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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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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9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在成都某培训公司上班,公司为了规避社保和劳动法,要求一部分员工每三个月签一次合同,

这样员工就一直处于试用期而不必买社会保险,本人在公司上班近一年了,也没有买社保

请问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我们要怎么样才能保护自已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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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20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jevin322在2009-4-19 16:14:00的发言:

本人在成都某培训公司上班,公司为了规避社保和劳动法,要求一部分员工每三个月签一次合同,

这样员工就一直处于试用期而不必买社会保险,本人在公司上班近一年了,也没有买社保

请问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我们要怎么样才能保护自已的权益?

公司的做法不合法,你们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发表于 2009-4-20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请你看一下这份判决、我诉的是侵权行为、被告却以债务纠纷进行反诉、而法院支持了被告的反诉、我觉得侵权行为与合同债务是二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在程序上违法、国家号召全民学法守法、可自身在法律门内的人却不懂法不守法、我真是无可奈何、不知这诉讼还打不打的下去、中国的法律就坏在这帮歪法官手中、一审就打了二年、花了十几万的费用、而被扣押的机械也在被被告使用、现以被弄成了一堆废铁、而我却没证据证明他不当得利的证据、请张律师指教一下、这官司还打的下去吗?我们应该怎么做?、这里有我准备二审的诉状一份你看一下、

张律师不知你有没有时间、我想与你谈一下、你是如何处理成都第一劫案

不知这诉讼还打不打的下去、请明确、

民事上诉状

 

 

上 诉 人:刘汉平,男,196332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常刘路9号附27号。

被上诉人:陈俊,男,34岁,汉族,四川汉源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锰矿宿舍。

被上诉人:刘霞,女,33岁,汉族,四川汉源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锰矿宿舍。

上诉人不服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2008)汉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陈俊和刘霞向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驳回陈俊和刘霞的全部反诉请求;

上诉理由

2006416,上诉人与游雄签订装载机租赁合同,向游雄租赁了一台龙工牌50D侧翻装载机用于工程建设,月租金为21000元,后上诉人的员工将该装载机停放在汉源县新区广场停车场。上诉人的司机于200732发现该装载机不见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汉源县公安局调查得知该装载机是二被上诉人擅自将拖走的,上诉人多次索要但二被上诉人无理拒绝返还。在汉源县公安局的建议下,上诉人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二被上诉人提起反诉,汉源县人民法院于20081222作出了一审判决。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判决明显不公。

(一)一审判决采信证据不当、查明的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委托王芸、王芸转委托刘霞租赁了二台装载机,与事实不符。

首先,关于刘霞和陈俊与证人王芸的关系,被上诉人刘霞在公安机关和一审诉讼过程中共提出了合伙、中介和租赁三种相互矛盾的方式,实则是随意编造。

其次,一审判决采取双重标准,对委托关系区别对待。上诉人是海天建筑公司的代理人,王芸是上诉人的代理人,上诉人对王芸的授权范围为与中国水电九局深溪沟项目部办理相关事宜,并未授权王芸代为租赁装载机等设备。一审判决对于上诉人签字未经海天公司认可的协议,认定是上诉人的个人行为,海天公司不承担责任;但不知为何,对王芸个人签字未经上诉人认可的承诺,却认定为上诉人的行为由上诉人承担责任。

对代理人未经委托人签字(盖章)认可的行为,要么认为代理无效,由代理人自己承担责任,那么王芸的承诺只能由其自己承担责任;要么认为代理有效,那么王芸的承诺就应由海天公司承担责任。无论如何也不能得出由上诉人承担责任的结论。一审判决前后矛盾、逻辑十分混乱,结论荒谬可笑。

再次,关于王芸20051228日所写的承诺,内容明确说明是其个人租赁刘霞的设备,并未说明是为刘汉平或海天公司租赁的,而王芸个人也完全有可能单独或与他人另行与中国水电九局有业务往来,一审法院对此也未查明。

最后,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提交了伪造的租赁2台装载机并支付72000元租金的证据,一审判决予以确认明显不当。上诉人在工地上的三台装载机不是刘霞租赁的,而是上诉人向装载机供应商订购的,该供应商因故被判刑,上诉人在一审诉讼的过程中未找到他的具体服刑地点,因此未能取得相关证据,上诉人三台装载机的月租金单价为1.5万元/,而刘霞租赁的装载机单价为1.8万元/,显然二者之间是不能划等号的。二审中上诉人将提交证据,证明工地上三台装载机与刘霞所说的装载不同,是另向供应商订购的具体情况。

