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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hzxdcdgy

歹徒斧头劈门 剪断电线 郫县政府不闻不问!(郫县人民政府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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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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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4141414141在2009-7-30 13:24:00的发言:

 

直面基层腐败:中央密集部署和强化县级纪检监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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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官不为民做主,

不如回家卖红薯。

【七品芝麻官】

 

  从五部委联合下文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到首次在京对全国县纪委书记进行集训;从经费保障,到“一把手”由同级党委副职一级的干部担任,等等。今年以来,中央罕见地就加强地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提出一系列新要求新举措。
    强化县级纪检监察力量,折射出当前中央层面的保稳定新思维。近年来,基层腐败、群体性事件有上升趋势,县级纪检监察机关面临的任务更加繁重。中央此举意在从基层反腐角度预防群体性事件,在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上打开新局面。

发表于 2009-8-2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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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从六月初到现在7月底我们向郫县政府反映得到的回答,这回答还出现了错误,57=48   26<22的情况,就这样的状况下也不见政府机关给予解释和说明。天天新闻报道的中央关于领导的问责制度,在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是不起任何作用吗?难道他们误读这是中央的做秀行为吗?不然怎么解释对于西汇公司所做所为,郫县政府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难道两者间的关系就那么不容易拨开吗?看来只能找有关部门核实一下了。

发表于 2009-8-2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的地方的拆迁办公室,看上去是一个行使政府权力的机构,摇身一变马上又变成直接的拆迁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这种定位上的不清楚,再加上在拆迁运作中,有的拆迁行为笼罩上一层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壳,瞬时变得很冠冕堂皇。这种做法不但侵犯了老百姓的利益,也使得拆迁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发表于 2009-8-2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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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4141414141在2009-7-31 23:44:00的发言:

政府应对网络舆情能力,成绩不喜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25日公布了上半年中国10个地方应对网络舆情能力排行,成都以“蓝色警报”位居第一,石首以“红色警报”垫底,另有1个“蓝色警报”、4个“黄色警报”(有待进一步加强)、3个“橙色警报”(存在明显问题)。鉴于人民网的官方媒体背景,这个排行榜可以视为官方发布的对部分地方政府在网络事件中危机公关能力的半年考成绩。石首“众望所归”,以负2.65分领得唯一一个“红色警报”。当日上午,在“石首事件”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纷纷丢了乌纱帽,实为巧合

  排行榜显示,石首在“政府响应”、“信息透明度”、“政府公信力”、“动态反应”、“官员问责”等5个指标中均获得负分,仅“恢复秩序”一项拿到了0.64的低分。在网络高度发达的当下,石首市党政在这次突发事件面前既“无知”又“无畏”还“无视”,依然通过“瞒报”等手段封堵舆情信息,丢失处理的最佳时机,表现出极强的滞后性;并通过滥用警力等基层常见手段强势介入,造成民众与政府对立,引起局面失控。其表现出来的应急反应能力与信息化时代完全不合拍,可视为信息时代的“文盲政府”,足以引起各地方政府的深刻反省。

  成都在应对“6.5公交车燃烧事件”中表现较好,以26.77高居榜首。一些地方报媒在25日的报道中对成都报以溢美之词,将人民网发布的“蓝色警报”替换成“蓝色表扬”,似乎这就是各地方政府处理危机的榜样。而事实上,人民网给的结论是“政府应对总体较为得体(蓝色警报)”。专家点评称,成都处理得当最主要在于反应迅速和公开透明,让流言迅速失去了市场并赢得了人心、安抚了民心。

  大抵了解网络力量的网民都会认为在突发事件面前,面对汹涌的网络民意,“反应迅速”和“公开透明”应该是政府最起码的举措,因此我们只能给成都打个及格。尽管如此,成都的做法的确也值得各地政府尤其是地市级、县级政府好好学习一番了,但成都并不具备榜样价值,政府还可以做得更好。

  在社会矛盾日益频发和突出的当下,应急反应能力(或时下流行的危机公关能力)已经成为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应急反应能力的缺失往往会被视为执政能力的缺失,从而导致人心背离。

  面对危机,信息发布不及时、遮遮掩掩,就势必引起群众猜疑和不信任;警力等各种公权力使用不当就势必引起官民对立甚至流血冲突;后续处理不跟进就难以赢得民心并伤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近年来的网络事件表明,其实民心易失也易得。如果地方政府积极一点,主动一点,身段放低一点,为群众多考虑一点,及时介入、透明信息、公正处理(网民或者说群众的要求其实很低,一要真相二要公正),就很容易赢得群众喝彩并受到拥拥护,如此变“官民相耗”为“官民相拥”,大大地节约了社会成本,并维护了政府的公信力。

  一个社会,随时都有可能出现这样那样的危机,有天灾也有人祸,而此时政府处置事件的及时性、透明性、公正性往往会成为调和社会矛盾、化解危机的关键因素。人民网公布的“成绩单”虽不喜人但已见进步,各地政府当对照检查,恶补应急反应能力。

发表于 2009-8-2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郫县政府的腐败还是西汇公司的无赖?是党的剥削还是地方官商勾结呢?不然怎么会出现暴力事件至今未能破案?调查回函出现致命的错误?问政府的直属企业西汇公司要政府委托书,为何不能正面回答呢?要政府官员来参与拆迁工作为什么又不行?问其从居住的老宅地到离中心很远地方的属于异地,就近,还是原地搬迁都不能定位呢?太多的不明白了。只觉得住的好好的我们,为什么还要给额外的钱被动的去改变自己熟悉的环境呢?

