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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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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9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城管执法,明抢拿夺!未出示任何相关证件,请问这违法吗?我们应当如何处理?  (小偷拿东西要拘留,城管应当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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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9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愤怒的人群在2009-11-8 20:58:00的发言:

张律师你好:我是一名下岗工人,因与原单 位了生劳动纠纷于2008年10月11日向南充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主要是一:单位签合同时只有一份由单位拿管。二: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我因此辞职并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至今已有一年多,仍未得到任何解决。也给相关领导(南充市委书记,市长及相关领导)写过信,目前主要问题是当地政府为了维护企业保地区经济增长,根本不给解决。现在那个单位都只还给少数员工签合同。这样明目张胆的帮企业违法。你说我该怎么办。(想过找律师,一是担心仍然出现政府帮企业,二是我家里实在是困难,打官司要花很多时间我根本耗不起,基本上是停一天班就会缺钱的那种。你说我该怎么办

你应该立即提起劳动仲裁,以免错过仲裁时效(只有1年),

提起劳动仲裁已经不需要交仲裁费,对劳动者维权非常有利.

发表于 2009-11-9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我一个亲戚正在经历一个案件审理,有些地方不甚明白,这里将事情客观说明一下,望各位高人指点。

去年下半年(2008年),我一亲戚被一有精神病历史的人(化名黄三)刺伤,黄三50来岁,单身,无妻子子女,随其母生活,其母已经70来岁。此人年轻时曾患精神病,平时言语虽然有些不正常,但能参与一些活动及与人交流。黄三有兄弟姐妹数人,都经济条件宽裕。

黄三刺伤我亲戚的当场,其弟黄四说:送去医治,费用我来负责。我亲戚伤及大肠,动手术及住院产生医疗费用、误工费等近4000元。亲戚原考虑到和黄四较熟,只提出赔偿医疗费则可,但黄三及其家人,到现在没有一句说法,理由是:黄三有精神病史,且兄弟姐妹分家过,黄三随母生活,随便法院判,反正他没钱赔偿。

由此,公安局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我亲戚经司法鉴定为:伤残9级,轻伤。检察院对黄三的公诉表达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伤人时精神处于不完全缓解状态,判决时可考虑减轻处罚。此案作为刑事案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移交法院。

在征求了律师意见,我亲戚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黄三作为被告,将其弟黄四作为法定代理人,因黄三随母亲生活(实际其兄弟姐妹都在扶持),我咨询了其他地区法官,这类情况,因其母年老体弱已经70多岁,到了接受赡养年纪,实际已经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所以,应该将其弟黄四作为法定代理人,承担黄三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上对监护人有排序规定(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人),但对于这个案件,应该由黄四或者同一排序的数人作为黄三监护人,并承担赔偿责任。

最近,法官打来电话,说黄三已经被家人送到精神病院,告知我们或许会中止审理,待黄三恢复正常后再行审理,但没提供黄三住院等证明,我们提出,这个时候住院,说明了什么问题?昨天法官又打来电话,要求我们去修改起诉书,去掉黄四作为法定代理人的诉求,理由是其母仍健在,应该由其母继续担任黄三监护人,说经他们调查,黄三确在精神病院住院(亲戚准备查实),准备不中止案件,将进入简易程序审理。既然黄三在住院,能进行审理?不是与以前说的准备中止审理理由相矛盾?

这里我想咨询的是:1、黄三母亲年纪已高,已无法行使监护权,应该不应该由其兄弟姐妹进行监护?法院依据的法律法规都一样,怎么我县与相邻市、县的法官认知不一样?2、法院要求原告去掉法定代理人黄四,要求合法不合法,我们能否拒绝?3、法院判决,应该不应该注重一个判决执行力问题?

