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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8-2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sch107,

同意您的分析,企业单位无行政执法权,此种说法欠妥,建议和单位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

发表于 2005-8-3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话在这里不方便讲,但是我觉得但是很冤,我因为睡不好觉而去医院检查,我的家属因为受医生的误导,将我送进住院,就这样掉进了虎口,他们(医生)不信任我说的每一句话,也不给我做有证明力(证明我确实患的是这种病)的检查和有力的分析,只是他们没有错,他们听不进我跟他们的解释和说明,在里面就是强逼我吃精神病药物,将我与那些看起来很可怕、一点也不熟悉的人关在一起,我觉得很压抑也很恐惧,因为我觉得我的人格已经不在,我“享受”的是精神病待遇。病房里有好些人对我不友好,他们的许多人都很压抑,在这种情况下又可能会导致互相伤害,一点安全感也没有。里面的“关押”环境很糟糕,医生视我为精神病人,对我很粗暴,我很害怕他们收拾我,要是这样,我在里面是没有办法的。医生(我觉得他们没有良心)在我无法休息好的情况下不允许我白天睡觉,而晚上有休息不好,其实在里面我怎么休息得好呢?连续的不睡好觉导致我遭受严重的精神刺激,几乎吃不下饭,恶心呕吐,几乎精神上接近崩溃,觉得身体已经不堪折磨。他们不允许向家里打电话或进行其他方式的联系,事实上也没有条件去联系,医生说只有他们才有权利通知家属,我们不可能在他们不同意的情况下给家属通电话,而且他们诱导、威胁我,暗示我的家属已经在嘱言上签字,暗示我他们的责任。我在里面听到很多可怕的传言,例如医生一般不轻易允许“病人”出院,有些病人在医院里因为心脏病等死亡,医生是如何巧言令色挽留“病人”的,很多病人出不了院,里面每天只有不到10元的药给病人吃,然而每天的费用要高到100元以上,这就是他们把病人当作摇钱树的原因,一旦他们把病人诊为“精神病”,特别是有医保的,命运就悲惨了。里面几乎就是对人实行“监禁”,病人高度集中在里面。许多的病人,不光是我,在里面早也是度日如年,但得不到出院。里面的很多人情况很糟糕,眼神呆滞,就有点像死人一样,依我的观察和体会,在里面确实很难接受折磨,时间长了我可能我也会成这样的,那样场景很可怕的。按他们的疗程(一个疗程3个月,第2次住院一般要6月以上),人可能早就受不了,家属可能看了以后都会害怕。他们的许多记录和医疗病历不知道是怎样做出来的,他们不允许自己看病历,反正我是一无所知、而且不容分辩的就被他们“医治”的痛不欲生,后来侥幸带口信回家里,家里才觉得不对,在医院不怎么同意的情况下把我接出医院,我得到侥幸逃脱。后来,我经过好几个月的调整,才基本恢复过来,其实我睡不好觉,可能是由感冒引起的身体不适引起的,一点也不是他们说的精神分裂症,我现在不吃他们给我开的精神病药身体才基本恢复健康。

发表于 2005-8-4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们辛苦了!支持你们的活动!

发表于 2005-8-6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真诚的请教律师一个刚发生的问题。放暑假了,为了能提高教学质量,明年能有更多的时间去复习迎考,一个农村初中让初三的学生在假期补20天课,收取了补课费50元。结果,在补课中,一个学生放学回家的路上去洗澡淹死了。我想问问,这件事中,学校有什么责任?特别是有民事责任吗?谢谢,希望能尽快回复,不胜感激。

发表于 2005-8-7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律师:你好!
   四川省安岳县北坝村一社失地农民向你咨询:
我社原有土地351亩,其中菜地92亩,粮耕地259亩。1993年县政府经济技术开
发区管委(现由国土局管),征用了本社92亩菜地先后卖给开发商建房,政
府付给每村民800元征地补尝费,并将村民农转非。余下259亩土地
未办任何征地手续,未给任何补尝。2002年县委县府带上千执法人员强行入场,至
今有几十亩地仍在出售开发。政府少征多占,强行占地的依据是:1995国土(籍)字第
26号第十四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拆消,或其人口全部转
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视为国家所有”的规定,故其余259亩
就不办征地手续,也不给任何补尝,即视为国有。请问这一规定是否与国家国
土法相违背?政府依据上第十四条规定,强占土地是否合法?多年来,村民们对政府少征多占不服,
加之农转非没有什么好处,告状连续不断,近期决定起诉县国土局,补办征地手续,补尝超面积费用,
不知这一起诉是否合法?我们将怎么办?
请网上回复,或电话指教,谢谢!电话:0832-4540125联系人:李光宜
                                                            2005,8,7
 楼主| 发表于 2005-8-8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124楼

乐忧,你好!

