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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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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1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说明:我们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不是按劳动法解除的,经济补偿标准也与劳动法不一样,是视企业净资产多少确定的(有批复为证),如果企业按正常程序改制,职工是不可能全员主动提出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除非都是傻子;如果企业按正常程度改制,改制后(有限公司成立),不愿意进入改制企业的职工(与企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劳动法第26条3项办理,视为被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部[1998]34号)。

发表于 2009-9-11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怎样要回劳动补偿金

[原创]怎样要回劳动补偿金  

我母亲在某个学校做勤杂工已经有十几年了,并且每一年都签了合同的,但今年这个学校不再要我母亲了做这个工作,学校应该按每年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劳动补偿金发放给我母亲。但学校拒绝支付,并找人来作我母亲的思想工作,劝其放弃这一想法。请问我母亲能否要回这笔补偿金,我们应该找哪个部门申诉。
谢谢解答

发表于 2009-9-11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怎样要回劳动补偿金

[原创]怎样要回劳动补偿金  

我母亲在某个学校做勤杂工已经有十几年了,并且每一年都签了合同的,但今年这个学校不再要我母亲了做这个工作,学校应该按每年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劳动补偿金发放给我母亲。但学校拒绝支付,并找人来作我母亲的思想工作,劝其放弃这一想法。请问我母亲能否要回这笔补偿金,我们应该找哪个部门申诉。
谢谢解答

发表于 2009-9-11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zdlawyer

谢谢zdlawyer为我解答。

 

发表于 2009-9-11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

 

 

 

 

 

 

 

 

 

 

 

 

 

 

 

 

 

 

 

 

 

 

 

 

 

 

 

 

 

 

 

 

 

 

 

 

 

 

 

 

 

 

 

 

 

 

 

 

 

 

 

 

 

 

 

 

 

 

 

 

 

 

 

 

 

 

 

 

 

 

 

 

 

 

 

 

 

 

 

 

 

 

 

 

 

 

 

 

 

 

 

 

 

 

 

 

 

 

 

 

 

 

 

 

 

 

 

 

 

 

 

 

 

 

 

 

 

 

 

 

 

 

 

 

 

 

 

 

 

 

 

 

 

 

 

 

 

 

 

 

 

我认为解除协议如果没有设立附加生效条件,应该已经生效.

要求解决解除劳动关系后至今生活费及中断的社会保险合理合法

既然生效,要求解决解除劳动关系后至今生活费及中断的社会保险合理合法?请专家解答,谢谢!

 

 

 

 

 

 

 

 

 

 

 

 

 

 

发表于 2009-9-11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关于全面深化企业体制改革的实施细则》,下面是相关条款 :
    第二条:现有总公司的资产现状为基础,实施“两个割断”(指割断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割断企业直接供养人员同企业的关系)和“公司制改造”两种改革。
    第七条:在进行经济补偿前,企业职工必须做到与企业经济手续清楚,在规定时间内腾空,移交归还原所租用、保管、分配的住房、库房、公共财物,结清水、电、气及其它费用。
    第十一条: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的职工,按梓府发[1999]92号文件与企业解除关系,移交社保处管理。
    第十九条:改革的时间
    2000年6 月22日前进行宣传动员,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制定改革方案,上报审批。
    2000年6 月22日到7月20日,“两个割断”改革结束。
    参与改革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统一截止到6 月底,但办理经济补偿手续时间顺延至7 月20日。7 月20日后仍未与企业解除关系进行经济补偿的,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其补偿标准按《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2000年7 月21 日到8月底,组建新的股份制公司。
    第二十条:凡参加公司制改造的职工,本人自愿申请,同时向股份公司募集  股份。凡被新的股份公司聘任工作的职工,必须向公司交一万元的现金入股,但持有这个公司的股份不一定被新公司聘任。                                              

    第二十一条:成立棉麻总公司深化企业改革临时管理小组。(略)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已报经县社同
                    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书

