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交通事故只要肇事双方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永远都是机动车全责,因为机动车有保险(至少交强),非机动车是弱者,受法律优先保护的,这是铁的定律,大家不用鸣不平的……逝者已逝,我们理解其亲属的心情嚒?车主的不幸,又有多少真正理解体会呢?但此案本人以为有几个疑问请教:其一车主停车于临时停靠点,并非违章违规停靠后开车门造成的事故。就此一点就不能判定次事故是车主停车开车门造成的,承担全责。其二国家并没有法律明确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所谓电动自行车指有自行车踏板哪类吧?电动车有没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三车主开车门没注意电动车是有责任,但电动车没有视角盲点的情况下,而且电动车时速达到多少后撞击车门才能使人重伤不治,电动车就一点责任都没有?希望专家解答?其三事故发生后车主支付过医疗丧葬费用,而且车在停止的情况下发生事故能判决车主交通肇事罪吗?其四60多岁的老人医疗,丧葬,死亡赔偿金,伴侣抚养费等等,怎么算也没那么多吧???而且是因为知道车主购买了相关保险后,其亲属才起诉车主和保险公司的,神马用心…综上,本人以为有可能是交警恐吓,诱导等等让车主签字责任认定书,有可能法官应再教育或违规,有可能另有内幕吧。建议车主寻求法律援助吼上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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