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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忱为网友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有问必答、及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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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3 0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觉得这种方式不失为一种好的普法方法,希望各位律师坚持不懈、不要半途而废,“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嘛。另外,楼上有几位好象有点过敏了,是不是有过惨痛的经历呀,说来听听?

发表于 2005-6-23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几位律师为我们义务解答,利用工作之余,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已经很让人感激了.

大家相互理解一下

发表于 2005-6-22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置顶两个同样的回复帖,移动的个个问题都在回答,而你们却一直在给自己打广告?

版主为什么还要置顶?

请拆下去!

[贴图]五.一节最后一些照片在这里

[贴图]五.一节最后一些照片在这里

[贴图]五.一节最后一些照片在这里

[贴图]五.一节最后一些照片在这里

发表于 2005-6-22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他们的这种举动和精神应该严重支持才对,

无论他们是出于什么目的,还是在为广大法盲排忧解难啊!!

[em03]
 楼主| 发表于 2005-6-22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方便网友及时得到法律咨询,我们还利用在线QQ的方式答疑!

1、在线QQ——QQ号:445455516

2、在线QQ群——QQ群号:四川律师维权在线QQ群(一):8732613 四川律师维权在线QQ群(二):12023133

热忱欢迎广大网友加入我们的QQ群!

发表于 2005-6-24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混乱的世界,已经没有什么让我可以尊敬的行业和机构,唯有律师,能给我们疲惫的维权路上指引方向.

发表于 2005-6-23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让律师们更方便更快捷的了解大家的情况,回答大家的问题。

请大家注意:

1,不要重复发帖。

2,简要在此帖里说清楚情况,然后像6楼那样给一个链接。

发表于 2005-6-23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同志:

请问安岳工商局对以下个体户,罚款是否合法?????

发表于 2005-6-23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5-6-26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于2003.12.18被宜宾市公安局以诈骗刑拘、2004.2.27日被宜宾市翠屏检察院批准逮
  
捕!后经二次补充侦察后又以职务侵占对我提起公诉!经过先后四次开庭审理质证后事实证明起诉内容绝大部分不是事实!是典型的公安机关非法介入经济纠纷!于是检察院又以证椐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并让我办理取保候审!至此我被关押了三百四十七天经历了二次补充侦察二个罪名后获得了初步自由!取保候审期满后通知我办理了解除取保候审书并口头上说以撤销案件!我被抓时他们扣押了我价值一百多万圆的货物和帐目!可现在只退了我的帐目!货物在抓逮我后早就以五十多万给处理了!他们抓我时也把我根本不知情的妻子抓了!留下一个未成年上初中的孩子在家!等我出来后孩子由于无钱生活也失学!后来我先后多次找公安、检察院!可他们互相推!公安说案件移交了该检察院负责!检察院说案件也退回公安该公安负责!就这样一年多了我先后找过人大、政法委、检察分院、可至今没过说法!更为气愤的是我找公安要他们退还扣押我的货,可他们还横瞒的说错就错了你要告就告去吧!东西卖都卖了退还不出来了!但我不会放弃!!我现在家破人亡的了没什么怕的坚决抗争到底!
我不明白为什么最因该守法的部门为什么就不守法?刑事诉讼法是不是法?为什么就不能得到执法机关认真执行?在当事人经历了千难万险!家破人亡后本应承认错误却为什么这样难?法律是只针对百姓的吗?这样下去难道就不怕那些思想不轧的执法人员借办案迫害百姓从中谋利吗?以办案为名扣押钱物!等当事人费尽千辛万苦证明自己无罪后出来却什么也没有了。而且申告无门!冤不能得到申张!错误不能得以匡正!这和抢人有什么区别?问题是我现在除了上访还有别的办法没有请各位律师给出出主意!
 楼主| 发表于 2005-6-25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提出劳动仲裁!!

