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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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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2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医保局与医院签订协议,癌症病人做放疗一个疗程只能做15次,也就是说不管什么癌症都只能报销15次放疗费用。请问这样的所谓协议符合国家医保政策法规吗?
而这内部协议医保局不予公示,造成的病人报销不了放疗费用,给癌症病人雪上加霜!所以质疑医保局的所谓协议是依据国家那条法律法规?

发表于 2009-12-13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敬引 网友老师 生锈老套筒 发表于 2009-12-12 17:32   法井的职责是什么?哪位网友能说道、说道。

   受害人、我们认为:网友老师 生锈老套筒 发表于 2009-12-12 17:32  这个问题,问到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0.27暴力案的关键之处!
在2009年10月2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渎职者有什么权力指挥法警对毫无过错的公民故意实施暴力殴打拘禁关押?!并且,在四个小时以后,又一次对她故意实施暴力殴打、抢劫破坏她向110报警的手机和手提包照相机等私有财产?!……
这位公民受害当时还是: ①并没有在该法院内;②也没有在该法院门口;③不仅是在该法院的后大门外,而且,是在该法院的后大门外的大街对面、距离该法院的后大门外几十米的人行道正常行走,是在该法院后大门外的大街对面、距离该法院的后大门更远的人行道内侧的复印店内正在复印资料的公民。
  
   法井的职责是什么?哪位网友能说道、说道。
我们所看见的法井的职责是:在法院开庭审理刑事犯罪案件时,负责从监狱到法院押送罪犯并看管罪犯。
我们还看见报纸报道的法井的职责是:对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处死刑的罪犯,而且,允许该罪犯依法定程序申诉,再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罪大恶极的死刑犯,由法井押到刑场执行死刑!

发表于 2009-12-13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敬引:
JYXX 发表于 2009-12-12 16:22  [/quote]:纵然天崩地裂,正义也一定会得到伸张!

我们坚定信念!

纵然天崩地裂,正义也一定会得到伸张!

发表于 2009-12-13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从来没有看见现实中和报纸的报道:法官有权指挥、法井有权  冲出该法院后大门外、冲过法院后大门外大街、再冲进距离该法院的后大门外几十米的人行道内侧的复印店内,对正在复印资料、毫无过错的公民“执法”——故意实施暴力殴打拘禁关押?!

发表于 2009-12-13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从来没有看见现实中和报纸的报道:法官有权指挥、法井有权  冲出该法院后大门外、冲过法院后大门外大街、再冲进距离该法院的后大门外几十米的人行道内侧的复印店内,对正在复印资料、毫无过错的公民“执法”——故意实施暴力殴打拘禁关押?!

  受害人请求法律指点帮助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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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3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请问我的这个官司可以打不?
申       请尊敬的县长﹑县委书记﹑劳动局局长:你们好!在这年关岁末,提 ...
wtt888888 发表于 2009-12-12 16:44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如证据确凿,你们可以由民工作为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由于你是个人承包,非法人单位,实际用人单位应是甲方单位.劳动仲裁无须交费.

发表于 2009-12-14 06:34 | 显示全部楼层
敬引 网友老师 生锈老套筒 发表于 2009-12-12 17:32   法井的职责是什么?哪位网友能说道、说道。

   受害人、我们认为:网友老师 生锈老套筒 发表于 2009-12-12 17:32  这个问题,问到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0.27暴力案的关键之处!
在2009年10月2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渎职者有什么权力指挥法警对毫无过错的公民故意实施暴力殴打拘禁关押?!并且,在四个小时以后,又一次对她故意实施暴力殴打、抢劫破坏她向110报警的手机和手提包照相机等私有财产?!……
这位公民受害当时还是: ①并没有在该法院内;②也没有在该法院门口;③不仅是在该法院的后大门外,而且,是在该法院的后大门外的大街对面、距离该法院的后大门外几十米的人行道正常行走,是在该法院后大门外的大街对面、距离该法院的后大门更远的人行道内侧的复印店内正在复印资料的公民。
  
   法井的职责是什么?哪位网友能说道、说道。
我们所看见的法井的职责是:在法院开庭审理刑事犯罪案件时,负责从监狱到法院押送罪犯并看管罪犯。
我们还看见报纸报道的法井的职责是:对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处死刑的罪犯,而且,允许该罪犯依法定程序申诉,再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罪大恶极的死刑犯,由法井押到刑场执行死刑!

