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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敬礼,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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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8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群众呼声公告——关于发帖要求、删帖和投诉举报
呼声, 群众, 发帖, 投诉
本帖最后由 研墨 于 2010-1-8 11:07 编辑 为了更好地倾听群众的诉求、化解各类矛盾,麻辣社区《群众呼声》开通。希望提供论坛平台,尽微薄之力,转达百姓意见,解决实际困难。自本栏目开办几年以来,虽然还有力不从心的地方,但是已经有越来越多的职能部门都安排专人回复网上网民的问题,有效的化解了矛盾。

近日,我们收到网友投诉,有不法分子针对网友贴文内容对某些机构进行敲诈勒索。在此重申本栏目的宗旨,“关心民生疾苦,关注群众呼声,让老百姓说话”,本栏目不会借此收取投诉方以及被投诉方的金钱和物品,如有任何单位、版主、个人借机谋利,欢迎大家举报,我们将严肃处理。举报热线/传真:028-85173871。

提请广大网民朋友们注意,本栏目只接收四川群众的具体投诉、求助、建议、咨询,不接收转帖、新闻、评论、公开信、大字报一类的帖文,不得发表造谣、诽谤他人的言论,请大家对自己的贴文负责。对于符合群众呼声发帖规范的贴文,我们有严格的规定,决不会轻易删除任何一篇贴文。也请发布帖子的网友,不得随意要求我们删除你已经发布的帖子。对于被投诉方,请不要随意要求我们删除网友贴文,被投诉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在网上回复网友的投诉,或以传真的形式回复四川新闻网群众呼声,由本栏目代为公布在网上,以达到互动沟通、解决问题的目的。因发帖和回复内容引发的侵权责任由发帖/回复单位或个人承担。

希望我们能做的更好,也希望大家能爱惜这个平台,让这里容纳下更多的监督与改善。





备注:

一、 《群众呼声》简介
麻辣社区“群众呼声”是省纪委、省委宣传部、省纠风办指定的网上互动交流平台。社区每天在线人数万人,受到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群众呼声”是四川新闻网的核心品牌栏目,宗旨是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

《舆情专报》是经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省新闻出版局批准,由四川省新闻中心、四川新闻网联合主办的内部刊物。报送范围为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四川省委、省政府、各厅局及市州主要领导。

二、发帖注意事项:

1、只要你来到群众呼声发布贴文,该贴就视为麻辣社区集体网友共同所有,任何个人不得在发帖后以任何理由要求删帖。
2.实姓名注册的,请留下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必要时,我们将要求您出示证据原件。不以真实姓名发帖,又无法核实的,我们可以删除。

3.本栏目只接收四川群众的具体投诉、求助、建议、咨询,不接收转帖,评论性、公开信、大字报一类的帖文。
4.注册时我们已保留你的所有信息,你的帖子发布之后将成为整个论坛的共同财富,不得随意要求删除。请你将为你说的每一句话负责。请发言时尊重事实,理性诉说,不要加入个人情绪,不得耸人听闻。



三、被投诉单位注意事项

1.贴文发出后,被投诉单位不能无故要求删除已经刊发出来的内容。必须先以传真件通知本栏目。

2.四川新闻网网对群众呼声栏目所有信息不进行实质性审查,没有核实责任,如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栏目全部或部分内容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及时向本网站提出书面通知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据,本网站在收到上述文件后将按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3.被投诉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在网上回复网友的投诉,或以传真的形式回复四川新闻网,由四川新闻网代为公布在网上,因回复内容引发的侵权责任由回复单位和个人承担。


四、有关来帖处理的说明
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有些来帖可能出不来,但并不表示我们不重视,相反,对有些不能发出的来帖中所反映的问题,我们会更加关注,更加努力的帮你。因为我们深知:在不相关的人眼中,你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也许不值一提,但对你和你的家人来说,可能就意味着屈辱、血泪,乃至生活的全部内容。

五、如何查询到自己发表的帖子
在“控制面板”里点击“我发表的主题”,能查到自己在论坛各个版块发表的所有帖子。如果你的帖子因为与呼声主题不符被移动到其他版块,也能通过这里查到。

“群众呼声”联系电话:028-85189136申 冤十三年未果的帖子,现在有21万多人关注己经被取,请网管恢复。谢谢。唐诗珍。









本主题由 研墨 于 2010-1-8 11:08 置顶

发表于 2010-6-8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52.中国现有“小太阳”,家家视为“小皇帝”;
               岂容魔爪来袭击,     群策群析解端.
 楼主| 发表于 2010-6-8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582#]

      现以徐福荣案为参照物,看看绵阳中院再审有哪些玩忽职守之处。

      首先,违反法律规定不审原告诉讼请求,属遗漏原告诉求审判;

      其次,违反法律规定,把原告签协议原因篡改成诉讼请求加以审理并据以判决,属超出原告诉求审判,且涉嫌陷害;
再次,违背事实、违反法律,胡乱认定:有完整证据链证实,协认中的两个补差款是被告违法自定,却强行认定为双方约定,因而有效力;