这事没完,我们在家等着受政府委托的西汇公司,对大多数没有搬迁的用户实现强制拆迁。血总是要流的,流血又怕什么呢?

天下为公,人民最大!!!!随着时间的迁移会得到很好的验证。

7月27日来了西汇公司来了几个人,给我们住户开了会,均没有一人带证件上岗。并且带给我们最大的礼物就是-------报纸上复印的强制拆迁,简直是......这么恶劣的事情都不能引起我们有关部门的关注,真的不知道爱国该从哪里爱起,老百姓很现实的。




发表于 2009-8-2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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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panliiuluo在2009-7-29 12:42:00的发言: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发表于 2009-8-2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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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tianli09在2009-7-31 9:01:00的发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发表于 2009-8-2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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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烈火中永生在2009-7-29 9:21:00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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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呼吁:郫县政府掀开面纱,来的群众中间,解决群众问题!!!

在2009年7月27日西汇公司来小区,告诉西都小区的住户,此地拆迁是受郫县政府的委托,此所有行为时政府行为。【当时就有住户说:“怪不得剪断电线都没人来管,都不敢来安装,原来是因为有那么大的靠山”。】作为小区的住户虽然不相信,但是由于他们说的信誓旦旦的,又想到那天代表去西汇公司开会时,他们也表达过这样的意思:“你们那从2006年到现在拆迁都没有拆完,换做任何开发商是拖不起”。言下之意就是此地拆迁最大靠山就是政府了,所以拖的起。由此我们不得不把他们所说其行为和政府有关的可信度,提升几个百分点。但又始终相信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是为人民说话的,是为人民谋福利的。故此强烈呼吁郫县政府部门涉入此事,给老百姓一个让人信服的方法。并且给出一系类问题回答,相信这正是国家倡导的一种精神。谢谢!!!

发表于 2009-8-2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问责风暴一再升级 群体性事件倒逼制度出台
我爱你中国

百灵鸟从蓝天飞过
我爱你,中国!我爱你中国
我爱你春天蓬勃的秧苗
我爱你秋日金黄的硕果
我爱你青松气质
我爱你红梅品格
我爱你家乡的甜蔗
好像乳汁滋润着我的心窝
我爱你中国
我要把最美的歌儿献给你
我的母亲,我的祖国.我爱你中国
我爱你碧波滚滚的南海
我爱你白雪飘飘的北国
我爱你森林无边,我爱你群山坞
我爱你淙淙的小河
荡着清波从我的梦中流过
我爱你中国
我要把美好的青春献给你

发表于 2009-8-2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华网友 发言时间 :2009-08-01 10:47:16 网友来自 :59.41.248.*
只为自己谋利益,不为群众谋利益的,该死!!!

发表于 2009-8-2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买拆迁安置房还是商品房
悬赏分:50 - 解决时间:2009-6-24 14:41
我现在有机会买一套万裕苑的拆迁安置房,价格房型都不错,可是考虑到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非法性,又有点不敢下手,担心以后出纠纷。本来我是打算买商品房的,钱也足够,可毕竟还是要贷款的。
谁能帮我分析分析,要不要买拆迁安置房。 
问题补充:
这个安置房是从个人手上买的,要买的话,房产证不是我名字,至少现在无法过户。我不想等了,无锡的房价已经在开始涨了,打算马上下手买商品房。
最佳答案
安置房几年之内是不可以上市交易买卖的,必须在几年后(这个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房管部门)缴纳契税(1.5%/3%)、土地出让金(10%)、印花税等才可以转

发表于 2009-8-2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性质一样吗?
悬赏分:30 - 解决时间:2008-1-16 19:55
我亲戚家在南京,正面临拆迁,亲戚身体常年生病,以后需要卖房治病.我想了解一下:如果是经济适用房要急需卖掉的话,政策上有什么限制性规定?如果是拆迁安置房又如何呢? 
最佳答案
经济适用房需要五年以后才能上市,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就是所谓的买地钱,政府有优先收购经济适用房权利,但回收价格较低。拆迁安置房如果是房地产开发商行为,是对拆除你原有房屋的补偿或者叫置换,你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办理全产权房产证,如果你非常着急用钱可以不用等房子完全办好,而只将享受置换的新房的权利卖给开发商或者需要房子的人,这个是不受限制的,但最好在签订合同后去公证一下。如果拆迁行为是政府,政府将拆迁后的土地用于公益事业,就要看你原房屋的产权了,如果是全产权就应给给你置换全产权的商品房,如果是村产(集体土地上盖的,村民所有的)则政府一般按照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对待,各地的不一样,你最好到房管局咨询一下。 

