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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最令我愤恨的还不是什么410多万、80万、二十多万、30万…,而是那七份添写了杨志发手写名字的函、证复印件,此七份函证都是我一个人亲自在建设规划局、国土局找相关人员经历过无数道程序方才办理成功的,且不说我手中持有这全部原件可以证明刘守孝法庭上所举此组证据是添加变造的复印件,而是其中还有两份是大家家家都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试问大家,哪家的国土证上会有自己的手写签名?又有哪一个在去国土局办此证时会由办证机关人员要求你在国土证上手写签名?如此常识,可就是一个又一个个法官不知道?在我510号、1205号、254号、4013号每审法庭上都举出原件后,要么隐藏、要么篡改笔录、要么以“与本案无关”为由而排除不了诈骗犯刘守孝所举此组伪证而让其成为认定杨志发的“建设方代表”定案证据…这让我最为窝火,气愤…难道法官个个都是色盲,分不清黑头黑印是复印件,而红头红印是原件?…且又两次申请再审也排除不了此伪证…谁遇到了这样的情况谁会不窝火、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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