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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均在判决书中采用并支持了诈骗犯刘守孝所举80万结算证据的梁向荣和王维登,梁向荣510号判决书的该证据名称是“±000以下工程”,而王维登4013号判决书中的该证据名称又变称为“80万零星工程结算款”。另外一个是西充法院254号查明不予采用此80万结算证据时,该证据名称是“凤凰花园结算清单表”…一个证据在每一次审理中都会变成另外一个新的名称,这样变来变去是为什么?后来,又有了作废上诉状等等出现,让仅仅只是此一个80证据即经过了法院这么多程序中的审查,甚至还经过了公安机关和市县检察院的侦查取证…至今仍未有最终结论…为什么?其实,关于这个证据的审查,完全可以仅仅只是拿这个伪造变造出来的证据上显示的由杨志发和刘守孝亲笔圈画、书写的数字文字文意表述事实也可以清楚地发现伪造证据诈骗犯罪事实…梁向荣和王维登难道看不懂这些文字文意表述,发现不了这是伪造证据且证明不了刘守孝所主张的此结算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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