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遭遇强拆最新进展之六: 被迫状告政府违反《物权法》
2009年5月13日,预料中的强拆行政裁决结果出来了。毫无悬念,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不顾我们一再申明:200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3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等面积属于业主共有,第101条已经明确规定了“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断然裁决否定我们依法要求开发商按照评估价赔偿我们绿地、道路等面积的合理要求;裁决书对我们因为受到拆迁办的威胁殴打,住房长期被断水、断电、断气所蒙受的损失而提出的索赔要求只字不提,强硬裁决对我家的补偿比开发商最初制定的赔付标准还要低30%,并限令我们在15天内搬出现住房,逾期不搬,将强拆我家住房。
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裁决的主要依据是成都市政府2001年制定的《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简称88号令),而成都市88号令显然不能体现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法律精神和规定。
我们认为,在成都市88号令的相关规定与《物权法》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根据人所共知的“大法管小法,新法管旧法”的原则,成都市88号令理应无条件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明确规定!
至于裁决对我家的补偿比开发商最初制定的赔付标准还要低30%,更是蛮横无理的强盗逻辑!严重违反《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严重违反《物权法》第4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物权法》第71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的明确规定。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的该项裁决,是公然的违法裁决!
鉴于现在仍然在执行的《成都市88号令》的部分规定违反《物权法》,严重损害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为了我家的住房不被开发商强买强拆,也为了广大拆迁户今后不再被强行剥夺属于他们的合法财产,我们在准备好有关材料后,将于近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成都市政府和他在拆迁中的职能机构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在拆迁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违法裁决,严重损害我们拆迁户的合法利益。
敬请新老朋友们关注和支持我们依法维权的正义行动。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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