2、上诉人向游雄租赁的龙工牌50D侧翻装载机,二被上诉人非法扣押至今。被上诉人刘霞是200626欧打王芸时从王芸的包中抢走该装载机的发票、钥匙、合格证和保修卡的,关于抢走这些手续的事实,王芸和刘霞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均有记载。

(二)一审对案件定性不准,程序严重违法:

1、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定性不准。

上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是侵权之诉,被上诉人认为是合同纠纷之诉。而一审法院对案件没有定性,整个判决结果让人不知道到底是按侵权诉讼处理还是按合同纠纷处理。

2、被上诉人提起反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相对方,向法院提起的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的独立的反请求。本案中,作为一审原告的上诉人提出了一个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侵权纠纷之诉;而作为本诉被告的二被上诉人则另行提出了一个合同纠纷之诉。

二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所谓“反诉”,其实与上诉人提出的侵权之诉根本不存在牵连关系。该合同纠纷应作为独立的诉讼另行立案审理。

(三)一审判决结果明显不公正:

1、一审判决未支持上诉人赔偿损失的合理请求。

被上诉人刘霞和陈俊未经上诉人同意,非法扣押上诉人租用的龙工50D侧翻装载机近二年,给上诉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按侵权诉讼处理,侵权人在承担返还财产的同时赔偿受损害一方的损失;按合同处理,无法抵押合同应双方返还财产,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的损失不予支持与法律规定相悖,判决明显不公;

2、被上诉人刘霞、陈俊编造的为上诉人租赁二台装载机的事实,尽管漏洞百出,但一审判决仍确认并判决上诉人向二人支付所谓的“垫付租金”72000元,明显有失公正。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采信证据不当、认定事实错误,对案件定性不准,审判程序违法,判决结果明显不公,请二审法院予以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体系的完整。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092




不知这诉讼还打不打的下去、请明确、

民事上诉状

 

 

上 诉 人:刘汉平,男,196332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常刘路9号附27号。

被上诉人:陈俊,男,34岁,汉族,四川汉源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锰矿宿舍。

被上诉人:刘霞,女,33岁,汉族,四川汉源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锰矿宿舍。

上诉人不服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2008)汉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陈俊和刘霞向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驳回陈俊和刘霞的全部反诉请求;

上诉理由

2006416,上诉人与游雄签订装载机租赁合同,向游雄租赁了一台龙工牌50D侧翻装载机用于工程建设,月租金为21000元,后上诉人的员工将该装载机停放在汉源县新区广场停车场。上诉人的司机于200732发现该装载机不见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汉源县公安局调查得知该装载机是二被上诉人擅自将拖走的,上诉人多次索要但二被上诉人无理拒绝返还。在汉源县公安局的建议下,上诉人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二被上诉人提起反诉,汉源县人民法院于20081222作出了一审判决。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判决明显不公。

(一)一审判决采信证据不当、查明的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委托王芸、王芸转委托刘霞租赁了二台装载机,与事实不符。

首先,关于刘霞和陈俊与证人王芸的关系,被上诉人刘霞在公安机关和一审诉讼过程中共提出了合伙、中介和租赁三种相互矛盾的方式,实则是随意编造。

其次,一审判决采取双重标准,对委托关系区别对待。上诉人是海天建筑公司的代理人,王芸是上诉人的代理人,上诉人对王芸的授权范围为与中国水电九局深溪沟项目部办理相关事宜,并未授权王芸代为租赁装载机等设备。一审判决对于上诉人签字未经海天公司认可的协议,认定是上诉人的个人行为,海天公司不承担责任;但不知为何,对王芸个人签字未经上诉人认可的承诺,却认定为上诉人的行为由上诉人承担责任。

对代理人未经委托人签字(盖章)认可的行为,要么认为代理无效,由代理人自己承担责任,那么王芸的承诺只能由其自己承担责任;要么认为代理有效,那么王芸的承诺就应由海天公司承担责任。无论如何也不能得出由上诉人承担责任的结论。一审判决前后矛盾、逻辑十分混乱,结论荒谬可笑。

