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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平安高坪

[群众呼声] 关于郭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情况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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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7 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5-8-6 23:25
既然有诸多人不解、不服,进行回应解释,本应是件好事。

但回复内容,除了强调“执法行为合法”“已审 ...

此回复重点并不是要给你解释,重点在第四条声明:对其他假借“监督”之名,企图干扰公正执法,甚至恶意攻击我局或我局民警的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对比前面平安高坪的案情通告和郭妻的帖子描述,坛友的确没有以有效的证据质疑!
基本都是以不在案发现场的郭妻的主观描述为基础来争论评说的!
有价值的质疑就两点:一是,郭妻否定的露丁丁!二是大多数坛友觉得只够治安处罚,刑事立案过重!
第一点这个没有争论的必要,这也是gzcs和其他质疑网友的主要争论点,但是都没有有效的质疑证据!
关键是郭某本人已经供述有这个情节,如果没有刑讯逼供或者诱供的证据,抓住这个说事给人的感觉真的就是是胡闹!
高坪公安分局的声明,估计主要也是对这种凭个人主观认知来批评公安执法行为言论而作的!
第二点,只适合治安处罚还是够刑事立案的问题!法律赋予刑侦预判的自由裁量权!从本案来说,郭某公共场所堵道,打骂妇女,公然露下体污染妇女!不管怎么辩解,这情节都算是恶劣!
而且事后没有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也就是没有诚恳认错!这可能也是从重从严的理由!
再说关于罚当其罪!作为刑事案件,罚当其罪这本来就不是公安局的主要职责!这是检察院和法院的职责!
大家质疑监督身边的司法机关,这也是一种社会进步!但是得依法而行!以事实和法律说话!
事实就是要有证据!不能带有个人偏执的情绪和过于主观的言论!


发表于 2015-8-7 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大家一直以来的关注和支持,平安高坪,我想说下《被人冤枉大庭广众猥亵妇女,怎么办,求救》一贴是我ysbe520发的,你们怎么能张冠李戴?你们太不负责任了,都没了解清楚,就写是GZCS发的。你们这样太不负责任的处事态度,又怎么能办好案件呢?所提的问题,你一句经复查,执法行为合法就回答了?不是说的人民公仆为人民吗?我相信公安,可我7月14号我去高坪公安分局向法制科杜主任提供证明线索时,杜主任明明就在办公室里,却要骗我说去市局开会了呢?你不想见我,可以明说啊。你这样做让我们很寒心,到晚上回家,我都没回过神来。

发表于 2015-8-7 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大家的帮组与关注。今天派  出  所约谈于我和我母亲,所  长问我母亲到底给了GZCS多 少 钱?让他这样帮助我们。我们是什么关系?这里我再次说明一下:感谢GZCS胡老先生无私的帮助,他是一位热心的网友,他没收我们一分一毫的钱,他连水都没喝我一口,反倒开着自己的车子顶着炎炎烈日陪我走访各个单位机关。他的家境非常好,本该享受天伦之乐的他,怀着一颗正义善良的心热心的帮助我和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千言万语只有一句感谢,这里我再次感谢GZCS胡老先生以及每一位关注过的网友,感谢!

发表于 2015-8-7 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ysbe520 发表于 2015-8-7 00:36
感谢大家的帮组与关注。今天派  出  所约谈于我和我母亲,所  长问我母亲到底给了GZCS多 少 钱?让他这样帮 ...

为什么我上一个回复还没审核出来呢?

发表于 2015-8-7 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ysbe520 发表于 2015-8-7 00:38
为什么我上一个回复还没审核出来呢?

根据个人的有限经验给你一点善意的建议:
如果不在意判决后果,你可以不当回事,继续在论坛闹腾!
如果不想你老公判刑!你现在应该做点有实际有用的事!
有网友已经提醒你了!
在这论坛闹腾越大和越久越对你不利!
因为你没有有力的证据!
你就找个中间人给兰某说和说和,让她敲诈当然不行,
适当赔偿一点医药费,服个软认个错求得谅解!
争取不提起公诉!或者判缓刑!
现在案件已经转到检察院了!时间对你来说非常紧!

发表于 2015-8-7 01:15 | 显示全部楼层
8月6号晚上8点半钟,派 出 所 彭 所长与 沈 警  官约谈于我时,我问沈警官:你们公 安 分  局那个回帖怎么说的?掏出来晃动到起顶向兰某,如果掏出来晃动到起顶的话,那整个市场都知道了,整个市场都要传交了。沈警官说:天呢,那你 老公那个有好大哦?我想了几个小时也不知道沈 警  官要表达什么意思?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7 07:46
哈哈,别个说得也有道理,整个市场都看到的话那是要何等的庞然大物哦哈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7 07:56
传开都是私下传嘛,哪个瓜娃子当到你说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7 08:02
哎,都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

发表于 2015-8-7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5-8-7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懂。知错就改才是好同志。你做到了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8-7 09:45
都心里不踏实。

发表于 2015-8-7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恶心的人,办了恶心的事;又毫无任何敢作敢当的勇气,支持警察依法严办.

