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对邻水县公安局及相关人员
涉嫌非法拘禁熊亮不予立案的复议申请书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贵院根据邻水县公安局移送邻水县公安局涉嫌非法拘禁熊亮的案由进行审查,从而认定邻水县公安局是单位,不能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主体,于是根据《刑诉法》第86条规定不予立案。我认为贵院不立案理由不充分,不立案实为不妥,现根据贵院不予立案通知书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复议,理由如下:
1、贵院在审查邻水县公安局及相关人员涉嫌非法拘禁熊亮一案时,不应只对邻水县公安局移送案件中所认定的涉嫌罪名进行审查,而应包括报案人的材料一同进行审查。
2、贵院在审查邻水县公安局及相关人员涉嫌非法拘禁熊亮一案时,应着重详细审查邻水县公安局私下请人对熊亮所作的秘密非法的虚假司法精神病鉴定,这样才能实质判定非法拘禁熊亮能否立案。因邻水县公安局强行绑架熊亮到精神病院去进行残酷摧残203天,这早超了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所规定的48小时。
因熊亮无过错,故邻水县公安局无资格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无权鉴定。作熊亮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内容明显失真,程序明显违法。而贵院有的人员与我方交谈中明显站在已违法犯罪的邻水县公安局立场,硬要采信邻水县公安局强行绑架熊亮去非法关押为“治病”,是邻水县公安局对下属的关爱,这我没有说的。那请贵院反向思考一下,如邻水县公安局如不对熊亮“治病”,不“关爱”,受害吃亏的应是熊亮及其亲人。而现在却是,如推翻邻水县公安局的“治病”、“关爱”,到时应是邻水县公安局的相关人员将要受到法律的惩罚。故如贵院要采信“治病”、“关爱”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因熊亮无任何案件,即使邻水县公安局要强行弄去“治病”也只有当时熊亮有生命危险的特殊情形才行。即使此情形成立,那把熊亮强行弄到精神病院后,如熊亮或其亲人反对住院或要求出院,那医院和邻水县公安局就应立刻无条件放熊亮出院,那为何要关203天之久!
说一下“关爱”,按邻水县公安局的“关爱”逻辑,其克扣熊亮福利待遇也是“关爱”,震惊全国的佘祥林案、滕兴善案、岳兔元案(因受害人的死而复生而使冤案得以发现)和王树红案、聂树斌案、李明久案(因真凶的发现和认罪而使案件得以重新审理)都应是“关爱”,现纠正干吗?“关爱”还有错?怎么这些受冤人都不领“关爱”之情!怎么全国还有这么多人民不理解这类“关爱”!
借一网民的说法,到底谁是“精神病”?其实,“地球人”都知道……
3、人不犯罪,单位能犯罪吗?单位犯了罪,如没有人犯罪能行吗?如单位犯罪不能被追究,那就算了,但个人犯罪就没说头,该追究就追究,故请贵院重新进行审查,也请贵院手不要软,尽快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算是题外话)贵院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日期即是法律所规定的最后期限,实际是到最后期限时,我亲人来贵院要不予立案通知书却没发出,这说明实已超期。从贵院审查不予立案的理由看,答复竟要这么长时间,贵院如这样去打击违法犯罪,那大家都可想象我县的违法犯罪不知有多猖狂!
申请立案复议人:熊筱天
200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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