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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明案涉枉法犯罪法官的故意强采伪证的证据的艰难度,仅仅只是拿案中采用为定案证据的刘守孝所举“案涉相关土地函证”这七个添写上杨志发名字的函证复印件伪证,即可发现是多么的艰难。例,我510号、1205号、254号、4013号案法庭上审理中均举出来此七份函证原件证明刘守孝添写了杨志发的复印件函证属于伪证,然而,510号判决只字不提我的举证、1205号当然只有一句“原510号严重违法判决而撤销”、254号却篡改法庭上笔录(现可查该几十页笔录已经页页无双方签名确认)将我举出原件证明刘守孝所举此七个证据是伪证而不认可其真实性的质证意见,捏造为“冉林进对案涉土地来源相关函证的真实性不持异议”、4013号案以“与本案无关”为由拒绝我的强烈排伪诉求…按理来说,我手中至今持有的原件和历次法庭上举证和律师签写要求证伪文字在4013号法庭上笔录上,还有我的《冉林进最后书面陈述意见》和《冉林进法庭上提交新证据和书面质证意见》等等已经是足以证明法官故意强采伪证枉法犯罪,却不能得到纠正和查处。现在,更有早在510号判决后上诉期间的2016年8月1日《冉林进与何云峰通话录音新证据》的通话录音内容中,我冉林进表示此七份函证均是自己亲自在建设、国土等部门办理的,其等在上面签写个杨志发名字即变成了是杨志发办理的,杨志发有代理权,我手中有这些原件,原件上干干净净的…等等清晰的通话内容,是否能够证明在后来一年多时间之后的西充法院2017川1325民初254号案篡改法庭上笔录,捏造冉林进的质证意见等等强采伪证枉法裁判的故意行为…值得大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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