:15
13年超生的3胎小孩,按今年的新政策能否上户,免交社会抚养费?

发表于 2016-2-5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问题很简单,纯粹是一法律问题.现将该问题录于下面,恳请张律师解惑答疑

               四川省高院公然枉法裁判曲解法律

  为证明这一点,现将四川省高院(2010)川民监字第67号驳回通知书中相关内容原文抄于下面。

  四、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争议房拆迁前,一直是王泽膏及其家人居住使用,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直到2004年拆迁时,才发生该房屋权属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该争议房屋诉讼并未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此外,根据法理分析,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合同、侵权等债权请求权,并不适用物权等绝对权。本案争议房屋权属属于物权范围,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综上,你们提出被申请人主张该房屋所有权已超过20年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我们现用以下4点内容来证明这是明显的枉法裁判、曲解法律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明文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这两条其实对诉讼时效的两种开始计算时间规定得很明确,第一种就是“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此时的诉讼时效是二年; “但是”这个转折词后面是指当事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这第二种情况,从当事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这个最初日子开始计算,此时的诉讼时效是二十年,如果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不能确定,那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没有任何意义。

  2.《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就证实以上解释是完全正确的,《继承法》的第二条规定“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法》的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这里二十年的时效是从继承开始时就计算的绝不可能是按第67号驳回通知书中所说是从发生争议时才开始计算

  3.在本案中,对方当事人用来作为房屋产权归属主要依据的是《申请》,该《申请》是1985年5月18日所写,对方当事人是2005年5月24日才去立案的,巳超过了《民法通则》所明文规定的最长20年诉讼时效。

  其实在本案中我们已经证明了对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这种情况,因为该诉争房屋的房产证上注意事项第一条明确规定:“如有转移变更,均应申请登记,否则不生效力”。该房产证上注意事项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证为产权的唯一凭证”。
  对方当事人拿到申请后,应当已经知道自己有权利向房管部门申请登记,如果不及时行使该权利,根据该房产证以上的两条注意事项,对方当事人也应当清清楚楚的知道,滞于行使该权利对自己造成了不能取得该房屋的后果.因此,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该申请应该两年之内有效
  就算对方当事人辩解说不知道不申请登记的后果,那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法律条款来看,也超过了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明文规定了!而第67号驳回通知书中认为二十年诉讼时效应从双方发生争议时算起,不知这又是依据的那一条法律规定?!

  4.第67号驳回通知书认为“本案争议房屋权属属于物权范围”,“并不适用物权等绝对权”这完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从法理来说,对方当事人用《申请》作为证据来起诉,这怎么变成了物权之争呢?难道《申请》不经依法登记就变成了物权、就不适用诉讼时效了?!

  现在即使按照第67号驳回通知书曲解法律的理论来分析也是错误的,因为《继承法》第三条规定“房屋”这个物权也属于遗产的范围,因此“房屋”这个物权也肯定要受《继承法》第八条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并不是第67号驳回通知书所说的物权就不适用诉讼时效了。

    通过以上论证,已经证明了一个堂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竟是如此的法盲这简直荒唐得不可思议!一个专门执行法律的高级部门,应是法律精英聚集之处,而以上如此公然多处篡改法律条文的四川省高院(2010)川民监字第67号驳回通知书自称通过本院审判委员会的研究,这是一个天大的笑话,这可以说是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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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2-13 19:47
我想问一下2015年我在巴师附小干活于8月9号就完工当时工地负责人承诺在9月1号给我们负青工资可是可是等到年底他们一分钱都没有给,当时他们又说正月十六给我们,假如对不了现我们又该怎么办?

发表于 2016-2-16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母亲10多年来一直跟着我生活,母亲自已的退休费都是自已存着没拿出来用过,这种情况我可以向姐姐索要母亲的生活费用吗?
不是希望要多少!主要是想要个公道!
我是否可以:以我自已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姐姐索要10多年来母亲的生活费吗?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6-2-17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哥新年快乐!:handshake

发表于 2016-2-17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想咨询,我是农信社的员工,因为工作变动,15年一季度在南部联社有3个月的工资没给我发够,联社说发到分社了,分社不认,喊我找联社,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南部联社人事大社会处理,可是到现在都没处理。一拖再拖,这都跨年了还没有结果。我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来要到我的工资。

发表于 2016-2-18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本人从1993年--2003年在单位上班(原来为集体性质单位)。去年底听原单位同事说很多在职职工都在社保局打养老金清单,其中有很多人都有缺失未缴的年份 或者月份养老金。顾我也去社保局打了一个清单一看吓一跳,正如当时在社保局大厅报原单位名时候工作人员立马回了句:“你们***公司最乱套”,清单上显示从1996-2003年期间一个月的养老保险金都没缴纳,我的天这期间我一直在单位上班月月是扣了养老金的,而且我手头有那个养老金缴纳的红本本上面每个月每年都有登记清除缴纳了多少 还有单位的财务盖章签字。我的钱到底弄哪去了??问社保局回复找原单位,去单位找工作人员回复:要找以前的工资表,我在单位上班10来年负责这事的人员换了好几波 单位搬迁好几次办公室和搬厂。要是找不到工资表我该怎么办??8年的养老金吶!!目前找了单位劳资科负责养老这方面的人好几次对方都是以忙为理由一直拖着。唉老百姓的根本利益都得不到保障,难道国家没有监管和投诉部门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2-19 22:13
病人犯有精神病在家用刀自己伤害自己,家属看见病人头上流血不止,便叫乡村医生进行治疗后便打了120,医院车到了家属亲友送上车后亲友和乡村医生跟医生再三强掉病人有精神病,知后病人到了医院住院进行治疗外伤没有在意病人的精神病。知后病人跳楼被家属和医院的病人帮助下把他阻拦了第一次跳楼后医生就说叫专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2-21 08:51
各位网友;我是广元市苍溪县双河乡龙固八组村民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16-2-21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年快乐!
参与人数 1 小米椒 +10 收起 理由
川北-耗子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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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21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枫叶111 发表于 2016-1-10 13:54
你好:
我是一个企业的股东,13年企业关闭,政府补助资金以及其他退还资金大约800万,我们另外一个股东 ...

如公安经侦查不构成犯罪,会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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