如果提出劳动仲裁的,务必看看《劳动法》,尤其是《劳动法》第77—84条。

1、http://www.chinacourt.org/flwk/show1.php?file_id=20195&str1=%C0%CD%B6%AF

2、http://www.chinacourt.org/flwk/show1.php?file_id=20633&str1=%C0%CD%B6%AF

 楼主| 发表于 2005-6-24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安岳县新希望超市涉嫌虚假宣传行政处罚一案,四川律师维权在线委托在线加盟律师(关向东律师)对案件情况进行研究后,提出如下意见和看法:

1、安岳县工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发送《行政处罚书面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该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安岳县工商局通过《行政处罚书面告知书》中载明的内容,告知相对人新希望超市“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合法的。

但《行政处罚书面告知书》中部分内容值得商榷——“如要求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上述法律规定中,均未规定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必须要以书面方式提出。因此,为了切实、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提出听证、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不必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其陈述、申辩等。

2、对于新希望超市涉嫌虚假宣传,安岳县工商局并未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

正如安岳县工商局所言,该行政处罚案件正在“告知程序”中,尚未做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书面告知书》载明的“拟决定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二处罚款2万元”内容,也证实了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尚未作出。

3、新希望超市可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等权利。

4、本律师个人认为,新希望超市的行为应构成“虚假宣传”——其具体理由是:“八益家具”和“八益床垫”尽管商品称谓、生产者等有诸多相近、相同之处,但“八益家具”并不具有与“八益床垫”同样的相关称号和相关证书,对这二种商品应当分别进行宣传,不分开进行宣传的方式势必让消费者得出“八益家具”和“八益床垫”都是免检产品、知名品牌的认知结果。众所周知,免检产品和知名品牌,是产品质优、售后服务好的同义语,由此促成消费者决定购买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新希望超市在“不分开宣传”的情形下出售给消费者“八益家具”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负有保证“八益家具”确属免检产品、知名品牌的合同义务,未尽此项义务或明知该产品不具备相关称号、相关证书而不作出说明的,依法应属于欺诈。所以在本案中情形,本律师个人认为,应属于“足以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的情形。

但考虑到新希望超市(或黄远景)在发帖中提到其开业仅10天,本律师建议:如果属实并且未销售出产品或销售产品不多,安岳县工商局可考虑根据其行政违法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规定,在裁量具体罚款幅度时予以从轻或减轻。

上述意见和看法仅仅以论坛发帖中上传的相关图片等内容为基础,不作为评判整个事件的结论性意见。对于整个案件的评述,应综合全案的材料作出,为此本律师申明:上述观点具有局限性并有可能因材料不足而不正确。

发表于 2005-6-25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和我的同事由老师推荐到金牛区人\事\局协助他们整理档案,工作了一年多了,没有基本的福利,甚至社保\医保一样都没给我们买,我们心里很难受。但想到他们是政\府机关,又不敢惹。请问,你们有什么办法能让我们讨回公道吗?[em05][em05][em05]

发表于 2005-6-26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们.请问,我们还可以上报他们高一级我负责人吗?

[em06][em06][em06][em06][em06][em06]
发表于 2005-6-26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你们

发表于 2005-6-27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05-6-27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 诉 书


