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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敬礼,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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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2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铲车网友说:“高院未按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办理。”请问: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具体的程序是如何的?请赐详细?不过,此冤案已11年了,过去好像都是老案按老规定办。不管新、旧民事诉讼法定程序如何,凡是违法、违背事实、违背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冤案,都应该改判,这是天经地义之事!

发表于 2010-3-13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大家都知道民事诉讼法在时间程序上有明确规定,高院那一案是遵守了的呢?那一案在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又有那一案在“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的呢?

   注意到没有,两院在这次人代会上报告的中心是“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楼主的案件核心问题渉及面太广太大了。这“三保”,当局目前的境界?为其谁?舍其谁?中国的法律与政治?

   人民盼望法院依法裁判望眼欲穿???                     

 楼主| 发表于 2010-3-13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网友 大铲车回帖。费心了。

    此时有事,待晚上再谈。

发表于 2010-3-13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向敢于与不公正抗争的“老套筒”表示敬意,祝你好运!
 楼主| 发表于 2010-3-13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tianli09网友跟帖声援,感谢了!


  谢谢你的祝福!

发表于 2010-3-14 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大铲车”网友之回帖:衷心感谢网友热情的回帖和真诚的帮助支持!   不管这法那法,开发商、执政者、执法者早已是不讲国法;不依国法、天理、程序;他们是贼胆包天、肆无忌惮、以他们的所言所做代替国法、祸害人民、已丧失了公信力——违法十多年还至今负隅顽抗;   本冤案能被高院再审,是凭借;我国最高权力的两会会议的胜利召开,是两会的春风强劲吹拂而受益——也就是说:本案的再审是“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典型案例;是高院忠实中央的国策、与中央步伐一致的真实、正确、合法的办案——因本案的再审申请已有好几年了是绵阳中院违法不受理和百般刁难、拖至至今,是由市、省两级检察院提请再审、提审再审,而这是极具积极响应中央的决策。

发表于 2010-3-14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法官太腐败了,没人性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3-14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距本案提审庭审还有10天。
 楼主| 发表于 2010-3-14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回复大铲车网友。

      你所说时限问题,在下也有同感,也有到高院诉讼过的当事人说过这个现象。沒法子,这是多年老问题了。因为法官少、案子多,法官们进修、进党校、出差、修假,都要时间。几乎所有的当事人认为:只要能严格依法审判,拖段时间也可接受。但不能千篇一律如此,有的案子应按时,甚至提前解决,才能充分显示司法的人性化。如:<请看绵阳中院枉法判案"歪"到什么程度>一帖中的楼主苏氏一案,中院制造冤案,判违约的被告胜诉,守约的原告败诉,在一个月之内支付二十九万多元。这家人到哪去筹这笔天文数字般的巨款?幸好县法院做工作,被告同意分两次付清。苏氏筹到部分交了,第二次在三月底交。苏氏九月十八特快专递申请再审,就盼着在三月中旬能发再审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才能渡过难关。但是因为案子太多,法官忙不过来,看来躲过难关的愿望要落空了。若果有个什么机制能解决类似紧急事情多好啊!(下次再谈)

发表于 2010-3-15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很好办:按温总理在:全国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中外记者招待会上的讲话去做“司法公正....司法为民,支持弱势群体”、还他们的公平、正义——及时改判冤案。

发表于 2010-3-15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又是“3.15”维权维法日;“3.15”晚会正在热烈地进行着!不知那些开发商、造假、贩假的违法分子们,心咋就那么黑、手段咋那么毒,为了钱,无恶不作、丧尽天良!掳掠那么多的钱有多大的好处?!——要知道:世界上的事都是一分为二,有利也有害!!
 楼主| 发表于 2010-3-15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继续回复网友 大铲车。

      你说 :" 楼主的案件核心问题渉及面太广太大了。"这个话也对也不对。但尽显你的担心!伱是位有正义感、有同情心的人。感谢了。

      说不对,是因为这是民事纠纷,是个案,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政策有明确具体的規定,照章办事就行了,一点也不麻烦。判这个案子毫无风险可言。78号令作废已整八年了,当年遭遇拆迁不公的被拆迁户六年前就过了时效,法院不会受理,而且从04年起,由地方政府按中央部署,逐年解决了问题。少数进入诉讼的几乎由地方政府全部包干解决了,所以拆迁补偿诉讼,在全国可能就剩我一家。也就是说不会起示范效应,引发集群诉讼。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子,据我十年追踪,河北靠内蒙一个地级市判被拆迁户胜诉;绵阳市检察院99年曾抗诉一拆迁案子,中院最后改判,其他省市就未听说了。


     我的案子,若真正由法官依法审判,以前三审的法官都倾向依法判,最后由审委会决定枉法判。因为法官讲依法判良心案;院长、审委会讲政治,要依地方歪政策、落实领导意图判,所以有天壤之别。

     这里,我另有看法:若果依法正判,我案必翻身,即或有示范效应,有进入诉讼遭枉判的被拆迁户起而申请再审,不只不可怕,愚以为还是好事:法律至上理念深入人心,让人们对法院重新评价、对司法恢复伩心,哪点不好!我对讲政治是这样定义的:只要对中央有利的事、对党的声誉、党的执政地位巩固有的事,就要坚决去做!就象绵阳市检察院陈副检察长敢于受理我的申诉,最后市检决定提请抗诉那样,就是讲政治(待续)

发表于 2010-3-15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提请抗诉、高院再审,是两极检察院和高院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的胜利、是积极忠于中央司法公正、廉洁、司法为民的方针策略,是顺民意、保稳定、固政权、消除贪污腐败、惩治违法违纪违规违章的不法行为,使社会公平正义,是国际和国内形势的需要。——冤案就得改判!

