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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anzhangyu

按律法院不应该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一再追诉完全无罪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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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4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么   2009年9月3日8点37分的发贴人,看来你是一位正直不阿疾恶如仇的仪陇人,但你还应学习法律,弄明白法律保护什?打击什么?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

     申诉人几年前就把你所说的孙所长收集的侦探卷全部拿到了手,谁在材料上说的什么,做了什么,都一清二楚,请向申诉人报复过谁,这是以小人之心妒君子之腹!

      就以孙所长的侦查卷笔录,也只有张雍以100元钱嫖娼,小姐收钱后,自己宽衣解带上床发生性关系,依法属于嫖娼性质,按律只应受到治安处罚,不应受到法律的打击。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家也是这样界定的,“张雍不构成犯罪”,所以,不存在强奸和轮奸的事实。小姐与张雍发生性关系后,又与什么人发生性行为,张雍是管不着的。

     你所披露的孙所长在承办本案时∶一是修改证词;二是威胁受害人〔证人〕;三是用钱把有罪的轮奸犯买出来。这三条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身为公安所长,依法才真正不是东西!

发表于 2009-9-4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2009年9月3日8点37分的发贴人,看来你是一位正直不阿疾恶如仇的仪陇人,但你还应学习法律,弄明白法律保护什?打击什么?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

     申诉人几年前就把你所说的孙所长收集的侦探卷全部拿到了手,谁在材料上说的什么,做了什么,都一清二楚,请向申诉人报复过谁,这是以小人之心妒君子之腹!

      就以孙所长的侦查卷笔录,也只有张雍以100元钱嫖娼,小姐收钱后,自己宽衣解带上床发生性关系,依法属于嫖娼性质,按律只应受到治安处罚,不应受到法律的打击。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家也是这样界定的,“张雍不构成犯罪”,所以,不存在强奸和轮奸的事实。小姐与张雍发生性关系后,又与什么人发生性行为,张雍是管不着的。

     你所披露的孙所长在承办本案时∶一是修改证词;二是威胁受害人〔证人〕;三是用钱把有罪的轮奸犯买出来。这三条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身为公安所长,依法才真正不是东西!

发表于 2009-9-4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么   2009年9月3日8点37分的发贴人,看来你是一位正直不阿疾恶如仇的仪陇人,但你还应学习法律,弄明白法律保护什?打击什么?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

     申诉人几年前就把你所说的孙所长收集的侦探卷全部拿到了手,谁在材料上说的什么,做了什么,都一清二楚,请向申诉人报复过谁,这是以小人之心妒君子之腹!

      就以孙所长的侦查卷笔录,也只有张雍以100元钱嫖娼,小姐收钱后,自己宽衣解带上床发生性关系,依法属于嫖娼性质,按律只应受到治安处罚,不应受到法律的打击。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家也是这样界定的,“张雍不构成犯罪”,所以,不存在强奸和轮奸的事实。小姐与张雍发生性关系后,又与什么人发生性行为,张雍是管不着的。

     你所披露的孙所长在承办本案时∶一是修改证词;二是威胁受害人〔证人〕;三是用钱把有罪的轮奸犯买出来。这三条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身为公安所长,依法才真正不是东西!

发表于 2009-9-4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按中央最新精神对张雍涉嫌强奸一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

 


——申诉人再次重申:只要四级法院能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有罪,申诉人立即息诉息访!但申诉人向四级法院重访重诉重控重请六年多来,四级法院均拿不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有罪!纯属栽赃陷害!

其证据和理由如下:

一、仪陇县原马鞍派出所长孙政捏造证据加害。

孙政滥用职权设陷敲诈一万元未遂,便恶意在预审卷中采取“第6页冒充所谓受害人‘汤晓莉’签名未捺印;第9页篡改笔录,增添对申诉人不利的内容,未捺印;第55、59、64页把诱供逼供骗供的证据记录在卷;第110页隐瞒证据;全案没有一份所谓受害人‘刘琴’签名捺印的笔录”等手段,捏造出了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加害。因此,全案证据来源均不合法。

二、仪陇县法院法官、庭长杨劲松枉法判决。

该院判决书的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把公安孙政收集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全部作为了定案证据。判决强奸无确证,就采用两个孤证、两个在法律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及一个诱供证据判处张雍12年有期徒刑。

三、南充市中级法院院长、审委会掌舵法官崔均渎职侵权枉法判决。

该院二审和再审合议庭法官对本案经庭审查明认定:张雍不构成犯罪。并向院长崔均进行了数次口头和书面报告,可院长崔均为获取个人好处,在该院两审均经庭审查明“张雍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竟然两次以院长、大法官的身份决定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作为定案的“瑕疵证据”,下达了枉法裁判的判决书和裁定书。该院审委会也仅仅是为崔均的个人行为履行程序而己。真是天大地大法律大,申诉人有罪无罪仅凭崔均的一句话!

