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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敬礼,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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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0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关注楼主冤案的判决结果!
 楼主| 发表于 2010-5-30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560#]
枉法审判者,你们害人不浅!你们为什么蓄意陷害?你们可是代表国家在审判啊!哪有国家残害她的子民的?
 楼主| 发表于 2010-5-30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560#]


      枉法审判者,你们害人不浅!你们为什么蓄意陷害?你们可是代表国家在审判啊!哪有国家残害她的子民的?

发表于 2010-5-30 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敬礼,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发表于 2010-5-31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49.爱迪生爱大发明,人类贡献人人尊;
               我们推崇其要领,自主创新适国情!

发表于 2010-5-31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每次满怀希望的点开帖子,希望看到好消息,可惜没有。

一个拖了这么久的案子,好不容易进入再审,可是一个结果怎么就如此慢呢?我们国家有多少案子等着解决,可一个就如此久,实在让人怀疑法院的办案能力及公正。

很喜欢看国外的法庭判案过程,一锤下去,公正合理。没有遮着掩着,以法律为准。

我再敬个礼,早一点看到好消息。

[发帖际遇]: 13159262305在成都论坛灌水,不小心把自家淹了,损失小米椒7个.
 楼主| 发表于 2010-5-31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网友感叹审后拖而不决。这个心情可以理解。可是版主不只不支持反而扣掉7个小米椒。


      太不公平了。
发表于 2010-6-1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2305的566#帖说得好,
楼主这一沉冤11年的案子,为何拖
到现在还不下判?难道中央"公正与
效率"的指示一点作用都不起吗?!
 楼主| 发表于 2010-6-1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563#]


      枉法审判者,你们千万不要忘了中华民族一句警世恒言: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一切都报!!!

发表于 2010-6-2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50.人民法官司法明,改判冤案还公平;
               减少国家巨损失,共建和谐正气升!

发表于 2010-6-2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51.雪冤之人赵作海,政府赔付65万元;
               因祸得福机遇难,国家爱民立法坚!

[发帖际遇]: 我心已冷和九妹一起上牛头山,捡了一堆水果,到超市换了小米椒17个.
 楼主| 发表于 2010-6-2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笠坷在564#说:敬礼,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网友此举必定是被检察院敢于、勇于、善于加强法律监督的事迹所感动!

      的确,不是检方抗诉,被高院立案庭某某封杀的本案可能还吊在半空,在下还在四处奔波,苦苦申诉,所以要感谢检察院抗诉。

               敬礼,人民检察院!

发表于 2010-6-2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管理员,请把本贴相关信息合并,以免浪费网络资源。
 楼主| 发表于 2010-6-3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KK建议论坛管理员"把本贴相关信息合并,以免浪费网络资源。"此建议很好,因为论坛的设置是为全川百姓发出呼声服务,不能被在下一人所用。在下此帖虽是实事求是地颂扬人民检察院加强法律监督,但一发出便惹得部分人不喜欢,早就想把此帖封掉。只不过据在下所知,此类帖子在全国只此一份,内客又未违法违规,管理员、版主便顶住压力未动手,而是把另-份发在绵阳论坛上的<敬礼,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封掉了。


      在下向网友KK透个底:在下发帖就打算顶到本案判决后,再让其自然下沉。上月26号,法官说已下判,正在打印、校对,半个月之内就会领到。算算时间,大概六月+号左古,最晚六月+五号便会领到,所以本帖还需要挂在网上半个月。在下占据网络资源为已谋利有违共和国公民大公无私美德,实在不好意思,请网友KK海涵!

      求网友KK别再向论坛管理员施加压力了,让本帖活到在下领到判决后!


      网友KK,能放此帖一马吗?祝您红运一生!

