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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权益自己维护
别指望包青天给你打干工,他还不是领皇家的薪水做皇家的打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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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去强行拆责任人的房屋别墅,也就公平啦
在这里干嚎,无用的
来自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1号附1栋最新强拆现场照片:
来自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1号附1栋最新强拆现场照片: 没有给出任何补偿,事前不作任何通知,一切突然就发生了......
来自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1号附1栋强拆现场照片:
坚决依法维权!反对强拆!和黑心开发商斗争到底!广大群众支持你!
说得好:房子可以被推倒,维权决心永不倒——楼主,只要你是正义的,坚持到底!!!
支持你,坚持到底。
坚决依法维权!反对野蛮强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em222]
感谢朋友们的支持!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接收了我们的诉讼状
几天来一直为告状之事忙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人员最后告诉我们,由于我们本次诉讼的对象之一 —— 成都市政府在本次行政强拆裁决中没有直接的行政行为,所以不能对其提起诉讼。修改后的状纸已于2009年6月18日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接收,法院在调查后将决定是否立案。敬请朋友们关注。
夏宗云
严重关注!!!
感谢朋友的关注!告状一事法院现在处于立案前的调查之中,估计不久后法院会有说法。到时我会及时贴出,请随时留意。
拆迁办故意毁坏我家合法住房一事,我会在下一回复进一步说明,敬请关注,谢谢!
拆迁办的恶霸毁房行为事前并未得到政府的批准
现在得知,拆迁办(成都千鑫房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严重毁坏公民夏宗云合法住房前并未得到政府的批准或授权,拆迁办的这一恶霸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犯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我们已经向成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成都市金牛区拆迁科投诉,要求依法追究拆迁办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根据《物权法》第36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和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我们要求政府责令故意毁坏公民合法住房和财产的拆迁办对我们作出损害赔偿并将住房恢复原状。我们等待着公正,我们强烈要求有关方面给我们一个公正的答复!
恶人当道,法律是公正的,青天大老爷未必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