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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ianli09

[原创](暴力拆迁之三)强拆民房即将开始,有关官员表态不执行《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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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9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朋友们的支持!

 

   开发商定一个价买我们的房子,我们不卖,开发商就申请强制执行;我们定一个价去买开发商的房子,开发商不卖,为什么我们就不能强制执行?!

发表于 2009-5-10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与违法者抗争到底,使法律拥有最伟大的尊严,让人民的利益得以根本的保障!

 楼主| 发表于 2009-5-11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朋友们的看法很有实用价值,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09-5-13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tianli09在2009-5-8 7:18:00的发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物权法》起草人之一王轶认为,《物权法》出台的真正意图是让私人财产在与商业利益、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能得到合理、恰当的补偿。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后,行政机关将不介入协议拆迁,结果是开发商要么有高超的谈判能力,要么就要有雄厚的财力,否则就会在以后的竞争中被淘汰。

 

      现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还没有被修改,行政机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处)还可以介入协议拆迁,但是这并不等于拆迁管理处可以不执行《物权法》,可以违法裁决强拆受《物权法》保护的合法民房,谁这样做了,谁就是知法犯法!

 楼主| 发表于 2009-5-13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制拆迁实质上是强制拆迁人把他人的巨额财产通过暴力强制行为据为已有!

发表于 2009-5-13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支持房主维权,反对违法强拆![em60]

发表于 2009-5-14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咱老百姓顶起来

 楼主| 发表于 2009-5-16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遭遇强拆最新进展之六:   被迫状告政府违反《物权法》

 

      2009年5月13日,预料中的强拆行政裁决结果出来了。毫无悬念,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不顾我们一再申明:200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3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等面积属于业主共有,第101条已经明确规定了“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断然裁决否定我们依法要求开发商按照评估价赔偿我们绿地、道路等面积的合理要求;裁决书对我们因为受到拆迁办的威胁殴打,住房长期被断水、断电、断气所蒙受的损失而提出的索赔要求只字不提,强硬裁决对我家的补偿比开发商最初制定的赔付标准还要低30%,并限令我们在15天内搬出现住房,逾期不搬,将强拆我家住房。

 

      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裁决的主要依据是成都市政府2001年制定的《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简称88号令),而成都市88号令显然不能体现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法律精神和规定。

 

      我们认为,在成都市88号令的相关规定与《物权法》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根据人所共知的“大法管小法,新法管旧法”的原则,成都市88号令理应无条件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明确规定!

 

      至于裁决对我家的补偿比开发商最初制定的赔付标准还要低30%,更是蛮横无理的强盗逻辑!严重违反《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严重违反《物权法》第4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物权法》第71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的明确规定。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的该项裁决,是公然的违法裁决!

 

      鉴于现在仍然在执行的《成都市88号令》的部分规定违反《物权法》,严重损害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为了我家的住房不被开发商强买强拆,也为了广大拆迁户今后不再被强行剥夺属于他们的合法财产,我们在准备好有关材料后,将于近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成都市政府和他在拆迁中的职能机构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在拆迁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违法裁决,严重损害我们拆迁户的合法利益。

敬请新老朋友们关注和支持我们依法维权的正义行动。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六日

 楼主| 发表于 2009-5-16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制拆迁实质上是开发商通过暴力强制行为把拆迁户的巨额财产据为已有!

发表于 2009-5-17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声音是广大被逼强拆的人民的声音,希望楼主坚持下去,为中国的法制做贡献。我们永远和您站在一起!

发表于 2009-5-17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坚持抗挣

发表于 2009-5-19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之所以权威,全部在于它具有公信力。司法是因为有公信力而具有权威,而不是因权威而具有公信力。不幸的是,在21世纪的中国郴州大地,司法决斗又复活了;而且,这次的决斗不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决斗,而是当事人向司法官提出决斗请求,这在中外司法史上实属罕见。这个决斗故事的隐喻是:司法在当事人心中根本就不再具有公信力,当事人宁愿求助于虚无缥缈的上帝或者运气、体力,司法失去了居中仲裁人间是非的能力。

发表于 2009-5-21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支持楼主将维权进行到底!

不动摇、不懈怠、百折不挠、众志成城,将维权进行到底!

 

坚决支持楼主将维权进行到底!

发表于 2009-5-22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哟!支持楼主,坚持就是胜利

 楼主| 发表于 2009-5-24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衷心感谢朋友们的支持!


 

    为了我家的住房不被开发商强买强拆,也为了广大拆迁户今后不再被强行剥夺属于他们的合法财产,我们将于2009526日上午十点钟,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成都市政府和他在拆迁中的职能机构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在拆迁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违法裁决,严重损害我们拆迁户的合法利益。


 

    我们不愿意状告政府,但是严酷的现实却迫使我们不得不如此,敬请新老朋友们关注和支持我们依法维权的正义行动。

发表于 2009-5-24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加强对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的约束,杜绝现实生活中假借行政强制拆迁行为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情形。[em59]

发表于 2009-5-25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7号,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楼主| 发表于 2009-5-26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状告成都市政府的诉讼未被受理


 

    尽管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同意开发商强拆我家住房的行政裁决,主要的依据是2001年制定的《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简称88号令),可是当我们于2009年5月26日上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时,法院案件受理工作人员告诉我们:由于我们的诉讼状书中有“请求法院判决成都市88号令违反《物权法》第73条和第101条”的诉求,而四川省高院在此以前已经做出了不受理对成都市88号令提起诉讼的终审判决,因此法院不受理我们的本次诉讼要求。

    我们除了气愤以外对此无话可说,我们会在仔细考虑和修改有关材料后,继续对成都市政府拆迁管理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违法裁决,严重损害我们拆迁户的合法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新老朋友们关注和支持我们依法维权的正义行动。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而成都市88号令对拆迁补偿的规定大意是按照被拆除房屋(产权证上)的建筑面积计算。

 楼主| 发表于 2009-5-27 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注:产权证上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包含处于住宅楼外、但是在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等公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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