以上是客观陈述事件经过,我将进一步将案件进展发出来供大家讨论及指点。



今天是2009年11月9日,案件停滞不前,仍未审理。在这期间:

主审法官让我亲戚修改起诉书,说黄四不能作为监护人,说是分家了的,黄三母亲尚在,他们解释,不管黄三母亲年纪如何大,有没有监护能力,都是黄三的监护人,姑且算法院说得对,亲戚就按照其要求,删除了黄四作为监护人的这条。

后来,亲戚发现黄三已经公开露面,为向法院告知,拍了其活动的照片,随即告诉法院,请求恢复审理。法院一直没动静,中途只单独打了一个电话,叫亲戚不要去拍黄三,晕,为什么总是在为被告考虑?听说有副院长带队去银山调查,但案件情况如何,没有反馈给亲戚。

今年大概5月左右(具体记不清了),突然有一天,检察院通知我亲戚,说黄四畏罪潜逃,案件又中止审理……亲戚郁闷了,怎么总是反复中止,去问法院,法院告诉他们怎么走程序,按照走了呢,很快就有一个“中止”审理的通知,亲戚们感觉总有哪里不对劲,开始保持一种谨慎观望的怀疑。

直到现在,黄四没在当地露面,法院也一直“中止”到现在,现在是11月,举例案情发生已经一年多了,是不是就此无限期“中止”?

8月,我询问过一些法院(本地外地的都有)法官,也询问过检察院的一些朋友,他们说,到现在,法院有权批准网上追逃。

今天,也就是11月9日,亲戚告诉我,她去法院询问此事,法院在更改了接待时间两次后,终于出来一个戴眼镜,约30来岁的胖子,他告诉亲戚,公安局对黄三已经取保(符合规定否?案件没有审理,能取保?也没逮进去过,怎么取保?),银山派出所没有移交黄四,他们无法,又叫亲戚去检察院问问,亲戚说检察院已经移交,你们要互相踢皮球要到什么时候?

亲戚很气愤,直言实在无法,只好向各新闻媒体请求帮助,法院这个眼镜的回答让人大跌眼镜:“你去发嘛,发了我们能查出是谁发的。”说完就走了,没回答完咨询就走了。亲戚告诉我,我感到有些不可思议:这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应该具备的素质吗?信访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法律都保护的,对于原告的咨询,对于新闻舆论监督,他不仅不想法将案件进行下去,反而说这些话来威胁原告,执业水平何在?

今天,笔者通过正当渠道,向法院提出了个人看法,法院某个同志说会反映上去,这个事情,笔者将根据进程,不断更新在这里,供法律工作者研究,也供舆论进行监督,进行指点。


发表于 2009-11-9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留个电话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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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0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tang523在2009-11-9 9:48:00的发言:
城管执法,明抢拿夺!未出示任何相关证件,请问这违法吗?我们应当如何处理?  (小偷拿东西要拘留,城管应当如何处置)

行政执法必须出示合法证件,我认为这在程序上存在问题,遇此类似问题,相对方可以拒绝接受处罚,已经发生的应该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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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0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小人物在2009-11-9 16:50:00的发言:
楼主留个电话嘛

我以前曾经公布过的.办:028-86116958  手机:13980891028   QQ:294320510

点击左侧"zdlawyer"也可以找到我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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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0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贫下那个中农在2009-11-9 16:21:00的发言:
 

目前我一个亲戚正在经历一个案件审理,有些地方不甚明白,这里将事情客观说明一下,望各位高人指点。

去年下半年(2008年),我一亲戚被一有精神病历史的人(化名黄三)刺伤,黄三50来岁,单身,无妻子子女,随其母生活,其母已经70来岁。此人年轻时曾患精神病,平时言语虽然有些不正常,但能参与一些活动及与人交流。黄三有兄弟姐妹数人,都经济条件宽裕。

黄三刺伤我亲戚的当场,其弟黄四说:送去医治,费用我来负责。我亲戚伤及大肠,动手术及住院产生医疗费用、误工费等近4000元。亲戚原考虑到和黄四较熟,只提出赔偿医疗费则可,但黄三及其家人,到现在没有一句说法,理由是:黄三有精神病史,且兄弟姐妹分家过,黄三随母生活,随便法院判,反正他没钱赔偿。

由此,公安局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我亲戚经司法鉴定为:伤残9级,轻伤。检察院对黄三的公诉表达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伤人时精神处于不完全缓解状态,判决时可考虑减轻处罚。此案作为刑事案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移交法院。