  受害人请求法律指点帮助援助。

发表于 2009-12-14 0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想问:
   法律规定法警的职责是什么?职权范围在哪里?法警违法由谁查处?
   从来没有看见现实中和报纸的报道:法官有权指挥、法井有权  冲出该法院后大门外、冲过法院后大门外大街、再冲进距离该法院的后大门外几十米的人行道内侧的复印店内,对正在复印资料、毫无过错的公民“执法”——故意实施暴力殴打拘禁关押?!

  受害人请求法律指点帮助援助。

发表于 2009-12-14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赖皮借钱不还怎么办?
各位我是真的验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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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4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赖皮借钱不还怎么办?
各位我是真的验证了
pba88888 发表于 2009-12-14 13:49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如果有借条,应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起诉.
如能查到对方的财产,建议先保全财产再起诉.

发表于 2009-12-14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朋友借了我4000元,打了借条的,现在不还.

告上法院又太小题大做了,请问有什么其他办法吗,警察管不管这种事,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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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5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朋友借了我4000元,打了借条的,现在不还.

告上法院又太小题大做了,请问有什么其他办法吗,警察管不管这 ...
xaero2005 发表于 2009-12-14 22:18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如果确实无法协商,最好起诉,千万不要采取极端手段或私力救助(即私自用暴力扣押债务人财产),前几年曾处理过类似案件,最后债权人反而理亏须退回私自扣押的财产.另外,如果采取暴力手段致人伤害还会触及刑事责任,非常划不来.
4000元钱起诉至法院诉讼费大约50元钱,且采取简易程序,大约2-3个月即审结.

发表于 2009-12-17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律师你好!请问在劳动仲裁的时候,<<劳动法>>有效力吗?还是完全按照<<劳动合同法>>界定?
<<劳动法>>\<<合同法>>可以引用相关的条款来作为仲裁时的法律依据吗?
谢谢!

发表于 2009-12-17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向从事法律、工商、税务工作的网友咨询一些相关政策
      1995至2005的近十年内,河南省三门峡市的一些广告公司来到成都市及南充、乐山等地,代理部分区(市)县的广告业务。他们的工商、税务注册都在三门峡市,在四川省境内开展经营应办理的任何证件都没有,其作法和《人民日报》过去的一位记者叫羊慧明写的一本书《中国的前途   改革》里讲述的“文丐同权力的结合”一模一样,甚至完全是一群骗子。具体方法是:部分区(市)县政府或部门出一个红头子文件,当地地志办的领导交给三门峡市巨星广告公司,双方并签订一份协议,广告公司同地志办协议上明确按五五分成,据有的区县说下面“返点子”,给5—10%的回扣,有的区县说全部是四六分成,具体情况因广告公司只认地志办领导一个人,内幕根本不清楚。并用当地财政部门的非经营性发票作向外征集广告的收据,广告公司和地志办分成用的是街上买的2元一本的非正式收据,然后这些三门峡巨星广告公司的人拿起政府部门的红头子文件,冒充地志办的工作人员,打起政府工作人员的招牌,向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拉广告,一个区县几万至数十万不等。2004年,经成都市地税稽查局查实,光营业税补交了7万多元,其他税项无法征收,(如南充市、乐山市的部分),由此推算,整个广告业务收入约在200万以上。由于广告问题带来了单位内部很大的矛盾,至今无法得到解决。我看过四川省工商局[1990]132号文件,可以说是违法违规行为,但至今未得到处理。因此特向从事法律、工商、税务工作或了解熟悉政策的网友请教,这种作法是否合法合规,并请提供相关政策法规资料,本人万分感谢,同时希望得到法律界人士的支持,求得相关的法律解答。另外也请相关知情者,提供相关信息材料,以便彻底了解其真像。相关资料可以发到邮箱,也可以发QQ,本人也可以上门拜访,电话在QQ上给。

