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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垂偐叉

[四川群众呼声] 全市法院廉政警示教育暨督察工作,能否将“刀刃向内”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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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6-7 22: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最令我愤恨的还不是什么410多万、80万、二十多万、30万…,而是那七份添写了杨志发手写名字的函、证复印件,此七份函证都是我一个人亲自在建设规划局、国土局找相关人员经历过无数道程序方才办理成功的,且不说我手中持有这全部原件可以证明刘守孝法庭上所举此组证据是添加变造的复印件,而是其中还有两份是大家家家都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试问大家,哪家的国土证上会有自己的手写签名?又有哪一个在去国土局办此证时会由办证机关人员要求你在国土证上手写签名?如此常识,可就是一个又一个个法官不知道?在我510号、1205号、254号、4013号每审法庭上都举出原件后,要么隐藏、要么篡改笔录、要么以“与本案无关”为由而排除不了诈骗犯刘守孝所举此组伪证而让其成为认定杨志发的“建设方代表”定案证据…这让我最为窝火,气愤…难道法官个个都是色盲,分不清黑头黑印是复印件,而红头红印是原件?…且又两次申请再审也排除不了此伪证…谁遇到了这样的情况谁会不窝火、愤怒?

 楼主| 发表于 2026-6-8 13: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述法官的认证情况,正如对方拿块石头,其偏要说是铁;对方拿个手机,其偏要说成是电话机;明明是黑色的,其却判决认为是红色的;明明是骑自行车,其判决后认为是坐高铁;你举出来一个又一个真凭实据,其判决书中只字不提…遇到这样的一个又一个个法官的如此审案,真的是让我愤怒又愤怒还无可奈何…

 楼主| 发表于 2026-6-8 20: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法院审理案件中的证据审查规则,刘守孝作为原告所举全部证据,在法庭上的质证中,冉林进均举出原件等真凭实据并得到刘守孝及其代表人陈参承认全部真实,并且证明出来和由法院通过鉴定等方式查明刘守孝所举证据全部都存在添写变造和虚构工程量…而我冉林进所举的众多证据中没有一个被刘守孝发现存在任何一点伪造或不实,并也经过历次法院审理也没有发现我冉林进所举的任何一个证据属于伪造和不实…然而,刘守孝的证据成为了判决书中的定案证据,而我冉林进所举证据及案件事实完全就是全部不支持、一次支持又一次不支持,直到4013号终审判决不支持…造成冉林进败诉,刘守孝诈骗犯罪既遂…为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26-6-9 12: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我维权路上,也咨询过不少律师和公检法司包括监委人员,个个均只是在看过法院所采用的刘守孝所举证据后发现伪造证据、诈骗犯罪,也均是一致地认为是法官枉法裁判…

 楼主| 发表于 2026-6-9 15: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又打电话询问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接电话一美女法官苟豪庭长在开会,其已经收到我邮寄的《冉林进书面回答及线索内容》,称会将我担心刘守孝病重或死亡等担忧,希望案件加快办理的问题告诉苟豪庭长…

