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绵阳中院枉法判处本案的真实原因是什么呢?原告不知,世人不晓;坊间传言不少,但都无证据佐证。只能从现象中发现蛛丝马迹。
本案二审时,合议庭要依法改判,发中止诉讼裁定,要被告决算;被告保护伞求中院照顾梓潼拆迁,维持原判。道理很简单——县处级最多相当于中院副院级。依此逻辑,再审时,梓潼要想保稳定,就必然主动求中院仍然维抒原判;相反,却是中院谦恭得为怎样判决而主动征询梓潼意见,而且按个别官员愿望判决。中院讲政治、保稳定真是做到家了!
然而几年后中院又自己否定了自己。
被告在原告所在片区还有一场官司:原告邻居苏氏一家,诉被告拆迁补偿价格违反78号令强制性现定,请求确认协认中违法部分无效,03年法院判协议全部有效。05年9月,县府动员苏氏打违约官司,而且免交诉讼费、指派律师代理。苏氏又状告被告锦湘公司违反协议约定,请求法院按协议约定追究被告违约责任。08年底县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多处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又推定苏氏也违约,须承担责任,两相抵消,判苏氏给被告找补差价款七万多元。因只比诉求多了四万元,苏氏积极筹款,准备忍痛执行,又探听到对方已上诉,只得也上诉。
中院庭审后却放下不判,据说对如何判决有了分歧。09年8月终于下判了,但却离奇得令苏氏痛不欲生:承认被告把门面修窄60公分、面积小了6.31平米,但却推定为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相反,把苏氏因被告修窄修小门面暂不付补差款,待补救后再付款的行为,推定为构成违约,要承担责任。这就开创了绵阳中院司法改革新纪元:违约推定!判决对被告另两处违约行为不按协议约定惩处,而是一处不处理,一处用另外的办法象征性地处理。最终判苏氏给被告找补差价款二十九万多元,加上被告05年底前所收租全八万多元,被告所得已达三十七万多元,比协议总金额还多了一万多!即是说,经过中院审判,三处违约的被告不只未受丝毫惩处,反而又多赚了一万多元!苏氏向领导哭诉冤屈,又经多方了解,才知其中原委:中院一副院长带上庭长、法官为如何下判到梓潼征求意见,表示县法院判处有误,要改判,因为被告未违约,是原告违约,所以要判二十几万。据说几位领导均不同意,解释:这家人房子被拆近十年,无营业收入,家景实在困难,而且一直老实听话,未找过麻烦、这样判肯定无法承受,要逼出问题,引起上访,影响稳定;如果中院有困难,就发回重审或维持原判,由县上设法解决。但中院不接受。于是在国庆60周年大典前,中院作出这样一个差点逼出人命的枉法判决!
中院为什么不接受基层党政的意见、不采纳其建议?为什么不顾及梓潼稳定大局了?不是要讲政治、保稳定么?如此判处暴露了自己言行不一的真实面目:主动到区、县征求对案件的判处意见,只是作秀,实际是为自己肆意枉法裁判制造借口而已!一旦基层意见不合自己口味,就按既定方针下判,管你稳定不稳定,反正信访是分片负责,与我无关!
这两起案件的判处,给人们留下强烈的印象:在绵阳市中院,只要是事涉被告邹正武的案子,无论被告怎样违法、违约,无论原告从哪个角度诉讼,起诉方多么合法、合理,无论案件间隔的时间多长,无论中央怎样严要求、勤督促,无论群众怎样呼唤公正与效率,被告邹正武都铁定无疑地一律胜诉!这是个什么人?后台有多硬、靠山有多大?与中院是什么关系、有多深交情?才使得中院忘记党纪国法、忘掉自已的职责,尽心尽力地、不顾一切地保其过关?个中原委确实值得探求一番!
