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
请教两个问题,一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问题.耕地承包30年不变这个政策是否适用于这个政策出台后去世的人;二是关于89年我们老家生产队转让耕地,获得补偿金,当时要求分配,但是基层干部未经过村民拿去借贷,利息作为全生产队的一些税金补偿.现在国家对农村免除农业税后,群众要求分配当初的补偿金.但是钱已经有大部分已经拿不回来了.损失的这部分补偿金本金,基层干部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剩余的一小部分,现在干部们说要按照现在的人口分配.89年以后迁出户口和死亡的人不能分配.这个做法我知道是违法的.但是,我现在应该通过怎样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现在我家要求不退还我已经去世的奶奶的耕地承包权,有无法律依据!谢谢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