再次,关于王芸20051228日所写的承诺,内容明确说明是其个人租赁刘霞的设备,并未说明是为刘汉平或海天公司租赁的,而王芸个人也完全有可能单独或与他人另行与中国水电九局有业务往来,一审法院对此也未查明。

最后,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提交了伪造的租赁2台装载机并支付72000元租金的证据,一审判决予以确认明显不当。上诉人在工地上的三台装载机不是刘霞租赁的,而是上诉人向装载机供应商订购的,该供应商因故被判刑,上诉人在一审诉讼的过程中未找到他的具体服刑地点,因此未能取得相关证据,上诉人三台装载机的月租金单价为1.5万元/,而刘霞租赁的装载机单价为1.8万元/,显然二者之间是不能划等号的。二审中上诉人将提交证据,证明工地上三台装载机与刘霞所说的装载不同,是另向供应商订购的具体情况。

2、上诉人向游雄租赁的龙工牌50D侧翻装载机,二被上诉人非法扣押至今。被上诉人刘霞是200626欧打王芸时从王芸的包中抢走该装载机的发票、钥匙、合格证和保修卡的,关于抢走这些手续的事实,王芸和刘霞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均有记载。

(二)一审对案件定性不准,程序严重违法:

1、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定性不准。

上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是侵权之诉,被上诉人认为是合同纠纷之诉。而一审法院对案件没有定性,整个判决结果让人不知道到底是按侵权诉讼处理还是按合同纠纷处理。

2、被上诉人提起反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相对方,向法院提起的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的独立的反请求。本案中,作为一审原告的上诉人提出了一个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侵权纠纷之诉;而作为本诉被告的二被上诉人则另行提出了一个合同纠纷之诉。

二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所谓“反诉”,其实与上诉人提出的侵权之诉根本不存在牵连关系。该合同纠纷应作为独立的诉讼另行立案审理。

(三)一审判决结果明显不公正:

1、一审判决未支持上诉人赔偿损失的合理请求。

被上诉人刘霞和陈俊未经上诉人同意,非法扣押上诉人租用的龙工50D侧翻装载机近二年,给上诉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按侵权诉讼处理,侵权人在承担返还财产的同时赔偿受损害一方的损失;按合同处理,无法抵押合同应双方返还财产,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的损失不予支持与法律规定相悖,判决明显不公;

2、被上诉人刘霞、陈俊编造的为上诉人租赁二台装载机的事实,尽管漏洞百出,但一审判决仍确认并判决上诉人向二人支付所谓的“垫付租金”72000元,明显有失公正。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采信证据不当、认定事实错误,对案件定性不准,审判程序违法,判决结果明显不公,请二审法院予以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体系的完整。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092




发表于 2009-4-21 0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好心人你能转载我空间的:
  <<妈妈枉死在四川<乐山人民医院,急救中心分院>4月8日>>
  我是一个体来面对一个背景是政府的集体.我的能力太渺小,在妈妈走后这10天里,我感到很无助.虽然这条路很艰难,但我不努力为妈妈讨个公道,我就对不起妈妈在尸检时望着我的那双眼.......希望大家的帮助,在舆论的压力下,医院能给我一个说法,让妈妈能瞑目.
  谢谢你!真的很感谢你!
  QQ空间地址:http://user.qzone.qq.com/24654101
  博客地址:http://24654101.blog.sohu.com/
  腾讯论坛地址:http://bbs.news.qq.com/b-1001024024/28081.htm
  天涯社区地址: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law/1/142242.shtml
  海棠社区地址:http://bbs.leshan.cn/read.php?tid=130079

发表于 2009-4-22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庸医无能乱拨牙,苍天啦,这社会公道何在

