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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垂偐叉

[四川群众呼声] 全市法院廉政警示教育暨督察工作,能否将“刀刃向内”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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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6-8 13: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述法官的认证情况,正如对方拿块石头,其偏要说是铁;对方拿个手机,其偏要说成是电话机;明明是黑色的,其却判决认为是红色的;明明是骑自行车,其判决后认为是坐高铁;你举出来一个又一个真凭实据,其判决书中只字不提…遇到这样的一个又一个个法官的如此审案,真的是让我愤怒又愤怒还无可奈何…

 楼主| 发表于 2026-6-8 20: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法院审理案件中的证据审查规则,刘守孝作为原告所举全部证据,在法庭上的质证中,冉林进均举出原件等真凭实据并得到刘守孝及其代表人陈参承认全部真实,并且证明出来和由法院通过鉴定等方式查明刘守孝所举证据全部都存在添写变造和虚构工程量…而我冉林进所举的众多证据中没有一个被刘守孝发现存在任何一点伪造或不实,并也经过历次法院审理也没有发现我冉林进所举的任何一个证据属于伪造和不实…然而,刘守孝的证据成为了判决书中的定案证据,而我冉林进所举证据及案件事实完全就是全部不支持、一次支持又一次不支持,直到4013号终审判决不支持…造成冉林进败诉,刘守孝诈骗犯罪既遂…为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26-6-9 12: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我维权路上,也咨询过不少律师和公检法司包括监委人员,个个均只是在看过法院所采用的刘守孝所举证据后发现伪造证据、诈骗犯罪,也均是一致地认为是法官枉法裁判…

 楼主| 发表于 2026-6-9 15: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又打电话询问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接电话一美女法官苟豪庭长在开会,其已经收到我邮寄的《冉林进书面回答及线索内容》,称会将我担心刘守孝病重或死亡等担忧,希望案件加快办理的问题告诉苟豪庭长…

 楼主| 发表于 2026-6-9 23: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证明案涉枉法犯罪法官的故意强采伪证的证据的艰难度,仅仅只是拿案中采用为定案证据的刘守孝所举“案涉相关土地函证”这七个添写上杨志发名字的函证复印件伪证,即可发现是多么的艰难。例,我510号、1205号、254号、4013号案法庭上审理中均举出来此七份函证原件证明刘守孝添写了杨志发的复印件函证属于伪证,然而,510号判决只字不提我的举证、1205号当然只有一句“原510号严重违法判决而撤销”、254号却篡改法庭上笔录(现可查该几十页笔录已经页页无双方签名确认)将我举出原件证明刘守孝所举此七个证据是伪证而不认可其真实性的质证意见,捏造为“冉林进对案涉土地来源相关函证的真实性不持异议”、4013号案以“与本案无关”为由拒绝我的强烈排伪诉求…按理来说,我手中至今持有的原件和历次法庭上举证和律师签写要求证伪文字在4013号法庭上笔录上,还有我的《冉林进最后书面陈述意见》和《冉林进法庭上提交新证据和书面质证意见》等等已经是足以证明法官故意强采伪证枉法犯罪,却不能得到纠正和查处。现在,更有早在510号判决后上诉期间的2016年8月1日《冉林进与何云峰通话录音新证据》的通话录音内容中,我冉林进表示此七份函证均是自己亲自在建设、国土等部门办理的,其等在上面签写个杨志发名字即变成了是杨志发办理的,杨志发有代理权,我手中有这些原件,原件上干干净净的…等等清晰的通话内容,是否能够证明在后来一年多时间之后的西充法院2017川1325民初254号案篡改法庭上笔录,捏造冉林进的质证意见等等强采伪证枉法裁判的故意行为…值得大家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6-6-10 13: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4013号案最具备让事实真相展现的证据即是,法庭审理中的庭审视频,例,西充法院254号案2017年4月7日和2018年3月22日开庭审理中,我均见到四面视频,仅需调取庭审视频即可让“篡改法庭上笔录和隐瞒案件关键事实”等等违法犯罪行为被查实。又说篡改法庭笔录这个问题,在该案审理中我多次要求与我原本是熟人的书记员蒲云飞给我复印调取,其总是一会家人生病、一会再忙其他事、称凭其和我的关系,难道还不放心一直没有调取到,而是在上诉期间方才在其处调取到。另,4013号王维登2019年1月31日开庭审理一开始,其还称法庭录音录像记录…如此可以让事实重现的证据其实就在法院,仅仅只是调取查看即可查明相关事实。法院难道不知道可以用这样的方式来查明相关犯罪事实?为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26-6-11 10: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4013号案和30号案原告方所举添加了杨志发印章的《联合建房协议书》,乃由杨志发虚构自己成为合伙股东和建设方代表(30号又变称为凤凰花园项目负责人)的伪证事实,4013号案原告刘守孝代理人陈参和30号案被告杨志发的代表人陈参,其在两案中均承认我冉林进所举用来证明原告方所举此证乃伪证的原件《联合建房协议书》证据真实,也在30号案中有该案法庭笔录明确记录有陈参代表杨志发自认其所写合同中的“凤凰花园负责人杨志发”的这一合同主体,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而虚构的主体身份。…供大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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