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笛律师:您好! 我是苏氏三人与开发商拆迁协议纠纷案件的代理人。该案二审判决开发商向苏氏三人交付产权调换房二间门面一套住房,苏氏三人向开发商给付29万多元补差款。对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苏氏三人仅能给付10万元,余款由我筹借19万余元作为担保,由法院冻结,换得开发商同意交付还建房并缓期执行。 现在,省高院因省检察院抗诉而裁定:该案由省高院提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苏氏三人也取得二间门面和一套住房的产 权,并办齐了两证,便以一间现值20多万的门面作为担保,申 请法院解除我与苏氏三人的担保关系,解冻我的存款以供还债。 但法院执行局以省高院很可能维持原判,到时候执行房产很麻烦 为由,坚持不解冻我的存款。 请问张律师:在被执行人(当事人苏氏三人)有财产可供 执行并愿意交由法院执行的情况下, 执行局要坚持执行我这个 代理人的财产, 合不合法? 我需取钱还债, 该怎么办? 恭请张律师赐教, 不胜感激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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