在征求了律师意见,我亲戚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黄三作为被告,将其弟黄四作为法定代理人,因黄三随母亲生活(实际其兄弟姐妹都在扶持),我咨询了其他地区法官,这类情况,因其母年老体弱已经70多岁,到了接受赡养年纪,实际已经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所以,应该将其弟黄四作为法定代理人,承担黄三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上对监护人有排序规定(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人),但对于这个案件,应该由黄四或者同一排序的数人作为黄三监护人,并承担赔偿责任。

最近,法官打来电话,说黄三已经被家人送到精神病院,告知我们或许会中止审理,待黄三恢复正常后再行审理,但没提供黄三住院等证明,我们提出,这个时候住院,说明了什么问题?昨天法官又打来电话,要求我们去修改起诉书,去掉黄四作为法定代理人的诉求,理由是其母仍健在,应该由其母继续担任黄三监护人,说经他们调查,黄三确在精神病院住院(亲戚准备查实),准备不中止案件,将进入简易程序审理。既然黄三在住院,能进行审理?不是与以前说的准备中止审理理由相矛盾?

这里我想咨询的是:1、黄三母亲年纪已高,已无法行使监护权,应该不应该由其兄弟姐妹进行监护?法院依据的法律法规都一样,怎么我县与相邻市、县的法官认知不一样?2、法院要求原告去掉法定代理人黄四,要求合法不合法,我们能否拒绝?3、法院判决,应该不应该注重一个判决执行力问题?

以上是客观陈述事件经过,我将进一步将案件进展发出来供大家讨论及指点。



今天是2009年11月9日,案件停滞不前,仍未审理。在这期间:

主审法官让我亲戚修改起诉书,说黄四不能作为监护人,说是分家了的,黄三母亲尚在,他们解释,不管黄三母亲年纪如何大,有没有监护能力,都是黄三的监护人,姑且算法院说得对,亲戚就按照其要求,删除了黄四作为监护人的这条。

后来,亲戚发现黄三已经公开露面,为向法院告知,拍了其活动的照片,随即告诉法院,请求恢复审理。法院一直没动静,中途只单独打了一个电话,叫亲戚不要去拍黄三,晕,为什么总是在为被告考虑?听说有副院长带队去银山调查,但案件情况如何,没有反馈给亲戚。

今年大概5月左右(具体记不清了),突然有一天,检察院通知我亲戚,说黄四畏罪潜逃,案件又中止审理……亲戚郁闷了,怎么总是反复中止,去问法院,法院告诉他们怎么走程序,按照走了呢,很快就有一个“中止”审理的通知,亲戚们感觉总有哪里不对劲,开始保持一种谨慎观望的怀疑。

直到现在,黄四没在当地露面,法院也一直“中止”到现在,现在是11月,举例案情发生已经一年多了,是不是就此无限期“中止”?

8月,我询问过一些法院(本地外地的都有)法官,也询问过检察院的一些朋友,他们说,到现在,法院有权批准网上追逃。

今天,也就是11月9日,亲戚告诉我,她去法院询问此事,法院在更改了接待时间两次后,终于出来一个戴眼镜,约30来岁的胖子,他告诉亲戚,公安局对黄三已经取保(符合规定否?案件没有审理,能取保?也没逮进去过,怎么取保?),银山派出所没有移交黄四,他们无法,又叫亲戚去检察院问问,亲戚说检察院已经移交,你们要互相踢皮球要到什么时候?

亲戚很气愤,直言实在无法,只好向各新闻媒体请求帮助,法院这个眼镜的回答让人大跌眼镜:“你去发嘛,发了我们能查出是谁发的。”说完就走了,没回答完咨询就走了。亲戚告诉我,我感到有些不可思议:这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应该具备的素质吗?信访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法律都保护的,对于原告的咨询,对于新闻舆论监督,他不仅不想法将案件进行下去,反而说这些话来威胁原告,执业水平何在?