庸医无能乱拨牙,可怜病人求助社会正义。
2009年3月12日上午,病人李文碧(女,53岁)由于舌头麻木疼痛,来到广安市人民医院挂号就诊,接待就诊医师是口腔科吴仁祥医生,他诊断李文碧舌头麻木疼痛是“咽舌神经综合症”,要求病人拨牙,当时病人觉得舌头跟牙齿没有关系,而且自己的牙齿不痛又不痒,又没有任何不适和不同,就反对拨牙,吴仁祥医生就只开了处方(此次病人共花去300余元)。
在吃完了吴仁祥医生开的药后,病人舌头没有任何好转,于是又来到吴仁祥医生处就诊,吴医师强调说:“你舌头麻木疼痛,是你牙齿引起的,必须把牙齿拨掉”,病人有高血压,害怕拨牙造成大出血,就再次反对吴仁祥医生拨牙。吴仁祥医生又再次按“咽舌神经综合症”开了处方,(此次在外买药也共花去300多元)。吃完吴仁祥医生第二次开的药后,病人病情依然没有任何好转,反而加剧。
病人第三次来到吴仁祥医生就诊,吴仁祥医生再次说:“你还在犹豫不决,你不把牙齿拨了,你的的舌头就不得好”。病人考虑到自己在岗上班,又急着把自己的舌头医好,经过吴仁祥医生的再三强迫劝说,于2009年3月27日上午10点左右来到人民医院口腔科,吴仁祥医生拨了病人的七颗健康牙齿,拨牙1小时后,病人出现血流不止现象,当时由于吴仁祥医生不在岗,病人血流不止等到下午2点半由吴欧兰重做第二次手术,直到下午4点半,病人才止住了血。在此过程中,病人痛苦不堪。
拨牙后,病人舌头并没有任何好转,反且加剧。同时,病人还发现自己牙埂肿烂、吃不下任何东西,只能喝流漓食物。病人再次来到吴仁祥医生处,吴仁祥医生要求病人隔段时间来医院安装假牙,到时就可以吃东西了(如此荒唐),吴仁祥医生并再次开了处方。吃完药后,病人舌头和牙齿都无好转,病人非常着急,就又再一次的来到吴仁祥医生处就诊,吴仁祥医生推说:“我只是怀疑你的舌头痛跟牙齿有关,我又没说能保证就把你的舌头治好,你先安装了假牙再说。”当时病人非常气愤,作为医生,你凭直觉、怀疑,就把病人七颗健康牙齿拨了,这简直就是乱作为?于是,病人来到广安市人民医院医务科找到医务科负责人,医务科工作人员带病人到口腔科的负责人伍松医生处复诊,伍松医生诊断为:牙埂肿烂,疼痛是因为牙齿没有拨干净,牙埂处还留有牙缔,必须进行打磨。
病人及家属感觉非常困惑,病人到广安市人民医院口腔科看舌头,为什么医生要坚持拨掉病人的七颗健康牙齿?医务科王兴远同志解释说:“我们医院觉得吴仁祥医生拨牙这种做法是正确的,我们说起,你肯定也不得相信,你觉得吴仁祥医生做错了,你可以到成都华西或重庆西南医院找专家看一下,如果专家诊断说,你的牙齿跟舌头没有关系,那吴仁祥医生就是乱作为,就是错的,到时你回来,你去成都或重庆的路费及所花的钱,我们都给你报销,你有发票的把发票扯起,没得发票的用本本记起。”
于是,病人在家属的陪同下来到成都华西口腔医院粘膜科,找到专家就诊,专家诊断病人舌头为:真菌性口炎,与牙齿没有关系无影响,牙埂由于拨牙手术未拨干净,建议进行修复治疗。在华西医院就诊时,病人共只花去160元,并且吃了药后,病情得到了控制,开始好转。华西医院这么大、这么权威的一个医院,收费如此少,看病如此准,是真正的为老百姓看病的医院,广安市人民医院却只是光顾着收钱,让老百姓寒透了心。
拿着华西医院专家的诊断书,病人及家属再次找到广安市人民医院医务科,医务科王兴远避而不见,其他人员也拒绝回答,不作任何处理。院方领导也避而不见。实在无奈,又找到广安市卫生局,广安市卫生局也迟迟不给任何回应。
现在已将近两个月了,病人身体和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作为老百姓,还能不能够相信医院、医生,现在是有病不敢进医院,有病不敢看,作为医生救死扶伤,他吴仁祥医生不仅没有救到命,扶到伤,反而把小病医成大病,让病人病情更加严重,病况更多。现在老百姓有病能不能到医院去看?在政府一再提倡“为百姓办实事,让老百姓放心进医院,让老百姓看病将会不差钱”的情况下,广安市人民医院和吴仁祥医生丢了广安市委、市政府的脸。
这社会正义何正,这社会公道何正,请求社会各界给予支持,为大家创造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

请问下律师,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该去找谁?