关于你提出的问题,我们的意见是:学校不承担责任。其主要理由是:根据你陈述的情况——即出事学生是在离开学校后自己去洗澡的时候发生事故的,这个时候学校不应承担“管理”、“保护”等相关义务;并且在一般情形下,初中生离校返家的途中,学校不承担“组织”、“护送”等责任。因此,我们认为学校对于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

相反,从该学生(初中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来看,其应当知道下河洗澡所具有危险。在能够认知的情况下,仍然实施该具有危险的行为的,其后果也不应由学校承担。

发表于 2005-8-11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乐忧在2005-8-6 23:05:00的发言:
真诚的请教律师一个刚发生的问题。放暑假了,为了能提高教学质量,明年能有更多的时间去复习迎考,一个农村初中让初三的学生在假期补20天课,收取了补课费50元。结果,在补课中,一个学生放学回家的路上去洗澡淹死了。我想问问,这件事中,学校有什么责任?特别是有民事责任吗?谢谢,希望能尽快回复,不胜感激。

但是据说,学校是不让补课的。

如果在补课期间出了事,正是很多学校最担心发生的事情。

发表于 2005-8-16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律师如果信访超过2个月不回答,那我们作为信访人可不可以直接到上级去信访?是否可以告相关单位不作为?
发表于 2005-8-16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你好:

我朋友在一家大型商场的分场工作9年了,到今年12就进入第10个年头.一直以来他们的合同都是半年一签,今年7月中旬商场和他们签订了下半年(7月1日-12月31日)的合同,而就在7月底的时候分场办公室却突然通知他们改合同,重新签一份7月1日至9月31日的合同,只说是以前的那份合同总部不给盖章.因为商场目前效益不好,已经裁掉近100名员工,他们知道此举的目的何在,也知道劳动法规定1名员工在一家企业连续工作10年的话,企业是没有权力无故中止雇佣关系的,但是他们不知道如果不签这份合同的话会给他们带来何种后果(失去工作是肯定的),也就是有些什么保障.

企业的这种做法太伤员工的心了,他们都是快到30的人,也就是说他们把他们的青春都给了这家商场,这家过去号称"买得不满意就退钱"的商场,这家曾经风光无限如今被贪污腐败份子毁了的商场-人民商场.

希望律师能回信指明一个方向,让他们有个参考,他们是一群无助的人.

发表于 2005-8-16 04:25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权律师,您好!

咨询一事:行政诉状中除起诉行政主体外,能否再同时将一个具有利害关系的非行政主体资格单位列为第三人?

(目地在于要两者自己当庭分辩,确认谁是承担责任义务人。)

发表于 2005-8-16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同志们,辛苦了!我虽没有什么律师牌,不过法律还是知道一些,但我始终难以明白:幼女新解释的问题在哪里?如果说错是错在哪里?如果说坏又是坏在什么地方?

反正我看这个新解释就是不顺眼;

 楼主| 发表于 2005-8-16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西康冷雨,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因此可以将其列为第三人.

发表于 2005-8-17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罪犯被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同时法院宣告暂以间外执行,但明显不符合间外执行的条件,(只有一张胃镜检查报告单),是法院法官在徇私枉法,但现在三年时间己过(2000年1月判的),是否能重新收间执行?还是怎么办?能否追究法官的徇私枉法责任?请给解答!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05-8-17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YSDYB,你的问题《信访条例》具体有规定。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对第二个问题,我的意见是,根据目前《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信访不属于可以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只能向上级部门反映

发表于 2005-8-18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5-8-18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单位平时有夜班和早班,早班早上七点就得到,夜班晚上十一点半才下班

那么早上出门六点就得出门,晚上到家时差不多一点了。

我想请问一下各位律师,如果在上下班时间里出了事,谁负责?

如果事情出大了,比如被人因抢劫砍伤或砍死,单位负得起这个责吗?

不知道是否有明文规定,女士上下班的时间不能太早或太晚。

我每天下班回家真的非常害怕。

发表于 2005-8-18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律师们:

旅行社能实行租赁经营吗?

近来我找到一份工作,但是单位只与我签订劳务合同,而不签劳动合同,这合法吗?

[em01]

发表于 2005-8-20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问律师:

成都的"五路一桥"费收得合理吗?

如果不合理,能打官司告他吗?

如果能,你愿意打吗?

发表于 2005-8-20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热烈欢迎!!!

 楼主| 发表于 2005-8-22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136楼:

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员工上下班途中出事的,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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