今天,笔者通过正当渠道,向法院提出了个人看法,法院某个同志说会反映上去,这个事情,笔者将根据进程,不断更新在这里,供法律工作者研究,也供舆论进行监督,进行指点。


如果黄三确实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据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  配偶;
    ()  父母;
    ()  成年子女;
    ()  其他近亲属;
    ()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我认为本案首先应确认黄三的母亲是否是明确的监护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59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发表于 2009-11-11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消费者使用产品后,从身体上受到严重的伤害,精神上受到极大的痛苦,形象上受到了极大的损坏,是否保持沉没或默认?
    四川省仁寿县汪洋镇红运服装厂老板郑华女士购买了广州宝洁公司产品《飘柔》洗发露,使用后过敏触发成脂溢性皮炎,经长大7个多月的治疗未愈,医药耗费上万,导致服装厂停产7个多月,直接经济损失几万元以上。
       郑女士治疗之初,头晌结成厚厚一层白壮物,就如口香糖一样无法清洁干净,医生叫用热水泡洗,在清洗时,郑女士身体90度把头伸进盆里洗泡长大8个多小时,头皮上犹如几千上万颗针刺一样又痒又痛,晚上无法睡觉,时间长达2个多月,多次痛得放声大哭,可以想象需要承受多大的忍耐,这样的痛苦无法用语言表达来形容。
外链图片
    郑女士一头美丽的秀发,受伤至今任然是一个光头,知情者开玩笑,有人说:那个看守所围墙倒了跑出来的,有的说是否要去当尼姑修道,不知情者看到都是白眼或说得了神经病等等说法,总之很多难听之言。作为一个老板,面对的也是老板,经销商或顾客,这叫她如何面对。人人都有爱美之心和虚荣心,郑女士也不列外,在受伤期间,连门都不敢出,就连热天都要戴上帽子,至今也难恢复之前的心态。
       这件事事后经当地消协给宝洁公司联系,公司处理意见:要求把产品退回公司,只赔偿当时医药费和送一瓶洗发路了解此事,以后再不负责。伤者不同意这样的处理,以为伤未愈,又经一个月在电话联系,公司即不叫人来核实情况,任按原来处理办法,伤者不服才投诉到省消协,在省消协促协下,公司才派人来核实产品的真伪,承认了是公司的产品也承认赔偿伤者。
        但只赔偿1:医药耗费5000元,2:误工补贴每天20-30元,3:极少数的营养补贴,就连护理费都没有,到今公司没有拿一分钱的治疗费,更不要说有一份慰问品了。伤者不接受这样的处理,公司就采取拖拉的法子,至今已有2个月有余不理不麻。
       消费者使用产品出现问题后,公司该用怎么样的态度对待消费者和怎么样赔偿消费者,消费者精神上受到伤害,名誉上受到影响,形象上受到损害是否该得到怎么样赔偿!

