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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anzhangyu

按律法院不应该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一再追诉完全无罪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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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7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您论坛里的朋友

发表于 2009-11-7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网友支持!

发表于 2009-11-9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启动对申诉人的申诉控告申请举行公开透明听证程序的请求书


尊敬的仪陇县委、仪陇县人民政府、仪陇县人大、仪陇县纪委、仪陇县政法委、仪陇县法院、仪陇县检察院、仪陇县信访局、仪陇县涉法涉诉大调解中心、马鞍镇党委、政府和信访办、文琳居委会:

申诉上访人张煜、李世容,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69号,为子张雍依法诉讼。现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2006)10号、15号,(2007)8号,中央“一规定”、“一法”、“两条例”,及2009年8月中央政法委要求涉法涉诉信访“不到北京也能解决问题”的文件精神,请求如下:

一、请求落实本案的包案领导人和责任领导人。从2007年以来,申诉人请求落实和明确告知本案的包案领导人和责任领导人,可多次通过信访、亲访、询问,均未确知,更无领导承认本人就是本案的包案领导和责任人。因此,按律依纪按文件规定,申诉人请求落实中央的规定,并书面告知本案的包案领导人和责任领导人是谁。请求做到:政府有人管,申诉上访有人具体处理,政策法律有人具体落实;申诉人有理有处讲,有冤有处伸,畅通上访的法律渠道。

二、请求“工作从源头抓起”,具体落实申诉人的诉求,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核实申诉人的诉求是否有理有据。

从2003年以来,申诉人先后分别向仪陇县政法委、仪陇县检察院、仪陇县法院、仪陇县人大、仪陇县信访局、仪陇县纪委、县委、县府和10多位领导人,年年月月地从未间断地呈交申诉状、控告状(信),请求对判决依法释明的申请书,及请求举行公开透明听证的申请书,至今均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在2007年7月8日,申诉人对仪陇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杨劲松用公安收集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枉法判决,依法具状书面控告,当日分别呈交到了上述政府部门,后又追诉了15次,按律在60日应作出答复,现一年三个月了,尚无一纸答复。因此,请求启动举行公开透明听证程序,让政府、让群众、让人大、人大代表,让媒体评一评申诉人的申诉、控告、申请是否有理有据,诉求是否合理合法,杨劲松判决的定案证据来源是否合法,预审卷中是否存在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是否应当依法处理解决申诉人的信访问题。

三、上访申诉控告的法律程序是否终结。1、按律一审、二审、再审的审理程序已结束,但四川省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没有作出审理判决,依法法院的审理程序尚未结束。2、上访申诉、控告、申请的上访法律程序尚未启动。因为申诉人的申诉、控告、申请,县级主管部门和相关权力机关并没有依法进行听证,或作出具体处理解决,或书面答复。

法院的审理程序与上访的法律程序是两个概念。申诉人因为对前者的错误裁决不服,才请求启动后者的法律程序,达到依法处理的目的。为什么不去证实仪陇县法院(2003)第68号判决的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用以定罪量刑的预审卷中存在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呢?为什么推三阻四不愿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让社会各界看看仪陇县法院是如何办案的?用违法证据作出的判决到底合法性和有效性在什么地方?为什么就不去看看几十万网民对违法判决的强烈呼声?能采用手段制造出上下违法的判决,还能封住几十万人的口?一味将两个不同的法律程序混淆起来,用“上面的”、“哪里哪里的”来掩盖“下面的”错误,用前者推卸后者应依法对上访问题作为的责任,包庇护短;或以公权力表达个人意志,仪陇县法院单方面做出上访问题终结。申诉人并没有请求县级去解决处理“上面的”或“哪里哪里的”,请求处理的是在县级管理范围内发生的司法腐败,坑害无辜的事实。这为什么又不能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呢?是否怕把司法腐败的问题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了?这本是不可推卸和责无旁贷的职责和义务,所以,恳请忠诚于党的事业、人民利益的领导干部,依法履职尽责,不要用这样那样不能成立的理由推诿、搪塞、扯皮,拖延不办。