发表于 2009-8-2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安居房的区别
悬赏分:0 - 解决时间:2006-3-14 11:22
 
提问者: BLMM - 童生 一级
最佳答案
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住宅;要体现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便利的原则;布局要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建设标准要根据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结合市场需求确定。 
    现阶段,经济适用住房的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由政府提供专项用地,通过统一开发、集中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二是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拟作为商品房开发的部分普通住宅项目调整为经济适用住房;三是单位以自建和联建方式建设的,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经济适用住房。 
安居房包括按规定出售或出租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职工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
拆迁安置房需具备三个条件:1、符合设计规范;2、每套房屋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3、要符合国家安全和技术标准,具体说要有房屋验收合格证 ,所有的证照应齐全,

发表于 2009-8-2 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济适用房需要五年以后才能上市,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就是所谓的买地钱,政府有优先收购经济适用房权利,但回收价格较低。拆迁安置房如果是房地产开发商行为,是对拆除你原有房屋的补偿或者叫置换,你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办理全产权房产证,如果你非常着急用钱可以不用等房子完全办好,而只将享受置换的新房的权利卖给开发商或者需要房子的人,这个是不受限制的,但最好在签订合同后去公证一下。如果拆迁行为是政府,政府将拆迁后的土地用于公益事业,就要看你原房屋的产权了,如果是全产权就应给给你置换全产权的商品房,如果是村产(集体土地上盖的,村民所有的)则政府一般按照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对待,各地的不一样,你最好到房管局咨询一下。 

发表于 2009-8-2 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拆迁分两种形式,一是城市房屋拆迁,是指持有国有土地证的房屋为城市房屋拆迁,具体实施办法可以根据《国务院305号》条例实行,二是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是指持有集体土地证的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用属于城府行政行为,一般由国土资源局征地处来实施,征用的土地一般做为城市储备用地,根据城市发展的需求来确定土地的使用性质,但是现在国家对于农用地的征用严格控制,大面积的征用土地需要国土资源部批准。
   一般安置房的土地属于国有划拨土地,是无偿使用,安置房的土地使用证上面会注明“划拨”,所以价格会比商品房低,安置房的房产证上面的也会注明是“安置房”或“经济适用房”,像这种享受政府政策的房屋,一般会规定几年之内不允许过户和交易,规定由当地政府制定。
   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是为了解决城市居民最低住房要求才建设的,如果人均住宅面积超过标准,就在不能享受此内住房,如果是拆迁补偿协议上没注明,并与当地规定不重复可以就征地拆迁来享受安置房,最终以征地拆迁补偿协议里的协商事项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 2009-8-2 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买是可以买到一定的关系,但能买完吗?

发表于 2009-8-3 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济适用房需要五年以后才能上市,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就是所谓的买地钱,
政府有优先收购经济适用房权利,但回收价格较低。
拆迁安置房如果是房地产开发商行为,是对拆除你原有房屋的补偿或者叫置换,
你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办理全产权房产证,如果你非常着急用钱可以不用等房子完全办好,
而只将享受置换的新房的权利卖给开发商或者需要房子的人,这个是不受限制的,但最好在签订合同后去公证一下。
如果拆迁行为是政府,政府将拆迁后的土地用于公益事业,就要看你原房屋的产权了,
如果是全产权就应给给你置换全产权的商品房,
如果是村产(集体土地上盖的,村民所有的)则政府一般按照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对待。

发表于 2009-8-3 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拆迁分两种形式,一是城市房屋拆迁,是指持有国有土地证的房屋为城市房屋拆迁,
具体实施办法可以根据《国务院305号》条例实行,
二是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是指持有集体土地证的房屋拆迁。
集体土地征用属于城府行政行为,一般由国土资源局征地处来实施,征用的土地一般做为城市储备用地,
根据城市发展的需求来确定土地的使用性质,但是现在国家对于农用地的征用严格控制,
大面积的征用土地需要国土资源部批准。
   一般安置房的土地属于国有划拨土地,是无偿使用,安置房的土地使用证上面会注明“划拨”,
所以价格会比商品房低,安置房的房产证上面的也会注明是“安置房”或“经济适用房”,
像这种享受政府政策的房屋,一般会规定几年之内不允许过户和交易,规定由当地政府制定
   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是为了解决城市居民最低住房要求

发表于 2009-8-3 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安置房几年之内是不可以上市交易买卖的,
必须在几年后,缴纳契税(1.5%/3%)、土地出让金(10%)、印花税等才可以转让

 

发表于 2009-8-3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需要和谐,政府积极的行政是社会和谐的关键,行政行为不得力,或者不作为都是引起群体事件的直接原因,罗兰的事在各大媒体、网络、论坛上已经引起热论一年多了,购房人四处信访,政府部门也迟迟没有有效措施出来,1400户业主无家可归,这个社会事件正在酝酿中,一旦爆发,我们可以想象,贵州瓮安、云南孟连、四川汉源、湖北石首式的事件将再次发生,甚至规模更大,光是1400户就涉及上万人,到时党还能说他们是“不明真相”的群众吗
 
所以,内蒙古包头网友认为成都市政府在玩火,在给国家添乱,在给老百姓添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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