发表于 2009-11-11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消费者使用产品后,从身体上受到严重的伤害,精神上受到极大的痛苦,形象上受到了极大的损坏,是否保持沉没或默认?
    四川省仁寿县汪洋镇红运服装厂老板郑华女士购买了广州宝洁公司产品《飘柔》洗发露,使用后过敏触发成脂溢性皮炎,经长大7个多月的治疗未愈,医药耗费上万,导致服装厂停产7个多月,直接经济损失几万元以上。
       郑女士治疗之初,头晌结成厚厚一层白壮物,就如口香糖一样无法清洁干净,医生叫用热水泡洗,在清洗时,郑女士身体90度把头伸进盆里洗泡长大8个多小时,头皮上犹如几千上万颗针刺一样又痒又痛,晚上无法睡觉,时间长达2个多月,多次痛得放声大哭,可以想象需要承受多大的忍耐,这样的痛苦无法用语言表达来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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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女士一头美丽的秀发,受伤至今任然是一个光头,知情者开玩笑,有人说:那个看守所围墙倒了跑出来的,有的说是否要去当尼姑修道,不知情者看到都是白眼或说得了神经病等等说法,总之很多难听之言。作为一个老板,面对的也是老板,经销商或顾客,这叫她如何面对。人人都有爱美之心和虚荣心,郑女士也不列外,在受伤期间,连门都不敢出,就连热天都要戴上帽子,至今也难恢复之前的心态。
       这件事事后经当地消协给宝洁公司联系,公司处理意见:要求把产品退回公司,只赔偿当时医药费和送一瓶洗发路了解此事,以后再不负责。伤者不同意这样的处理,以为伤未愈,又经一个月在电话联系,公司即不叫人来核实情况,任按原来处理办法,伤者不服才投诉到省消协,在省消协促协下,公司才派人来核实产品的真伪,承认了是公司的产品也承认赔偿伤者。
        但只赔偿1:医药耗费5000元,2:误工补贴每天20-30元,3:极少数的营养补贴,就连护理费都没有,到今公司没有拿一分钱的治疗费,更不要说有一份慰问品了。伤者不接受这样的处理,公司就采取拖拉的法子,至今已有2个月有余不理不麻。
       消费者使用产品出现问题后,公司该用怎么样的态度对待消费者和怎么样赔偿消费者,消费者精神上受到伤害,名誉上受到影响,形象上受到损害是否该得到怎么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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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1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nrysywz在2009-11-11 14:18:00的发言:
消费者使用产品后,从身体上受到严重的伤害,精神上受到极大的痛苦,形象上受到了极大的损坏,是否保持沉没或默认?
    四川省仁寿县汪洋镇红运服装厂老板郑华女士购买了广州宝洁公司产品《飘柔》洗发露,使用后过敏触发成脂溢性皮炎,经长大7个多月的治疗未愈,医药耗费上万,导致服装厂停产7个多月,直接经济损失几万元以上。
       郑女士治疗之初,头晌结成厚厚一层白壮物,就如口香糖一样无法清洁干净,医生叫用热水泡洗,在清洗时,郑女士身体90度把头伸进盆里洗泡长大8个多小时,头皮上犹如几千上万颗针刺一样又痒又痛,晚上无法睡觉,时间长达2个多月,多次痛得放声大哭,可以想象需要承受多大的忍耐,这样的痛苦无法用语言表达来形容。
外链图片
    郑女士一头美丽的秀发,受伤至今任然是一个光头,知情者开玩笑,有人说:那个看守所围墙倒了跑出来的,有的说是否要去当尼姑修道,不知情者看到都是白眼或说得了神经病等等说法,总之很多难听之言。作为一个老板,面对的也是老板,经销商或顾客,这叫她如何面对。人人都有爱美之心和虚荣心,郑女士也不列外,在受伤期间,连门都不敢出,就连热天都要戴上帽子,至今也难恢复之前的心态。
       这件事事后经当地消协给宝洁公司联系,公司处理意见:要求把产品退回公司,只赔偿当时医药费和送一瓶洗发路了解此事,以后再不负责。伤者不同意这样的处理,以为伤未愈,又经一个月在电话联系,公司即不叫人来核实情况,任按原来处理办法,伤者不服才投诉到省消协,在省消协促协下,公司才派人来核实产品的真伪,承认了是公司的产品也承认赔偿伤者。
        但只赔偿1:医药耗费5000元,2:误工补贴每天20-30元,3:极少数的营养补贴,就连护理费都没有,到今公司没有拿一分钱的治疗费,更不要说有一份慰问品了。伤者不接受这样的处理,公司就采取拖拉的法子,至今已有2个月有余不理不麻。
       消费者使用产品出现问题后,公司该用怎么样的态度对待消费者和怎么样赔偿消费者,消费者精神上受到伤害,名誉上受到影响,形象上受到损害是否该得到怎么样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 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护理费应该按护理人员月平均工资结合护理天数计算,误工费应按受损人员月平均工资结合误工天数计算.

发表于 2009-11-11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
我们是宜宾市江安县XX镇的农民,1997年在政府出让的土地上购地建房。镇政府承诺代办规划、建房用地手续。我们按时缴清了购地款和规划、建房用地手续代办费。可12年过去了,政府都没有给我们办。其间,镇领导都换了好几届,问他们什么时候办好,回答是不知何年何月。由于没有办好规划、建房用地手续,我们至今无法办理房产证,给生产、生活带来种种不便。老百姓相信政府,把钱交给政府竟落得如此下场。恳求党报帮农民朋友督促政府兑现承诺,早日办好相关用续。

 

请律师帮忙想想办法,希望能及时解决。谢谢了!

发表于 2009-11-12 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儿能有什么办法?

