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版主:在下合并帖子再发一次,请放行
研究案情 自己释疑
04年8月中院对本案的再审判决,至今还未完全读懂。为准备这次提审的陈述,才算把判决书认定部分的思路摸清。判决书前面还较客观,到后面就开始歪了。判原告败诉是既定方针,所以第一次见法官,他就说高院的指令再审往往是错误的,我们多数都是维持原判。而且说高院只下了裁定,无我的再审申请等材料,无法审,让我交两份再审申请。不知法官葫芦里装的什么药,便说:你们总要开庭审嘛?法官回答,当然要开庭审。我舒口气说:只要开庭审,看你们怎么判,我总可阐述观点。于是交了两份再审申请,又交了其他材料,等候开庭通知。
为防、堵法院歪判途径,审前设想了各种刁钻答辩,预作充分准备,分类写好回答要点,庭审中确实用上了。原以为我把路给你堵死完了,你总没法歪判了吧!怀着忐忑心情等待判决。
庭审那天,旁听的人不少,有我十几位老同学,有从家乡来的十几位老乡,还从盐亭来了几位诉讼当事人。看到如此场面,我心凉了半截:犯忌啊!但不知消息是怎么漏出去的,我只给部分同学透了个气。事已至此,只好硬着头皮硬扛到底!输赢都不顾了,先把庭审这仗打好。
由于准备充分,抓住对方的谬误痛斥,被告及其代理人完全被我击败,红着脸趴在桌上不吭气。只可惜庭长不保证我的诉权,我要驳斥谎言,不许;我要最后陈述,不准!由于不愿开罪法官、庭长,便忍气坐下。然后宣布休庭。一看表,刚两小时。
原告抓住对方什么把柄才击败对方的?是被告在答辩中当面造谣,引起原告愤怒地反击。
被告代理人答辩说,原告以受欺诈起诉,至今都没有变更诉讼起求,不知道变更成什么,无法答辩!原告先表扬:有进歩,今天没有说梓潼法律了,该表扬!一审时你说按梓潼法律,两个价格合法有效,我当面批你梓潼何时独立建国?何来梓潼法律?你这是分裂国家言论!请审判长取消其代理资格,驱逐出法庭!今天没说梓潼法律了,有进步!
接着又说:一审时也是你代理,第二次开庭时我当庭宣读撤销原变更之诉,变更为确认之诉的书面申请,法官和审判长研究后决定批准。此时,你抱怨原告捣突然袭击,无法答辩,请求给你15天答辩期。庭长同意,宣布了下次开庭时间后就休庭了。今天你怎么又当面造谣说没有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人人性还未完全泯灭,还有羞耻心,没再继续造谣,红着脸坐下不吭气了,被告则趴到桌上闭目养神。
大概是原告太过强盛,庭长两次限制我的发言,原告只好休庭后把材料交法官手上。
最终法官兑现了预言,判原告再次败诉:维持原判!
被告造谣骗人是一贯的。
拆迁开始,他除办了立项批复外,未到工商、国土、房管部门办理任何该办手续,就是至关重要的拆迁许可证也未办,是在一审开庭前一天才补办的,但他们对群众说办齐了各种手续,是合法拆迁。中院再审本案时,被告又在庭上造谣,说原告仍是变更之诉,从未变成确认之诉,欺骗法庭。因原告揭露,其面目被戳穿,才有气无力地趴在桌上不吭声。此次高院提审,被告又故伎重施,当庭说谎,说原告当年是为了就地还房,主动答应两个价格的;判决生效后主动交了款,认可了协议,现在又申请抗诉,是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在缠访、缠诉......也遭到原告斥责。
他们造谣、说谎,是为了欺骗法庭!不过在下会书面驳斥其谬论,指斥其说谎惑众,再用当年强制执行裁决为证,其阴谋不会得逞。
原告确实不是诉讼者的料,缺乏系统全面的法律知识和临阵经验,对于庭审的辩护策略一窍不通,把庭审现场当成了课堂,只准说合法的话,不许说谎,不懂得对方造谣、说谎是诉讼策略,目的在于激怒对手,打乱对手思路,让对手随着自己思路走。庭审时原告一听到谎言就火冒起来,出声斥责,违反庭审纪律,当然要被法官制止!这是教训!
既然是省高院指令再审,肯定二审判决错误;既然原告在庭审中把被告违法之处阐述论证得清楚明白,把歪判的路都堵死了,那么再审肯定依法改判!但是,考虑到绵阳的司法环境,被告保护伞的势力,估计仍要败诉,所以忐忑难安。不过抗争到底的决心一下,便着手准备到省高院申请再审。
领判决了,问法官是否是维持?回答:是!拿着判决看下去,越到后面越乱写,越读不懂,除老调重弹外别无新意,于是在送达单上签上"枉法判决"四个大字和名字,对法官说:这下好了,终于离开中院势力范围了,这次到高院申请再审,肯定改判了。他却说:休想!(待续)
现在想来,他说休想,是基于此次判决是指令再审的终审判决,已无机会再申请再审了,只能属于申诉,让你泄泄怨气,最后死了或累了,自已终止了事。他估计不到司法改革的进程会加快,没估计到检察院会出手救济!