发表于 2010-6-3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主忍辱含冤11年,承蒙市检察院和省检察院积极响应国家:加强司法监督;实行公正、廉洁司法;弘扬正气、促进和谐;为国解忧;而勇于伸张正义,提请抗诉,高院立案再审。【据中央新闻报道:中央领导张永康同志,在最高检察院,办的全国司法监察工作取得的成绩展报上,看到绵阳检察院取得的成绩,给予赞扬和肯定。】这些国家司法工作,日趋公正、正义、司法为民、为民办实事的光明正义之事,楼主在《群众呼声》上进行歌颂,也承蒙《群众呼声》的所有工作人员的正义指导、公正登帖;网友大力、深切地关注;正直地跟帖;胜利已现曙光;楼主自然停帖。   还会感谢所有忠于国家、正义为结束此冤案的出力人员,向他们致敬!    也会向"网友kk"baibai!!让你天天上网:“监督、指导”论坛管理员!指导......?你好大战鸿途!
 楼主| 发表于 2010-6-3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版主:

      在下想把这篇长帖文重新发一次,以留下完整印象。可以吗?请放行。

[发帖际遇]: 生锈老套筒积极参加野笏组织的篮球比赛,系统奖励小米椒12个.
发表于 2010-6-5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的帖子都付出了许多心血,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浏览或查阅需求,
不应随意合并或抹去.
 楼主| 发表于 2010-6-5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敬告版主:在下合并帖子再发一次,请放行

研究案情    自己释疑

04年8月中院对本案的再审判决,至今还未完全读懂。为准备这次提审的陈述,才算把判决书认定部分的思路摸清。判决书前面还较客观,到后面就开始歪了。判原告败诉是既定方针,所以第一次见法官,他就说高院的指令再审往往是错误的,我们多数都是维持原判。而且说高院只下了裁定,无我的再审申请等材料,无法审,让我交两份再审申请。不知法官葫芦里装的什么药,便说:你们总要开庭审嘛?法官回答,当然要开庭审。我舒口气说:只要开庭审,看你们怎么判,我总可阐述观点。于是交了两份再审申请,又交了其他材料,等候开庭通知。


为防、堵法院歪判途径,审前设想了各种刁钻答辩,预作充分准备,分类写好回答要点,庭审中确实用上了。原以为我把路给你堵死完了,你总没法歪判了吧!怀着忐忑心情等待判决。

  
庭审那天,旁听的人不少,有我十几位老同学,有从家乡来的十几位老乡,还从盐亭来了几位诉讼当事人。看到如此场面,我心凉了半截:犯忌啊!但不知消息是怎么漏出去的,我只给部分同学透了个气。事已至此,只好硬着头皮硬扛到底!输赢都不顾了,先把庭审这仗打好。

  
由于准备充分,抓住对方的谬误痛斥,被告及其代理人完全被我击败,红着脸趴在桌上不吭气。只可惜庭长不保证我的诉权,我要驳斥谎言,不许;我要最后陈述,不准!由于不愿开罪法官、庭长,便忍气坐下。然后宣布休庭。一看表,刚两小时。


原告抓住对方什么把柄才击败对方的?是被告在答辩中当面造谣,引起原告愤怒地反击。

  
被告代理人答辩说,原告以受欺诈起诉,至今都没有变更诉讼起求,不知道变更成什么,无法答辩!原告先表扬:有进,今天没有说梓潼法律了,该表扬!一审时你说按梓潼法律,两个价格合法有效,我当面批你梓潼何时独立建国?何来梓潼法律?你这是分裂国家言论!请审判长取消其代理资格,驱逐出法庭!今天没说梓潼法律了,有进步!

  
接着又说:一审时也是你代理,第二次开庭时我当庭宣读撤销原变更之诉,变更为确认之诉的书面申请,法官和审判长研究后决定批准。此时,你抱怨原告捣突然袭击,无法答辩,请求给你15天答辩期。庭长同意,宣布了下次开庭时间后就休庭了。今天你怎么又当面造谣说没有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人人性还未完全泯灭,还有羞耻心,没再继续造谣,红着脸坐下不吭气了,被告则趴到桌上闭目养神。

  
大概是原告太过强盛,庭长两次限制我的发言,原告只好休庭后把材料交法官手上。

最终法官兑现了预言,判原告再次败诉:维持原判!

