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人在浙江,喜欢关注家乡动态,前几天碰到一个差不多的情况,天热某男跟老婆在河边洗澡,遇5-6人女性也在游泳,某男水性较好潜入水中跟老婆嬉戏,期间一女泳裤被人拔掉,5-6人以只有一男游泳,其他女性不可能做出这样的事为由,向某男讨说法,某男否认拉过内裤,双方从口头纠纷上升到大打出手,期间某男下体被踢伤,5-6人中一人乳房挫伤,后来警方到场,处理结果:互陪医药费,双方批评教育!5-6人当场不服提出立案,某男同时也提出侵犯名誉权等诉求。结果:双方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对比此案件,按照高平派出所的说明,确实缺少郭某某恶意裸露下体的证据,这个社会智能手机已经普及,相信应该有事发时照片的,建议热心网友提供,如果真的没有,应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释放郭某。此案够不上刑事案件,应按《治安管理处罚办法》处理,即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0天!显然郭某的羁押时间超出!另外,猥亵罪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拟修改的一个罪名,通过后,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目前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14岁的儿童。本词条按照修改后的罪名介绍。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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