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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lobalhqw

[群众呼声] 来自基层的报告:小区新老物管交接很困难,问题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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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7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到手的肉,谁想丢

 楼主| 发表于 2015-3-2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罢免表决票事项-1.jpg
这是中和街道办和仁和社区行政强行罢免小区业委会的表决票,其中列出4点罢免理由(说明:到表决的时候,业主们才知道罢免的理由是这些)
以下内容就是业委会针对表决票上所列出的罢免理由给出的答复。

问题1:
       第二届业委会成立至今,没有真正感受到业委会为广大业主服务;
Ø  业委会答复:
       我小区的第二届业委会,在第一届业委会任职快到期时,通过换届选举于201312月才成立的。在换届成立第二届业委会之前,还曾发生过被众多热心业主强烈反对,由中和街办和社区纵容,有物管工作人员参加的业委会投票表决换届选举!后面在业主强烈反对下,那次已经公示的选举被否决。如果没有那次的坚决否决行动,到现在那次业委会所做的事情,大家可以想象得到:)
       要强调的是,所说的没有感受到业委会服务的问题,这是由于老物管未能在要求整改期内体现出改善和提升小区管理的效果,并且在公共收益分配问题协商上,态度很坚决,不让收益的主要部分收归业委会管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最后才启动的物管招标选聘程序。
       在整个物管选聘和交接的过程中,业委会先后编写了通知、公告、公示、投诉、问题函、告知函等各种文件达30~40,多次往返送达的部门分别有成都玉屏物业公司、仁和社区、中和街道办、高新区房管处、高新区纪检监察、高新区法制办、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成都市房管局、成都市法制办;多次向市长信箱、市长电话反映小区的物业管理问题等这些未告之业主的具体工作事项。并且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没有公共收益,多数费用都是由业委会的成员个人垫付的!
       从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及监督角度来看,物业服务公司是为小区提供具体的服务的服务主体,业委会仅是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监督和协调职能。在一年多时间里,业主没有体会该有的服务,问题主要是出在没有合格物业服务公司上,而不是业委会未履职的问题上哈。

问题2:
       第二届业委会在没有为广大业主服务的情况下,业委会要求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共收益中每月提取1.5万,其中每月1.49万元用于业委会成员津贴、通讯费、办公费、律师费、会议开支等,都未经过业主大会表决;
Ø  业委会答复:
       初步估计,小区的每月的公共收益是在2万多元,现在全部是由物管收取并留着自用,且一直以来都未公示过此项费用的用途!按照70%收归业委会管理,也就是1.4万元左右。收归业委会后,这个费用是用于公共用途使用,并不全是用于业委会成员的津贴、通讯费等!一定程度上,是物管利用大家对这个所谓报酬的敏感性来挑拨业主对业委会的关系,进而达到罢免现在第二届业委会的目的。不过,现在已经有业主清醒认识到这个问题,如果任由物管、社区和中和街办违规罢免了现在的业委会,后面的情况将会如何,可以想象得到?:)
       在当初填写这个费用项时,确实也不知道究竟可以填写多少?就按收回70%作了个匡算。这即便有问题,也是可以通过后面业主大会来讨论和重新确定,也不至于严重到必须罢免的程度吧?这些纯粹是小区业主内部的事情,中和街办和仁和社区有必要强行接管吗?

问题3:
       业委会在选聘物业公司期间,不配合街道、社区监督指导及广大业主在未授权情况下完成了物业公司的选聘并擅自签订了合同;
Ø  业委会答复:
       1、“不配合街道、社区监督指导”这个问题,要看中和街办和仁和社区指导的是不是正确的、合法的、及时的。业委会也是按正常的法律程序开展物管的选聘工作,整个过程中,并没有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问题。后面提出的几个事情,都是已经完成了选聘时,才由中和街办工作人员提出,并且业委会都是以书面的形式全部给予了回复,之后街办也没再提出异议,这如何算得上很严重问题么?如果真是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估计也不会到达新老物管交接这步?况且,最后才提出前面的问题,是不是指导和监督也是同样存在问题的呢?做我们正确的,不听错误的,这难道这也有错么?
       2、整个选聘物管过程,全部是公开、透明的,所有的文件都全部公开、公示。涉及到问题所提的签订合同的问题,主要是体现在“招标文件”(文件中包括有合同范本及相应内容)、评标完成后的结果公示(包括有所有投标文件和单独的各家的投标物管费报价等信息),有了合同范本(唯独缺少具体物业服务公司名称、投标物管价格项),同时也有了后面各家投标文件和投标物管报价,整个合同需要的公示全部合同要素就已经齐备,就不存在说擅自签订合同的说法,这个可以接受业主的质询!
       要特别提出的是,反而是在业委会在小区里张贴所有公告、公示,都被现在老物管撕毁的事情,是实实在在损害到业主知情权的事情,怎么仁和社区和中和街道办不出面干涉呢?业委会即便是在张贴会被撕毁的情况,也是尽到重要事项都张贴公告同时,也通过网络等其它方式,将文件内容全部作了公示。