上诉人: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北坝村一社161户农民。
被诉单位:四川省安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简称开发办)
事 由:一九九三年开发办统征我社土地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农民无法生活。
1、征地未办征地手续。
2、征少占多。(征用92亩,占去350多亩。)
3、截留土地补偿费,少付安置补助费,未付附着物基础建设赔偿费。
4、农民没有了土地,人均8000元补偿是否能过一生。
5、评理讨说法犯何罪,还遭执法者殴打,法律何在。
一、300多亩土地为啥按92亩计税面积给征用了,我社实际土地(在县党案局查证):计税面积是1988亩其他土地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竹林、院坝、田埂土坎、机耕道、排水沟、蓄水池、山粪池等土地面积120余亩,累计3188亩,在一九九三年县开发办来我社征地时双方协议的是征用92亩计税面积,也经过审批的,有证据的,到现在开发办说是:“只要征用了计税面积的就等于征用了全部的土地。”这种说法正确吗?根据《国土法》和省市县的文件政策都没有这项规定,凭开发办就可以立这项法规吗?
二、截留农民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基础设施赔偿费,少补安置补助费。根据《国土法》和省市县文件政策,关于征地补偿若干规定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补给农民的三种补偿费:及土地补偿,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我社土地费应算7200元一亩,但农民一分钱也没得到,安置补助费,按四倍计算,县政府规定,应安置人员均不低于8000元,我社农民有分8000元的,有分6000元的,也有分4000元的不等,我社的土地被占完,也只享受了这点补助费,就一无所有的过一生。
三、对于青苗附着物基础设施按实际赔偿的政策,只可能是天方夜谈的。
我社就有高阳层提灌站,机耕道、排水沟、山粪池、蓄水池、沼气池、晒坝、保坎、竹林、树林、果树、桑树、灌木等等。都是农民多年投工投劳投资金建起来的,花费资金两百多万元,至2002年6月强行赔偿八万多元,这些不合理的事,农民代表多次找开发办,县政府求他们解决以上征地补偿不合理问题,县政府根本不接见,只有副县长在2002年3月16日接见一次,2001年11月县开发办接见一次,他们的解释是说:“《国土法》是针对全国性的,《省实施办法》,没有数额,地区县府文件有数额的他们说是文字表达不清楚,至于补偿农民的人均八千元是土地费和安置补助费两样之和计算的还给多了”。等之言论,以文件规定数额根本没有两样之和的条款。
四、县政府强抢土地,农民悲声鹤唳
2002年6月10日,安岳县政府组织召开了:整顿城市建设用地秩序动员大会,号召全县公检法院武警大队,政府各企事业人员一千多人,说什么:“为了实践“三个代表”为了全县广大人民利益,要搞城市建设;必须要把被统征社农民的全部土地交出来,否则就要动用千军万马。夺也要夺回来,要象攻占山头,打保垒一样勇往直前,谁敢来阻挡就抓谁,安岳的监狱装不下,还有外县的监狱关”。还警告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要为政府效力;二要为亲戚朋友做工作;三要以身作则交出自己的土地;四要一切行动听指挥;不准泄漏秘密;不准为农民说话,讲人情;不准打退堂鼓;不准为农民出谋划策,在幕后指使人;不准参与阻扰施工进场,否则就要受到有工作的取消工作,有官职的罢免官职,有退休的不给劳保费,干个体经商的要没收营业执照”。
五、农民评理论讨法遭到暴打,残病一身无处诉
2002年6月11日六点起,安岳县政府召集各武装人员和工作人员一千多人进驻北坝一社161户农民家,每家去五人给农民做工作,其他五百多武装人员和社会闲杂打工人员五百多人,强行砍毁蔬菜和粮食作物70余亩,我社十多个农民去收被毁的菜则走到被毁地现场围栏边,(街道中线时)被一百多执法人员暴打,打伤8人,逮捕3人,瘫痪1人到2004年7月26日含冤死去。多次找政府索赔医药费,而政府官员一分不给,反说农民阻扰了施工建设,他们是为了执法,请问我们农民是犯了那条法律条款,我们自己在土改时共产党就分给农民的土地一直种到至今,县政府开发办凭什么说土地是他们的,就是政府要没收,也得要办没收手续或文件,可一样都没有,凭空白地抢夺我社200多亩土地,农民不敢说一句话,讲一句理,反说农民是小集团黑社会是和政府作对的敌对势力,他们要号召全县武装像攻山头一样打跨这些农民,所以我们这些农民土地被抢,房屋被拆,打工无人要,做生间没本钱,办企业没技术,就连做土工都沾不上边的农民也遭到严厉惩治的下场,执法者在庆功大会上宣称“这次施工进场取得了伟大胜利,辉煌成果”。可农民单凭8000元用上几十年,月平均十多元钱又怎样生活下去,我们上访信访多次,没有一个官员敢为农民说一句公道话,办一件公道事,真是喊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投官官不理,起诉官司打不赢,自闹遭镇压受判刑。
政府官员还警告农民说:“要自知之明,穷不与富斗,富不与官斗,民告官判不弯”等言论就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纲领,何时能实现!
六、安岳县政府开发办为统征我社土地违反的国家法律法规十七项之多
1、为征地面积瞒上欺下法;2、征地审批法;3、合同协议法;4、少征多占法;5、截留土地补偿法;6、克扣青苗附着物基础设施赔偿法;7、财产保护法;8、侵权责任法;9、故意伤害公民身体法;10、剥夺公民自由法;11、用暴力胁迫抢夺土地法;12、暴力打伤公民索赔法;13、毁坏粮食蔬菜青苗法;14、法院抓捕公民越权法;15、荒芜耕地十年之久荒芜法;16、被征地农民失业法;17、造成被征地农民生活困难法;等违法行为只有安岳县开发办敢于做得出来。