    本人侯寿林,生于1962年11月13日,参加工作时间1981年12月15日,现属梓潼县棉麻总公司的职工,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政策,本人自愿申请与棉麻总公司(单位全称)解除劳动关系,以后不再单方面要求到企业复工、复职,今后用工按市场经济规律,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实行双向选择。其他需说明的情况:与任清洪等七人共同以总公司大门口综合楼门面第四间作为解除劳动关系60%的经济补偿,其余40%用流动资产作为补偿。
    特此申请,希批准!
                            申请人:侯寿林

                              2000年7月5日
(县体改领导小组监制)

                     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甲方:(企业全称)梓潼县棉麻公司
乙方:侯寿林同志,性别:男,出生1962年11月,身份证号码:510725621113001

     根据梓体改领(2000)5号文件精神规定,我单位职工侯寿林同志,自愿申请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经总公司研究同意该同志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关系。从此,乙方不再是具有全民身份的职工。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实际工龄18年7月(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认可为准)。
    二、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经济补偿金(补偿金多少、有无视本企业资产状况及有关规定来确定),由甲方一次支付15281.69元。
    三、乙方与甲方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后,今后乙方的生、老、病、死等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在社会上发生的经济、民事等一切法律责任概由乙方本人承担,甲方不在承担任何责任。                                                               四、甲方为乙方参加的各种保险到期2000年6月30日止自行终止。(如乙方愿意可到自行到劳动、就业部门续办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手续)。
    五、乙方自签订协议领取补偿金之日起,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要求回甲方复工、复职,更不能吵闹生事,否则按扰乱社会治安论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今后的用工制度,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实行双向选择。
    六、乙方占用甲方住房、公物、有借款的按照国家和甲方有关规定,一次性办理结清有关手续。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签字,并经县公证处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局、县公证处,甲方主管局、甲方、乙方 、县体改领导小组各1 份)。


甲方;(盖章)梓潼县棉麻总公司章          甲方代表:(签字)贾玉国印

乙方:(签字、手印)侯寿林
                                       

                                  2000年平7 月5 日

(县体改领导小组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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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2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求生者的呼声在2009-9-11 18:22:00的发言:

公司《关于全面深化企业体制改革的实施细则》,下面是相关条款 :
    第二条:现有总公司的资产现状为基础,实施“两个割断”(指割断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割断企业直接供养人员同企业的关系)和“公司制改造”两种改革。
    第七条:在进行经济补偿前,企业职工必须做到与企业经济手续清楚,在规定时间内腾空,移交归还原所租用、保管、分配的住房、库房、公共财物,结清水、电、气及其它费用。
    第十一条: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的职工,按梓府发[1999]92号文件与企业解除关系,移交社保处管理。
    第十九条:改革的时间
    2000年6 月22日前进行宣传动员,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制定改革方案,上报审批。
    2000年6 月22日到7月20日,“两个割断”改革结束。
    参与改革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统一截止到6 月底,但办理经济补偿手续时间顺延至7 月20日。7 月20日后仍未与企业解除关系进行经济补偿的,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其补偿标准按《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2000年7 月21 日到8月底,组建新的股份制公司。
    第二十条:凡参加公司制改造的职工,本人自愿申请,同时向股份公司募集  股份。凡被新的股份公司聘任工作的职工,必须向公司交一万元的现金入股,但持有这个公司的股份不一定被新公司聘任。                                              

    第二十一条:成立棉麻总公司深化企业改革临时管理小组。(略)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已报经县社同
                    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书

    本人侯寿林,生于1962年11月13日,参加工作时间1981年12月15日,现属梓潼县棉麻总公司的职工,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政策,本人自愿申请与棉麻总公司(单位全称)解除劳动关系,以后不再单方面要求到企业复工、复职,今后用工按市场经济规律,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实行双向选择。其他需说明的情况:与任清洪等七人共同以总公司大门口综合楼门面第四间作为解除劳动关系60%的经济补偿,其余40%用流动资产作为补偿。
    特此申请,希批准!
                            申请人:侯寿林

                              2000年7月5日
(县体改领导小组监制)