被告造谣骗人是一贯的。
   

拆迁开始,他除办了立项批复外,未到工商、国土、房管部门办理任何该办手续,就是至关重要的拆迁许可证也未办,是在一审开庭前一天才补办的,但他们对群众说办齐了各种手续,是合法拆迁。中院再审本案时,被告又在庭上造谣,说原告仍是变更之诉,从未变成确认之诉,欺骗法庭。因原告揭露,其面目被戳穿,才有气无力地趴在桌上不吭声。此次高院提审,被告又故伎重施,当庭说谎,说原告当年是为了就地还房,主动答应两个价格的;判决生效后主动交了款,认可了协议,现在又申请抗诉,是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在缠访、缠诉......也遭到原告斥责。

  
他们造谣、说谎,是为了欺骗法庭!不过在下会书面驳斥其谬论,指斥其说谎惑众,再用当年强制执行裁决为证,其阴谋不会得逞。

原告确实不是诉讼者的料,缺乏系统全面的法律知识和临阵经验,对于庭审的辩护策略一窍不通,把庭审现场当成了课堂,只准说合法的话,不许说谎,不懂得对方造谣、说谎是诉讼策略,目的在于激怒对手,打乱对手思路,让对手随着自己思路走。庭审时原告一听到谎言就火冒起来,出声斥责,违反庭审纪律,当然要被法官制止!这是教训!

既然是省高院指令再审,肯定二审判决错误;既然原告在庭审中把被告违法之处阐述论证得清楚明白,把歪判的路都堵死了,那么再审肯定依法改判!但是,考虑到绵阳的司法环境,被告保护伞的势力,估计仍要败诉,所以忐忑难安。不过抗争到底的决心一下,便着手准备到省高院申请再审。

领判决了,问法官是否是维持?回答:是!拿着判决看下去,越到后面越乱写,越读不懂,除老调重弹外别无新意,于是在送达单上签上"枉法判决"四个大字和名字,对法官说:这下好了,终于离开中院势力范围了,这次到高院申请再审,肯定改判了。他却说:休想!(待续)

现在想来,他说休想,是基于此次判决是指令再审的终审判决,已无机会再申请再审了,只能属于申诉,让你泄泄怨气,最后死了或累了,自已终止了事。他估计不到司法改革的进程会加快,没估计到检察院会出手救济!

这位法官不是坏人,他只能执行审委会决定,而审委会要听从院长莫亚林指挥!在下认为,此案的错判,他不该负责任。


要上省院申请再审,必先抓准枉法之处。接连几天研读判决,发现前面表述诉讼经过尚客观,到认定部分就“歪”起来了,而且越来越“歪”!

“歪” 的核心有四。

一是象前两审一样,避过原告诉讼请求不予审理、认定。尽管三次庭审中原告重点陈述、论证的是协议中的违法之处、原告请求确认的价格合法之处,再审申请也以不审诉求属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出,但判决蛮不讲理,就是要避开此诉求不予审理、认定。

二是篡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审判。原告是确认之诉,诉求是违法的内容无效,合法的内容有效,没有请求确认其他的内容。判决却把原告已于四年前撤销的变更之诉的理由“被告进行欺诈胁迫,迫使原告违心地签了协议”,
篡改成确认欺诈、胁迫存在并判其无效的诉讼请求,“原告以受欺诈等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锦湘公司进行胁迫、欺诈,迫使其违背真实意思、违心签订了协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该主张”——
无证据证明,欺诈胁迫就不存在,所从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法院未经原告授权,篡改诉求,大审特审并据以判决,这种手法真是闻所未闻!

