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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莽娃儿

龙门“露丁丁”事件之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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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7-18 20:39
一月有余,迟来的正义对于没有正义

发表于 2015-7-18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龙门的水很深

发表于 2015-7-18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u.mala.cn/avatar.php?uid=846855&size=small 老孺子牛
回复 [color=#369! important]@gzcs: 快七十的人了早就无心再干了,拿不拿律师职业证无关紧要,也与你无关,能力如何自有当事人、社会公众和法庭评说。我不是指责你,而是好心奉劝你,你那种老子天下第一的好胜心我不敢恭维,火药吃多了不好。  (2015-7-18 20:37)  [color=#369! important]回复
http://u.mala.cn/avatar.php?uid=1102360&size=small gzcs
回复 [color=#369! important]@老孺子牛: 三十多年未能拿到律师资格,你有能力、有资格把握吗!更设指责他人的资格。  (2015-7-18 19:51)  [color=#369! important]回复

http://u.mala.cn/avatar.php?uid=846855&size=small 老孺子牛
回复 [color=#369! important]@gzcs: 不要认为自己是救世主,当世包青天,宋仕杰。唯我独左,唯我独革,一贯正确的年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正因为我不是律师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以不介入刑事案件,我会把握的,民事诉讼法有界定我清楚,无须你指导。  (2015-7-18 19:03)  [color=#369! important]回复

http://u.mala.cn/avatar.php?uid=618711&size=small 20012
回复 [color=#369! important]@老孺子牛: 吃了三十几年呀?原来好像还端过铁饭碗哟,难怪感情哪么深呀。  (2015-7-17 22:31)  [color=#369! important]回复

http://u.mala.cn/avatar.php?uid=618711&size=small 20012
回复 [color=#369! important]@老孺子牛: 自己认为是吃法律饭的人,你觉得gzcs那里权利滥用,你用你吃法律饭的嘴去告他嘛,别冷嘲热讽嘛!这样你都对不起你那张吃法律饭的嘴。  (2015-7-17 22:29)  [color=#369! important]回复

发表于 2015-7-18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大家一直以来的关注和支持,我老公无罪,我们会将无罪进行到底的。

发表于 2015-7-18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本人在浙江,喜欢关注家乡动态,前几天碰到一个差不多的情况,天热某男跟老婆在河边洗澡,遇5-6人女性也在游泳,某男水性较好潜入水中跟老婆嬉戏,期间一女泳裤被人拔掉,5-6人以只有一男游泳,其他女性不可能做出这样的事为由,向某男讨说法,某男否认拉过内裤,双方从口头纠纷上升到大打出手,期间某男下体被踢伤,5-6人中一人乳房挫伤,后来警方到场,处理结果:互陪医药费,双方批评教育!5-6人当场不服提出立案,某男同时也提出侵犯名誉权等诉求。结果:双方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对比此案件,按照高平派出所的说明,确实缺少郭某某恶意裸露下体的证据,这个社会智能手机已经普及,相信应该有事发时照片的,建议热心网友提供,如果真的没有,应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释放郭某。此案够不上刑事案件,应按《治安管理处罚办法》处理,即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0天!显然郭某的羁押时间超出!另外,猥亵罪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拟修改的一个罪名,通过后,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目前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14岁的儿童。本词条按照修改后的罪名介绍。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发表于 2015-7-18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本人在浙江,喜欢关注家乡动态,前几天碰到一个差不多的情况,天热某男跟老婆在河边洗澡,遇5-6人女性也在游泳,某男水性较好潜入水中跟老婆嬉戏,期间一女泳裤被人拔掉,5-6人以只有一男游泳,其他女性不可能做出这样的事为由,向某男讨说法,某男否认拉过内裤,双方从口头纠纷上升到大打出手,期间某男下体被踢伤,5-6人中一人乳房挫伤,后来警方到场,处理结果:互陪医药费,双方批评教育!5-6人当场不服提出立案,某男同时也提出侵犯名誉权等诉求。结果:双方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对比此案件,按照高平派出所的说明,确实缺少郭某某恶意裸露下体的证据,这个社会智能手机已经普及,相信应该有事发时照片的,建议热心网友提供,如果真的没有,应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释放郭某。此案够不上刑事案件,应按《治安管理处罚办法》处理,即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0天!显然郭某的羁押时间超出!另外,猥亵罪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拟修改的一个罪名,通过后,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目前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14岁的儿童。本词条按照修改后的罪名介绍。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发表于 2015-7-18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基本的一点我认为是最关键的:郭某是在公共场合裸露下体,并不是强迫兰某一对一的裸露,即兰某既然看到了,在场的群众也会看见,既然群众都看见了,那么按照兰某的道理也是对在场群众的猥亵!这不是笑话吗?顶多算个道德问题,伤风败俗而已!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7-19 02:31
关起来