请律师帮帮忙

发表于 2009-4-22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张笛律师您好?祝您好人一身平安。我有一件令我很伤心的事折腾了我近两年,乡政府侵权一事。有很多媒体及县政府有关部门,一提到“政府”都不敢多说,您却为很多人免费咨询。我很佩服,我是西充金源乡人,能否电话咨询你。谢谢

发表于 2009-4-23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我有一个问题想要咨询一下

发表于 2009-4-23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我有一个问题想要咨询一下

发表于 2009-4-23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弟弟在我们巴中市一学校上高中,前几日他发生了一件事,他的一个同学和另一个班的同学发生了冲突,起因是,另一个班的同学撞到了这位姓刘的同学,小刘就让那位同学给他道欠,那位同学不肯,还大大咧咧的走了,于是小刘就拉着我的弟弟和另一个同学小程,去了那位同学的教室门口,但这之前,小刘并没有说明是为何事,于是他们就去了,去到教室门口,那位同学却叫了班上三十多名同学来欧打这三位同学,在撕打的过程中,我弟弟的同学小程受伤了,是用刀戳的,而对方也有同学受伤了,同样也是刀戳的,可是这边三位同学中只有小刘有刀。发生事情的时候,刚刚上课,校方虽然报了警,可是这里的公安局却没有弄出个所以然,后来经过了解公安局也说我弟弟没事,可现在对方的家长却运用关系,现在公安局又让我方赔偿对方3000元医药费,事情都发生了快十多天了,分安局又说我弟弟没事,可是到现在我弟弟还没能回学校上学不说,现在反而弄出了不3000元医药费,而对方却只是皮外伤,而我方同学小程大腿却逢了13针,他们却不闻不问,而且我弟弟又没有伤人。你说给吧,明显的分安局和对方是一起的,不给吧,民又不能和他们斗,不是说公安局是国民请命的地方吗?可现在却让我们不知该怎么办?

  求大家给出个主意吧!!!!!!!!
[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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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23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烟花1965在2009-4-22 12:49:00的发言:
张笛律师您好?祝您好人一身平安。我有一件令我很伤心的事折腾了我近两年,乡政府侵权一事。有很多媒体及县政府有关部门,一提到“政府”都不敢多说,您却为很多人免费咨询。我很佩服,我是西充金源乡人,能否电话咨询你。谢谢

可以.你可以打我的电话:139808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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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23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病人在2009-4-22 11:02:00的发言:

庸医无能乱拨牙,苍天啦,这社会公道何在

庸医无能乱拨牙,可怜病人求助社会正义。
2009年3月12日上午,病人李文碧(女,53岁)由于舌头麻木疼痛,来到广安市人民医院挂号就诊,接待就诊医师是口腔科吴仁祥医生,他诊断李文碧舌头麻木疼痛是“咽舌神经综合症”,要求病人拨牙,当时病人觉得舌头跟牙齿没有关系,而且自己的牙齿不痛又不痒,又没有任何不适和不同,就反对拨牙,吴仁祥医生就只开了处方(此次病人共花去300余元)。
在吃完了吴仁祥医生开的药后,病人舌头没有任何好转,于是又来到吴仁祥医生处就诊,吴医师强调说:“你舌头麻木疼痛,是你牙齿引起的,必须把牙齿拨掉”,病人有高血压,害怕拨牙造成大出血,就再次反对吴仁祥医生拨牙。吴仁祥医生又再次按“咽舌神经综合症”开了处方,(此次在外买药也共花去300多元)。吃完吴仁祥医生第二次开的药后,病人病情依然没有任何好转,反而加剧。
病人第三次来到吴仁祥医生就诊,吴仁祥医生再次说:“你还在犹豫不决,你不把牙齿拨了,你的的舌头就不得好”。病人考虑到自己在岗上班,又急着把自己的舌头医好,经过吴仁祥医生的再三强迫劝说,于2009年3月27日上午10点左右来到人民医院口腔科,吴仁祥医生拨了病人的七颗健康牙齿,拨牙1小时后,病人出现血流不止现象,当时由于吴仁祥医生不在岗,病人血流不止等到下午2点半由吴欧兰重做第二次手术,直到下午4点半,病人才止住了血。在此过程中,病人痛苦不堪。
拨牙后,病人舌头并没有任何好转,反且加剧。同时,病人还发现自己牙埂肿烂、吃不下任何东西,只能喝流漓食物。病人再次来到吴仁祥医生处,吴仁祥医生要求病人隔段时间来医院安装假牙,到时就可以吃东西了(如此荒唐),吴仁祥医生并再次开了处方。吃完药后,病人舌头和牙齿都无好转,病人非常着急,就又再一次的来到吴仁祥医生处就诊,吴仁祥医生推说:“我只是怀疑你的舌头痛跟牙齿有关,我又没说能保证就把你的舌头治好,你先安装了假牙再说。”当时病人非常气愤,作为医生,你凭直觉、怀疑,就把病人七颗健康牙齿拨了,这简直就是乱作为?于是,病人来到广安市人民医院医务科找到医务科负责人,医务科工作人员带病人到口腔科的负责人伍松医生处复诊,伍松医生诊断为:牙埂肿烂,疼痛是因为牙齿没有拨干净,牙埂处还留有牙缔,必须进行打磨。
病人及家属感觉非常困惑,病人到广安市人民医院口腔科看舌头,为什么医生要坚持拨掉病人的七颗健康牙齿?医务科王兴远同志解释说:“我们医院觉得吴仁祥医生拨牙这种做法是正确的,我们说起,你肯定也不得相信,你觉得吴仁祥医生做错了,你可以到成都华西或重庆西南医院找专家看一下,如果专家诊断说,你的牙齿跟舌头没有关系,那吴仁祥医生就是乱作为,就是错的,到时你回来,你去成都或重庆的路费及所花的钱,我们都给你报销,你有发票的把发票扯起,没得发票的用本本记起。”
于是,病人在家属的陪同下来到成都华西口腔医院粘膜科,找到专家就诊,专家诊断病人舌头为:真菌性口炎,与牙齿没有关系无影响,牙埂由于拨牙手术未拨干净,建议进行修复治疗。在华西医院就诊时,病人共只花去160元,并且吃了药后,病情得到了控制,开始好转。华西医院这么大、这么权威的一个医院,收费如此少,看病如此准,是真正的为老百姓看病的医院,广安市人民医院却只是光顾着收钱,让老百姓寒透了心。
拿着华西医院专家的诊断书,病人及家属再次找到广安市人民医院医务科,医务科王兴远避而不见,其他人员也拒绝回答,不作任何处理。院方领导也避而不见。实在无奈,又找到广安市卫生局,广安市卫生局也迟迟不给任何回应。
现在已将近两个月了,病人身体和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作为老百姓,还能不能够相信医院、医生,现在是有病不敢进医院,有病不敢看,作为医生救死扶伤,他吴仁祥医生不仅没有救到命,扶到伤,反而把小病医成大病,让病人病情更加严重,病况更多。现在老百姓有病能不能到医院去看?在政府一再提倡“为百姓办实事,让老百姓放心进医院,让老百姓看病将会不差钱”的情况下,广安市人民医院和吴仁祥医生丢了广安市委、市政府的脸。
这社会正义何正,这社会公道何正,请求社会各界给予支持,为大家创造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

请问下律师,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该去找谁?

请律师帮帮忙

你可以要求卫生局尽快予以回复.

此外,医疗纠纷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并且此类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医院须承担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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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23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chenglin123在2009-4-23 12:35:00的发言:

  我的弟弟在我们巴中市一学校上高中,前几日他发生了一件事,他的一个同学和另一个班的同学发生了冲突,起因是,另一个班的同学撞到了这位姓刘的同学,小刘就让那位同学给他道欠,那位同学不肯,还大大咧咧的走了,于是小刘就拉着我的弟弟和另一个同学小程,去了那位同学的教室门口,但这之前,小刘并没有说明是为何事,于是他们就去了,去到教室门口,那位同学却叫了班上三十多名同学来欧打这三位同学,在撕打的过程中,我弟弟的同学小程受伤了,是用刀戳的,而对方也有同学受伤了,同样也是刀戳的,可是这边三位同学中只有小刘有刀。发生事情的时候,刚刚上课,校方虽然报了警,可是这里的公安局却没有弄出个所以然,后来经过了解公安局也说我弟弟没事,可现在对方的家长却运用关系,现在公安局又让我方赔偿对方3000元医药费,事情都发生了快十多天了,分安局又说我弟弟没事,可是到现在我弟弟还没能回学校上学不说,现在反而弄出了不3000元医药费,而对方却只是皮外伤,而我方同学小程大腿却逢了13针,他们却不闻不问,而且我弟弟又没有伤人。你说给吧,明显的分安局和对方是一起的,不给吧,民又不能和他们斗,不是说公安局是国民请命的地方吗?可现在却让我们不知该怎么办?