勿以恶小而为之;综观当前中国愈演愈烈之校园暴力,完全就是受社会渣滓的影响.

发表于 2015-8-7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恶心就吐 发表于 2015-8-7 00:13
此回复重点并不是要给你解释,重点在第四条声明:对其他假借“监督”之名,企图干扰公正执法,甚至恶意攻 ...

      就现行中国法律而言,量刑的弹性确实相对较大,不是影响较大的恶性刑事案件,确实家属积极赔偿,取得对方原谅,和涉案者的态度都会影响量刑,但罪与非罪的认定相对还是明确的。
      此案如果按殴打受伤程度定罪寻衅滋事罪,要件是两人以上轻微伤,显然不够立案标准,如果按事件情节定罪,显然兰某在使事件升级中有明显过错,加之双方当事者小商小贩身份,还有整个事件的因果关系,同样不够寻衅滋事罪的立案要件。如果按裸露“鸡眼”立案,情节确实严重,则可能按猥亵罪立案。罪与非罪的最终认定是要看是否构成立案要件,而不是看家属与事件当事者事件之后的态度。
      综合以上情况,郭某如果真的裸露了“鸡眼”,其行为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要件: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郭某顶格治安处罚拘留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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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7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恶心就吐 发表于 2015-8-7 00:13
此回复重点并不是要给你解释,重点在第四条声明:对其他假借“监督”之名,企图干扰公正执法,甚至恶意攻 ...

重点在于有人发帖点了局长的名,要单挑。

平时管你闹起天闹起地,不甩就是不甩。但提了领导的名,情况就不同了,都懂的,现在的领导怕出名。所以迅速回应,避免麻烦。

不过给人一种很瓜的感觉。

发表于 2015-8-7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5-8-7 10:53
重点在于有人发帖点了局长的名,要单挑。

平时管你闹起天闹起地,不甩就是不甩。但提了领导的名,情况 ...

莽老弟适时把现场调查18名现场群众录音经过变音处理晒出来?特别是确定露“鸡眼”的3人录音,感觉信息量很大,大家来推敲推敲。

发表于 2015-8-7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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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7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市井屁民 发表于 2015-8-7 11:05
莽老弟适时把现场调查18名现场群众录音经过变音处理晒出来?特别是确定露“鸡眼”的3人录音,感觉信息量 ...

我对我的所有言论,负完全责任。但我不想再参与到这场争执中。如果私人有兴趣,可以找我交流,可以找Gzcs或郭家人交流,或者自己独立调查。毕竟,有调查,了解基本事实,才有发言权。

发表于 2015-8-7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恶心就吐 发表于 2015-8-7 01:04
根据个人的有限经验给你一点善意的建议:
如果不在意判决后果,你可以不当回事,继续在论坛闹腾!
如果 ...

      这案件关键点就在最近,检察院起诉与否,如果检察院提起诉讼,案件坐实。公检法都是一家人,谁都不愿打谁的脸,案件到今天这种程度,三家基本都会通气。判实刑不可怕,大起胆子也就判个拘役或者6个月有期刑期,判决生效基本上刑期已满,按照郭家老婆现在状况,应该要上诉。最阴的招是判1缓2,这是对于郭家而言最怕的事,上诉郭某继续呆在看守所等待二审判决,想马上释放不上诉说明你郭家认罪服法,郭家委曲求全,扇了我等屁民的耳光,关键是使更多的人赢得了面子。

发表于 2015-8-7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市井屁民 发表于 2015-8-7 10:47
就现行中国法律而言,量刑的弹性确实相对较大,不是影响较大的恶性刑事案件,确实家属积极赔偿,取 ...

比对法律条款的规定,我跟你有不同的理解!堵路、打架、露下体,如果按照每个单独的行为去对应法规,
只跟治安和猥亵罪挂钩,这样不合适!

这一系列的行为出于一个人,而且在公共场所!
这种行为危害的主体是一种公共秩序!而不仅仅是兰某!
这也是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行为的区别!
你的理解偏重于把郭某的行为归为对兰某个人的侵害了!
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是对具体不特定个人的侵害,
兰某只是遇到了,如果不是兰某,完全有可能是其他任何经过市场的人,
因郭某堵路发生被打骂被侮辱!
事后对被害人的态度也是侵害人认错态度,事关此人的再次实施此种危害行为的信用度!
当然由其来决定司法机关的处罚力度,符合法治原则!
再说,现在还不是争论“罪与非罪”的时候!预判为刑侦立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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