这位法官不是坏人,他只能执行审委会决定,而审委会要听从院长莫亚林指挥!在下认为,此案的错判,他不该负责任。
要上省院申请再审,必先抓准枉法之处。接连几天研读判决,发现前面表述诉讼经过尚客观,到认定部分就“歪”起来了,而且越来越“歪”!
“歪” 的核心有四。
一是象前两审一样,避过原告诉讼请求不予审理、认定。尽管三次庭审中原告重点陈述、论证的是协议中的违法之处、原告请求确认的价格合法之处,再审申请也以不审诉求属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出,但判决蛮不讲理,就是要避开此诉求不予审理、认定。
二是篡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审判。原告是确认之诉,诉求是违法的内容无效,合法的内容有效,没有请求确认其他的内容。判决却把原告已于四年前撤销的变更之诉的理由“被告进行欺诈胁迫,迫使原告违心地签了协议”,
篡改成确认欺诈、胁迫存在并判其无效的诉讼请求,“原告以受欺诈等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锦湘公司进行胁迫、欺诈,迫使其违背真实意思、违心签订了协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该主张”——
无证据证明,欺诈胁迫就不存在,所从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法院未经原告授权,篡改诉求,大审特审并据以判决,这种手法真是闻所未闻!
三是认定事实错误。客观事实是被告违反法律、法令强制性规定,自定拆迁补偿补差款,有其提供的大量书证证明,被告自己书面承认,判决却违背事实,强行认定为双方“约定”,并以此作为定案依据。
四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以一句原判“适用法律正确”,盖过枉法之处。三审判决蓄意错误适用法律有下列三处:
1、判决认定双方签了字、盖了章,协议中约定了价格等内容,因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法律规定签字、盖章属合同成立,即有这个合同;要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自成立时生效。没有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定为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本案恰恰是主要内容违反78号令强制性规定,虽成立而依法无效。判决把合同成立的条款当生效条款用,属适用法律错误。
2、判决认定协议中的两个补差款是约定,因而合法有效。按照78号令第5、22条强制规定,拆迁房屋产权调换,只能用政府公布的新房基本造价减旧房重置价求出等面积结构差价,超过旧房部分用新房商品房价格结算;不能违反第35条禁止性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也不能由双方约定或由开发商自定,否则违法而无效。而协议中的结构差价是“按新房基本造价结算,每平米找补2500元,超面积为市场价4000元”。如此明显地违反强制性规定、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规定应为无效的协议,判决却以是约定为由,认定不违反法律政策——即合法有效。此属适用法律错误。
3、判决认定协议中的两个补差款没有超出梓潼时价,而时价是有效文件——用时价作判案的准绳。梓潼时价不公布新房基本造价、超面积商品房价格,无法结算,又超越授权,编造一个无根无据的结构差价每平米3300元,强迫群众执行。此时价内容严重违反78号令第22条强制性规定,违反第35条禁止性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依《立法法》规定属无效,虽未修改或废止也应无效。判决以违法无效的梓潼时价为准绳判案,属适用法律错误。绵阳中院胆大妄为到公开搞司法独立,在现实司法活动中实属少见!
以上清晰认识,是为准备高院提审而反复研判、请教内行得到的收获,现写出来供网友借鉴。
一、指导思想:制造口实,判原告败诉,保被告平安过关。
二、操作步骤:
1、坚决不审理原告诉讼请求,让其丧失胜诉立足点;
2、再把原告已死亡四年之久的变更之诉复活。在叙述案件经过时,详细叙述变更之诉的提出及内容(一、二审判决书中未涉及已撤销的变更之诉),作后面操作的铺垫;
3、把变更之诉的理由,篡改成确认之诉的诉讼请求大审特审:无证据支持,没有欺诈胁迫,认定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
4、最后,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遮盖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枉法之处,封死案子,让原告永世不得翻身!