     邮箱:liao_2166895@163.com      

     QQ:47011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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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8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律师你好!请问在劳动仲裁的时候,有效力吗?还是完全按照界定?
\可以引用相关的条款来作为仲裁时的法律 ...
sc5196 发表于 2009-12-17 16:10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法并不当然失效,只是与新法冲突的条款无须再适用.一般裁决社保依据仍在引用劳动法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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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8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向从事法律、工商、税务工作的网友咨询一些相关政策
      1995至2005的近十年内,河南省三门峡市的一些广 ...
lanzhu_21 发表于 2009-12-17 20:20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这类情形不好界定.
一般付款单位有权索要发票.知道偷税漏税的公民个人可以向税务主管部门举报,但查处偷税漏税一般按属地化管理.

发表于 2009-12-22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律师你好!公司的文件规定和与我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明文规定每月12日支付劳动报酬(工资).如果13日未支付(12日为星期4),请问公司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该合同及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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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2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律师你好!公司的文件规定和与我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明文规定每月12日支付劳动报酬(工资).如果13日未支付 ...
sc5196 发表于 2009-12-22 17:39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可以算.但法律实务中延迟一天基本可以忽略.

发表于 2009-12-23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律师你好!谢谢你多次的回答!在我的“劳动争议”一案中(裁决书编号:新劳仲案字(2009)第93号),新津县仲裁科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七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一条、八十七条,《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在2009年12月22日出具裁决书,判定公司方一月内补交保险,由社保中心核准金额;5日内补发我的劳动报酬;我不支付公司的培训费.但以"我向公司提交不买保险的申请"和"我主动提出辞职申请"为由,不予支持我的补偿金等项的仲裁申请.在调解庭中仲裁科对补偿金项只略微问了一句,直接重点询问赔偿金.并不允许我引用<<劳动法>>中的条款为自己辩护,而仲裁科在裁决时却引用了<<劳动法>>.让我很不解.同时我一直申明我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裁决书中却全部是写的我"申请辞职".我对其中的很多疑问向仲裁科咨询,仲裁科的回答让我很不解.请看如下对话:
我:为什么我的补偿金没有被支持呢?
仲裁科(以下简称"仲"):你只提出了劳动报酬和保险的主张.
我(翻出申请书):我在申请中提到了.
仲:你说给就给哦?
我:依据法律应该裁决公司给.
仲:依据哪儿?
我:没有买保险、没有及时足额的支付我的劳动报酬是你们查明了的嘛。查明了就该依法裁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劳动者依照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第38条中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仲:看法律,看法律。
我:我这里有新津县新华书店购买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还有他们盖的章。
仲:不买保险是你08年自己不买的。
我:那是公司提供的表格叫我们填写的。
仲:你现在随便怎么说。