三是认定事实错误。客观事实是被告违反法律、法令强制性规定,自定拆迁补偿补差款,有其提供的大量书证证明,被告自己书面承认,判决却违背事实,强行认定为双方“约定”,并以此作为定案依据。

四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以一句原判“适用法律正确”,盖过枉法之处。三审判决蓄意错误适用法律有下列三处:

1、判决认定双方签了字、盖了章,协议中约定了价格等内容,因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法律规定签字、盖章属合同成立即有这个合同;要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自成立时生效。没有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定为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本案恰恰是主要内容违反78号令强制性规定,虽成立而依法无效。判决把合同成立的条款当生效条款用,属适用法律错误。

2、判决认定协议中的两个补差款是约定,因而合法有效。按照78号令第522条强制规定,拆迁房屋产权调换,只能用政府公布的新房基本造价减旧房重置价求出等面积结构差价超过旧房部分用新房商品房价格结算;不能违反第35条禁止性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不能由双方约定或由开发商自定否则违法而无效。而协议中的结构差价是“按新房基本造价结算,每平米找补2500元,超面积为市场价4000元”。如此明显地违反强制性规定、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规定应为无效的协议,判决却以是约定为由,认定不违反法律政策——即合法有效。此属适用法律错误。

3、判决认定协议中的两个补差款没有超出梓潼时价,而时价是有效文件——用时价作判案的准绳。梓潼时价不公布新房基本造价、超面积商品房价格,无法结算,又超越授权,编造一个无根无据的结构差价每平米3300元,强迫群众执行。此时价内容严重违反78号令第22条强制性规定,违反第35条禁止性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依《立法法》规定属无效,虽未修改或废止也应无效。判决以违法无效的梓潼时价为准绳判案,属适用法律错误。绵阳中院胆大妄为到公开搞司法独立,在现实司法活动中实属少见!

以上清晰认识,是为准备高院提审而反复研判、请教内行得到的收获,现写出来供网友借鉴。

一、指导思想:制造口实,判原告败诉,保被告平安过关。

二、操作步骤:

1、坚决不审理原告诉讼请求,让其丧失胜诉立足点;

2、再把原告已死亡四年之久的变更之诉复活。在叙述案件经过时,详细叙述变更之诉的提出及内容(一、二审判决书中未涉及已撤销的变更之诉),作后面操作的铺垫;

3、把变更之诉的理由,篡改成确认之诉的诉讼请求大审特审:无证据支持,没有欺诈胁迫,认定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

4、最后,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遮盖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枉法之处,封死案子,让原告永世不得翻身!

三、善后措施:既定政策是,不能让原告得到高院提审的再审裁定;若有复查机会,一律制造借口封杀。

实践证明中院的善后措施是行之有效的:

高院立案庭对原告第二次再审申请,违背司法解释【法发(200213号】规定操作,发信访回复函,而且以后不再受理。

06年6月,中央政法委发文,要求全国地方三级法院院长开门大接访,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这真让人喜出望外:我案有出头之日了!因中院已无资格再审我案,便把希望寄托在高院李少平院长接访上。7月14号早后刚八点,正准备出门上街看《商报》,找李少平接访的消息。突然有人敲门,开门一看,竟是承办人带来几人站在门口,我疑惑地看着他们,承办人说,这是我院新调来的骆付院长,带领我们几位来拜访你。想到骆付院长刚调来,好心拜访,若拒之门外太过失礼,便请他们进屋。坐定后经他们解释,才知骆军副院长管审监,带领两位副庭长和承办人入户下访。他们说,你曾经到北京上访申诉,现在省院要求对反应强烈的申诉案进行复查,你是绵阳第一户,想听听你对案件的看法。事出意外,无从谈起,他们说随便谈。想到不能太拂客人美意,只得从头拉杂地谈起,直到骆付院长看表,才发觉已十二点了,提了一点要求便怱怱结束。骆付院长说,中院已无再审此案的机会了,回去把你的要求向审委会汇报。然后要我在记录上签字。送他们上车已是十二点半,他们连开水都未喝,实感欠然。

