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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lobalhqw

[群众呼声] 来自基层的报告:小区新老物管交接很困难,问题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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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0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scgxlj 发表于 2014-10-19 17:21
法制社会,不要让老百姓维护合法权益太难!

现在是高新区政府主管部门拖延时间,这次推下次,正式处理都没有一个准信,人为制造了些困难,汗……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0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7.176.255.x 发表于 2014-10-19 20:50
问题还是错终复杂的关糸网,老百姓是弱势群体

这应该是问题的主要方面了,但事情进行到现在,总得给个解决结果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0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7.172.26.x 发表于 2014-10-20 05:59
维权意识相当强,说明业委会独立作战的能力。但是,与指导的政府部门发生对立时,业委会以后的路子会越来越 ...

物业交接涉及物管公司、小区业委会、社区、街道办和区县房管局等多个单位,因此受到制约因素也是很多的,在现有不太规范的法规制度下,对政府指导和监督部门的处理时限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以至形成久拖不决的局面,把矛盾都留给小区业主和物管间的不断升级的斗争上了,这是立法存在的问题!
在修订这个物业管理法规的时候,希望立法专家们能有程序员的编程思维,不但要考虑“是”这个正常执行途径,也要考虑到“否"的非正常状态。具体到法规条款的制定上,即就是不但要考虑到正常执行情况(即应该这么做),更多还有分析完善如果各方不是正常执行情况时的明确责任要求(即不这么做应该负的责任),现在条例中对这些细化条款的制定明显不足,都是把政府主管单位设定在一个非常理想化的状态上,而现实中好些阻碍、阻力和困难大都来自他们!!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1 09:46
楼主说的都是实际问题啊,如果这个事情完全要由小区业委会来承担,确实会显得力不从心,是很不现实的,现有条件下也只有通过不断升级的矛盾斗争来争取!希望法规完善后,我们业委会能轻松些、顺利些,支持尽快完成法规修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1 12:10
业主应以实际行为支持业委会工作!政府应有效作为!不乱作为,更不应乱掺和!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1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71.214.203.x 发表于 2014-10-21 12:10
业主应以实际行为支持业委会工作!政府应有效作为!不乱作为,更不应乱掺和!

是呀,这个事情上,大家反而还欢迎平时作风强悍的城管为业主利益而行动的:)

发表于 2014-10-21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25.69.76.x 发表于 2014-10-20 09:25
要解决这些实际问题,就应多到基层听群众的意见,有时候从基层的街办和社区是听不到真实情况的。上一级政府主 ...

哎,中和小区的业主难呀,成立业委会难,把不良物管赶走难,中和街办,你能不能不让我们的换物管之路难于上青天呀!

发表于 2014-10-21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业主在小区所遭遇的物权被侵犯问题,在我省或全国都很普遍很严重。其实就是物业企业、小区所在社区管理人员、当地乡镇或街办部分管理人员为了自己私利违法造成的这是一个关系和谐社会能否建立的大问题,这是一个关系改革开放能否成功的大问题,希望政府相关部门认真调查认真研究,争取早日解决。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1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qbys 发表于 2014-10-21 18:27
小区业主在小区所遭遇的物权被侵犯问题,在我省或全国都很普遍很严重。其实就是物业企业、小区所在社区管理 ...

说得太对了!
这种现象在一个地方仅是“一个点”,但在更大范围内一铺开,它就成“一个面”了!而我们的这个社会管理体系就是由“多个面”组成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1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25.69.76.x 发表于 2014-10-21 09:46
楼主说的都是实际问题啊,如果这个事情完全要由小区业委会来承担,确实会显得力不从心,是很不现实的,现有条件 ...

这就是这次结合亲历实践情况,向四川省人大、省法制办提出修订这个物业管理条例建议的目的;后面完成交接后,可能还会写个回顾总结(包括具体建议内容)。
希望大家继续提出你们的意见:)

发表于 2014-10-22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业委会7人小组年龄从28--38岁。每月开支14900元,分别是:
1.津贴:主任1200元 副主任1000×2=2000元  委员800×4=3200元
2.通讯费:主任200元 副主任100×2=200元委员100×4=400元
3.律师费:3000元    4.        交通等杂费:2000元
5.办公费:1500元。 6.        会议开支:1200元。

有多少人知道这事实。已有一委员卖房。大家又怎么看?