我:还有未及时足额的支付我的劳动报酬也成立。
仲:我们认为,拖一天不算拖。
我:国家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在之前我也向四川省司法厅、网上等咨询了解了这些条款。
仲:省司法厅的同志我们很尊重他们。但是他们有他们的理解,我们有我们的理解。我们是一个理解,广东是一个理解,其他地方又是一个理解。我们认为不算拖。我们也是一个仲裁的,你如果觉得我们水平不行,判的不对,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
我:我一直都是坚持:我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提交给仲裁委了证据并当场出示了证据,为什么你们裁决书中全部是写的我“申请辞职”呢?“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申请辞职”是完全不一样的概念。
仲 :那个是一样的,你从申通发的快递我们调查了解,只有那个邮件,但是不知道具体内容。
我:性质完全不一样了。性质改变了,结果也就改变了。我把《解除劳动合同书》的样本当场出示了,还给赵科长在这里看过。
仲:。。。未予回答。
我:公司不给我劳动合同,对方有欺诈行为。公司强制把我调走,原部门不给我打考勤,胁迫我到我不愿意去的新部门报道,带胁迫性,为什么说不成立?我说了是公司采用这样胁迫我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法达到他辞退的目的。公司提供的伪造的证据,我还有异议的证据,为什么你们采纳了呢?我出示了未发工资的证据,为什么说我没有出示证据呢?
仲:合同不是给你了嘛?
我:是通过你们给了我一份复印件。
仲:当庭也给你看了原件。
我:只给我看来一下,到现在都没有给我原件。
仲:我们说的你没有出示证据,是你说合同欺诈,胁迫的。
我:那我提供的很多证据为什么不被采纳呢?
仲:。。。未予回答。
我:在庭审时,不允许我引用〈〈劳动法〉〉,为什么你们在裁决书中可以引用〈〈劳动法〉〉呢?
仲 :。。。未予回答。
我:我不是来闹,只是想咨询了解一下不明白的地方。
仲:可以了解、咨询。
~~~~~~~~
我感觉到很疑惑的是:1、国家法律是不是带强制性的?是否可以凭个人理解?
2、庭审的时候不允许我引用《劳动法》,而裁决书中却可以引用《劳动法》?
3、仲裁科如果认为“不买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两项不成立,那为什么还裁决这两项我胜诉?
4、以上第3条我胜诉,为什么又不按照法律规定裁决我应该胜诉的补偿金部分?
5、按照裁决书中所引用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所有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仲裁科的裁决中,应当有如下项:一、补缴保险项;二、补发劳动报酬项;三、赔偿金项;四、不予支持公司要求我给予的培训费项。但是却只有一、二、四项。仲裁科引用了应该引用的法律条款,而我也是事实存在的情况,为什么仲裁科却没有依照法律事实和自己裁决书中的法律条款进行公正、正确的裁决?
6、依照〈〈劳动法〉〉、〈〈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及〈〈裁决书〉〉,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成既成事实,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时间为每月12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等现行、有效、相互未冲突的法律法规,公司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亦已既成事实。
那么,为什么不裁定公司应向我支付补偿金、赔偿金呢?
7、该纳爱斯成都公司多年未为员工依法足额购买社会保险,未给付员工〈〈劳动合同书〉〉,长期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他是如何取得各种检验,审核的呢?
~~~~~~~~~~~`
以上我很疑惑的地方,特请律师解答一下我对裁决书中的疑惑,我所引用的法律和仲裁科的法文都是有效的,为什么是这样的裁决?我如果向法院申诉,我会胜诉吗?谢谢!!

发表于 2009-12-24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张笛律师


    江油市彰明镇曙光村村民的困境
我们是江油市彰明镇曙光村三组村民;08年“5.12”地震后,我村村民为支持抗震救灾工作,房屋被拆除用于搭建板房,政府补偿的特别低。最好的房子才补偿400元每平米。政府承诺给我们修建统建房,安置标准按建筑面积30平米每人,以460元每平米的均价出售给我们。以及许多的承诺,【有文件为证】现在一年多了,我们也属于重建农户,国家也给我们拨的有重建款,但我们当地政府不发到农民手上,而是要拨给修建统建房的开发商,把我们的房屋变相长价,每平米700多;政府曰“现在物价高,修不起,把钱扣留修统建房。”许多遗留问题也没解决,村民也没妥善安置。也没出任何公告,一切都是政府单方面的行为。让村民难以接受。我们也上访多次。被踢皮球一样踢来踢去。
请问张笛律师;拆迁房屋时,我们的房屋和统建房互易的协议签订在先。国家下拨重建款在后。我们当地政府有权截留此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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