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大家都知道民事诉讼法在时间程序上有明确规定,高院那一案是遵守了的呢?那一案在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又有那一案在“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的呢? 注意到没有,两院在这次人代会上报告的中心是“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楼主的案件核心问题渉及面太广太大了。这“三保”,当局目前的境界?为其谁?舍其谁?中国的法律与政治? 人民盼望法院依法裁判望眼欲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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