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原审2587案判定:人、财、物的投入是当事人,当事人是实际施工人,享工程结算权;大家再去搜下网上的终审(2017)川10民终58号判决,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前提下,改判成白强是实际施工人,享工程结算权,工程尾款结算权。大家比对一下,就清楚谁是正确的判决,谁是下的歪判决。白强上诉至中院后以发现新证据为由发回重审,目的就是为了改判铺路,所谓的“新证据”,有两个已在原审中提供过,不构成新证据;另一个施工日志,是白强自己写的,只能证明白强是管理人员之一,负责考勤,不能证明白强是实际施工人,实际现场管理施工的人员是当事人另外请的邓德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所以所谓”新证据“,实际根本不构成新证据,完全是为改判铺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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