                     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甲方:(企业全称)梓潼县棉麻公司
乙方:侯寿林同志,性别:男,出生1962年11月,身份证号码:510725621113001

     根据梓体改领(2000)5号文件精神规定,我单位职工侯寿林同志,自愿申请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经总公司研究同意该同志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关系。从此,乙方不再是具有全民身份的职工。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实际工龄18年7月(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认可为准)。
    二、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经济补偿金(补偿金多少、有无视本企业资产状况及有关规定来确定),由甲方一次支付15281.69元。
    三、乙方与甲方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后,今后乙方的生、老、病、死等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在社会上发生的经济、民事等一切法律责任概由乙方本人承担,甲方不在承担任何责任。                                                               四、甲方为乙方参加的各种保险到期2000年6月30日止自行终止。(如乙方愿意可到自行到劳动、就业部门续办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手续)。
    五、乙方自签订协议领取补偿金之日起,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要求回甲方复工、复职,更不能吵闹生事,否则按扰乱社会治安论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今后的用工制度,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实行双向选择。
    六、乙方占用甲方住房、公物、有借款的按照国家和甲方有关规定,一次性办理结清有关手续。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签字,并经县公证处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局、县公证处,甲方主管局、甲方、乙方 、县体改领导小组各1 份)。


甲方;(盖章)梓潼县棉麻总公司章          甲方代表:(签字)贾玉国印

乙方:(签字、手印)侯寿林
                                       

                                  2000年平7 月5 日

(县体改领导小组监制)


 

求生者的呼声网友你好!

      看了你发过来的解除协议全文后,对你所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1、文件批复和细则并未成为解除合同的附加生效条件,因此,解除协议应该已经生效。

  2、按照当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解除协议时,企业尚未为职工缴纳社保,应负有补交义务。但对于解除协议以后的社保缴纳,原企业不应再负有义务。

  3、依据个人曾参与一些企业改制的经验,组建新公司仅是企业改制的形式之一,如果新公司一直没有组建,假如职工有部分补偿费用原本量化到新公司作为股份,则新公司筹备组织应负责退还。

  4、如果职工认为原合同有欺诈或胁迫情形,可以主张撤销,但需要由职工举证,且诉讼实效已经错过。

上述意见系个人看法,如果你们不太满意,建议也可以去其他专业论坛咨询,四川律师网和中国律师网都可以试试。

发表于 2009-9-13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灾后重建如火如荼,可我们面对问题重重的新房该如何平复内心的疑问呢?这些问题是不是在让我们花光积蓄负债累累的现状中成为理所当然??墙面多处对径裂缝、窗台高于不锈钢窗框、外墙墙面瓷砖空鼓、屋面不同程度漏水、拖延交房达8个多月之久、构槽柱(音)部分嫌疑“打空”、楼面女儿墙挡水墙没有、地面无屋檐地坪......甚至还出现墙与墙之间角度不是90度角的现象!

 

 

 

请问:面对这个问题新房,我该怎样维权?谢谢!

发表于 2009-9-13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现在的传销怎么越做越疯狂呢!假天狮的状况,我这段时间就体验到了,山西那边,靠火车站的水门新村08号电杆那里就是个窝点,怎么派出所不管呢??它具有假天狮的所有特征呀!!!有好多家做这个的,他们都是一个团队!大多数都是四川乐山的(也叫乐山团队!)还美其名曰:是李金元女儿的团队!我说的那家是他们所谓的“总统府”很多铜狮都是那里走出去的……难道是传说中的,在中国暗地运行的正规团队???(或正如他们所说,是为了搞垮安利,而设计的???)

  还说明年7月,直销就会立法,是他们所谓明黎明前的黑暗,还是最后的敛财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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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4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lily3278在2009-9-13 20:01:00的发言:

灾后重建如火如荼,可我们面对问题重重的新房该如何平复内心的疑问呢?这些问题是不是在让我们花光积蓄负债累累的现状中成为理所当然??墙面多处对径裂缝、窗台高于不锈钢窗框、外墙墙面瓷砖空鼓、屋面不同程度漏水、拖延交房达8个多月之久、构槽柱(音)部分嫌疑“打空”、楼面女儿墙挡水墙没有、地面无屋檐地坪......甚至还出现墙与墙之间角度不是90度角的现象!