四、采取违法违纪手段对本案进行终结,案结冤未了。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调卷审查本案的法官,在南充市中级法院利害关系人“不惜一切代价和哪怕请客”的暗箱操作中,违法伪造出了(2007)119号通知书。该通知书违法有三:

1、该通知书不合法。以“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的通知书,应当盖“人民法院的印章”,却用“立案庭”内部使用的印章下达人民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明知“院”与“庭”的界线和关系,而肆意为之。这个贪渎腐败的通知书,现已成为上下不纠正的依据和借口,严重地侵犯了申诉人的人权、自由。

2、程序不合法。2007年3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举行了听证,院方听取了申诉人和律师对“张雍不构成犯罪”的举证发言,收下了两份《申诉人的举证材料》,并当即表示:尽快审理,公正判决,等候通知。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4月上旬就把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听证之后,正在审查中,尚未作出判决的本案调去审查裁判,超越了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

3、枉法裁判。既然最高人民法院是调卷审查核实证据,本案只要一打开案卷材料,“第6页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汤晓莉’签名未捺印;第9页篡改笔录,增添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未捺印;第55、59、64页公然把诱供逼供骗供证据记录在卷”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明明白白地跃然纸上,形成了公安伪造证据加害,法院枉法判决的证据链。这些事实在预审卷中均可以一条一条地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从抵赖。可经最高人民法院这么一审查,违法证据居然都变成合法证据;枉法裁判就变成了公正判决;本案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判决确实错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3款规定的重新再审条件,却裁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明目张胆枉法裁判!

本案只要一打开预审卷,公安孙政伪造的13条违法证据跃然纸上,法院枉法判决的事实清清楚楚,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从抵赖。不要说案卷中存在如此恶毒的13条,就是存在2、3条,四级法院就不能用违法证据认定张雍构成了犯罪!

五、请求落实正派公正的包案领导,对本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

请求调卷核实申诉人六年多来向县、市、省、中央呈交的过万份书面申、控状,及八次上京,和数十次或过百次到县、市、省亲访,到底是申诉人的申诉有理有据?还是法院无理无据纠缠冤判?澄清事实,明辨是非。反对过去的包案领导对本案越包越复杂,越包伤害越惨重,甚至包出了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伪造通知书来!包出了对申诉人长期的“坑、蒙、虐、骗、控、跟、恐、陷”!原本是“听证会”篡改成“约谈会”。申诉人在会上提出的10多条无罪证据,市中院参会的法官尹林,会后核实材料后,认为本案的判决确实错误,数次向本院院长崔均和市政法委副书记洪潮勇汇报,要求写出书面报告,被这二官吏扼制。因而一年二个月了也不拿出书面的约谈结果!

因此,再次强烈要求对本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要求调卷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本案预审卷所有证据共同证实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确实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第2、3款的规定重新再审,撤销本案全部刑事判决书,纠正本案,把完全无罪的张雍从共产党的牢房中放出来!


申诉人: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69号张煜、李世容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发表于 2009-9-4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按中央最新精神对张雍涉嫌强奸一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

 


——申诉人再次重申:只要四级法院能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有罪,申诉人立即息诉息访!但申诉人向四级法院重访重诉重控重请六年多来,四级法院均拿不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张雍有罪!纯属栽赃陷害!

其证据和理由如下:

一、仪陇县原马鞍派出所长孙政捏造证据加害。

孙政滥用职权设陷敲诈一万元未遂,便恶意在预审卷中采取“第6页冒充所谓受害人‘汤晓莉’签名未捺印;第9页篡改笔录,增添对申诉人不利的内容,未捺印;第55、59、64页把诱供逼供骗供的证据记录在卷;第110页隐瞒证据;全案没有一份所谓受害人‘刘琴’签名捺印的笔录”等手段,捏造出了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加害。因此,全案证据来源均不合法。

二、仪陇县法院法官、庭长杨劲松枉法判决。

该院判决书的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把公安孙政收集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全部作为了定案证据。判决强奸无确证,就采用两个孤证、两个在法律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及一个诱供证据判处张雍12年有期徒刑。

三、南充市中级法院院长、审委会掌舵法官崔均渎职侵权枉法判决。

该院二审和再审合议庭法官对本案经庭审查明认定:张雍不构成犯罪。并向院长崔均进行了数次口头和书面报告,可院长崔均为获取个人好处,在该院两审均经庭审查明“张雍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竟然两次以院长、大法官的身份决定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作为定案的“瑕疵证据”,下达了枉法裁判的判决书和裁定书。该院审委会也仅仅是为崔均的个人行为履行程序而己。真是天大地大法律大,申诉人有罪无罪仅凭崔均的一句话!