发表于 2010-3-15 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理讲:解决不好通货膨涨,贪污腐败,分配不均的问题,直接危及政权的巩固。目前的司法腐败是社会不稳定,不和谐;政权不巩固的重要因素。特别是贪污腐败现象以达到普及社会各个角落,如不采取建国以来最强硬、最强大的手段,是无法改变现状的。最高层也只是讲得响,做得差。

发表于 2010-3-16 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法》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七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法律对法官有严格的规定,大部分法官还是好法官,表现差的还是院长,庭长。腐败的都是有权有势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利益驱动,贪赃枉法;二是厉害驱使,徇私舞弊。查贪污腐败不敢深入、彻查、严利,不然上下左右一大片。法院错判,枉判,同样不追究。公民,百姓任其凌揉,受害遭殃的是无权无势的百姓。国以民为本早以荡然无存。
          法院的审判制度是错判、枉判的主要根源。现状是“审案的没判的权利,判案的不审理。”两者之间稍有贪赃、徇私就是错、冤案。就是纠了也不好追究,审案的要把判案的拴住,判案的又不好抓住审案的。你贪我也吃,相互一根绳。再就是小团体利益高于国家利益,人民的利益。

发表于 2010-3-16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的职责就是维护社会的和平与稳定,人民法官、人民检察官、人民警察、人民调解员都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会社会的长治久安不懈努力着。

发表于 2010-3-16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paxly2010网友讲的是全国绝大多数的人民法官、人民警察、人民检察官、人民调解员,他们是忠于职守、爱国爱民、全心全意为人民办实事的好公仆;甚至是模范,比如:陈燕萍;还有很多光荣牺牲的英雄。我们都非常地敬佩他们!    网友们用铁的事实揭露、批驳的是那些违法违纪、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不为民办案、专门为剥削人民的违法之人办案的所谓法官。民众心中自有一杆秤:谁在为国为民的长治久安作不懈努力;谁在为剥削人民,陷害人民,损害党、国家、人民的威严和利益,事实会作公判、天理会给严惩、国法会照出他们的原形!

发表于 2010-3-16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259号网友说得对,但只说了一方面,是主流。任何事都有两面性,法律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公民,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权利而制定的。而法官是国家聘请其代表国家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依法裁决的人。按分工和职责,法官只能有依法裁判的权力,除此之外就是违法行为。更不允许滥用职权,为了个人捞取好处,而去坑害人民。改革开放几十年,由于国家把重点放在抓经济建设上,贪污腐败行为在各个层级,各个行业趁机大肆猖獗,泛滥成灾。加之国家在策略上为求一时的安定和谐,打击、惩治的力度极为不够,到目前已达到危及政权的巩固的地步。而法院也不例外,由于部分法官滥用职权,贪污腐败,贪赃枉法,既玷污了国家,政府,法院的声誉:危及了政权的巩固、制造了大量社会不稳定因素:又坑害了人民。是可忍,孰不可忍。
发表于 2010-3-17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2009年12月3日在全国
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说:
      坚决纠正侵害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生效裁判.

      要坚持严格依法纠错. 维护"既判力"必须以对当事人
和案外人的权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为前提;维
护司法权威必须以"公正合法"为基础;维护法院形象,必须
以确无错误为条件.

      期盼这一指示能够全面.尽快地落到实处!

发表于 2010-3-17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铲车网友说得对:“......法官只能有依法裁判权力,除此之外就是违法行为。更不允许滥用职权,为了个人捞取好处,而去坑害人民。改革开放几十年,由于国家把重点放在抓经济建设上,贪污腐败行为在各个层级,各个行业趁机大肆猖獗,泛滥成灾。加之国家在策略上为求一时的安定和谐,打击惩治的力度不够,到目前已达到危及政权的巩固的地步。而法院也不例外,由于部分法官滥用职权,贪污腐败、贪赃枉法,既玷污了国家、政府、法院的声誉;危及了政权的巩固、制造了大量社会不稳定因素;又坑害了人民。是可忍,孰不可忍。”       这是网友对温总理“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的深刻理解,我赞同!并期盼!被绵阳中院枉法歪判的本冤案和苏氏一家的冤案,得以尽快地改判;退还被拆迁户被违法的开发商霸占去祖传门面房和倒勒索去的55万多元(26万多元+29万多元=55万多元;没算3万多元+7万多元=10万多元的依法补差价;也没算开发商净赚的暴利近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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