 

 

 

请问:面对这个问题新房,我该怎样维权?谢谢!

如果认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可以申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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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4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菠萝很难过在2009-9-13 23:47:00的发言:

请问,现在的传销怎么越做越疯狂呢!假天狮的状况,我这段时间就体验到了,山西那边,靠火车站的水门新村08号电杆那里就是个窝点,怎么派出所不管呢??它具有假天狮的所有特征呀!!!有好多家做这个的,他们都是一个团队!大多数都是四川乐山的(也叫乐山团队!)还美其名曰:是李金元女儿的团队!我说的那家是他们所谓的“总统府”很多铜狮都是那里走出去的……难道是传说中的,在中国暗地运行的正规团队???(或正如他们所说,是为了搞垮安利,而设计的???)

  还说明年7月,直销就会立法,是他们所谓明黎明前的黑暗,还是最后的敛财呢???

  谢谢

直销管理早就有法规出台.

我国的《直销管理条例》于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直销受法律保护,而传销则被禁止.建议你直接向当地工商局和公安部门举报.

发表于 2009-9-15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个问题想请教,我有一官司,我是原告,一审县法院驳回了我诉讼请求,因另一案被中院驳回(我们都是一样官司,被告都是同一人)所以放弃了上诉,一审再审驳回,中院再审又被驳回,向省高院申诉2年都没回音,这个案子却实是法院枉法裁判(2000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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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9-16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法律在2009-9-15 19:26:00的发言:
我有个问题想请教,我有一官司,我是原告,一审县法院驳回了我诉讼请求,因另一案被中院驳回(我们都是一样官司,被告都是同一人)所以放弃了上诉,一审再审驳回,中院再审又被驳回,向省高院申诉2年都没回音,这个案子却实是法院枉法裁判(2000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我该怎么办?

没有看到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关证据,不便评论.

申诉能立案都很难,并且申诉后再审改判的更少,业内普遍认为,案件最好在一审争取好结果.

发表于 2009-9-17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真实房屋拆迁案例,发生在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被拆迁户叫李培