四、采取违法违纪手段对本案进行终结,案结冤未了。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调卷审查本案的法官,在南充市中级法院利害关系人“不惜一切代价和哪怕请客”的暗箱操作中,违法伪造出了(2007)119号通知书。该通知书违法有三:

1、该通知书不合法。以“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的通知书,应当盖“人民法院的印章”,却用“立案庭”内部使用的印章下达人民法院的正式法律文书。明知“院”与“庭”的界线和关系,而肆意为之。这个贪渎腐败的通知书,现已成为上下不纠正的依据和借口,严重地侵犯了申诉人的人权、自由。

2、程序不合法。2007年3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举行了听证,院方听取了申诉人和律师对“张雍不构成犯罪”的举证发言,收下了两份《申诉人的举证材料》,并当即表示:尽快审理,公正判决,等候通知。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4月上旬就把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本案听证之后,正在审查中,尚未作出判决的本案调去审查裁判,超越了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

3、枉法裁判。既然最高人民法院是调卷审查核实证据,本案只要一打开案卷材料,“第6页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汤晓莉’签名未捺印;第9页篡改笔录,增添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未捺印;第55、59、64页公然把诱供逼供骗供证据记录在卷”等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明明白白地跃然纸上,形成了公安伪造证据加害,法院枉法判决的证据链。这些事实在预审卷中均可以一条一条地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从抵赖。可经最高人民法院这么一审查,违法证据居然都变成合法证据;枉法裁判就变成了公正判决;本案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判决确实错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3款规定的重新再审条件,却裁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明目张胆枉法裁判!

本案只要一打开预审卷,公安孙政伪造的13条违法证据跃然纸上,法院枉法判决的事实清清楚楚,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铁证如山,无从抵赖。不要说案卷中存在如此恶毒的13条,就是存在2、3条,四级法院就不能用违法证据认定张雍构成了犯罪!

五、请求落实正派公正的包案领导,对本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

请求调卷核实申诉人六年多来向县、市、省、中央呈交的过万份书面申、控状,及八次上京,和数十次或过百次到县、市、省亲访,到底是申诉人的申诉有理有据?还是法院无理无据纠缠冤判?澄清事实,明辨是非。反对过去的包案领导对本案越包越复杂,越包伤害越惨重,甚至包出了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伪造通知书来!包出了对申诉人长期的“坑、蒙、虐、骗、控、跟、恐、陷”!原本是“听证会”篡改成“约谈会”。申诉人在会上提出的10多条无罪证据,市中院参会的法官尹林,会后核实材料后,认为本案的判决确实错误,数次向本院院长崔均和市政法委副书记洪潮勇汇报,要求写出书面报告,被这二官吏扼制。因而一年二个月了也不拿出书面的约谈结果!

因此,再次强烈要求对本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要求调卷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本案预审卷所有证据共同证实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确实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第2、3款的规定重新再审,撤销本案全部刑事判决书,纠正本案,把完全无罪的张雍从牢房中放出来!


申诉人: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69号张煜、李世容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发表于 2009-9-4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发表于 2009-9-4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发表于 2009-9-4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访,请不要在“母亲”脸上抹黑!   

黑白方圆/2009.8.23

  关键词:上海杨浦区中心医院 消化内科 篡改病历 提供伪证 故意伤害 扰乱司法  医疗腐败 顾晓红 李国华

    祖国母亲60年大庆前夕,政府对上访问题做出新规以求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就中办、国办近日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进行了说明。《意见》希望中央政法机关将对进京上访量比较大的省份,派出接访组或巡回接访组,并详细规定了地方各级政法官员的接访时间。