在此,再次恳请对申诉人的申诉、控告、申请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

此致


请求人: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69号 张煜、李世容

二00九年十一月八日

发表于 2009-11-9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启动对申诉人的申诉控告申请举行公开透明听证程序的请求书


尊敬的仪陇县委、仪陇县人民政府、仪陇县人大、仪陇县纪委、仪陇县政法委、仪陇县法院、仪陇县检察院、仪陇县信访局、仪陇县涉法涉诉大调解中心、马鞍镇党委、政府和信访办、文琳居委会:

申诉上访人张煜、李世容,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69号,为子张雍依法诉讼。现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2006)10号、15号,(2007)8号,中央“一规定”、“一法”、“两条例”,及2009年8月中央政法委要求涉法涉诉信访“不到北京也能解决问题”的文件精神,请求如下:

一、请求落实本案的包案领导人和责任领导人。从2007年以来,申诉人请求落实和明确告知本案的包案领导人和责任领导人,可多次通过信访、亲访、询问,均未确知,更无领导承认本人就是本案的包案领导和责任人。因此,按律依纪按文件规定,申诉人请求落实中央的规定,并书面告知本案的包案领导人和责任领导人是谁。请求做到:政府有人管,申诉上访有人具体处理,政策法律有人具体落实;申诉人有理有处讲,有冤有处伸,畅通上访的法律渠道。

二、请求“工作从源头抓起”,具体落实申诉人的诉求,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核实申诉人的诉求是否有理有据。

从2003年以来,申诉人先后分别向仪陇县政法委、仪陇县检察院、仪陇县法院、仪陇县人大、仪陇县信访局、仪陇县纪委、县委、县府和10多位领导人,年年月月地从未间断地呈交申诉状、控告状(信),请求对判决依法释明的申请书,及请求举行公开透明听证的申请书,至今均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在2007年7月8日,申诉人对仪陇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杨劲松用公安收集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枉法判决,依法具状书面控告,当日分别呈交到了上述政府部门,后又追诉了15次,按律在60日应作出答复,现一年三个月了,尚无一纸答复。因此,请求启动举行公开透明听证程序,让政府、让群众、让人大、人大代表,让媒体评一评申诉人的申诉、控告、申请是否有理有据,诉求是否合理合法,杨劲松判决的定案证据来源是否合法,预审卷中是否存在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是否应当依法处理解决申诉人的信访问题。

三、上访申诉控告的法律程序是否终结。1、按律一审、二审、再审的审理程序已结束,但四川省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没有作出审理判决,依法法院的审理程序尚未结束。2、上访申诉、控告、申请的上访法律程序尚未启动。因为申诉人的申诉、控告、申请,县级主管部门和相关权力机关并没有依法进行听证,或作出具体处理解决,或书面答复。

法院的审理程序与上访的法律程序是两个概念。申诉人因为对前者的错误裁决不服,才请求启动后者的法律程序,达到依法处理的目的。为什么不去证实仪陇县法院(2003)第68号判决的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用以定罪量刑的预审卷中存在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呢?为什么推三阻四不愿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让社会各界看看仪陇县法院是如何办案的?用违法证据作出的判决到底合法性和有效性在什么地方?为什么就不去看看几十万网民对违法判决的强烈呼声?能采用手段制造出上下违法的判决,还能封住几十万人的口?一味将两个不同的法律程序混淆起来,用“上面的”、“哪里哪里的”来掩盖“下面的”错误,用前者推卸后者应依法对上访问题作为的责任,包庇护短;或以公权力表达个人意志,仪陇县法院单方面做出上访问题终结。申诉人并没有请求县级去解决处理“上面的”或“哪里哪里的”,请求处理的是在县级管理范围内发生的司法腐败,坑害无辜的事实。这为什么又不能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呢?是否怕把司法腐败的问题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了?这本是不可推卸和责无旁贷的职责和义务,所以,恳请忠诚于党的事业、人民利益的领导干部,依法履职尽责,不要用这样那样不能成立的理由推诿、搪塞、扯皮,拖延不办。