翠、侯寿林(母子俩),家有二层私有房屋,砖混结构,一层口面出租,二层自己

住人,房屋坐落县城新兴街11号。1999年9月因县城规划,房屋需要拆迁,根据拆

迁公告他们的房屋被例为拆迁范围,由绵竹锦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新

建商品房,拆迁人期限为三个月,侯与其他(她)拆迁户一到参加了县上组织的

拆迁动员大会,并拿到拆迁办发的宣传资料。会后,侯的生活发生了变化,成天

忙于与拆迁办的人谈判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搜集查找拆迁法律法规,简直就像变

了一个人是的,一副不开心面孔。拆迁办与侯口头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为就地还房

,还口面一间、三室二厅住房一套,口面超面积每平方米找差价款4500元,住房

等面积每平方米找差价款120元,超面积按市场价每平方米找550元;口面等面积

找补差价款因双方意见悬殊较大多次谈判无果,拆迁办的意见是:要侯每平方米

找差价款3300元,后一次一次降为2800元......1500元,直到2000年3月降为750

元;侯的意见是:差价为零,不找一分钱,但最多找100元,我们的房屋是97年经

城建批准退够红线建的新房,按一年折旧50元,两年最多找100元,理由是根据78

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两种房屋结构相同结

构差价则为零。拆迁办为达到让侯签协议的目的,又不依法发裁决书,而是代人

民政府拟定红头文件发给侯死去的父亲(梓府发[2000]61号《关于责令文昌镇居

民侯国民限期拆迁房屋的通知》),说侯的父亲不履行搬迁义务,限期于2000年6

月20日前拆迁完毕,否则责令拆迁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拆迁,文件中最关键

的是把侯的口面认定为22.64 平方米,比原口头协议41.82了少了近20平方米,每

少一个平方,将找差价款4500 元。侯被吓倒了,于是分别给县拆迁办、开发商写

信产明观点,同时向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县政府文件,就在

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在侯不知情的情况下县拆迁办主任组织人员把房屋拆了,最

后县政府法治局长、县人大副主任找侯去做工作,最后认定口面41.82,说口面每

平方米找补结构差价750元是你们当事人之间的事,与政府无关,让侯把协议书签

了算了,并同意解决100元路费,2000年9月27日侯被迫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拆迁

安置补偿协议书,协议由法治局保管,撤回申请行政复议再给侯。同年年底,侯

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到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口面等面积换房每平方米找补

结构差价750元无效,并请求确认结构差价为零,诉讼费由被告开发商承担。
    2001年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原告认为:协议书中部分条款口面等面积换房每

平方米找补结构差价750元无效,主要是证据是,拆迁房与还建房都是同一类型砖

混结构,证据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法律依据是,被告(拆迁人)没有按照78

号令《城市房屋拆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

人给予补偿)及二十二条规定(以产权交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面积与

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该条释义]:如果两种房屋

结构相同结构差价则为零)履行补偿义务,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

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条款

内容无效,差价应为零。被告称:该协议书是多次协商自愿签订的,未超过拆迁

办公布的时价通知(营业口面等面积换房每平方米找补结构差价格3300元),依

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合同有效。法院以被告新建房屋需要进行决算,

房屋基本造价现无法确定为由中止本案诉讼(法院想以梓潼县2000年17号文体新

建房屋基本造价减旧房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2002年在中止原因尚未消除前

法院恢复诉讼。被告称声:还建房屋不是砖混结构,实际上是全框架结构。原告

反驳:建设部门对房屋结构分类上只有......, 而没有全框架结构之说法。被告

又称:全框架结构就是钢混结构,并拿出连法官都看不懂的图纸来证明。审判长

讲:图纸我们都看不懂,庭审后找权威部门认定再说,并征得侯同意,谁知休庭

20分钟后,审判长任秀国宣布:根据另一案判决认定(罗良仲一案),还建房屋

不是砖混结构,实际上是框架钢混结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侯在拿到2001法民

初字第058号判决书后,没有上诉(因同一样的拆迁案中院歪判),而是走申诉、

抗诉找之路。县检察院检依法向上一级市检察院申请抗诉,谁知梓潼县委书记查

手此案,亲自到市检给民行处王处长打召呼,市检察院作出了不予抗诉的决定,

理由是:经研究不予提抗。与此同时,侯又找县人大,要求县人大实行个案监督

,人大分管领导刘孝新讲:人大只管大案要案,你们这些案子不实行个案监督,

又不给我二指大一块纸 ,在侯再三要求下,03年侯接到县房管理局红头文件,题

目是:关于侯寿林请求县人大实行个案监督的回复,分管领导说是县人大让他们

这样搞的 。02年、04年x x x 申请县、市法院再审,被驳回;05年向省高院申诉

,至今没有回音。                              
    县法院枉法判案事实如下:
    一、审判程序违法
     在(2001)梓法民初字第058-1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诉讼,中止诉讼原因

:由于新建房屋需要进行决算,房屋基本造价现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本案终止诉讼) ,

2002年4月法院恢复诉讼、并作出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36条“中止诉

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176条的规定。
    二、认定事实不清楚
     1、法院擅自采信伪证,判决称:经审理查明,被告于1999年9月5 日申请办

