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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垂偐叉

[四川群众呼声] 全市法院廉政警示教育暨督察工作,能否将“刀刃向内”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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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8-19 20: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所有的苦难在十一年中熬过,未来的路是否还会有更多的艰难,对我来说已经是无所谓了。十一年多,让我已经成为了一个没车、没房、没钱、没有老婆的孤单之人,什么样的结果都无法让我回到十年之前…只能让所有犯罪人员为自己的罪恶买单,让其等也开始自己应该履行的赎罪之行…

 楼主| 发表于 2026-8-20 14: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30号案的纠错和进行犯罪移送,不仅仅只是关系着诈骗犯罪分子杨志发在此案中的犯罪行为被追查,更是关联着有现在已经因涉黑犯罪首犯,畏罪潜逃后于前不久从柬埔寨抓捕回来的其子杨俊参与的公安机关与30号案一同立案的100万诈骗犯罪的追查…

 楼主| 发表于 2026-8-20 20: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我曾在西充法院254号案审判长庞彪办公室,听到其称凡是发回重审案件的判决均会由其院审判委员会研判。又据我在2024年5月6日后由市检察院以建议法院复查期间,审判监督庭长任勇旗表示自己请示过其院分管领导。又在随后的信访过程中得知我的申诉的处理结果是原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很难办。如果这一切属实,让我一直对案中涉及“内鬼”的问题,该不会就存在于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这样的领导层中吧?

发表于 2026-8-20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垂偐叉 发表于 2026-8-20 20:22
根据我曾在西充法院254号案审判长庞彪办公室,听到其称凡是发回重审案件的判决均会由其院审判委员会研判。 ...

       任勇旗这龟儿子不是个好东西,他一切向钱看,他的话不可信。

 楼主| 发表于 2026-8-21 12: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既判力”的问题,原30号案一审法院2781案判决不根据我举出原件证明出来原告所举的《联合建房协议书》属于虚构杨志发合伙人主体资格的伪造证据事实进行认定,而是等着4013号案一审法院254号判决书中枉法认定的“建设方代表”来作为自己的采用依据,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为什么?因为4013号一审法院254号判决乃一审未生效判决,其认定的事实完全不具备免证的既判力事实。其不自行对证据“三性”审查并认证,而沿用明知不具备免证事实的254号案一审判决,明显故意掩盖案涉合同诈骗而枉法裁判。

 楼主| 发表于 2026-8-22 13: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我又通过快递邮寄给西充县检察院,由曹玮检察长签收的一份共25页、页页有我冉林进手写签名的《两案检察监督和控告补充证据及说明》,供检察院同步监督。

 楼主| 发表于 2026-8-22 20: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我,孤生一人,面对的是不仅仅只是案涉几个诈骗犯罪分子、参与犯罪律师和梁向荣、王维登等几个枉法犯罪律师,而是要面对隐藏着的“内鬼”施法作怪。因此,必须将相关材料和证据同步让检察院掌握…

 楼主| 发表于 2026-8-23 00: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2026年7月24日上午9点30分和11点40分,方才知道4013号案和30号案已经分别由民三庭苟豪法官和民二庭何须红法官承办而作出的当日接待笔录,因为在30号案我已经向何顺红法官表明应对该案纠错和移送犯罪,而在随后苟豪法官询问我的诉求时,我也就只能表明应对4013号案中的一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和移送犯罪而未再提30号的纠错和移送犯罪。突然30号案从一直承办的民三庭苟豪法官分离给了民二庭何顺红法官,让我心里有点不放心的是该不会在苟豪法官接待询问中未主张30号案的纠错和移送出点啥事吧?

 楼主| 发表于 2026-8-23 13: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30号案的一审审判长是4013号案原一审510号的主审法官叶腾博,二审开庭独任审理的是30号判决书中的审判员唐晓兰。两案诈骗犯罪和枉法犯罪存在关联性,还有一个非常反常的问题是,30号案判决书下达并送达,并没有唐晓兰等二审法院的通知和送达,而是由一审法院审判长叶腾搏通知和亲自递交给我。为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26-8-24 13: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眼可见,一个工作日即可完成的纠错工作”,在进入所谓的审查、审批等等“流程”中时,就绝对不会是几个月、一年之内可以处理完结的事情,通常都是几年、十年中消耗掉维权人的意志而掩盖掉一个个错案。这样的行为,即是口口声声“公平正义”的法院审判监督流程中的摧毁自己公信力的“合法程序”利器。