在此,再次恳请对申诉人的申诉、控告、申请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

此致


请求人: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69号 张煜、李世容

二00九年十一月八日          

发表于 2009-11-9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会有更多的人来关注 ,,,,,让更多了人来看清现在的社会

发表于 2009-11-10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适用法律不当

发表于 2009-11-17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民告官有三难:立案难;(判案)干预多;(判决后)不执行。基本上所有久拖不决的行政诉讼案件,都能在其中找到“三难”如影相随。尽管难,却没有丝毫放弃的理由。要实现法院独立审判的终极目标,却不能仅靠司法机关自身的努力,而需要多方合力。民告官难,往往难在司法之外。

发表于 2009-11-13 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这腐败何时寿终正寢?但愿快点!

发表于 2009-11-13 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人民的司法就没有人民的一切,打黑除恶,清除一大批腐败的司法高官,整顿司法,以畅通老百姓上访的渠道,建设和谐社会。

发表于 2009-7-28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按中央最新精神对张雍涉嫌强奸一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

强烈要求按中央最新精神对张雍涉嫌强奸一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

 


 

——申诉人再次重申:只要四级法院能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有罪,申诉人立即息诉息访!但申诉人向四级法院重访重诉重控重请六年多来,四级法院均拿不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有罪!纯属栽赃陷害!

其证据和理由如下:

一、仪陇县原马鞍派出所长孙政捏造证据加害。

孙政滥用职权设陷敲诈一万元未遂,便恶意在预审卷中采取“第6页冒充所谓受害人‘汤晓莉’签名未捺印;第9页篡改笔录,增添对申诉人不利的内容,未捺印;第55、59、64页把诱供逼供骗供的证据记录在卷;第110页隐瞒证据;全案没有一份所谓受害人‘刘琴’签名捺印的笔录”等手段,捏造出了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加害。因此,全案证据来源均不合法。

二、仪陇县法院法官、庭长杨劲松枉法判决。

该院判决书的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把公安孙政收集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全部作为了定案证据。判决强奸无确证,就采用两个孤证、两个在法律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及一个诱供证据判处张雍12年有期徒刑。

三、南充市中级法院院长、审委会掌舵法官崔均渎职侵权枉法判决。

该院二审和再审合议庭法官对本案经庭审查明认定:张雍不构成犯罪。并向院长崔均进行了数次口头和书面报告,可院长崔均为获取个人好处,在该院两审均经庭审查明“张雍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竟然两次以院长、大法官的身份决定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作为定案的“瑕疵证据”,下达了枉法裁判的判决书和裁定书。该院审委会也仅仅是为崔均的个人行为履行程序而己。真是天大地大法律大,申诉人有罪无罪仅凭崔均的一句话!

四、采取违法违纪手段对本案进行终结,案结冤未了。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调卷审查本案的法官,在南充市中级法院利害关系人“不惜一切代价和哪怕请客”的暗箱操作中,违法伪造出了(2007)119号通知书。该通知书违法有三:

1、该通知书不合法。以“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的通知书,应当盖“人民法院的印章”,却用“立案庭”内部使用的印章下达人民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明知“院”与“庭”的界线和关系,而肆意为之。这个贪渎腐败的通知书,现已成为上下不纠正的依据和借口,严重地侵犯了申诉人的人权、自由。

2、程序不合法。2007年3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举行了听证,院方听取了申诉人和律师对“张雍不构成犯罪”的举证发言,收下了两份《申诉人的举证材料》,并当即表示:尽快审理,公正判决,等候通知。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4月上旬就把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听证之后,正在审查中,尚未作出判决的本案调去审查裁判,超越了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

3、枉法裁判。既然最高人民法院是调卷审查核实证据,本案只要一打开案卷材料,“第6页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汤晓莉’签名未捺印;第9页篡改笔录,增添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未捺印;第55、59、64页公然把诱供逼供骗供证据记录在卷”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明明白白地跃然纸上,形成了公安伪造证据加害,法院枉法判决的证据链。这些事实在预审卷中均可以一条一条地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从抵赖。可经最高人民法院这么一审查,违法证据居然都变成合法证据;枉法裁判就变成了公正判决;本案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判决确实错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3款规定的重新再审条件,却裁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明目张胆枉法裁判!

