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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2026年3月18日,由西充法院梁辉院长接访询问笔录中其的一个提问“4013号案与中院,均认定杨志发不是合伙人,仅仅只是认为金额有误差,不说(80万)零星工程,对其他计算有没有异议?”,我的回答是“不认可,案件是虚假诉讼、诈骗”,补上了原一二审法院判决书中完全隐藏着的“我在法庭上主张原告(诈骗犯)刘守孝通过在《联合建房协议书》上添加杨志发,虚构出来杨志发是合伙人而与其共同捏造合同事实诈骗犯罪案件这一个,由我所强烈主张的关键案件事实”,看似法院支持了我所主张杨志发不是我方合伙人,而是用此非常隐蔽,让我等受害者很难发现判决书中“隐瞒案件这一最重要的关键事实”,而仅仅以对金额有误差,和针对80万和其他计算存在异议等争议而实施的违法犯罪“错误”,以此非常隐蔽的枉法犯罪手段而作出错误的判决结果…这就是原一二审法院拥有专业“法律玩家”水平的法官,让我等很难找到其判决书中这样的枉法犯罪“错误”而实施的枉法犯罪手段。…供所有大家了解、防范,申诉、控告中注意找到类似于这样的枉法犯罪“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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