发表于 2015-7-19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莽哥,龙门场的水深得很哦。。。。莽哥注意啊。。

发表于 2015-7-20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奔娃儿聪明。上次一篇“笔头硬还是XX硬”被拘留十天,这次把XX换成丁丁了:lol
发表于 2015-7-20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你画的图好,从图上看出那个小货车司机还是有点霸道哈,市场的通道大家都要过的,他凭什么开个车子就可以停在路中间,作为一名驾驶员停车时最声码会考虑到别人通行。

发表于 2015-7-20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莽哥的图示,我要说明一下,我们不是在大马路上是在市场内,都是摆摊卖菜和买菜的,我们平时都是在自家门面边下货,因为两个卖菜菜农先于我们把家家乐停在我家门面边,因为他们做生意也不容易,如果我们当时赶他们走了他们就没得位置摆摊了。加上我们要赶着上菜去金鱼岭市场摆摊,就停在我家门面边靠中的路上,停车时我妈有喊我老公留下一个普通三轮车能过的位置免得影响行人买菜。后老公就去上厕所了。我们也没想到兰某夫妻的三轮是加宽了相近一米的所以过不了,当时我妈在上菜也给他解释了:老两口不会开车,等我老公出来就给她们挪车。但她脾气来的陡。其中一个菜农看到不好意思,就主动挪开,让兰某她们通过。但兰某不过非要我们挪车,当时是在市场,到处都有摆摊的都是别人的门面,我们菜正上了一半,老公又在厕所,我们能往哪里挪嘛。大家去过市区的大市场,都应该知道市场里怎么个情况。我有次去看江陵镇我们的藕田,在路上遇到一个下钢筋的货车挡了路,我都在那里等了10多分钟直到他们下完了我才过的,因为我知道他们是不得以的,如果可以谁愿意去挡路啊,何况我们是在市场里,那里除了卖菜的就是卖菜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7-20 11:51
菜市场,人们都称为自由市场,既然是严重堵塞交通,那么市场的管理员哪去了?事情发生在市场内,怎么东想西想都想不明白怎么就成了刑事案件?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7-20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感觉,当事人的叙述是可信的。谁不愿意停在自家门面边上——上下货省事、省时、省力又方便?他们停车上下货,肯定会选择最方便、最省时省力的地方,这是人的潜意识本能。
     而这次停在离家较远的路中间下货,显然先对自己不方便。而给自己不方便的原因,是因为别人摆摊先占在了他们家门口,不忍心赶别人走,就凭这点,秦某是个霸道、挡路的坏人吗?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7-20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39.203.119.x 发表于 2015-7-20 11:51
菜市场,人们都称为自由市场,既然是严重堵塞交通,那么市场的管理员哪去了?事情发生在市场内,怎么东想西 ...