无独有偶。在下想起了宁夏的一串怪案。
09年3月6日,宁夏网登了一篇通讥:《宁夏高院徐福荣玩忽职守一审获刑》,引起在下兴趣,到百度一搜索,才知徐福荣被判刑是因商人丁海玉恶意诉讼而起。据南方网报道,“丁海玉是一个奇特的商人,他在前期经营中还做日常生意,在后期最重要的‘经商方法’却变成了通过打官司来牟取暴利。他的‘官司生意经’,其成本投入就是行贿法官,收入就是打赢官司。从2001年8月至2003年4月,多数与他有过生意往来的商家都被他官司‘打了个遍’。他在石嘴山中级法院、银川中级法院和宁夏高级法院掀起了连赢数十场的‘官司风暴’,被当地人认为是奇迹。”
徐福荣案是中宁县检察院历经8个多月的艰苦初查、立案侦查和认真审查起诉的大案要案。中宁县法院审理查明,自治区高级法院原民二庭副庭长徐福荣,在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丁海玉与昊都公司委托合同(收购)纠纷案中,昊都公司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以证明双方不存在委托关系,徐福荣对此关键证据未予调取,且未将该情况向审委会汇报,导致高院审委会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定,致使575.7万元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属玩忽职守,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徐福荣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徐不服而上诉。其理由是未调取相关证据是属于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认识问题,不属于玩忽职守行为,不应受到刑事追究。中卫中院审理后认为:徐福荣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应当具备相关的法律常识,应当知道在该案中,不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而导致认识上的偏差问题,因此,所谓徐福荣未调取证据是缘于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认识问题,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不成立。徐福荣在审理丁案期间,既不调取关键证据,又不向审委会汇报,导致高院审委会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定,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上述行为属于不正确履行法官审判职责,玩忽职守,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维持原判。
丁海玉的翻船缘于离退休老干部从03年起向中纪委持续举报、中纪委悄然成立了“丁海玉专案组”;06年6月,丁某在四川什邡涉嫌合同诈骗被警方抓获。在接受中纪委调查期间,丁海玉陆续揭发出38名受贿官员和法官,其中包括石嘴山市中级法院、银川市中院、宁夏高院25名法官受贿后枉法裁判的情形。导致了人事变动,相关案件的再审、改判,并导至警示教育活动,进而转变了作风,修复了法院受损形象!
本案邹某所涉案件(共四件)不是丁海玉案的翻版,徐福荣领刑也因玩忽职守而非对案件事实的认识错误、对法律的理解错误。不过两案有相似性:丁某主动进攻,犹如驾驶坦克所向披靡,场场皆赢,最终被火箭弹击毁;邹某被动应诉,却似进入了保险柜,案案胜诉,至今仍安然无恙。为什么情有独钟,将邹某妥为保护?凡夫俗子们无从得知,只能猜测了。您估计是什么原因?
读了有关徐福荣案的相关报道,解了百姓之惑。什么是对事实认识错误、对法律理解错误?中卫中院在审理徐福荣上诉案判决中界定得非常清楚!只有法律规定得不明确或者法律没有相关规定,才可能发生认识出错或理解不同,才会不负法律责任。那些打着对法律理解不同、对事实认识不同的幌子而肆意枉法审判的法官、院长,应当收手了:不要为了抹不开说情者的面子而替别人买单,不要为区区几千块、几万块钱而出卖灵魂、出卖法律、出卖法院、出卖领导,你们都是硕士、博士,属精英型人士了,要讲人格、讲操守,做一个有道德的人!
读了有关徐福荣案的相关报道,也使百姓懂得了什么是玩忽职守。这个短语是什么意思?玩忽,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忽视。职守,工作岗位;工作责任。玩忽职守是指不严肃认真对待所干工作、所负责任,而是随随便便、无所谓,该办不办,该请示汇报却不报告,该这么办却违反规定那么办,甚至上班时间干私事、玩耍。这种行径,上世纪九十年代前叫“吊而朗当”,当时有句流行很广的玩笑话:“吊而朗当当干部,谨防哪天犯错误。”当年人少事多、要求又严,凡玩忽职守,轻微者批评,稍重者纪律处分,就严肃了纪律,端正了风气,还未听说有玩忽职守罪。现代,玩忽职守已经“发扬光大”了,推诿、忽悠、拖延成风,该办不办,该这么办却那么办,还敢放言“你告我去!”至于上班办私事、玩耍,晚来早走,大家已经习以为常,就闲事少管了。前两年抓了一下作风建设,把上班上网炒股的、打游戏的、“偷菜”的处分了几个,才把这股风煞住。
徐福荣的职务是自治区高院副庭长,至少正处级,有可能还是副局级;她所负职责是依法审判案件。根据《法官法》规定,办案法官首先要对案件事实负责。这一点,相信她非常明白。不知什么原因,她却吊儿朗当办起案来:昊都公司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以证明双方不存在委托关系,徐福荣对此关键证据却违反规定不予调取,并且隐瞒该情况,不向审委会汇报,导致高院审委会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定,致使公共财产遭受575,7万元的重大损失。
该调取关键证据却故意不调取,该汇报却有意隐瞒,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就不是一般的吊儿朗当了,属于不正确履行法官审判职责,玩忽职守,构成玩忽职守罪,当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此判决,有人认为,虽判其有罪是司法的进歩,但总觉得判轻了:虽说公诉方未指控其因受贿而卖法,但徐有意乱判,后果严重,形同与丁海玉同流合污,比一般贪污受贿严重得多,应该判个五、六年才合实情。
类似徐福荣案,但受损的是私人企业或个人,是否不属犯罪而属锗误?据在下浏览高检司法解释,“枉法裁判,致使公民的财产损失十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够刑事立案标准。要件有两个,一是枉法裁判,二是造成的损失巨大,另外,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重伤的,也够立案标准。(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