本案只要一打开预审卷,公安孙政伪造的13条违法证据跃然纸上,法院枉法判决的事实清清楚楚,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从抵赖。不要说案卷中存在如此恶毒的13条,就是存在2、3条,四级法院就不能用违法证据认定张雍构成了犯罪!

五、请求落实正派公正的包案领导,对本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

请求调卷核实申诉人六年多来向县、市、省、中央呈交的过万份书面申、控状,及八次上京,和数十次或过百次到县、市、省亲访,到底是申诉人的申诉有理有据?还是法院无理无据纠缠冤判?澄清事实,明辨是非。反对过去的包案领导对本案越包越复杂,越包伤害越惨重,甚至包出了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伪造通知书来!包出了对申诉人长期的“坑、蒙、虐、骗、控、跟、恐、陷”!原本是“听证会”篡改成“约谈会”。申诉人在会上提出的10多条无罪证据,市中院参会的法官尹林,会后核实材料后,认为本案的判决确实错误,数次向本院院长崔均和市政法委副书记洪潮勇汇报,要求写出书面报告,被这二官吏扼制。因而一年二个月了也不拿出书面的约谈结果!

因此,再次强烈要求对本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要求调卷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本案预审卷所有证据共同证实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确实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第2、3款的规定重新再审,撤销本案全部刑事判决书,纠正本案,把完全无罪的张雍从共产党的牢房中放出来!


 

申诉人: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69号张煜、李世容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发表于 2009-7-28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AAAAAAAAAAAAAAAaaa

发表于 2009-7-28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按中央最新精神对张雍涉嫌强奸一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

强烈要求按中央最新精神对张雍涉嫌强奸一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
a15881797315 发表于 - 2009-7-26 16:39:00

强烈要求按中央最新精神对张雍涉嫌强奸一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

 


 

——申诉人再次重申:只要四级法院能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有罪,申诉人立即息诉息访!但申诉人向四级法院重访重诉重控重请六年多来,四级法院均拿不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有罪!纯属栽赃陷害!

其证据和理由如下:

一、仪陇县原马鞍派出所长孙政捏造证据加害。

孙政滥用职权设陷敲诈一万元未遂,便恶意在预审卷中采取“第6页冒充所谓受害人‘汤晓莉’签名未捺印;第9页篡改笔录,增添对申诉人不利的内容,未捺印;第55、59、64页把诱供逼供骗供的证据记录在卷;第110页隐瞒证据;全案没有一份所谓受害人‘刘琴’签名捺印的笔录”等手段,捏造出了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加害。因此,全案证据来源均不合法。

二、仪陇县法院法官、庭长杨劲松枉法判决。

该院判决书的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把公安孙政收集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全部作为了定案证据。判决强奸无确证,就采用两个孤证、两个在法律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及一个诱供证据判处张雍12年有期徒刑。

三、南充市中级法院院长、审委会掌舵法官崔均渎职侵权枉法判决。

该院二审和再审合议庭法官对本案经庭审查明认定:张雍不构成犯罪。并向院长崔均进行了数次口头和书面报告,可院长崔均为获取个人好处,在该院两审均经庭审查明“张雍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竟然两次以院长、大法官的身份决定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作为定案的“瑕疵证据”,下达了枉法裁判的判决书和裁定书。该院审委会也仅仅是为崔均的个人行为履行程序而己。真是天大地大法律大,申诉人有罪无罪仅凭崔均的一句话!