三、善后措施:既定政策是,不能让原告得到高院提审的再审裁定;若有复查机会,一律制造借口封杀。
实践证明中院的善后措施是行之有效的:
高院立案庭对原告第二次再审申请,违背司法解释【法发(2002)13号】规定操作,发信访回复函,而且以后不再受理。
06年6月,中央政法委发文,要求全国地方三级法院院长开门大接访,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这真让人喜出望外:我案有出头之日了!因中院已无资格再审我案,便把希望寄托在高院李少平院长接访上。7月14号早歺后刚八点,正准备出门上街看《商报》,找李少平接访的消息。突然有人敲门,开门一看,竟是承办人带来几人站在门口,我疑惑地看着他们,承办人说,这是我院新调来的骆付院长,带领我们几位来拜访你。想到骆付院长刚调来,好心拜访,若拒之门外太过失礼,便请他们进屋。坐定后经他们解释,才知骆军副院长管审监,带领两位副庭长和承办人入户下访。他们说,你曾经到北京上访申诉,现在省院要求对反应强烈的申诉案进行复查,你是绵阳第一户,想听听你对案件的看法。事出意外,无从谈起,他们说随便谈。想到不能太拂客人美意,只得从头拉杂地谈起,直到骆付院长看表,才发觉已十二点了,提了一点要求便怱怱结束。骆付院长说,中院已无再审此案的机会了,回去把你的要求向审委会汇报。然后要我在记录上签字。送他们上车已是十二点半,他们连开水都未喝,实感欠然。
由于想到要向审委会汇报,也有可能采取措施,促成我案再审改判,便不再考虑到高院求见李少平,专心等中院回话。等到十月下旬去中院问结果,回答是审委会研究决定,你案程序和实体都没错,不能进入再审,已向高院报告。再到高院求见李院长,回答说:大接访已于9月份结束。这才发觉上当了。09年7月听说,那次是先排查,决定不进入再审后才入户做息诉服判工作,而且全市无一案进入再审。这才感叹中院不愧是中院,办亊心机之深世所罕见。令人不得不佩服!
后来还听说07、08、09年的几次大排查,中院均以此案若果再审改判,其他类似案子也要再审改判,中院会受不了为理由予以封杀——对外是:程序和实体都无错,不能进入再审。
但是,人算不如天算!中央决心维护公平正义,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政治报告中,要求加强法律监督,在全社会推进公平正义。中院对本案的封杀终于失败:十七大后的十一月一日,我向市检申诉,接访的陈波副检察长与中央保持一致,自觉贯彻十七大精神,受理我的申诉,经民行处严格审查,经领导审查批准,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省检审查后向省高院提交《民事抗诉书》,省高院在一个月之内依法裁定提审!这个被绵阳市中院莫亚林院长、审委会反复封杀的错案终于获得新生!。庭审已于3月24日下午依法举行,只等依法下判了!
前面说到本案下判的指导思想中有“制造口实”,即找个枉法判决的借口,以掩盖枉法判处的真实原因。制造个什么借口?据承办人后来闲谈:当年再审庭审后,由中院一领导带队到梓潼找党政征求意见。有当地领导说出担心,若此案依法改判,梓潼所有被拆迁户会到法院告状,法院会受不了,甚至会闹事,群体进京上访,影响稳定,这个责任谁担当得起?于是中院只好维持。
初一听,好伟大的原因,细思量,说法漏洞百出:
第一、真的有人如此说?此“领导”的言论是县委、县府的意见还是个人观点?因为被告保护伞早已调走,当时是拆迁后的新班子。
第二、若是个人观点,这个领导是站在公正立场估计形势,或者是被告关系户,用此谎言保护被告以报答恩情?因为当年被告通过拆迁“结交”了不少政界人士。
第三、梓潼的拆迁情况是:被拆迁户中多数是住宅户,完全按78号令解决,他们不诉讼,不上访;门面户中,部分卖断产权,部分签的是两套协议,无法诉讼,只有六户进入诉讼,其他则打死不诉讼,只到市、省上访(反复进京的只是遭强拆而无房的两户)。哪里会出现全体被拆迁户群体进京上访之事!既是领导,不知晓这种情况?能说出这样耸人听闻的话吗?所以在下认为无此说法;若真有此说,则必定是响应法院“诱导”而随口说的溜须话而已!
第四,所谓“梓潼所有被拆迁户会到法院告状,法院会受不了”, 更明显是谎言!被拆迁户都知道民事纠纷只有两年保护期,过了时效,法律不予保护。01年11月1日,78号令废止,305号令生效,到03年11月1日,78号令施行期间的拆迁全部过了时效,04年8月怎会出现被拆迁户集体告状的事?百姓的智商不低,不会自讨没趣!法官竟然相信这样的鬼话,足见其无话可说了。
因此,原告认为此说纯属谎言,为掩盖真实原因而设局制造的谎言!
中院既然于04年以维护梓潼稳定为由维持原判,为什么06年大接访又不以此理由忽悠原告,而是耍手段让原告错过省高院大接访?07、08、09三年大排查中,封杀本案的原因又变成了“此案若果再审改判,其他类似案子也要再审改判,中院会受不了”,由自己戳穿了自己的谎言!堂堂中级法院,竟然为坚持错判不改,制造、散布谎言,实在掉架!(唤,太长了,一次登不完,只好分次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