     菜市场早市,最多的人群是卖菜的人、和买菜的人。
当事人叙述,把车停在离自家门口较远的路中间,第一原因是为了避让先摆摊、先占位在自家门口的摊贩,第二个原因还想给买菜的人留下人行道,并且还要留个小三轮车的通道。这样的考虑就把下货的车避让到了路中间。
   显然先自己下货填了麻烦。更后来也挡住了兰某加宽了一米的三轮车过路。
唉! 人生活在社会中,就应当有一种契约精神。在这件事上如果双方能相互善意沟通、解释,也许就不会搞成这样了。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7-20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一个小孩的故事
在美国纽约哈德逊河畔,离美国18届总统格兰特陵墓不到100米处,有一座孩子的坟墓。在墓旁的一块木牌上,记载着这样一个故事:
       1797年7月15日,一个年仅5岁的孩子不幸坠崖身亡,孩子的父母悲痛欲绝,便在落崖处给孩子修建了一座坟墓。后因家道衰落,这位父亲不得不转让这片土地,他对新主人提出了一个特殊要求:把孩子坟墓作为土地的一部分永远保留。
        新主人同意了这个条件,并把它写进了契约。100年过去后,这片土地辗转卖了许多家,但孩子的坟墓仍然留在那里。
       1897年,这块土地被选为总统格兰特将军的陵园,而孩子的坟墓依然被完整的保留了下来,成了格兰特陵墓的邻居。
        又一个100年过去了,1997年7月,格兰特将军陵墓建成100周年时,当时的纽约市长来到这里,在缅怀格兰特将军的同时,重新修整了孩子的坟墓,并亲自撰写了孩子墓地的故事,让它世世代代流传下去。
        那份延续了200年的契约揭示了一个简单的道理:承诺了,就一定要做到。
       正是这种契约精神,孕育了西方人的诚信观念。他们认为,人与人之间与生俱来的天分和财富是不平等的,但是可以用道德和法律上的平等来取而代之,从而,让在最初状态不平等的个人,在社会规范和法律权利上拥有完全的平等。
        可是,在中国,更崇尚的是“聪明”而非诚信。正是因为这种崇尚“聪明”的社会风气,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破坏,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彼此防范。城市楼房里家家户户都有防盗门、防盗窗,遍地都是高高的围墙,但我们生活得仍然不安全。
   
这个小故事令人深思:  一个5岁意外坠崖身亡的陵墓,后来却留存在一个国家大总统陵园里、陵墓旁,在中国这样的事情叫不叫“挡道”?

发表于 2015-7-20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gzcs 发表于 2015-7-19 05:30
本案在论坛初始阶段我同莽娃儿发生了激烈意见冲突,我们的争议的意见没有限于论坛之上的“清议”。我们走下 ...

"再次声明我不缺钱,长期在外生活得很好。关注故乡的法治建设,注册故乡论坛;个别网民质疑我收钱,请向高评分局直接举报,这是帮助高坪分局抵止论坛对其批评的最佳方式,既可解除你的猜疑,亦还我的清白。
2015年7月19日5:15时于广州工请教!"的回复:      “吃屎狗”原来是一流落异乡的流浪狗,如今锦衣玉屎了,更加视金钱如粪土,为解“市霸、村霸”们囹圄之困,论坛发声“正义”不过为“挣义”,今特发“忠义之犬”颈圈一只,以示嘉奖!被“市霸、村霸”、“吃屎狗”欺凌诓骗的屁民们,手里没有“把柄”,所有的反对意见无效,特此申明!如来佛主座下偷灯油的老鼠精,受佛光恩泽,按理当成正果,却堕入人间为精作怪,祸害人间,剧情结局是什么?特在此请教!

发表于 2015-7-20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5-7-16 22:40
整个过程,双方帖文俱如此表述。包括双方争吵的具体言语,经现场咨询群众,情况也都大致相符。

  ...

“有三人表示肯定。称亲眼目睹”,其所述情节是“郭某母亲秦某在与兰某吵架时。郭某从店内出来口出秽语,并当众掏出生殖器晃动并顶向兰某”,还是在兰某的言语刺激下掏出生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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