发表于 2014-10-22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明显这业委会有问题,如果真如你所说,掺杂着经济利益在其中难怪要引进新物业赶走老物业,大家都懂得。
28-38岁?好多都在职吧?100-200通讯费都用在小区事务中了?小区负担真重,除了养物管还养业委会的人!业委会基本不干实事到处和人作对。路只会越走越死!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2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另一种角度 发表于 2014-10-22 17:38
业委会7人小组年龄从28--38岁。每月开支14900元,分别是:
1.津贴:主任1200元 副主任1000×2=2000元  委 ...

这是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编制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中的内容,其中第(三)小项,就明确提及人员津贴。从这些内容来看,已经考虑到给成员补贴的,就看定多少的问题(在填写这个预算经费时,没有实际数据可参考借鉴;业主大会时全部公示了三个文件并通过)。正式实施时,将会向业主再次公示并征求意见,这个问题会在后面写总结后记时具体分析并提出意见及建议:)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2 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马无毛 发表于 2014-10-22 22:21
很明显这业委会有问题,如果真如你所说,掺杂着经济利益在其中难怪要引进新物业赶走老物业,大家都懂得。
...

开此贴的目的,就是欢迎更多朋友来探讨当前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你所关注的,也是其重要一方面,但象你这样说的,基本就知道你的立场在哪:)

发表于 2014-10-23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既然来开帖还不允许别人和你持不一样的立场?在我看来所谓业委会增加业主经济负担就是不正确的,蝇头小利都看得上的业委会被物管买通的几率特别大!而且贵小区业委会成员年龄构成不太合理,28-38之间还在为事业拼搏吧?有精力投入到小区日常管理当中?怕是那些年纪大点的退了休的更合适吧?千万不要说你们把业委会的事物当事业了,不好意思,我关注的焦点真就是是否涉及经济利益,如果涉及经济利益,你辩解再多也没用,冠冕堂皇的话说多了也是废话!:lol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3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马无毛 发表于 2014-10-23 13:12
你既然来开帖还不允许别人和你持不一样的立场?在我看来所谓业委会增加业主经济负担就是不正确的,蝇头小利 ...

你的关注点确实不一样,跟我们老物管今天在小区里散发的传单的内容基本一致哦:)
也晓得你也是位讲理的人,那我就再给你看一个“有理”的证据:今天的高新区房管局给老物管的正式退场通知,这不用我多说了吧,是现在小区业委会存在你说的问题吗?

高新区房管局要求玉屏物业退场通知.jpg

发表于 2014-10-23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globalhqw 发表于 2014-10-23 16:04
你的关注点确实不一样,跟我们老物管今天在小区里散发的传单的内容基本一致哦:)
也晓得你也是位讲理的 ...

高新区房管局什么时候能发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的文件啊?滑稽;P
还有,别乱想,我和你们物业一点关系都没有,你在麻辣开帖我纯属好奇而已,就你们那物业管理者的水平你觉得找五毛的可能性你觉得有吗?就我都能把你质疑倒,你那业委会真就有问题了。

发表于 2014-10-23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马无毛 发表于 2014-10-23 13:12
你既然来开帖还不允许别人和你持不一样的立场?在我看来所谓业委会增加业主经济负担就是不正确的,蝇头小利 ...

业委会的为小区业主的事情东奔西跑,给别人一点象征性的补贴也是理所当然!并且这也是合理合法的!如果业委会的能把小区的事情处理得当,处处为小区的业主争取利益,我想,可能小区的业主也愿意给这部分钱(这部分钱应该从物管收取的小区公共收益中支出)。从你的回帖可以看出,你应该是旧物管的人或托,不知道猜没猜对。:)

发表于 2014-10-23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明显都是站在自己立场说话的。第一,小区老物业看来是不受小区业主的欢迎,服务水平没有跟上,新老物管更换还有其他的利益掺杂在其中;第二,业委会本来也是有私心,要钱为业主服务,虽然到目前没有得到什么钱,但可以肯定这样的提法是业委会自己提出来的,没有被诬陷。  当然,这个月1.5完是否合理,可能还要商榷。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10-23 17:16
哥子,小区存在相当数量的免费停车卡,免交物业管理费的人,这已经侵害了大多数业主的利益,业委会的同志些都是花了很多时间,精力来为小区做事,适当报酬是应该的,如果你愿意去也可以参加,但要做实事,况且这个费用不支付,同样是物业获取了,于业主而言无半点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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