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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双渐尖

资中县工商局公务员白强伙同车管所前任所长钟牮违纪违法强占他人工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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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6-15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讲出来,让更多的人看到,才能曝露这些人的丑恶面具,中央领导有机会看到,一定会整治这些害死人的违法乱纪,严厉打击,老百姓才有幸福生活可言,司法的阳光才能真正享受!

 楼主| 发表于 2019-6-15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白强得意的跟别人说,当事人的门面是他的了,你认为是你的,你就拿去嘛!反正我是相信黑最终是说不成白的,我不怕你拿去,总有一天,你要付出更大的代价还转来!

 楼主| 发表于 2019-6-15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白强想拿当事人的门面走,有人看起了当事人的门面,拿走的一天,有人就小心吃牢饭的时候到了,我会爆更多的某些人犯法的事!

 楼主| 发表于 2019-6-15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严惩恶人!还当事人一个公平公正!打击背后保护伞!

 楼主| 发表于 2019-6-15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1、(2015)民初2587号,2015.10.10询问笔录第3页:
  审:请你说下工程的联系:
  当事人:我同申勋一起去绵阳考察修车管所,然后我修车管所申勋经常跑来看,他看我修得好,中途就给我说,张四哥我那里修建时就找你帮我修,开始修建时,我同申勋一起去自贡审图,我还给申建议修改了结构,降低成本;
  2、(2015)民初2587号,2015.11.13询问笔录第2页:
  问:你和白强是怎么认识的?
  申勋(天茂法人):就是修建这个房子的过程中认识的;(修建过程才认识,怎么会是白强联系取得的项目呢?)
  看看两人的庭审笔录,哪个说的真话,哪个说的假话,一目了然!天茂法人在工程修建前就与当事人有资金往来,借过钱给当事人,当事人还了全款,都有银行交易记录为证,不会是申勋说的认不到当事人,你要求人的时候,请他去给你修房子;修完了,你就认不到当事人了......

 楼主| 发表于 2019-6-15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1、(2015)民初2587号,2015.10.10询问笔录第3页:
  审:请你说下工程的联系:
  当事人:我同申勋一起去绵阳考察修车管所,然后我修车管所申勋经常跑来看,他看我修得好,中途就给我说,张四哥我那里修建时就找你帮我修,开始修建时,我同申勋一起去自贡审图,我还给申建议修改了结构,降低成本;
  2、(2015)民初2587号,2015.11.13询问笔录第2页:
  问:你和白强是怎么认识的?
  申勋(天茂法人):就是修建这个房子的过程中认识的;(修建过程才认识,怎么会是白强联系取得的项目呢?)
  看看两人的庭审笔录,哪个说的真话,哪个说的假话,一目了然!天茂法人在工程修建前就与当事人有资金往来,借过钱给当事人,当事人还了全款,都有银行交易记录为证,不会是申勋说的认不到当事人,你要求人的时候,请他去给你修房子;修完了,你就认不到当事人了......

 楼主| 发表于 2019-6-15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结算单当事人签字的问题
  1、(2015)民初2587号,2015.9.15开庭笔录第23页:
  审:2014.11.24资中天茂综合楼张增武签字,你们认为他是什么身份签字的;
  天茂被代:他是华强建筑工作人员;
  2、(2015)民初2587号,2015.11.13询问笔录第3页:
  问:这个决算单怎么会有张增武的签字?
  申(天茂法人):当时白强和他在一路,白强说是和他一起的,因此签了字也没什么;
  问:钟牮是谁?
  申:是代表我这方的;(事实并不是白强说的钟牮只是和天茂关系好,而是天茂的甲方代表,且是车管所现任所长);
  3、(2015)民初2587号,第3页
  天茂称:决算报告中原告张增武参与并签字,那是原告张增武以第三人博航华强工作人员身份参与并签字;
  4、(2016)川1025民初1460号,2016.8.1笔录第 7 页:
  审:被告天茂进行答辩;
  申:我方认为原告张增武是见证人或在场人;
  5、(2017)川10民终58号,2017.3.16庭审笔录第5页:
  天茂:张增武在项目结算单上有签字,仅仅是参与具体工作而已,并以白强老师身份来协助白强参与见证签字,该签字不涉及工程承包签字;
  事实是张增武在资中搞修建几十年,认识他的人很多,都知道他是文盲、个体,做工程多数是挂靠公司;只能说明天茂明知张增武挂靠华强建司修天茂工程而不承认。天茂不能自圆其说!多次回答明显是说的谎话。

 楼主| 发表于 2019-6-15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看看嘛,这就是白强伙起的几个作的庭审笔录,都说的些啥嘛,不能自圆其说,法官会看不出哪个说假话吗?是什么至法官判不清两案呢 ?值得思考......

 楼主| 发表于 2019-6-15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一点良知的人都不会这么干,当事人出了事,就扯脱眉毛不认人,落井下石!

 楼主| 发表于 2019-6-15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笔录中白强一伙一会说当事人是华强建筑工作员,一会说内部承包协议是白强的,其实当事人在资中搞修建几十年,都是挂靠,从来不是华强建筑工作员,白强也不是华强建筑内部人员,修建期间他是工商局在职公务员,钟牮是车管所所长,白强是在2014年才办理的退休。以上白强一伙全部都是在庭上说的假话。

 楼主| 发表于 2019-6-15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白强一伙不断的在庭上出示假证,作假供,为的是啥?就是为了合伙霸占当事人的股份,霸占当事人的钱财,不惜挺而走 险,干违法犯罪的事......总有一天要东窗事发......

 楼主| 发表于 2019-6-15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比对几次的判决书,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其中的道理,为什么最终结果是当事人输官司,白强赢官司,难道说真如某人所说:两个案子,在法院遭了不少钱!

 楼主| 发表于 2019-6-15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部门不纠错,只会恣长恶势力的变本加利,只会再次寒了老百姓的心,只会加深社会矛盾,加重社会不稳定因素......

 楼主| 发表于 2019-6-15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设局备案合同金额大于白强、天茂提供的合同金额几百万;
  (2017)川10民终58号,2017.3.16庭审笔录第10页:
  华强代理郑景文:按总金额的5%来缴纳民工保证,为少交民工保证金(此句书记员记录遗漏);按此说法备案合同金额就应小于白强、天茂提供金额才对,但事实恰恰相反。其实该项目根本没交民保金,是开的保函。
  以上事实同样也证实几方是有目的的说假话;作伪证。

 楼主| 发表于 2019-6-15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6-15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6-15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6-15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6-15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6-15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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