四、采取违法违纪手段对本案进行终结,案结冤未了。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调卷审查本案的法官,在南充市中级法院利害关系人“不惜一切代价和哪怕请客”的暗箱操作中,违法伪造出了(2007)119号通知书。该通知书违法有三:

1、该通知书不合法。以“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的通知书,应当盖“人民法院的印章”,却用“立案庭”内部使用的印章下达人民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明知“院”与“庭”的界线和关系,而肆意为之。这个贪渎腐败的通知书,现已成为上下不纠正的依据和借口,严重地侵犯了申诉人的人权、自由。

2、程序不合法。2007年3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举行了听证,院方听取了申诉人和律师对“张雍不构成犯罪”的举证发言,收下了两份《申诉人的举证材料》,并当即表示:尽快审理,公正判决,等候通知。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4月上旬就把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听证之后,正在审查中,尚未作出判决的本案调去审查裁判,超越了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

3、枉法裁判。既然最高人民法院是调卷审查核实证据,本案只要一打开案卷材料,“第6页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汤晓莉’签名未捺印;第9页篡改笔录,增添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未捺印;第55、59、64页公然把诱供逼供骗供证据记录在卷”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明明白白地跃然纸上,形成了公安伪造证据加害,法院枉法判决的证据链。这些事实在预审卷中均可以一条一条地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从抵赖。可经最高人民法院这么一审查,违法证据居然都变成合法证据;枉法裁判就变成了公正判决;本案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判决确实错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3款规定的重新再审条件,却裁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明目张胆枉法裁判!

本案只要一打开预审卷,公安孙政伪造的13条违法证据跃然纸上,法院枉法判决的事实清清楚楚,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从抵赖。不要说案卷中存在如此恶毒的13条,就是存在2、3条,四级法院就不能用违法证据认定张雍构成了犯罪!

五、请求落实正派公正的包案领导,对本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

请求调卷核实申诉人六年多来向县、市、省、中央呈交的过万份书面申、控状,及八次上京,和数十次或过百次到县、市、省亲访,到底是申诉人的申诉有理有据?还是法院无理无据纠缠冤判?澄清事实,明辨是非。反对过去的包案领导对本案越包越复杂,越包伤害越惨重,甚至包出了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伪造通知书来!包出了对申诉人长期的“坑、蒙、虐、骗、控、跟、恐、陷”!原本是“听证会”篡改成“约谈会”。申诉人在会上提出的10多条无罪证据,市中院参会的法官尹林,会后核实材料后,认为本案的判决确实错误,数次向本院院长崔均和市政法委副书记洪潮勇汇报,要求写出书面报告,被这二官吏扼制。因而一年二个月了也不拿出书面的约谈结果!

因此,再次强烈要求对本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要求调卷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本案预审卷所有证据共同证实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确实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第2、3款的规定重新再审,撤销本案全部刑事判决书,纠正本案,把完全无罪的张雍从共产党的牢房中放出来!


 

申诉人: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69号张煜、李世容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发表于 2009-7-28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按中央最新精神对张雍涉嫌强奸一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

强烈要求按中央最新精神对张雍涉嫌强奸一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

 


——申诉人再次重申:只要四级法院能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有罪,申诉人立即息诉息访!但申诉人向四级法院重访重诉重控重请六年多来,四级法院均拿不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有罪!纯属栽赃陷害!

其证据和理由如下:

一、仪陇县原马鞍派出所长孙政捏造证据加害。

孙政滥用职权设陷敲诈一万元未遂,便恶意在预审卷中采取“第6页冒充所谓受害人‘汤晓莉’签名未捺印;第9页篡改笔录,增添对申诉人不利的内容,未捺印;第55、59、64页把诱供逼供骗供的证据记录在卷;第110页隐瞒证据;全案没有一份所谓受害人‘刘琴’签名捺印的笔录”等手段,捏造出了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加害。因此,全案证据来源均不合法。

二、仪陇县法院法官、庭长杨劲松枉法判决。

该院判决书的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把公安孙政收集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全部作为了定案证据。判决强奸无确证,就采用两个孤证、两个在法律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及一个诱供证据判处张雍12年有期徒刑。

三、南充市中级法院院长、审委会掌舵法官崔均渎职侵权枉法判决。

该院二审和再审合议庭法官对本案经庭审查明认定:张雍不构成犯罪。并向院长崔均进行了数次口头和书面报告,可院长崔均为获取个人好处,在该院两审均经庭审查明“张雍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竟然两次以院长、大法官的身份决定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作为定案的“瑕疵证据”,下达了枉法裁判的判决书和裁定书。该院审委会也仅仅是为崔均的个人行为履行程序而己。真是天大地大法律大,申诉人有罪无罪仅凭崔均的一句话!

