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asd1227在2009-9-22 16:23:00的发言:
张律师您好!
我要咨询一个问题,我们这里几个生产队的土地被政府全部征用,集体组织被撤销,村民也全部农转非。所征用的土地一部分用于机关单位建办公楼,其余大部分用于开发商建商品房。但是在对农民的拆迁安置过程中,开发商不出面,当地国土局却充当《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甲方即拆迁人强行与农民签订格式协议,农民不服,提出为什么农房拆迁不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政府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适用于城市,而不适用拆迁农民的房屋。拆迁农房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44条,农民的房屋安照土地上的副作物补偿。强制拆迁无须听证、裁决等程序直接由政府强制拆迁。
请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适用于拆迁城市房屋,而不适用拆迁农民的房屋,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国土资源局充当《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国家建设征地中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妥善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交出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门实行强制搬迁。当事人妨碍建设施工或者影响征地单位生产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适用,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执行.
对于农村房屋拆迁,确实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土资源局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是否合适讨论意义不大,我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其补偿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补偿.
各地级市均有地方的补偿标准,要看其补偿是否符合规定.(地级补偿标准规定可以在当地政府网上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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