  求大家给出个主意吧!!!!!!!!
[em03]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公安机关只能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调解,而没有强制要求其中一方给付多少费用的权利.如果你们觉得不合理,可以拒绝接受调解.

发表于 2009-4-25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觉得不合理,我弟弟又没有伤人,而且也没有打架,他只是在现场而已,况且在对方伤人的过程中,我弟弟衣服还被人弄破了呢,现在伤人的那个同学也找出来了,那个伤人的同学也承认说和我弟弟没有关系,可现在公安局的人,还打电话叫我们给钱,我不知道这是什么原因,我方有位家长说自己和解,可对方仗着自己有关系硬是不和解,还扬言说不给钱就告我们,我妈妈是个老实人,又没有上过什么学,我弟弟因此还不能回学校不说,他心里也很怕,毕竟他没有伤到人,给家里代来那么大麻烦他心里每天都很烦,我们真是烦透了。

张律师,像这种情况他们如果真的要告的话,我弟弟会有事吗

发表于 2009-4-25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人当官  鸡犬升天

(蓬安县徐家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吴川江以权谋私的情况反映)

吴川江是蓬安县徐家镇中心卫生院院长,自他担任该职务以来,唯亲是用,财务混乱,以权谋私,中饱私囊,证据如下:

一:唯亲是用,吴川江任徐家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后,疯狂将自己的兄弟、亲戚、同学等招聘来卫生院工作,工资待遇优厚于原医院老职工。如将其二弟吴强,在部队服役后以招聘名义弄来卫生院开车(实际单位原来有位司机),在吴强开车期间,吴川江为了让他能有机会参加资格证考试(国家规定必须要8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才有报考资格),便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将吴强身份证年龄改大,吴强工作经历原来不超过五年,改后吴强的工龄便有二十年了,吴强实际年龄不过三十出头,除去工龄二十年,军龄二年,则吴强在十岁出头便去部队服役了,真是荒唐。吴川江也将其三弟吴刚聘来医院工作,为了让吴刚能在医院生存下去,便让单位出钱让其去进修,去年回单位上班,现在在医院照片室,而吴强和吴刚现在仍无任何职称,连助理医师资格也没有。吴川江表弟张宏是刚出道的实习生,二00八年通过关系考入国家编制,吴川江将其安排在骑龙乡卫生院上班,而张宏在徐家中心卫生院领一份工资,在骑龙乡卫生院也要领一份工资。吴川江的表妹冉红也被吴川江弄到卫生院检验室上班,吴川江的亲戚王志文也被吴川江提拔为卫生院做副院长,现在我们卫生院三个副院长,一个是吴川江同学,另一个是吴川江亲戚,现在整个医院有百分之四十的工作人员是吴川江的亲戚、朋友、学生等,他简直把国家医院变成了家族医院。

二、财务混乱:1、在二00八年医院修建新农合办公室一楼一底,总计不超过100平方米(每层40多平方米),花了二十多万元。其造价远远超过了徐家镇建筑成本两倍多。2、我们医院药品利润20%都达不到,其他卫生院的药品的进价都在30%以上,以丙种球蛋白为例,其他卫生院的进价在490元—500/盒,卖价590/盒。我们卫生院这种药品进价在510/盒,卖价在590/盒以上,而我们的奖金20081月份只有700多元,2月份才800元,奖金的多少都是吴川江一人说了算,他请来的临时工每月可领到3000元以上,院长每月工资在8000元左右,工龄二十多年的老职工有的才领1000多元,出现了做事多的得到的报酬少,做事少的领到的报酬多的不合理现象。3、我们卫生院每月的毛收入在30多万元,而平均每天的杂费开支就在1千元左右,到现在帐目上还欠帐一百多万元。4、更为恶劣的是要想来我们卫生院工作的临聘人员,就必须要给吴川江500010000元的红包。5、我们卫生院的财务人员形同虚设,一切开支均由吴川江一人说了算。