四、采取违法违纪手段对本案进行终结,案结冤未了。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调卷审查本案的法官,在南充市中级法院利害关系人“不惜一切代价和哪怕请客”的暗箱操作中,违法伪造出了(2007)119号通知书。该通知书违法有三:

1、该通知书不合法。以“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的通知书,应当盖“人民法院的印章”,却用“立案庭”内部使用的印章下达人民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明知“院”与“庭”的界线和关系,而肆意为之。这个贪渎腐败的通知书,现已成为上下不纠正的依据和借口,严重地侵犯了申诉人的人权、自由。

2、程序不合法。2007年3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举行了听证,院方听取了申诉人和律师对“张雍不构成犯罪”的举证发言,收下了两份《申诉人的举证材料》,并当即表示:尽快审理,公正判决,等候通知。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4月上旬就把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听证之后,正在审查中,尚未作出判决的本案调去审查裁判,超越了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

3、枉法裁判。既然最高人民法院是调卷审查核实证据,本案只要一打开案卷材料,“第6页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汤晓莉’签名未捺印;第9页篡改笔录,增添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未捺印;第55、59、64页公然把诱供逼供骗供证据记录在卷”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明明白白地跃然纸上,形成了公安伪造证据加害,法院枉法判决的证据链。这些事实在预审卷中均可以一条一条地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从抵赖。可经最高人民法院这么一审查,违法证据居然都变成合法证据;枉法裁判就变成了公正判决;本案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判决确实错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3款规定的重新再审条件,却裁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明目张胆枉法裁判!

本案只要一打开预审卷,公安孙政伪造的13条违法证据跃然纸上,法院枉法判决的事实清清楚楚,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从抵赖。不要说案卷中存在如此恶毒的13条,就是存在2、3条,四级法院就不能用违法证据认定张雍构成了犯罪!

五、请求落实正派公正的包案领导,对本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

请求调卷核实申诉人六年多来向县、市、省、中央呈交的过万份书面申、控状,及八次上京,和数十次或过百次到县、市、省亲访,到底是申诉人的申诉有理有据?还是法院无理无据纠缠冤判?澄清事实,明辨是非。反对过去的包案领导对本案越包越复杂,越包伤害越惨重,甚至包出了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伪造通知书来!包出了对申诉人长期的“坑、蒙、虐、骗、控、跟、恐、陷”!原本是“听证会”篡改成“约谈会”。申诉人在会上提出的10多条无罪证据,市中院参会的法官尹林,会后核实材料后,认为本案的判决确实错误,数次向本院院长崔均和市政法委副书记洪潮勇汇报,要求写出书面报告,被这二官吏扼制。因而一年二个月了也不拿出书面的约谈结果!

因此,再次强烈要求对本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要求调卷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本案预审卷所有证据共同证实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确实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第2、3款的规定重新再审,撤销本案全部刑事判决书,纠正本案,把完全无罪的张雍从共产党的牢房中放出来!


申诉人: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69号张煜、李世容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强烈要求按中央最新精神对张雍涉嫌强奸一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

 


——申诉人再次重申:只要四级法院能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有罪,申诉人立即息诉息访!但申诉人向四级法院重访重诉重控重请六年多来,四级法院均拿不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有罪!纯属栽赃陷害!