理了拆迁字(1999)第07号拆迁许可证,与事实不符。许可证是2000年9月20日被

告为应对拆迁官司找拆迁办赵主任办理的,侯在场目睹办证全过程,许可证有明

显改过痕迹,将2000改为1999,许可证拆迁实施单位(指拆迁人委托代办拆迁单

位)为四川梓潼光大拆迁安置有限公司,而四川梓潼光大拆迁安置有限公司是在

2000年3月29日申请工商登记,营业期限为2000年3月29日至2005年4月1日,有工

商部门出具的5证据为证(法院收集在卷,足以论证),一个尚未成立的公司,又

怎么会出现在07号拆迁许可证上面,在则法院在判决书中已认定被告委托县拆迁

办代办拆迁。如果07号是真的,许可证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是县拆迁办,而是不是

光在公司。
     2、法院把原告举证的事实认定为不是事实,把被告不是事实的认定为事实

。判决称:就地还建砖混(实际是全框架钢混)结构口面房一间;又称:原告诉

讼请求确认找补口面房结构差价则为零,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结构差价相同的证

据来支持这一观点,故本院不予采信,与事实不符。2004年4月原告拿回属于自已

的口面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房屋产权证标明该房为砖混结构,这也说明法院上

述认定、结论错误,原告证据确凿,并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结构差价相同的证据

来支持这一观点。
     3、法院认定:协议签订后,原告主动腾空房屋交被告开发商住楼,与事实

不符。拆迁办拆房在前,2000年9月27日还建房基础都打好了,侯才在拆迁办准备

好的协议上签的字。
    三、适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错误
    就本案而言,它是一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争执的交点是还建口面房

等面积每平方米找补结构差价750元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国务院78号令《城市房

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明确规定:以产权交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

偿还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该条释义]如果

两种房屋结构相同结构差价则为零)。县拆迁办公布的拆迁房屋补偿时价通知一

、兑换产权重置价格(单位:元/平方米)1、砖混结构400;2、砖木结构350;3

、土木结构280;4、其它简易结构120(法院收集在案)。从这个补偿时价通知一

、可以看到砖混结构重置价才400元,原告还要给被告找补结构差价750元,远远

超出补偿时价通知,拆迁房房屋为砖混结构,还建房屋也是砖混结构,400元减

400 元等于零,依法也为零。显然,还建口面房等面积每平方米找补结构差价750

元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不是依法成立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五十

二条第五项规定,该条款内容无效。所以,法院适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错误

。 
    四、枉法裁判不打自招
    法院判决书最后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主体资格合法,

安置补偿协议是原、被告双方协商而达成的合意,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

签订后,原告主动腾空房屋交被告开发商住楼,现在房屋已竣工。双方应自觉按

协议履行务义。但原告诉讼请求确认找补口面房结构差价则为零,未向法院提供

相应的结构差价相同的证据来支持这一观点,故本院不予采信。安置补偿协议中

约定的补偿价格未超过梓潼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补偿时价,而原告的口面

房41.82平方米,按梓府(2000)17号文件精神,原告选择了全部就地还房,结构

差价是双方协商而确定的,不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因此安置补偿协议应是有效

协议,原告李培翠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合同

法》第四十四条,国务院78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1550元由原告承担。法院引用的

法律、法规作出的判决,结果自相矛盾(对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协议有效,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依照国务院78号令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部分协议无效,法院则

应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而不是驳回。 
    《中华人民共合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条例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

拆迁人必需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释义]:本条是关于拆迁当事人双方相互间基本义务的规定。对拆迁人来说

,它的基本义务是: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易言之,

得到补偿和安置是被拆人的基本权利。需要说明的是:1、条例中对被拆人的“补

偿和安置”,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拆迁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

标准,扩大或缩小补偿安置范围。2、对本条例中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对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作出具体规定的条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作出的具体规定,视同本条例规定。本条对被拆迁人的要求是“必须服从城市建

设需要”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此项工作亦既被拆迁人应尽的义务,

这一款的主要含义是:3、本条第一款是第二款实行的前提,也就是拆迁人“依照

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必须在

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如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通

过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被拆迁人采取强制性的措施。
    条例第二十二条:以产权交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面积与原建筑面

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该条释义]如果两种房屋结构相同结

构差价则为零。
    侯相信法院公平、公证、公开办案原则,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通过这

场官司才明白,法院是为有权、有势、有钱人开的,根本不是新闻、电视、书刊

、报刊里所说?只有通过实践才能体验真理。还是这句名言说得好“实践是检验

真理的唯一标准”?