 楼主| 发表于 2026-6-9 23: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证明案涉枉法犯罪法官的故意强采伪证的证据的艰难度,仅仅只是拿案中采用为定案证据的刘守孝所举“案涉相关土地函证”这七个添写上杨志发名字的函证复印件伪证,即可发现是多么的艰难。例,我510号、1205号、254号、4013号案法庭上审理中均举出来此七份函证原件证明刘守孝添写了杨志发的复印件函证属于伪证,然而,510号判决只字不提我的举证、1205号当然只有一句“原510号严重违法判决而撤销”、254号却篡改法庭上笔录(现可查该几十页笔录已经页页无双方签名确认)将我举出原件证明刘守孝所举此七个证据是伪证而不认可其真实性的质证意见,捏造为“冉林进对案涉土地来源相关函证的真实性不持异议”、4013号案以“与本案无关”为由拒绝我的强烈排伪诉求…按理来说,我手中至今持有的原件和历次法庭上举证和律师签写要求证伪文字在4013号法庭上笔录上,还有我的《冉林进最后书面陈述意见》和《冉林进法庭上提交新证据和书面质证意见》等等已经是足以证明法官故意强采伪证枉法犯罪,却不能得到纠正和查处。现在,更有早在510号判决后上诉期间的2016年8月1日《冉林进与何云峰通话录音新证据》的通话录音内容中,我冉林进表示此七份函证均是自己亲自在建设、国土等部门办理的,其等在上面签写个杨志发名字即变成了是杨志发办理的,杨志发有代理权,我手中有这些原件,原件上干干净净的…等等清晰的通话内容,是否能够证明在后来一年多时间之后的西充法院2017川1325民初254号案篡改法庭上笔录,捏造冉林进的质证意见等等强采伪证枉法裁判的故意行为…值得大家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6-6-10 13: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4013号案最具备让事实真相展现的证据即是,法庭审理中的庭审视频,例,西充法院254号案2017年4月7日和2018年3月22日开庭审理中,我均见到四面视频,仅需调取庭审视频即可让“篡改法庭上笔录和隐瞒案件关键事实”等等违法犯罪行为被查实。又说篡改法庭笔录这个问题,在该案审理中我多次要求与我原本是熟人的书记员蒲云飞给我复印调取,其总是一会家人生病、一会再忙其他事、称凭其和我的关系,难道还不放心一直没有调取到,而是在上诉期间方才在其处调取到。另,4013号王维登2019年1月31日开庭审理一开始,其还称法庭录音录像记录…如此可以让事实重现的证据其实就在法院,仅仅只是调取查看即可查明相关事实。法院难道不知道可以用这样的方式来查明相关犯罪事实?为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26-6-11 10: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4013号案和30号案原告方所举添加了杨志发印章的《联合建房协议书》,乃由杨志发虚构自己成为合伙股东和建设方代表(30号又变称为凤凰花园项目负责人)的伪证事实,4013号案原告刘守孝代理人陈参和30号案被告杨志发的代表人陈参,其在两案中均承认我冉林进所举用来证明原告方所举此证乃伪证的原件《联合建房协议书》证据真实,也在30号案中有该案法庭笔录明确记录有陈参代表杨志发自认其所写合同中的“凤凰花园负责人杨志发”的这一合同主体,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而虚构的主体身份。…供大家了解。

 楼主| 发表于 2026-6-12 20: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面对如此一系列明显涉嫌伪证诈骗犯罪案件,法院却未移送公平机关或检察院等专业侦查机关,运用专业的侦查手段和取证能力来査明案涉诈骗和枉法犯罪事实,而是在明知两案判决未查明案件事,而采用存在证据明显变造、伪造且不能证明原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且又出现有错难纠的情况下,将如此专业的刑事案件的取证工作以“谁告谁举证”的民事适用举证责任,转移给了我这样一个遭遇虚假诉讼诈骗和枉法犯罪侵害的受害者…这是对我最大的不公正。

 楼主| 发表于 2026-6-13 11: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坚持到现在,凡是关心我的人都劝说让我以挽回损失、获得赔偿…其实,现在的我,追赔等等对我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让所有对我进行犯罪侵害的人落入法网、进入监狱为自己的罪恶买单才是我最迫切的期待!

 楼主| 发表于 2026-6-13 19: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在4013号案和30号案中的杨志发虚构合同主体,我不仅仅只是有原件《联合建房协议书》和案涉相关土地来源函证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方举出的合同中的杨志发“建设方代表和凤凰花园项目负责人”是杨志发虚构合同主体诈骗犯罪行为,更有在查实在我冉林进签名前面添写“同意按捌拾万结算、杨志发”,并在南充市检察院听证会上谎称此结算表中的全部工程均是刘守孝所做工程的作伪证行为中,足以证明其乃与刘守孝是犯罪同伙关系,而不是法院判决所认为的其是代表我方处理合伙事务的代理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26-6-13 19: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我以“乙方代表冉林进”身份与开发公司法人签订的《合伙开发协议》予以证明我冉林进才是“建设方代表”,以及税务机关以公司项目开发负责人冉林进名义发出的核税通知证明我冉林进才是项目开发负责人的相关证据证明,并将这些原件且由公司和税务机关认定的冉林进“代表和负责人”证据在原一二审法院法庭上予以提交证明杨志发乃虚构这些身份诈骗犯罪事实…难道不是已经彻彻底底揭穿了杨志发虚构合同主体的虚杨事实?由此可见,两审法院强采此伪证枉法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26-6-14 10: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述情况是,法院对我所提交的证明我才是真正的合法股东及“建设方代表和公司项目负责人”,并有公司和税务机关确认的主体身份证据,在判决书中隐藏而只字不提未予采用与认定。然而,法院却对自己已经查明杨志发不是股东和其自认不是项目负责人等虚构股东和项目负责人的事实不予依法排除,而是采用并支持了其这些虚构的合同主体资格…这难道不是明显的徇私枉法、枉法犯罪吗?供所有大家了解与监督…

