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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7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农民个体户咨询:工商罚款三千,七千,是否合法???

安岳农民个体户咨询:工商罚款三千,七千,是否合法??? 农民加工角铁开业二十五天 工商罚款柒仟元合法吗?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编辑、各位律师:

四川省安岳县华严镇农民许超为求生计于2005年5月28日借款在镇粮站租房切割角铁,由于自己不知道要办营业执照,当营业收入毛利已300元左右,驯龙镇工商所黄小勇等5人于6月22日突然要求罚款柒仟元,少一分钱都对货进行异地封存。于是本人含恨含泪借遍全镇交清了罚款。但本人不服工商的罚款行为。 理由如下: 1、工商不是专搞罚款的机关,工商人员应为人民办好事,人民即使有缺点,也应以帮助、教育、批评为主,更何况我是不懂法的农民,更何况新开业二十多天,工商在未尽任何宣传帮助义务就搞罚款,与党的政策不符,与搞活经济构建和谐社会不符,与工商的职能、形象不符。 2、工商的罚款程序不合法,理由不合法。既没有事前口头告知,也没书面告知,更没有罚款通知书,当场罚款,当场逼人交钱柒仟元,严重违法,情节严重。 3、请看发票本身违法,工商所喊6月30日去换票。 4、本人请求退钱,请求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安岳县华严镇农民:许超 2005年6月25日

去年交市管费3500元未全得执照 今年又收无证经营罚款叁仟元 ——农民好欺

各位领导、各位律师、各位编辑:

农民邹学,四川安岳华严镇个体工商户,为求生计,一边务农,一边在镇上经营化肥粮食。2004年工商所收我办证费二百多元,市场管理费3500元,外加通过人情关系请工员人员吃喝过。工商人员承诺会尽快将证送来,但是工商所只给我送了一个化肥执照,未发给粮食经营许可证。2005年5月26日工商所又以无照经营粮食、化肥为由罚款3000元,而且未开具罚款发票,本人认为不合法。理由如下: 1、安岳工商违规收取市管费,全国皆知,胡代国告工商退费官司已赢,县城个体户都全退市管费,为何欺负乡下人,不退乡下人市管费,太不公平。本人请求退我去年市管费3500元,否则将行政诉讼。 2、2005年罚款3000元不合法,甚至违法: (1)去年交了办证费、管理费等3500多元,今年工商既未通知验照,又未上门验照,没有尽到职责,收取管理费而不管理。该罚工商人员,而不应该罚我。 (2)罚款既无告知书,又无理由,更无罚款通知书,凭一张扣留财物通知书(即白纸条一张)强行抢我3000元,没开罚没收据,先收罚款,本身就违法。 (3)收罚款时几个工商人员由黄小勇带队,喝得醉熏熏的,凶神恶煞。据本人调查工商人员中午在龙居乡喝过酒,酒桌上商量如何来罚我的款,酒后执法,本身就违法。本人请求退罚款3000元,并处理相关责任人。 请各位领导解决、各媒体关注、各律师援助。 附:发票一张,通知书一张

农民:邹学 2005年6月25日

发表于 2005-6-27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5-6-28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今天在查关于拆迁的文件,发现一个连接:http://www.cdlr.gov.cn/HomePage/zhuanti/st.htm

四川五条措施保护被征地农民利益

我这里拆迁的赔偿需要该文件的支持,但是我找不到他属于哪条哪款,,我想问律师,我们怎么才能获得该文件?从哪里能拿到该文件?

该文件具体内容是什么?谢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6-28 14:05:35编辑过]

发表于 2005-6-28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意思,我想问个事,前天晚上在沙湾的成都聋哑学校,我的朋友的女儿(哑巴)从七楼摔死了,现在学校领导不出面,尸体还在医院,我想帮帮他,如何问学校赔偿损失呢?