 

                               2009年9月17日

 

 

 

发表于 2009-9-19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诉武冈市教育机关违规操作教师

  招聘考试的报告

  尊敬的邵阳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和市教育局领导:

  我们今年参加了武冈市面向社会招聘教师的考试,在资格审查过关、笔试入围、面试入围的情况下,8月29日参加体检,9月1日,被告知“男性身高低于160cm,女性身高低于150cm,为体检不合格,不予录取”。后来我们四处询问,市教师招聘小组依然不改之前的说法,且坚持此决定。我们都是有《教师资格证》的,而最后录取的有多名没有《教师资格证》。因此,我们很不服气,想要个合理的说法。可是有关部门根本不重视我们反映的问题,一直都没有个合理的说法。我们想不通:《教师资格证》也是需要体检合格才可以拿到的,为什么我们通过了教育学、心理学的考试,而且身体素质也都很好,才好不容易拿到国家和省级教育部门都承认的《教师资格证》,而在武冈市体检,却被打上了“体检不合格”的标签?为什么没有《教师资格证》的考生可以顺利的上岗,而我们,仅仅因为“身高低于160cm或150cm”却无法走上岗位?虽然说教育机关做为用人单位,有权制定用人细则,可是制定的细则触犯了法律、法规。为什么却还能通行无阻?

  教师的招聘等同高考,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而事实上,武冈市这次教师招聘工作根本无视国家法律的存在,7月18日武冈市教师招聘小组发布的《武冈市关于面向社会招聘国家教师的公告》中,有两条就是触犯法律、法规的条款(详见下文):

  二、招考对象及条件:

  3、报考高中教师需具有本科(第一学历)及其以上学历或本科学历附加高中教师资格证;报考初中教师的需具有本科学历或具有大专学历附加初中教师资格证;报考小学教师的需具有专科学历或中专学历附加小学教师资格证(含幼师)。

  这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是背道而驰的。《条例》第三条规定:

  中国公民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是做为教师的硬性条件,也是基本条件,可以随意更改吗?

  5、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身高男性160cm、女性150cm以上,无传染病和精神病,体质条件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规定的要求。

  “身高男性160cm、女性150cm以上”来源于哪个法律文件?笔者曾翻阅《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劳动法》《就业促进法》《湖南省[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等,均未找到哪个文件中有“身高男性160cm、女性150cm以上”的规定,相反的,这个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诸如此类的法律条例。

  这次招聘的都是真才实料,比我们优秀吗?笔者不敢认同,以小学语数组为例,考第一名的,原来在福田中学代课,考了几年都没考上,他学的是历史专业,在福田也还是教历史,曾经有同事拿小学三年级的数学题请教他,10道题居然一道都没对,而在今年的招聘考试中,居然考了个语文97、数学100分、综合97,据说还是被改的分数,在张榜的前一天,有人查过他的分数,原始的分数应该是语文94、数学100分、综合100分。天啊,综合科目涉及的范围有“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时事政治”“教学技能与方法”等等,书本上没有原题,这是哪里来的天才啊?后来这事情反映到了《邵阳晚报》,记者和教育局局长谈话时,提及此问题时,局长答复:“今年不同往年,由于经济危机,许多的特殊人才都回来了。”这套试卷,北大和清华的教授都没可能考满分,而在武冈这样的特殊人才还有很多,怎么没人来宣传?而初中美术组,此次考试的试题全部是抄袭网络上的原题,任何人只要在百度中输入“中小学美术教师招聘考试试题(二)”就可以搜索出来,原作者系碧莲镇中学科学美术老师QQ:155141077Email:panzb@126.com,而本次考试却用来做笔试试卷,结果有2人考90多分,有人敢对这个问题负责吗?后来在社会上的反响大了,才匆匆调查,得出个“无泄题、无人作弊”的结论。果真如此么?