此致!

北坝村一社161户农民
2005年6月22日

发表于 2005-6-27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占259亩土地 数百官警齐上阵
打伤8人,关押81岁老人等3人
465位失地农民要求补偿、追查!
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北坝一社全体社员

尊敬的领导:
征地92亩,占地350亩,强制超占295亩,集体土地被流失295亩,被贪官污利瞒上欺下吞没。四川省安岳县北坝村一社蔬菜地465位,失地农民强烈要求解决子子孙孙的生存权及补偿问题。
理由如下:
1、1993年,安岳县经济技术开发办,协议征用本社92亩部分计税面积的土地。而政府以人均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买下了465位农民子子孙孙的生存权,强占本社土地259亩太不公平了,并于2002年强行入场超面积开发。
2、2002年6月11日,政府强占手段非常恶劣,县委四大领导班子,把人民当黑社会、当敌人来整。开发商入场时政府组织公、检、法全部干警、所有单位人员及社会闲杂人员等上千执法人员围攻毒打农民,不许各家各户抢收蔬菜,不许乱说乱动,更严重的是当场打伤农民8人,重伤1人,抓捕关押3人,其中打瘫致残1人,关押一位81岁的老农民杨海清,还关押一位61岁的老人和一位38岁的过路农民。81岁的老人于2004年6月带瘫含冤死去,伤残人员用去不少的医药费。
这种为强占土地把人民当敌人的违法行为,在法制社会的今天,请求政府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为强占土地,当时政府用推土机将全部蔬菜、包谷白白推掉。
4、以上入场及关押人员经过政府录音录像,还在安岳电视上“庆功伟大的胜利”。
5、全社村民经过12年,多次反应维权至今未解决。再次请政府给一个明确说法。

谢谢!
注:附1、上诉书 2、签字名单
联系人:邓明章 13088301264
反应人:李光宜 0832-4580522
杨玉凯0832-4669175等全社社员签字盖章
 楼主| 发表于 2005-6-27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zhijie108,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情况,我们的意见如下:

1、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工商局目前作出的是暂扣的处理决定。因此,首先可以明确工商局尚未作出对你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其次,既然工商局是基于“无证经营取缔”而实施的“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则暂扣行为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如:《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上述法律对“暂扣”及其扣押必须履行的程序进行了规定。你可以仔细看看:

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16/20030117/909471.html

http://www.molss.gov.cn/correlate/xzcfF.htm

我们认为:根据《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五)项关于"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的规定,工商局暂扣无证经营者的财物应当是直接或专门用于无证经营的工具或原材料,可扣押财物的性质是十分清楚的.如果你在帖子里讲的事实,也就是说被暂扣的钱是你6月22日当天到处借的, 我们认为该款项的性质不能认定为"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该笔款项也就不属于暂扣的财物范围.

2、对于工商局已经作出的“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你可以依法提出复议或提起诉讼。

3、既然工商局尚未对你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那么你可以在此之前向工商局陈述、申辩。

上述建议仅依据你在发帖中陈述的内容作出,可能因我们不了解全面的情况而有局限甚至错误,在此我们特别申明.

 楼主| 发表于 2005-6-27 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方便广大网友咨询法律问题,我们设立了2个QQ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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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网友加入2群1202313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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