 楼主| 发表于 2026-8-24 15: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下午三点二十分,我又向西充县人民法院写出一份共二十六页、页页有我冉林进手写签名的《30号案补充证据及说明》材料,亲自交往该院,由该院今日信访接待法官电话审管办主任赵宏洲同意帮助收件后转交其和梁辉院长。

 楼主| 发表于 2026-8-25 10: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电话询问民二庭和西充县检察院,均表示已经收到我上周邮寄的材料。

 楼主| 发表于 2026-8-25 12: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30号案,已经经历过原2022年4月28日,以公安机关的1159号立案决定书为新证据申请再审,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件并当即交由审判监督庭朱苏川法官办理,至今没有处理结果。2025年初由12368司法服务热线短信告知30案已交由民一庭办理,承办法官是民一庭时任副庭长蒙琼梅,数月后的6月19日又通过12368短信回复称30号案不属于其庭办理。6月29日70页《院长审查和纠错申请书》提交后,法院又将此案与4013号案一同流转由民三庭苟豪法官办理、西充县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梁辉和审管办主任赵宏洲办理中,7月24日在接待中又被告知30号案由民二庭何顺红法官办理。今日,关于这些多次流转办理的问题,我表达了推诿拖延的担忧,法官表示关于此案办理她们还会向上级法院报告…真的是不知道如此简单到几分钟即可识别的合同诈骗案,为什么会变成这样的复杂流程?

 楼主| 发表于 2026-8-28 12: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上午十点多钟,我又打电话08172806890给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督察室,请求督察室履行对两案违法犯罪迟迟没有处理结果进行督察工作。接电话法官表示自己今年才到督察室工作,对之前我的两案并不知情,于是登记了两案案号和承办法官,表示会向相关部门及法官进行了解…

 楼主| 发表于 2026-8-29 10: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两案法院判决最明显的违背事实而错误认定案件事实,就是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通过篡改法庭笔录强采伪证等等方式将诈骗杨志发认定为具备签写两案合同的“建设方代表和项目负责人”。而对有充分证据证明,也是现在整个工程建设事实上的唯一出资人和“建设方代表和项目负责人”的我,方才真正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合同主体资格事实在判决书中隐瞒…仅仅只是此错判事实的查明,两案法官故意枉法犯罪事实即可“无法掩盖”。

 楼主| 发表于 2026-8-29 13: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法院信访审查的关键点:一、确认两案中的杨志发是不是有具备证据“三性”及证据力的“建设方代表和项目负责人”的证据证明,法院判决书认定其被告主体资格证据真伪。二、确认两案中的杨志发所签写合同是否对我冉林进方具有约束力,其合同内容是否存在虚构事实。三、确认两案中的一二审法院判决所采用的认定案件事实是不是属于不具备证据力的伪造证据,法官凭什么不依法审查这些证据真伪而作出错误的判决结果?…两案诈骗犯罪和枉法犯罪就完全无法用合理解释来掩盖。

 楼主| 发表于 2026-8-29 21: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小的瑕疵和不公正的小错误裁判而不纠正,怕影响法院判决的权威或法官个人的声誉,尚可以“人情世故”解释。可是,我的两案,可是犯罪金额达千万元诈骗犯罪和法官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的枉法犯罪刑事大案,如果不及时纠正和移送犯罪事实,这可不是“人情世故”,而是非常严重的徇私枉法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26-8-30 10: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错不纠”,可能仅仅只是不作为和渎职。而“犯罪不惩”,却是《刑法》中的明确徇私枉法罪等犯罪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26-8-30 21: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两案之所以形成判决至今不纠错,完全属于法官们故意不核查证据真伪和明知伪证而强行采用,且又有“隐藏采用的作废上诉状”和笔录篡改等等等等,各种各样的违法犯罪手段层出不穷…

 楼主| 发表于 2026-8-31 13: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错”的程度达不到构成犯罪,拒不纠错者“撤不了职、判不了刑”,谁会在无追责风险的情况下得罪朝夕相处的同事?但是,“错”的行为本身构成犯罪,拒不纠错者即可构成《刑法》中的徇私枉法罪等犯罪,据此罪名找检察院提起刑事控告,谁不立案谁就构成此犯罪…告倒谁!官官相护,有错不纠的症结就是法院等相关部门对众多的不公正、违规违法“错案”,只要不能让拥有纠错权力的人受到严重的追责处罚,“人情世故”必然不惧任何的申诉、投诉、举报、控告,依然肆无忌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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