  经济尚欠发达的武冈市,很多乡镇学校都缺编严重,急需补充大量新教师。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方面设置重重的“关卡”,另一方面,却无止境的放宽相应的要求,将很多有志从教的人才挡在门外,将不合条件的考生拉上教师岗位,这样的教师招聘选拔工作的结果是否有利于“全民教育”?去年没有身高限制,但今年却附加了,很显然,整个工作是在为部分官员谋取福利!或者说,在为部分官员牟取暴利!

  综上所述:此次招考,纯属部分政府官员借用“国家”之名义,行“违纪、违法、违规”之实!请有关部门领导重视并查处问题!为全体考生主持公道,匡扶正义!并重新认定四名考生的合法地位,予以录用为盼!!!!!!!!!

  报告人:

  毛卫华13973996793

  彭娟辉15573910971

  喻平旺15180973246

  达丽娟13786960912

  2009年9月12日(星期日)

  附录:

  (1)武冈市面向社会招聘教师的公告。

  (2)相关法律依据。

  

发表于 2009-9-19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递交《武冈市关于面向社会招聘国家教师的公告》的违纪、违法、违规依据

一、《武冈市关于面向社会招聘国家教师的公告》中招考对象及条件称:

3、报考高中教师需具有本科(第一学历)及其以上学历或本科学历附加高中教师资格证;报考初中教师的需具有本科学历或具有大专学历附加初中教师资格证;报考小学教师的需具有专科学历或中专学历附加小学教师资格证(含幼师)。

这里,违反了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条   中国公民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事实证明:在武冈市行政区域内,未持有《教师资格证》而在教师岗位的教师多达百余人,其中还不包括代课教师。以此次招考为例,几名持有《教师资格证》的考生,却以“身高不合要求”为由无法上岗,而未持有《教师资格证》的,却可以上岗,人间尚有正义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各级政府应该着力于消除就业歧视的有关条文,在面向社会的招考中,焉能有此“男性身高160cm,女性身高150cm以上”规定?

 

三、根据湖南省《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九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根据草案,用人单位均无权擅自提高人职者的就业门槛,不能制定不合法律、法规、条例的条文,试问“男性身高160cm,女性身高150cm以上”出自哪部法典?

 

四、根据湖南省教育厅颁布的《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违反国家规定,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女性身高150cm”的规定未见任何法律文本,而在《武冈市关于面向社会招聘国家教师的公告》中出现,根据此条例,则可以认定是违规操作!

 

五、 2009年湖南省教育厅发布了《2009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

明确规定湖南省教师体检的操作程序是: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按照《指导意见》,身高并不算是体检的项目,那么,是谁将它添加到项目中的呢?

 

六、根据湖南省教育厅颁布的《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民,根据《条例》应该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各类学校既包含“私立学校”、也包含“公立学校”。按《条例》我们符合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的要求,符合在“公立学校”上岗的条件,并顺利拿到了《教师资格证》,却不能在湖南省武冈市执教,究其原因,却是为何?

 

七、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已于2004510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含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次考试的笔试中,有人反映,2009年7月28号上午武冈市第一中学28号考室8:30—11:00美术专业理论考试,11:00下考后,有两名考生(黄水兰、王金金)拿着资料在对答案,出于好奇,考生周石安就发现她们手里拿的居然是标准答案。如此重大的问题怎容忽视?这样的问题是不可能逃避的,应该接受国家教育主管机关的调查!把那些玩弄职权、藐视法律的蛀虫清除出去,维护国家的和谐、民主,恢复教育制度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还全体考生的合法权益!!!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3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3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度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做为受教育者,我们似乎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那么,是什么原因,致使我们在就业方面遇到了这样的麻烦?仅仅是因为父母把我们生矮了“几个厘米”吗?


发表于 2009-9-20 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zdlawyer在2009-9-6 11:24:00的发言: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了  我离开公司? 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 是不可以去劳动局告它? 需要些什么啊证据不?

发表于 2009-9-20 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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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0 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9-20 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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