发表于 2005-6-29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向楼主求教:

我们蓬安县于2002年就对县级机关财拨工资单位实行了零户统管制度,一律取消了各单位的银行账户,不准单位自行做账,规定各单位的财务账目统一交由财政局之下的会计核算中心做,实行报账制,单位只设报账员,每月将本单位应入账的发票交到会计中心做账一次。前不久,县财政局会计股的人突然来到我们单位点查报账员有无会计证,无证的就要罚款,可我们从来还未听说过报账人员必须要有会计证才能报账。我们叫他们拿出报账员无会计证就必须罚款的依据来,答曰:“会计法”。可我们查阅了《会计法》,上面只针对会计人员(包括出纳员)而言要求要会计证,但报账员既不是会计也不是出纳怎么能与其相提并论呢?可是一切辨解都枉然。今天居然以财政局文件名义发来了处罚通知,说单位任用了无证报账员,处单位5000元罚款,限定6月30日前交,不然在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我单位的账目中扣缴。(并通知报账人员于7月15日前到会计股报名培训)。请问这种罚款行为是否合法?望给予指教!

 楼主| 发表于 2005-6-29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意随缘,你好!

关于你提出的问题,我们的意见如下:

1、根据《会计法》第七条的规定,县财政局是有权依据《会计法》实施具体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

2、根据《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果贵单位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条款规定的,依据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根据你在帖子里陈述的情况,我们认为:县财政局将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的关键,在于“报帐员”是否属于《会计法》规定的“会计人员”。

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报帐员”仅仅是你们对于某一特定人员的陈谓,不是会计法或者会计师法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我们认为:从“报帐员”的工作实质上讲,如果“报帐员”的实质为“出纳”,则应属于“会计人员”;如果仅仅是基于县政府或其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代为传递报帐依据,传递报销帐款,依法应不具备“会计人员”的属性,当然也就不存在违反《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这一说!

当然这需要相应证据并公正地进行判断!

4、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谁要求设置“报帐员”的?我们的意思是:如果县财政局认定“报帐员”属于《会计法》调整的“会计人员”,而因此应给予你单位处罚的话,则要求你单位设置“报帐员”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即是错误的。行政主体因错误具体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届时,你单位可以与要求设置“报帐员”的行政主体理论。

鉴于上述意见的作出仅仅基于你在帖子里陈述的内容,必然存在局限性并有可能因不了解相关情况而错误,我们在此特别申明!

发表于 2005-6-29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了,这是好事啊!我支持!

[em05][em06][em05][em06]
 楼主| 发表于 2005-6-29 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tang98,你好!

对于你咨询的文件问题,我们帮你找了些相关的资料。

现给你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的联接地址,看看http://www.scdlr.gov.cn/fnfg-td-wind.asp?id=6160

希望能帮到你!

发表于 2005-6-30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律师这行挺赚钱的啊

发表于 2005-6-30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好!

得到你的答复很高兴。其实我们想弄清楚的就是一点——报账员到底属于会计人员。若属会计人员那就该受罚,若不属会计人员那就不应受罚。现在我们国家不是提倡的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依法行政吗?既然要罚就应该给被罚单位拿出报帐员就是会计人员的法律法规依据呀。可是,没有。仅凭《会计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硬行罚款,对吗?

我们查过,我县在2002年对县级机关行政单位实行“零户统管”政策、取消单位原有的会计后,于2002年3月9日向县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发出了一个《关于做好单位报帐工作的通知》文件,上面对报账员的解释及应具备的条件是这样规定的:

“各单位要根据业务量大小确定一至二名报帐员,于3月20日前将名单报县会计核算中心。

单位报帐员是联系单位、会计核算中心和银行的纽带,确定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担任报帐员是确保部门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一环,因此报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支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能自觉遵守财经纪律,爱岗敬业。

(二)具有一定的财会知识。原则上应持有年检合格的《会计证》。”

由此规定看来,我们认为这上面,既没有说明报账员就属会计人员,也没有说明报帐人员必须要有会计证,只是提了一下“原则上应持有年检合格的《会计证》”,这与《会计法》中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表述是有差距的。既然有差距,这应说明报帐员不能与会计人员划等号。那么财政局依据《会计法》的条款来处罚报账员就不正确,其作出的处罚决定就不能成立。

当然,财政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这是正确的,任何部门和单位都应全力支持。但不能动不动就罚款,成了以罚款为目的,而不是为了加强管理。我想应当先从教育和加强业务培训入手,首先组织各单位无会计证的报帐员进行从业资格培训,对培训后不合格的人员告知单位不能任用,若单位不听劝告仍然继续任用,这时才去罚款也不为迟。

法制社会,应讲理讲法,不能以权治代替法治。和谐社会,要以人为本。

不知对否,请赐教!