    为了翻建旧房,我父亲和我哥哥在对方(刘成,其子当时任村副书记,主管土建工作)的胁迫下,经镇土地干部杜长明协调,分别于2001年6月和2004年4月就我的住房签了两份协议。
    2001年,在我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意见的情况下,杜长明在我离开现场后用花言巧语将我父亲领到村委会,让他在这份不平等的协议上签了字。2004年更是大胆到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让我哥哥来签了一份不平等的协议。
    可是,这处住房早在1994年就已经分家分给了我。这两份协议都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的,而且不同程度上都是被逼无奈签的。(因为对方住在我家的上坎,各种垃圾都倒到我家后院里,在建房施工的时候他们又三番五次无理取闹,阻拦我家正当施工),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和《民法》中明文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显失公平的。况且,我父亲和我哥哥无权处分我的财产;协议中所涉及的面积又远远超过对方的宅基地范围,他们均不应成为协议的主体,所签的协议自然为无效协议。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
    为这两份协议,我多次找过镇里的干部反映过此事,并多次到镇、区、市里上访反映。终于在2004年夏,镇政府土地干部胡文红在村委会主持双方当事人将这两份协议收回了,村主任马瑞全也在场。
    可是在今年8月初我家想继续垒5年前至今没有垒起来的地基时,对方却又拿出了从前的那两份协议,继续阻拦我家建房。为什么被收回的非法协议又能回到他们的手中?
    相关人员为了逃避责任,现在又矢口否认当初曾收回协议,可见相关人等的险恶用心。
    我们一家四口已经5年多没有一个安稳的住处了,而且叔叔还有精神残疾。由于镇政府土管部门的违法操作,给我们一家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他们现在又错上加错,欲将老百姓的利益置于何处,将国家的法律置于何处?
    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上堡子村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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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2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li26000在2009-11-11 22:35:00的发言:

你好!:
我们是宜宾市江安县XX镇的农民,1997年在政府出让的土地上购地建房。镇政府承诺代办规划、建房用地手续。我们按时缴清了购地款和规划、建房用地手续代办费。可12年过去了,政府都没有给我们办。其间,镇领导都换了好几届,问他们什么时候办好,回答是不知何年何月。由于没有办好规划、建房用地手续,我们至今无法办理房产证,给生产、生活带来种种不便。老百姓相信政府,把钱交给政府竟落得如此下场。恳求党报帮农民朋友督促政府兑现承诺,早日办好相关用续。

 

请律师帮忙想想办法,希望能及时解决。谢谢了!

镇政府承诺代办规划、建房用地手续是否有书面承诺?

如果你们有规划、建房用地手续代办费凭据,应视为有承诺.你们有权要求其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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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2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buqufu在2009-11-12 7:47:00的发言:
    为了翻建旧房,我父亲和我哥哥在对方(刘成,其子当时任村副书记,主管土建工作)的胁迫下,经镇土地干部杜长明协调,分别于2001年6月和2004年4月就我的住房签了两份协议。
    2001年,在我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意见的情况下,杜长明在我离开现场后用花言巧语将我父亲领到村委会,让他在这份不平等的协议上签了字。2004年更是大胆到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让我哥哥来签了一份不平等的协议。
    可是,这处住房早在1994年就已经分家分给了我。这两份协议都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的,而且不同程度上都是被逼无奈签的。(因为对方住在我家的上坎,各种垃圾都倒到我家后院里,在建房施工的时候他们又三番五次无理取闹,阻拦我家正当施工),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和《民法》中明文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显失公平的。况且,我父亲和我哥哥无权处分我的财产;协议中所涉及的面积又远远超过对方的宅基地范围,他们均不应成为协议的主体,所签的协议自然为无效协议。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
    为这两份协议,我多次找过镇里的干部反映过此事,并多次到镇、区、市里上访反映。终于在2004年夏,镇政府土地干部胡文红在村委会主持双方当事人将这两份协议收回了,村主任马瑞全也在场。
    可是在今年8月初我家想继续垒5年前至今没有垒起来的地基时,对方却又拿出了从前的那两份协议,继续阻拦我家建房。为什么被收回的非法协议又能回到他们的手中?
    相关人员为了逃避责任,现在又矢口否认当初曾收回协议,可见相关人等的险恶用心。
    我们一家四口已经5年多没有一个安稳的住处了,而且叔叔还有精神残疾。由于镇政府土管部门的违法操作,给我们一家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他们现在又错上加错,欲将老百姓的利益置于何处,将国家的法律置于何处?
    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上堡子村村民    

我认为收回大协议应该作废,或者,应该当面销毁.

