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岳县新希望超市涉嫌虚假宣传行政处罚一案,四川律师维权在线委托在线加盟律师(关向东律师)对案件情况进行研究后,提出如下意见和看法:
1、安岳县工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发送《行政处罚书面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该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安岳县工商局通过《行政处罚书面告知书》中载明的内容,告知相对人新希望超市“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合法的。
但《行政处罚书面告知书》中部分内容值得商榷——“如要求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上述法律规定中,均未规定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必须要以书面方式提出。因此,为了切实、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提出听证、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不必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其陈述、申辩等。
2、对于新希望超市涉嫌虚假宣传,安岳县工商局并未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
正如安岳县工商局所言,该行政处罚案件正在“告知程序”中,尚未做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书面告知书》载明的“拟决定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二处罚款2万元”内容,也证实了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尚未作出。
3、新希望超市可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等权利。
4、本律师个人认为,新希望超市的行为应构成“虚假宣传”——其具体理由是:“八益家具”和“八益床垫”尽管商品称谓、生产者等有诸多相近、相同之处,但“八益家具”并不具有与“八益床垫”同样的相关称号和相关证书,对这二种商品应当分别进行宣传,不分开进行宣传的方式势必让消费者得出“八益家具”和“八益床垫”都是免检产品、知名品牌的认知结果。众所周知,免检产品和知名品牌,是产品质优、售后服务好的同义语,由此促成消费者决定购买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新希望超市在“不分开宣传”的情形下出售给消费者“八益家具”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负有保证“八益家具”确属免检产品、知名品牌的合同义务,未尽此项义务或明知该产品不具备相关称号、相关证书而不作出说明的,依法应属于欺诈。所以在本案中情形,本律师个人认为,应属于“足以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的情形。
但考虑到新希望超市(或黄远景)在发帖中提到其开业仅10天,本律师建议:如果属实并且未销售出产品或销售产品不多,安岳县工商局可考虑根据其行政违法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规定,在裁量具体罚款幅度时予以从轻或减轻。
上述意见和看法仅仅以论坛发帖中上传的相关图片等内容为基础,不作为评判整个事件的结论性意见。对于整个案件的评述,应综合全案的材料作出,为此本律师申明:上述观点具有局限性并有可能因材料不足而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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