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不知你有没有时间、我想与你谈一下、你是如何处理成都第一劫案民事上诉状
上 诉 人:刘汉平,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常刘路9号附27号。
被上诉人:陈俊,男,34岁,汉族,四川汉源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锰矿宿舍。
被上诉人:刘霞,女,33岁,汉族,四川汉源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锰矿宿舍。
上诉人不服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2008)汉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陈俊和刘霞向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驳回陈俊和刘霞的全部反诉请求;
上诉理由:
2006年4月16日,上诉人与游雄签订装载机租赁合同,向游雄租赁了一台龙工牌50D侧翻装载机用于工程建设,月租金为21000元,后上诉人的员工将该装载机停放在汉源县新区广场停车场。上诉人的司机于2007年3月2日发现该装载机不见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汉源县公安局调查得知该装载机是二被上诉人擅自将拖走的,上诉人多次索要但二被上诉人无理拒绝返还。在汉源县公安局的建议下,上诉人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二被上诉人提起反诉,汉源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2日作出了一审判决。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判决明显不公。
(一)一审判决采信证据不当、查明的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委托王芸、王芸转委托刘霞租赁了二台装载机,与事实不符。
首先,关于刘霞和陈俊与证人王芸的关系,被上诉人刘霞在公安机关和一审诉讼过程中共提出了合伙、中介和租赁三种相互矛盾的方式,实则是随意编造。
其次,一审判决采取双重标准,对委托关系区别对待。上诉人是海天建筑公司的代理人,王芸是上诉人的代理人,上诉人对王芸的授权范围为与中国水电九局深溪沟项目部办理相关事宜,并未授权王芸代为租赁装载机等设备。一审判决对于上诉人签字未经海天公司认可的协议,认定是上诉人的个人行为,海天公司不承担责任;但不知为何,对王芸个人签字未经上诉人认可的承诺,却认定为上诉人的行为由上诉人承担责任。
对代理人未经委托人签字(盖章)认可的行为,要么认为代理无效,由代理人自己承担责任,那么王芸的承诺只能由其自己承担责任;要么认为代理有效,那么王芸的承诺就应由海天公司承担责任。无论如何也不能得出由上诉人承担责任的结论。一审判决前后矛盾、逻辑十分混乱,结论荒谬可笑。
再次,关于王芸2005年12月28日所写的承诺,内容明确说明是其个人租赁刘霞的设备,并未说明是为刘汉平或海天公司租赁的,而王芸个人也完全有可能单独或与他人另行与中国水电九局有业务往来,一审法院对此也未查明。
最后,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提交了伪造的租赁2台装载机并支付72000元租金的证据,一审判决予以确认明显不当。上诉人在工地上的三台装载机不是刘霞租赁的,而是上诉人向装载机供应商订购的,该供应商因故被判刑,上诉人在一审诉讼的过程中未找到他的具体服刑地点,因此未能取得相关证据,上诉人三台装载机的月租金单价为1.5万元/台,而刘霞租赁的装载机单价为1.8万元/台,显然二者之间是不能划等号的。二审中上诉人将提交证据,证明工地上三台装载机与刘霞所说的装载不同,是另向供应商订购的具体情况。
2、上诉人向游雄租赁的龙工牌50D侧翻装载机,二被上诉人非法扣押至今。被上诉人刘霞是2006年2月6日欧打王芸时从王芸的包中抢走该装载机的发票、钥匙、合格证和保修卡的,关于抢走这些手续的事实,王芸和刘霞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均有记载。
(二)一审对案件定性不准,程序严重违法:
1、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定性不准。
上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是侵权之诉,被上诉人认为是合同纠纷之诉。而一审法院对案件没有定性,整个判决结果让人不知道到底是按侵权诉讼处理还是按合同纠纷处理。
2、被上诉人提起反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相对方,向法院提起的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的独立的反请求。本案中,作为一审原告的上诉人提出了一个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侵权纠纷之诉;而作为本诉被告的二被上诉人则另行提出了一个合同纠纷之诉。
二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所谓“反诉”,其实与上诉人提出的侵权之诉根本不存在牵连关系。该合同纠纷应作为独立的诉讼另行立案审理。
(三)一审判决结果明显不公正:
1、一审判决未支持上诉人赔偿损失的合理请求。
被上诉人刘霞和陈俊未经上诉人同意,非法扣押上诉人租用的龙工50D侧翻装载机近二年,给上诉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按侵权诉讼处理,侵权人在承担返还财产的同时赔偿受损害一方的损失;按合同处理,无法抵押合同应双方返还财产,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的损失不予支持与法律规定相悖,判决明显不公;
2、被上诉人刘霞、陈俊编造的为上诉人租赁二台装载机的事实,尽管漏洞百出,但一审判决仍确认并判决上诉人向二人支付所谓的“垫付租金”72000元,明显有失公正。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采信证据不当、认定事实错误,对案件定性不准,审判程序违法,判决结果明显不公,请二审法院予以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体系的完整。
此 致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09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