建议向你们当地镇政府土管部门的上级部门反映.

发表于 2009-11-16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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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6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一个癌症病人,2006年我动过一次特大手术,术后化疗了10个月,后因药费报销太少的问题(三千多块才报了四百零点)当时的原因是我们对所报药品的项目没有加以主动关注,才在上面吃了亏,出于经济上的窘迫,于是我断然放弃了本该继续的化疗,选择在家疗养。就在今年的9月初,我又因病情的恶化再次到华西妇幼二院接受治疗,在治疗的同时,我们吸取了之前的教训,在药品项目上加大了关注力,可社保局的工作人员对大多数的药品还是不给审批,但我的病情已经在不断地恶化,已经经不起耽搁了,接下来便在审批之前产生了一万多的费用。后来因这事被迫延误了一个多月,同样的药品申请表,最终在10月底得到了审批。可却被告知报销费用得在审批之日算起,就是说我审批之前的费用由自己全额负责。我想不通,为什么我的药品要报销起来怎么这么难啊?张律师你能不能点解一下呀,我在此先谢谢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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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6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竹子艾在2009-11-16 18:50:00的发言:
我是一个癌症病人,2006年我动过一次特大手术,术后化疗了10个月,后因药费报销太少的问题(三千多块才报了四百零点)当时的原因是我们对所报药品的项目没有加以主动关注,才在上面吃了亏,出于经济上的窘迫,于是我断然放弃了本该继续的化疗,选择在家疗养。就在今年的9月初,我又因病情的恶化再次到华西妇幼二院接受治疗,在治疗的同时,我们吸取了之前的教训,在药品项目上加大了关注力,可社保局的工作人员对大多数的药品还是不给审批,但我的病情已经在不断地恶化,已经经不起耽搁了,接下来便在审批之前产生了一万多的费用。后来因这事被迫延误了一个多月,同样的药品申请表,最终在10月底得到了审批。可却被告知报销费用得在审批之日算起,就是说我审批之前的费用由自己全额负责。我想不通,为什么我的药品要报销起来怎么这么难啊?张律师你能不能点解一下呀,我在此先谢谢你了!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因外伤、中毒等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住院期间经参保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由个人全额支付。

  
住院期间不能确认是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出院时由本人全额垫付,出院后经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查核实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参保人员应在出院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下列资料到参保关系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一)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二)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相关检查报告;

  (三)出院病情证明或死亡证明;

  (四)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复印件;

  (五)社会保险卡;

  (六)参保人或代理人身份证;