 楼主| 发表于 2005-6-30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意随缘,你好!

对于你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看法是这样的——

1、根据《会计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帐款的报销、领取、收付等,属于应当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因此,进行会计核算和由此涉及的从事会计核算的人员,应遵循《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从法律条文本身来讲,是十分清楚的。

2、我们认为:根据你帖子里陈述的情况来看,你所说的“报帐”应属于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

3、当然并不是说从上述两点就可以得出“报帐者必须具备会计证”的结论。

我们认为:《会计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会计法》第一条);为了实现这一立法目的,该法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会计法》立法始终将上述两点贯穿于整部法律之中。《会计法》从规定“什么是会计核算”,到“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到“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到违反这些规定的“法律责任”,该部法律通过上述具体条款的立法设置,强调的是:单位必须依照《会计法》办理会计事务,即必须建立会计机构,设置合格的会计人员,严禁不合法的会计行为。

拿句通俗的话讲就是:每个单位都必须要设置会计机构,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但同时《会计法》又规定“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结合到你介绍的情况,你所在的单位的上级行政机关要求你单位将会计核算交给“县会计核算中心”是完全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我们认为:你单位的会计核算委托给了“县会计核算中心”后,则依法应由“县会计核算中心”承担《会计法》所确定的相关义务和会计核算责任。

换句话讲就是:你单位移交给“县会计核算中心”的是“会计核算所包含的全部工作——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由此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你单位将会计核算的工作和责任转移给了“县会计核算中心”后,设置的所谓“报帐员”,其工作内容并不属于《会计法》规定的“会计核算”的工作内容,根据《会计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报帐”仅仅属于应当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而已。“报帐”本身并不是会计核算!

假定我们的上述观点是正确的话,也就是说“会计核算工作是指添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观点是正确的话,“报帐”不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观点也是正确的话,那么按照《会计法》第三十八条关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及其该规定的精神,报帐人员可以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此外,我们认为,报帐人员仅仅代为传递相关报帐凭证的行为性质,以及你所提到的文件规定的“原则上应具备会计证”,也能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问题。

发表于 2005-7-3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地质疯在2005-6-20 22:45:00的发言:

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05-7-6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律师维权:

我想咨询一个法律问题。我的一个朋友因债务原因,峨眉山市法院执行了他在某一公司的股权,法院在执行时搞违法暗相操作,非法溅卖了他的股权。他向四川省高院、乐山市中院交了申诉书,省高院已发了督察函;但至今还是不了了之,没有任何说法。来看一下事实吧: 1、峨眉法院在变卖他的股份时,没有给每一位股东送达《变卖通知》,而是以邮寄的方式向公司办公室发变卖通知,导致11位股东中就有6位股东,直到股权转让完毕都不知此事,剥夺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2、峨眉法院于2003年11月21日就制作了裁定书,折价变卖了他的股份,2003年11月25日才通知他去法院,问他是否同意卖,他答应同意卖,至于卖给谁、多少价格,一字未提,他哪里知道,股份早已经被峨眉法院以6万多元的低价变卖给了堰板电厂(内部股东相同份额股权的实际转让价为50万元)。法院在11月25日不告知他的股权处理结果,而是故意隐瞒这一事实真相,不知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 3、峨眉法院案卷中有一份虚假(有公司的董事长和股东的签字证明为依据)公司董事会决议,是在他收到已生效的裁定书5天后才补上的,法院把它作为公司股东同意变卖股权的依据,难道法院断案可以先出判决结果,后补充证据材料吗?是民事行为对抗司法行为,这完完全全是反程序操作,采用伪证材料,违反了执法程序。 请问律师:上述3点从法律角度来讲,他申诉的理由充分吗?

             

 楼主| 发表于 2005-7-6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yieqin,你好!

关于你提出的问题,我们的意见是:

1、该案件涉及到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建议你的朋友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提出执行异议。

2、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登记管理的法律规定,关于“股权转让的,新股东身份的取得的时间”,以及“股权转让所涉及的股东优先受让权、表决程序、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等事项,我们建议你的朋友查阅《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希望有助于你朋友案件的处理。

发表于 2005-7-7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

plus/midi/安岳县防疫站每年收取面包蛋糕检测费一千多元是否有法律依据

发表于 2005-7-7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哟!不象有问必答嘛?我发在14楼的问题那么多天无回复。在当今这个官-僚强-权阶-级拼命与老百姓争钱夺利的时代,我理解律师也难,不知成都范围以外的律师能否帮忙解答?

