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意随缘,你好!
对于你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看法是这样的——
1、根据《会计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帐款的报销、领取、收付等,属于应当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因此,进行会计核算和由此涉及的从事会计核算的人员,应遵循《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从法律条文本身来讲,是十分清楚的。
2、我们认为:根据你帖子里陈述的情况来看,你所说的“报帐”应属于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
3、当然并不是说从上述两点就可以得出“报帐者必须具备会计证”的结论。
我们认为:《会计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会计法》第一条);为了实现这一立法目的,该法要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会计法》立法始终将上述两点贯穿于整部法律之中。《会计法》从规定“什么是会计核算”,到“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到“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到违反这些规定的“法律责任”,该部法律通过上述具体条款的立法设置,强调的是:单位必须依照《会计法》办理会计事务,即必须建立会计机构,设置合格的会计人员,严禁不合法的会计行为。
拿句通俗的话讲就是:每个单位都必须要设置会计机构,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但同时《会计法》又规定“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结合到你介绍的情况,你所在的单位的上级行政机关要求你单位将会计核算交给“县会计核算中心”是完全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我们认为:你单位的会计核算委托给了“县会计核算中心”后,则依法应由“县会计核算中心”承担《会计法》所确定的相关义务和会计核算责任。
换句话讲就是:你单位移交给“县会计核算中心”的是“会计核算所包含的全部工作——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由此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你单位将会计核算的工作和责任转移给了“县会计核算中心”后,设置的所谓“报帐员”,其工作内容并不属于《会计法》规定的“会计核算”的工作内容,根据《会计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报帐”仅仅属于应当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而已。“报帐”本身并不是会计核算!
假定我们的上述观点是正确的话,也就是说“会计核算工作是指添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观点是正确的话,“报帐”不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观点也是正确的话,那么按照《会计法》第三十八条关于“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及其该规定的精神,报帐人员可以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此外,我们认为,报帐人员仅仅代为传递相关报帐凭证的行为性质,以及你所提到的文件规定的“原则上应具备会计证”,也能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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