  (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

我认为只要你在规定时间持符合规定的手续去办理了报销,他们应该给你依法报销相应的费用.如果拒绝,应让他们出示拒绝的依据,否则,你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发表于 2009-11-20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全凭关系硬   颠倒黑白造冤案
——“匡扶正义,维护公正”的四川省gong an厅交jing总队高速公路支队
我叫杨安平,系四川绵阳某企业的一名员工,高速路上的一起寻常车祸案,交警部门颠倒黑白的一纸认定书,打破了我本应拥有的幸福生活,让我从此含冤一生。
2004年1月21日,我驾车前往成都,遇上罕见的大雾天气,这次大雾造成绵高速公路60余辆车追尾,数十人受伤(2004年1月22日华西都市报曾详细报道此事)。当时,因雾太大,我正行驶到事故路段,忽然发现前方车辆发生连环相撞,我与某运业公司陈 生所驾的客运车碰撞,陈腿部受伤(事发后,在交警询问陈时,陈自述当时正在自己车辆后方察看车辆受损情况)。后经成绵广高速公路交jing一大队现场勘察认定我在这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机动车因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同一车道的后车与前车必须保持足够行车间距….遇上风、雨、雪、雾天或者路面结冰时,应当减速行驶),陈负次要责任(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
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陈将我起诉到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2004年11月9日,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我在已支付4万元的医疗费用外再支付给陈赔偿费用共计118097元。陈对判决不服上述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3月3日,成都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新都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本着同情伤者的人道心理,我立即向陈支付了赔偿费用,陈出具收条并对判决表示认可。事以至此,该事故的处理已划上句号。
没想到的是,在成都中院判决生效并执行完毕的三年后,四川省gong an厅交jing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在原处理事故干警已调离和事故现场全无的情况下,莫名奇妙的作出了《关于撤消成绵广高速公路交jing一大队“2004.1.2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我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更改认定书只因为高速公路支队只凭其“关系户”制造的一些列假证据,假证言,就否认了自己的第一次事故认定)。依据此认定,陈再次将我起诉到成都中院,要求重新作出赔偿判决。2007年12月17日,成都中院作出撤消2005年的判决,要求我在这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给陈的费用变更为183495元(另支付医疗费4万元)。对此判决,我认为,四川省gong an厅交jing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在上述情况下作出的“撤消认定书”是一种滥用公权力、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且法律依据不足。更为可笑的是,成都中院在2007年12月17日判决下达一个月后,再次作出裁定:称其2007年12月17日的判决有笔误,要依据法律删除该判决中第9页15行至16行,“扣除已支付陈的住院治疗费4万元,杨先生还应支付陈183495元”。新的裁决书还要将2007年12月17日的判决书中的第10页第3行中“183495元”更正为“223495”,第12行中“10105元”更正为“20105元”。
颠倒黑白的裁决给我和我的家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妻子因此气急染病,女儿的学业也受到极大的影响。面对国家权力机关的这种执法随意、视法律文书为儿戏的卑劣行为我感到悲愤万分,虽然此后我多次到有关部门申冤,其中也有个别相关领导在看了我的相关材料后,十分愤慨,并表示会为我讨一个公道,可是一但深入下去,我得到的答复就只有“同情”、“无能为力”,而更多的得到是“石沉大海”、“不予受理”,我相信看到这里,再白痴的人也知道其中的“内幕”了。
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这件事的始作俑者---四川省gong an厅交jing总队高速公路支队,人民赋予他们执法权,是希望他们匡扶正义,维护社会公正,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他们却忘记了自己头上戴着国徽,忘记了自己用的是纳税人的钱,做的却是蔑视法律、有悖社会公正、伤害纳税人的缺德事,难道“有关系”真能战胜法律,枉法者就能颠倒黑白吗?四川省gong an厅交jing总队高速公路支队的如此判决,是告诉交通事故中的驾驶员,非要把人撞死,一次性解决问题才罢休吗?作为一个有良知的普通公民,我绝不相信这样的歪理,我坚信社会的正义和公正,但在几年的维权路上,信访无回音,告状不受理,难道我只有通过赴京上访,或干出“惊天动地”的事才会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吗?如果真是这样,我会让四川省gong an厅交jing总队高速公路支队的枉法者看到你们的“想要的结果”。

发表于 2009-11-20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想请教个问题-----我丈夫去年底遭遇车祸至今快一年了,交警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是肇事司机付全责。肇事司机仍没赔付一分钱!今年六月我们起诉到区级法院,开庭时间不过五分钟,几天后转交给我们的“判决书”称是我们自己自愿放弃赔偿!这纯属撒谎捏造!不服这一判决我们提起了上诉,中院也立了案,可到现在三个月过去了还没任何结果!既没“开庭”审案,也没问是否“调解”,就这么耗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可是市二审中院至今不开庭不审案也不作任何解释,到底在拖什么?
     肇事方的保险公司曾称,车祸受害者若年满60岁将不赔“误工费”,但我丈夫被车撞时连59岁都没满。中院是否想拖至我丈夫年底满60岁就可否认“误工费”的赔付?非常非常简单的交通车祸案何以会拖到快一年?法官到底在等什么?不会是在等我们的红包吧?
http://bbs.mala.cn/viewthread.php?tid=1554803&extra=page%3D1

发表于 2009-11-20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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