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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anzhangyu

按律法院不应该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一再追诉完全无罪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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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9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启动对申诉人的申诉控告申请举行公开透明听证程序的请求书


尊敬的仪陇县委、仪陇县人民政府、仪陇县人大、仪陇县纪委、仪陇县政法委、仪陇县法院、仪陇县检察院、仪陇县信访局、仪陇县涉法涉诉大调解中心、马鞍镇党委、政府和信访办、文琳居委会:

申诉上访人张煜、李世容,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69号,为子张雍依法诉讼。现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2006)10号、15号,(2007)8号,中央“一规定”、“一法”、“两条例”,及2009年8月中央政法委要求涉法涉诉信访“不到北京也能解决问题”的文件精神,请求如下:

一、请求落实本案的包案领导人和责任领导人。从2007年以来,申诉人请求落实和明确告知本案的包案领导人和责任领导人,可多次通过信访、亲访、询问,均未确知,更无领导承认本人就是本案的包案领导和责任人。因此,按律依纪按文件规定,申诉人请求落实中央的规定,并书面告知本案的包案领导人和责任领导人是谁。请求做到:政府有人管,申诉上访有人具体处理,政策法律有人具体落实;申诉人有理有处讲,有冤有处伸,畅通上访的法律渠道。

二、请求“工作从源头抓起”,具体落实申诉人的诉求,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核实申诉人的诉求是否有理有据。

从2003年以来,申诉人先后分别向仪陇县政法委、仪陇县检察院、仪陇县法院、仪陇县人大、仪陇县信访局、仪陇县纪委、县委、县府和10多位领导人,年年月月地从未间断地呈交申诉状、控告状(信),请求对判决依法释明的申请书,及请求举行公开透明听证的申请书,至今均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在2007年7月8日,申诉人对仪陇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杨劲松用公安收集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枉法判决,依法具状书面控告,当日分别呈交到了上述政府部门,后又追诉了15次,按律在60日应作出答复,现一年三个月了,尚无一纸答复。因此,请求启动举行公开透明听证程序,让政府、让群众、让人大、人大代表,让媒体评一评申诉人的申诉、控告、申请是否有理有据,诉求是否合理合法,杨劲松判决的定案证据来源是否合法,预审卷中是否存在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是否应当依法处理解决申诉人的信访问题。

三、上访申诉控告的法律程序是否终结。1、按律一审、二审、再审的审理程序已结束,但四川省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没有作出审理判决,依法法院的审理程序尚未结束。2、上访申诉、控告、申请的上访法律程序尚未启动。因为申诉人的申诉、控告、申请,县级主管部门和相关权力机关并没有依法进行听证,或作出具体处理解决,或书面答复。

法院的审理程序与上访的法律程序是两个概念。申诉人因为对前者的错误裁决不服,才请求启动后者的法律程序,达到依法处理的目的。为什么不去证实仪陇县法院(2003)第68号判决的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用以定罪量刑的预审卷中存在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呢?为什么推三阻四不愿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让社会各界看看仪陇县法院是如何办案的?用违法证据作出的判决到底合法性和有效性在什么地方?为什么就不去看看几十万网民对违法判决的强烈呼声?能采用手段制造出上下违法的判决,还能封住几十万人的口?一味将两个不同的法律程序混淆起来,用“上面的”、“哪里哪里的”来掩盖“下面的”错误,用前者推卸后者应依法对上访问题作为的责任,包庇护短;或以公权力表达个人意志,仪陇县法院单方面做出上访问题终结。申诉人并没有请求县级去解决处理“上面的”或“哪里哪里的”,请求处理的是在县级管理范围内发生的司法腐败,坑害无辜的事实。这为什么又不能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呢?是否怕把司法腐败的问题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了?这本是不可推卸和责无旁贷的职责和义务,所以,恳请忠诚于党的事业、人民利益的领导干部,依法履职尽责,不要用这样那样不能成立的理由推诿、搪塞、扯皮,拖延不办。

在此,再次恳请对申诉人的申诉、控告、申请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

此致


请求人: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69号 张煜、李世容

二00九年十一月八日

发表于 2009-11-9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是太黑暗了..

都知道是冤枉的 竟然都没有人管

发表于 2009-11-7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网友支持!

发表于 2009-11-6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护法律的公平。

发表于 2009-11-6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aaaaaaaaaaaaaaa

发表于 2009-11-6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求大家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发表于 2009-11-6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11-6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想群众不进京,唯一条件就是:切实依法解决群众的问题。对那些忽悠群众、拖着不办的人必须严惩!当能在当地解决问题时伱动员进京,他都不去!

发表于 2009-11-6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发表于 2009-11-6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aaaaaaaaaaaaa

发表于 2009-11-7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您论坛里的朋友

发表于 2009-11-10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何不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呢?

发表于 2009-11-10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您论坛里的朋友

发表于 2009-11-11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您论坛里的朋友

发表于 2009-11-12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不懂法的,我只晓得,这个现象是体制问题。

 

发表于 2009-11-6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aaaaaaaaaaaaaaaa

发表于 2009-11-6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心同德

发表于 2009-11-6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之士多多关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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