发表于 2005-7-7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据华西都市报617日要闻版登载:《拨87782000举-报职-务犯-罪》发现身边的官-员存在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行为,请拨电话举报。检-察-院新-闻发言人雷某告诉记者,620日起举办4天宣传周受理举-报,并安排专人负责举-报线-索的处理,并对实名举-报给予100%回复。

请问检-察-院,不是用正面报导做秀给群众看吧?因为你们对实名举-报根本就不回复,对“实名举-报给予100%回复” 也就得打问号了,所以,无法相信你们会说真话。人-民群众的众多举-报,看你们厚厚的记录本上记录了多少,又处理了多少?回复了多少?某单位职工多次向你们书面实名举-报身边的官-员存在严重的贪-污受-贿、渎-职几千万的重大-犯-罪,你们立-案侦察了吗?回复过吗?按行规向市-委-汇报了吗?群众举报-政-府-官-员违--法、渎-职侵-权你们能立案吗?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你们又执行得怎样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审严重违反多个法定程序,甚至严重枉-法-裁判造成的冤-案,你们抗-诉了吗?《不抗-诉决定书》给出过不抗诉的理由吗? 申诉人相信检-察-官有监-督-权,但无法理解检-察官眼中对执行法-律和抗诉当地法-院错-案之间的理解力,无法理解检-察官心中是法大还是地方官的权-大?不服一审法-院判决15天可研究确定是否再审,不服二审法-院终审判0决,申请再审研究确定要700天。看看当今堆积如山的二审再审-案,再看看省高-法-院排班站队的申-冤,行使监-督权的检-察官没有责任吗?难道你们也成了无可奈何的弱势群体?但愿你们取下头上的大盖帽擦一擦,让那国-徽上的几棵星星发出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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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7-7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田云华,你好!

关于你提出问题,你能够把相关情况再仔细的告诉我们呢?

仅凭你简单的这么一句话,我们难以回复啊!

 楼主| 发表于 2005-7-7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康冷雨,你好!

在我们这些律师尚未在论坛里发帖时,你就已经在论坛里为维权而奔走呼号了,在此我们向你表示敬意!

有些帖子我们确实没有回复,说实话是有意这样做的。

我们几个律师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志愿、义务地为网友解答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没有其他的任何目的,仅仅把自己看成“志愿者”而已,我们希望尽可能地能给网友解决些法律问题上的困惑,普及法律知识,提升法律意识。

说实话,我们提供法律咨询,从开帖子的初衷讲,我们更愿意为普通老百姓“日常、琐碎的事情”提供法律帮助和解答。因此,我们更愿意就法律问题本身进行探讨,并希望通过义务、无偿的法律咨询和解答,帮助老百姓有更多的法律意识。至于,某些个案中存在的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等,并非我们不敢正面面对,也并非是有意回避,只是我们认为:通过日常生活、通俗浅显地普及法律知识的方式,对于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素养,其力度更深和效果更好;如果法律意识较强的人越来越多,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等也就会因为缺乏生存空间而越来越少,我们这个社会也会越来越和谐!

我们并不认为,直接针对某些个案的情况、司法部门某些现象,开展案件当事人权益维护工作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努力存在什么问题和障碍。

所以,我们在实践我们“义务、无偿、志愿”的承诺的同时,非常愿意同你合作,一道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尽一份绵力!

再次向你致敬!

发表于 2005-7-8 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蛋糕面包店收监测检验费一千多元合不合法?

蛋糕面包店收监测检验费

一千多元合不合法?

律师同志:您好!

安岳县个体户田荣华在县城开了家面包蛋糕店,防疫站每年定期两次抽检共收监测检验费一千多元,如不交此费就不换卫生许可证或不验证,而且要求商户出示不收监测费的文件,安岳防疫站说:(计办价格[2001]598号,只对湖北有效,对安岳无约束力,这种说法是否正确?),请问防疫站收这种监测检验费用有法律依据吗?

联系电话:0832-466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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