问题4:
       因业委会未规范物业公司的选聘,引发了小区不稳定事宜,现业委会未及时履职且煽动业主暂停缴纳物业服务费、电费、挑动个别业主开车堵门(此事当时派出所也出面进行了协调),扰乱了小区正常的生活秩序。
Ø  业委会答复:
       1、事实却与提出的问题恰恰相反,在整个选聘过程及完成后,都未出现不稳定的事情,后续这些事情,都出在新老物管的交接问题上。不可否认,现在新老物管的交接,在全国范围来看,都是一个没有很好办法的解决的难题!但我们小区这个问题却又体现其更特殊之处,除了物管自己不配合交接外(老物管的公司领导在协调会上也表示过愿意交接,但需要付清要求的费用才退场),就连中和街办和仁和社区也在想方设法地找小区的问题,阻挠交接的顺利进行!刚完成的由中和街办和仁和社区单独进行的罢免我小区业委会的事情,就是由他们借口有20%的业主同意罢免业委会而发起(还发生一个小插曲,仁和社区由于急于罢免业委会,仅就以这个20%的数据就说业主们已经罢免了业委会,但在业主强烈质疑和要求下,后面又不得不出了一个“更正通知”,但要求业委会移交资料、印章的要求仍未改变),但到现在也不愿拿出业主联名资料出来进行多方联合核实,就完全超越职权,绕开合法的小区业委会,由他们全部单独进行!在小区业主本身就质疑他们立场公正性的前提下,这样产生的结果,不要说合法性不存在,就连可信度也是相当低的。
       2、业主停止交纳物业费,这是因为新选聘出物业公司并签订合同后,前期物业合同便自行终止。这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4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其中: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挑动个别业主开车堵门,扰乱了小区正常的生活秩序,这个事情怪罪于业委会更是没有道理!发生业主车辆堵门的起因,是因为门卫没有放行业主车辆进入小区而引起,进而才发生后续的群体事件,这些情况的发生业主们都是知道的,现在还可以将这些理由单列出来作为罢免理由,可见中和街道办和仁和社区未经业委会了解情况,就擅自作主的工作方式是多么的简单粗暴!!

       综合上面的对表决票上4点罢免理由的解释,这些都不是启动罢免我小区业委会的充分条件,列出的这些问题,都是可以通过交流、宣传、解释,可以向业主澄清的,更何况还有些是莫须有的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5-3-2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起诉中和街道办立案通知书.jpeg
针对中和街道办具体的违法行政行为,向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附立案通知书)

发表于 2015-3-2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相关部门能帮我们解决这个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5-3-2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globalhqw 发表于 2015-2-3 00:44
经过前面所有问题反映处理无效后,中和街道办公布的违规强行罢免业委会的公告文件!!

这则公告决定存在的明显问题有:法律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和滥用职权!!

发表于 2015-3-6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难的很哦

 楼主| 发表于 2015-9-23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的行政诉讼,都是不开庭判决的么?_页面_01.jpg

 楼主| 发表于 2015-9-23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的行政诉讼,都是不开庭判决的么?_页面_02.jpg

 楼主| 发表于 2015-9-23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的行政诉讼,都是不开庭判决的么?_页面_03.jpg

 楼主| 发表于 2015-9-23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的行政诉讼,都是不开庭判决的么?_页面_04.jpg

 楼主| 发表于 2015-9-23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的行政诉讼,都是不开庭判决的么?_页面_05.jpg

 楼主| 发表于 2015-9-23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的行政诉讼,都是不开庭判决的么?_页面_06.jpg

 楼主| 发表于 2015-9-23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的行政诉讼,都是不开庭判决的么?_页面_07.jpg

 楼主| 发表于 2015-9-23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的行政诉讼,都是不开庭判决的么?_页面_08.jpg

 楼主| 发表于 2015-9-23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的行政诉讼,都是不开庭判决的么?_页面_09.jpg

 楼主| 发表于 2015-9-23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的行政诉讼,都是不开庭判决的么?_页面_10.jpg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一二审行政裁定存在的问题--PDF_页面_1.jpg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10-1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商遗留物管就不是什么好东西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诉讼法中审判监督程序规定: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请再审的充分法理依据!!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0-2 20:57
行政诉讼以审查行政行为合法与否为重点。法院要审查的不是原告行为是否合法的事实,而是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
看了一下,法院的行政裁定书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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