由于想到要向审委会汇报,也有可能采取措施,促成我案再审改判,便不再考虑到高院求见李少平,专心等中院回话。等到十月下旬去中院问结果,回答是审委会研究决定,你案程序和实体都没错,不能进入再审,已向高院报告。再到高院求见李院长,回答说:大接访已于9月份结束。这才发觉上当了。09年7月听说,那次是先排查,决定不进入再审后才入户做息诉服判工作,而且全市无一案进入再审。这才感叹中院不愧是中院,办心机之深世所罕见。令人不得不佩服

后来还听说07、08、09年的几次大排查,中院均以此案若果再审改判,其他类似案子也要再审改判,中院会受不了为理由予以封杀——对外是:程序和实体都无错,不能进入再审。

但是,人算不如天算!中央决心维护公平正义,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政治报告中,要求加强法律监督,在全社会推进公平正义。中院对本案的封杀终于失败:十七大后的十一月一日,我向市检申诉,接访的陈波副检察长与中央保持一致,自觉贯彻十七大精神,受理我的申诉,经民行处严格审查,经领导审查批准,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省检审查后向省高院提交《民事抗诉书》,省高院在一个月之内依法裁定提审!这个被绵阳市中院莫亚林院长、审委会反复封杀的错案终于获得新生!。庭审已于3月24日下午依法举行,只等依法下判了!

前面说到本案下判的指导思想中有“制造口实”,即找个枉法判决的借口,以掩盖枉法判处的真实原因。制造个什么借口?据承办人后来闲谈:当年再审庭审后,由中院一领导带队到梓潼找党政征求意见。有当地领导说出担心,若此案依法改判,梓潼所有被拆迁户会到法院告状,法院会受不了,甚至会闹事,群体进京上访,影响稳定,这个责任谁担当得起?于是中院只好维持。

初一听,好伟大的原因,细思量,说法漏洞百出:

第一、真的有人如此说?此“领导”的言论是县委、县府的意见还是个人观点?因为被告保护伞早已调走,当时是拆迁后的新班子。

第二、若是个人观点,这个领导是站在公正立场估计形势,或者是被告关系户,用此谎言保护被告以报答恩情?因为当年被告通过拆迁“结交”了不少政界人士。

第三、梓潼的拆迁情况是:被拆迁户中多数是住宅户,完全按78号令解决,他们不诉讼,不上访;门面户中,部分卖断产权,部分签的是两套协议,无法诉讼,只有六户进入诉讼,其他则打死不诉讼,只到市、省上访(反复进京的只是遭强拆而无房的两户)。哪里会出现全体被拆迁户群体进京上访之事!既是领导,不知晓这种情况?能说出这样耸人听闻的话吗?所以在下认为无此说法;若真有此说,则必定是响应法院“诱导”而随口说的溜须话而已!

第四,所谓“梓潼所有被拆迁户会到法院告状,法院会受不了”, 更明显是谎言!被拆迁户都知道民事纠纷只有两年保护期,过了时效,法律不予保护。01年11月1日,78号令废止,305号令生效,到03年11月1日,78号令施行期间的拆迁全部过了时效,04年8月怎会出现被拆迁户集体告状的事?百姓的智商不低,不会自讨没趣法官竟然相信这样的鬼话,足见其无话可说了。

因此,原告认为此说纯属谎言,为掩盖真实原因而设局制造的谎言!

中院既然于04年以维护梓潼稳定为由维持原判,为什么06年大接访又不以此理由忽悠原告,而是耍手段让原告错过省高院大接访?07、08、09三年大排查中,封杀本案的原因又变成了“此案若果再审改判,其他类似案子也要再审改判,中院会受不了”,由自己戳穿了自己的谎言!堂堂中级法院,竟然为坚持错判不改,制造、散布谎言,实在掉架!(唤,太长了,一次登不完,只好分次登。

发表于 2010-6-6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关注!!

发表于 2010-6-6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世界还是好人多呀,贪官最好没有,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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