 楼主| 发表于 2026-6-14 12: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先不说法院依据的作废上诉状是不是调包,也不说法官是不是故意不让此作废证据不通过法庭上质证而隐藏着采用,仅仅只是査问一下王维登等为什么在审查此上诉状中如80万的明显存在表述不清晰时,为什么不同时调阅该二审法院(1205号案)的法庭笔录中的双方对该工程是谁所做的事实主张记录(该庭审笔录中明确记录着我冉林进和代理律师蒙庆辉均明确表示80万零星工程中的护坡、坝子、路、化粪池等等所谓80万零星工程全部都是我冉林进方自行完成工程)?…仅此为线索,即可作为查实王维登等违法采用作废上诉状的故意违法犯罪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26-6-14 20: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论此两案中发生的如此“肆无忌惮”的犯罪实施,不仅仅只是诈骗犯刘守孝、杨志发及陈参与何云峰、邓仕福等,以及王维登、梁向荣等等在明显参与进行犯罪,更有我后来聘请的蒙庆辉、廖小花等等的明显违背职业操守的失职性配合让案涉犯罪实施既遂…这样的境况,即如同我掉入一群犲狼虎豹中的围猎陷阱…

 楼主| 发表于 2026-6-15 10: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遭遇到一次又一次案涉诈骗犯、律师、法官的犯罪侵害,期望聘请到一个敢于坚守法律正义的律师中,又一次又一次次被律师欺骗与背叛后…让我明白,与这样的犯罪团伙作斗争,还真的是不如放下法律,拿起武器…真刀真枪干上去。

 楼主| 发表于 2026-6-15 15: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下午三点,我又去西充法院递交已发至相关人员手机短信线索补充至共12页《冉林进书面回答及线索内容》,由西充法官签收。另,又同时将此材料通过中通快递邮寄一份给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由苟豪庭长签收…积极配合法院的此次调查工作,期待正义到来。

 楼主| 发表于 2026-6-15 18: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两案中具体是谁才是“建设方代表和凤凰花园项目负责人”?法院判决认定的杨志发乃“建设方代表和凤凰花园项目负责人”合同主体身份,所依据的证据即是已经由法院查明加盖了杨志发私人名字印章的《联合建房协议书》和添写上杨志发手写签名的案涉相关土地来源的七份函证的复印件,将原本是我冉林进一个人亲自在建设、规划、国土、政府等相关部门找相关人员,经历过无数道程序方才办理到手的这些相关函证错误认定为是杨志发办理的,然后据此为据来错误认定杨志发为“建设方代表和凤凰花园项目负责人”。由此可见,根据冉林进提供的《联合建房协议书》及案涉土地七份原件证明,也可由法院去相关部门查证这七份函证全部都是我冉林进办理的,根据法院判决所依据的“谁办的谁就是建设方代表和项目负责人”的这些事实证据,完全仅此即可确定我冉林进才是真正的“建设方代表和项目负责人”?更何况还有我冉林进在原一二审法院法庭上提供的四川宏瑞建设公司法人代表与冉林进作为建设方代表签写的《联合投资开发合同书》和西充县地方税务局以宏瑞建设有限公司凤凰花园项目负责人冉林进名义发出的核查《通知》,由我方公司和税务机关均认可冉林进才是真正的建设方代表和公司凤凰花园项目负责人的合同与机关函证明…法院判决认定的杨志发乃建设方代表和项目负责人的合同主体事实明显错误,而相关证据均能证明冉林进才是真正的建设方代表和公司项目负责人。…

 楼主| 发表于 2026-6-16 11: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上午十点五十分,我电话向南充中院苟豪庭长追问案件进展,其表示正在与西充法院对接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6-6-17 01: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冉林进是合伙人与项目负责人的事实,不仅是公司和税务机关认可,更是在杨志发与其子杨俊以在检察院听证会上所称的“明知亏本而不愿等死,当着亏完”而逃离在外至今,也是我冉林进一个人出资并向亲友借钱几百万完成整个工程并承担一切官司诉讼中的一切费用,并承担包括王大良个人借款等所有外债清偿,并有股东王大良承认冉林进在负责处理工程事务的其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的询问记录,而成为了事实上的一个人完成整个项目工程…法院判决所认定的杨志发为建设方代表和凤凰花园负责人的依据何在?其不是股东,连其子杨俊也不履行股东出资义务而逃离,且唯一的七个函证也不是杨志发办理的而是我冉林进办理的…供大家了解谁才是真正的代表和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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