其证据和理由如下:

一、仪陇县原马鞍派出所长孙政捏造证据加害。

孙政滥用职权设陷敲诈一万元未遂,便恶意在预审卷中采取“第6页冒充所谓受害人‘汤晓莉’签名未捺印;第9页篡改笔录,增添对申诉人不利的内容,未捺印;第55、59、64页把诱供逼供骗供的证据记录在卷;第110页隐瞒证据;全案没有一份所谓受害人‘刘琴’签名捺印的笔录”等手段,捏造出了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加害。因此,全案证据来源均不合法。

二、仪陇县法院法官、庭长杨劲松枉法判决。

该院判决书的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把公安孙政收集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全部作为了定案证据。判决强奸无确证,就采用两个孤证、两个在法律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及一个诱供证据判处张雍12年有期徒刑。

三、南充市中级法院院长、审委会掌舵法官崔均渎职侵权枉法判决。

该院二审和再审合议庭法官对本案经庭审查明认定:张雍不构成犯罪。并向院长崔均进行了数次口头和书面报告,可院长崔均为获取个人好处,在该院两审均经庭审查明“张雍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竟然两次以院长、大法官的身份决定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作为定案的“瑕疵证据”,下达了枉法裁判的判决书和裁定书。该院审委会也仅仅是为崔均的个人行为履行程序而己。真是天大地大法律大,申诉人有罪无罪仅凭崔均的一句话!

四、采取违法违纪手段对本案进行终结,案结冤未了。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调卷审查本案的法官,在南充市中级法院利害关系人“不惜一切代价和哪怕请客”的暗箱操作中,违法伪造出了(2007)119号通知书。该通知书违法有三:

1、该通知书不合法。以“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的通知书,应当盖“人民法院的印章”,却用“立案庭”内部使用的印章下达人民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明知“院”与“庭”的界线和关系,而肆意为之。这个贪渎腐败的通知书,现已成为上下不纠正的依据和借口,严重地侵犯了申诉人的人权、自由。

2、程序不合法。2007年3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举行了听证,院方听取了申诉人和律师对“张雍不构成犯罪”的举证发言,收下了两份《申诉人的举证材料》,并当即表示:尽快审理,公正判决,等候通知。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4月上旬就把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听证之后,正在审查中,尚未作出判决的本案调去审查裁判,超越了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

3、枉法裁判。既然最高人民法院是调卷审查核实证据,本案只要一打开案卷材料,“第6页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汤晓莉’签名未捺印;第9页篡改笔录,增添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未捺印;第55、59、64页公然把诱供逼供骗供证据记录在卷”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明明白白地跃然纸上,形成了公安伪造证据加害,法院枉法判决的证据链。这些事实在预审卷中均可以一条一条地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从抵赖。可经最高人民法院这么一审查,违法证据居然都变成合法证据;枉法裁判就变成了公正判决;本案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判决确实错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3款规定的重新再审条件,却裁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明目张胆枉法裁判!

本案只要一打开预审卷,公安孙政伪造的13条违法证据跃然纸上,法院枉法判决的事实清清楚楚,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从抵赖。不要说案卷中存在如此恶毒的13条,就是存在2、3条,四级法院就不能用违法证据认定张雍构成了犯罪!

五、请求落实正派公正的包案领导,对本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

请求调卷核实申诉人六年多来向县、市、省、中央呈交的过万份书面申、控状,及八次上京,和数十次或过百次到县、市、省亲访,到底是申诉人的申诉有理有据?还是法院无理无据纠缠冤判?澄清事实,明辨是非。反对过去的包案领导对本案越包越复杂,越包伤害越惨重,甚至包出了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伪造通知书来!包出了对申诉人长期的“坑、蒙、虐、骗、控、跟、恐、陷”!原本是“听证会”篡改成“约谈会”。申诉人在会上提出的10多条无罪证据,市中院参会的法官尹林,会后核实材料后,认为本案的判决确实错误,数次向本院院长崔均和市政法委副书记洪潮勇汇报,要求写出书面报告,被这二官吏扼制。因而一年二个月了也不拿出书面的约谈结果!

因此,再次强烈要求对本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要求调卷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本案预审卷所有证据共同证实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确实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第2、3款的规定重新再审,撤销本案全部刑事判决书,纠正本案,把完全无罪的张雍从共产党的牢房中放出来!


申诉人: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69号张煜、李世容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发表于 2009-7-28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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