    上访之路其实是一条血泪之路,不仅“碰黑”的访民们有难以言说之痛,对于政府,尤其是上访接待部门对众多的上访大军,他们也难以应付。大多数上访接待人员都是一些什么人?凡“碰黑”曾经上访过的同胞一定领教过,因于工作性质、职业水平,接待人员对于访民反映的问题,基本是有心无力,还往往被访民引起误解甚至作为死对头。由于来自职业的尴尬,时间长了,接待人员自己首先已烦躁不已,甚至比上访者更快的加入到了孙东东教授的“偏执”行列,进而病态的对上访者表现出厌恶和憎恨的神情。

    越级上访、进京上访屡禁不止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根本的原因是什么?全世界人都明白,中国之特色也,这“特色”与中国人种基因无关,上访者99%都是逼迫之下的最后选择!就如我们选择网络“上访”道理是一样的,否则台湾、香港、新加坡也是中华人种基因,而他们“上访”“网访”现象却罕见呢?

    当地司法、行政、纪检部门,如果他们稍稍有所作为,我说的是“稍稍”就够了,因为中国人是全世界最善良的人种,那么99%的上访事件都是可以避免的。本案去年刚刚开庭伊始,众多律师当了解到本案在上海杨浦法院诉讼的实际情况后,就一言蔽之;“弟弟,你准备行李上访吧!”,熟识中国官场游戏规则的律师毕竟是过来人。可我却说;“不用!”,我虽然离开“中国游戏场”已几十年了,但毕竟我曾经在上海长大,我就是不信那个邪!不信上海的司法现在会变得如此的黑暗!不说是司法机关,就是一般神经正常的人,都妄敢把一件白的东西硬要说成是黑的!

   “你如果能将本案的真相澄清,即你哥哥的遗嘱是真实的,医院的病历是伪造的,我们都敢用头颅来打赌!你离开上海,时间太长了,你可知道上海的司法黑到怎样的天地!”众朋友无不悲观的对我说!

   我说;“上访,我既没有能力,也没有这个精力,最主要的是遭不起这个罪!”但是我相信只有魔术师才能把白的弄成黑的,绝不信法官有这个能耐!我不仅有信心要还原是非黑白,还有信心让做过伤天害理的上海杨浦区中心医院必须承认错误,并向在天之灵的哥哥赔礼道歉!!六十周年大庆之际,请大家不要再给“母亲”脸上抹黑!善良的中国人毕竟是大多数!不信,大家等着瞧!

发表于 2009-9-5 06:25 | 显示全部楼层

用法律维权我支持,并帮助呼吁公平公正。

发表于 2009-9-5 06:27 | 显示全部楼层

用法律维权我支持,并帮助呼吁公平公正。

发表于 2009-9-5 06:28 | 显示全部楼层

用法律维权我支持,并帮助呼吁公平公正。

发表于 2009-9-5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765536164在2009-9-2 15:02:00的发言:

这个案子没问题,只是由轮奸变成了一个强奸.不了解事实的人不要乱说,大家觉得他们家冤枉,可以来仪陇县马鞍镇来了解事实经过,如果那个女学生是你妹和女儿你该怎么想

 

司法腐败份子已经用伪造假冒证据定了你儿子的罪,给你造成了这个局面,你的证据得力,打重了他们的要害, 在这过程中,他们肯定会造谣中伤,辱骂,威胁,这都是难免的,你依法上访上告,用法律来维权.相信各界有正义感的人会为你呼吁公平正义的!

发表于 2009-9-5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份子已经用伪造假冒证据定了你儿子的罪,给你造成了这个局面,你的证据得力,打重了他们的要害, 在这过程中,他们肯定会造谣中伤,辱骂,威胁,这都是难免的,你依法上访上告,用法律来维权.相信各界有正义感的人会为你呼吁公平正义的!

发表于 2009-9-5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份子已经用伪造假冒证据定了你儿子的罪,给你造成了这个局面,你的证据得力,打重了他们的要害, 在这过程中,他们肯定会造谣中伤,辱骂,威胁,这都是难免的,你依法上访上告,用法律来维权.相信各界有正义感的人会为你呼吁公平正义的!

发表于 2009-9-5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哎..................

发表于 2009-9-7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好贴,大家一起加油,提高我们论坛的曝光率呀!

发表于 2009-9-7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好贴,大家一起加油,提高我们论坛的曝光率呀!

发表于 2009-9-7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政府法大学法学专家的《意见书》,明确指出该案存在“公安篡改询问笔录”等五条法律意见,足以证实被告人无罪,所以法院不应该继续坚持错误的判决,立即对该案依法重审,以免造成更大的更恶劣的社会影响。

发表于 2009-9-7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发表于 2009-9-7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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