三、我们的请求

1、希望我们卫生院的帐目公开。

2、请求上级部门对我院帐目进行清查。

3、请求辞退无资格人员在医院从事医疗活动。

4、请求领导纠正吴川江以权谋私的行为,按国家相关规定,辞退其或调离其家族成员,不要让这种家族制在国家卫生院里生存。

5、请求执法机关严查吴川江收取员工红包的行为。

6、请求税务机关依法查处吴川江的偷税漏税行为。

 

 

 

 

00九年三月九日

我想问问这些问题为什么没有有关部门去查啊?

我想问问这些问题为什么没有有关部门去查啊?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09-4-27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chenglin123在2009-4-25 17:19:00的发言:

我们是觉得不合理,我弟弟又没有伤人,而且也没有打架,他只是在现场而已,况且在对方伤人的过程中,我弟弟衣服还被人弄破了呢,现在伤人的那个同学也找出来了,那个伤人的同学也承认说和我弟弟没有关系,可现在公安局的人,还打电话叫我们给钱,我不知道这是什么原因,我方有位家长说自己和解,可对方仗着自己有关系硬是不和解,还扬言说不给钱就告我们,我妈妈是个老实人,又没有上过什么学,我弟弟因此还不能回学校不说,他心里也很怕,毕竟他没有伤到人,给家里代来那么大麻烦他心里每天都很烦,我们真是烦透了。

张律师,像这种情况他们如果真的要告的话,我弟弟会有事吗

你弟弟只能按照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发表于 2009-4-27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请你看一下这份判决、我诉的是侵权行为、被告却以债务纠纷进行反诉、而法院支持了被告的反诉、我觉得侵权行为与合同债务是二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在程序上违法、国家号召全民学法守法、可自身在法律门内的人却不懂法不守法、我真是无可奈何、不知这诉讼还打不打的下去、中国的法律就坏在这帮歪法官手中、一审就打了二年、花了十几万的费用、而被扣押的机械也在被被告使用、现以被弄成了一堆废铁、而我却没证据证明他不当得利的证据、请张律师指教一下、这官司还打的下去吗?我们应该怎么做?、这里有我准备二审的诉状一份你看一下、

张律师不知你有没有时间、我想与你谈一下、你是如何处理成都第一劫案

不知这诉讼还打不打的下去、请明确、

不知这诉讼还打不打的下去、请明确、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09-4-27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lhp123lhp123在2009-4-27 16:32:00的发言:

张律师、请你看一下这份判决、我诉的是侵权行为、被告却以债务纠纷进行反诉、而法院支持了被告的反诉、我觉得侵权行为与合同债务是二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在程序上违法、国家号召全民学法守法、可自身在法律门内的人却不懂法不守法、我真是无可奈何、不知这诉讼还打不打的下去、中国的法律就坏在这帮歪法官手中、一审就打了二年、花了十几万的费用、而被扣押的机械也在被被告使用、现以被弄成了一堆废铁、而我却没证据证明他不当得利的证据、请张律师指教一下、这官司还打的下去吗?我们应该怎么做?、这里有我准备二审的诉状一份你看一下、
    

张律师不知你有没有时间、我想与你谈一下、你是如何处理成都第一劫案

不知这诉讼还打不打的下去、请明确、

不知这诉讼还打不打的下去、请明确、

不知这诉讼还打不打的下去、请明确、

你的帖子我已看过多次,如果你已经上诉,你需要耐心等待二审开庭.如果二审时间已经错过,你只能搜集证据申诉.如还有疑问,你可以打我的电话:13980891028.

发表于 2009-4-28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开业一个月了 现在想去办照 我的营业面积只有几个平方 工商所的说要处罚我 我想不要命了 反正他妈生意也不好做 他惹我急了我真的想杀一两个垫背算了不长痘痘那样好!!!

发表于 2009-4-28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楼主 帮我想一想办法 我现在真的活得很累!想找个理由杀人算了 现在当官的都跑钱去了 那管世道公不公平

杀当官的老百姓才高兴

发表于 2009-4-28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楼主 帮我想一想办法 我现在真的活得很累!想找个理由杀人算了 现在当官的都跑钱去了 那管世道公不公平

杀当官的老百姓才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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