      第四,适用法律错误:

         1、双方签字盖章,依法只能算合同成立,却违法定性为签字就生效。

         2 判决认为协议中两个补差款违反行政法规78号令笫5、22等条强制性规定,应无效,但双方签了字、盖了章,就是真实意思表示,就不违反法律、政策了,就应有效。

         3、法律规定,审判案件以法律为准绳,判决却以未宣布废止但内客严重违反行政法规78号令规定、依法应无效的《梓潼时价》作为判案的准绳,认为协认中两个补差款虽说违反78号令强制性规定,但没超出《梓潼时价》范围,所以有效。
上述四条六处不正确履行法官职责行为,不是无心之过,是为保被告胜诉,法官蓄意而为。因为:A、庭审中,原告阐述、论证得全面、正确;B、该合议庭法官均为多年从事审判工作,具有高学历、丰富经验的资深法官,完全具备相关的法律常识,而本案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都表述得明白无误,没有歧义,不会发生错误理解;C、本案诉争的事实,有大量书面证据佐证,不会产生错误认识。所以,如此枉法审判,只能是法官蓄意而为。

       法官为什么要如此肆意枉法审判?是为了判原告败诉。只有原告败诉了,无效的协议才会有效,违法的被告才会胜诉。但是,判决书上又清楚地写着“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就令人难于判定到底谁是本案的枉法判处者了。是承办法官还是审委会亦或是院长莫亚林?他们自己应该心中有数。当然,审委会讨论时可能有记录;查证记录便会确谁是枉法判决的倡议者,谁是附议者,责任自然清楚了。

      如此枉法判决,给原告造成多大损失?按协议中被告所定违法价格,本案要给被告补差款二十万四千四佰六十五元,按原告依合法有效的《绵阳时价》结算,原告当年只该给被告找补三万二千零一十六元三角八。两相品迭,判决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204465元—32016.38元=172448.62元(一十七万二千四百四十八元六角二分)。另外,按政策规定,被告应付给原告口面过渡房租费4500元,搬家费200元,合计为4700元,此款未付,应计入损失中,则所受损失共177148。62元。

      还有三万多元的诉讼费、涉案各种支出五万多元未计入。至于原告精神上所受折磨、煎熬,健康所受损害就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了!

      枉法审判者,你们害人不浅!你们为什么蓄意陷害?你们可是代表国家在审判啊!哪有国家残害她的子民的?

      枉法审判者,你们千万不要忘了中华民族一句警世恒言: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一切都报!!!

                                                      (本帖完)
————————————————
发表于 2010-6-9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冤案终于下判,希望是

依法改判的好消息!
 楼主| 发表于 2010-6-9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愿是依法纠错的正判!也不枉王胜俊院长给全国法院打招呼:配合检察院搞好法律监督工作!!

发表于 2010-6-10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不起!因板书出了纰漏,把共建和谐52.中输掉了最后一个“疑”字。现在重新输一遍。


共建和谐52.中国现有“小太阳”,家家视为“小皇帝”;
            岂容魔爪来袭击,  群策群析解端疑!
     
     

谢谢关注!

发表于 2010-6-10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53.金钱永是好东西,只能为民谋福利;
               挥霍浪费残害人,天理良心皆无存!

发表于 2010-6-10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若不改判本冤案,就不能实现:“《群众呼声》是四川新闻网的核心品牌栏目,宗旨是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
 楼主| 发表于 2010-6-10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省高院能够提审本案,是省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给果!


      人民检察院加强法律监督,推进公平正义,利在国家,功不可磨

发表于 2010-6-11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54.宽宏仁义大事成,奸诈残忍末路人;
               康庄大道志士走,邪门歪道切莫行!
 楼主| 发表于 2010-6-11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下午至中院找送达室邓群英问判决是否收到,答未收到;收到后电话通知你。又联系中院机要科,也未收到。
 楼主| 发表于 2010-6-12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如何判,总要给份判决书,

       不会是<来信来访回复函>。

发表于 2010-6-12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很多人问:到剑门关走什么路线、坐什么车好【昨晚电视报道:有记者报道:人们想乘坐直达少林寺的汽车,始终没有,乘客被骗】——这种近两年才有的:利用旅游业搞“唯利是图”的恶性经济势力圈,是阻碍当地经济大发展、断送旅游业的前程、危害国家的恶行,必须纠正!    还好,四川还没有这种现象:因公路像蜘蛛网一样四通八达,而且公路修得像高速公路一样平坦宽阔;无论从哪个方向都能到你想要去的名胜古迹。【这得感谢国家:彻底消除了“蜀道难,难于上青天!”的世界顶级难题,创造了筑路奇迹;我国筑路技术世界领先!】   我给大家介绍:从成都坐到绵阳的火车,在绵阳就能坐汽车直达剑门关的【还可以坐汽车到梓潼县直达到大庙山,观赏苍山翠柏【属翠云长廊的一部分】、庙宇群最多【国内第一】的大庙山,吃到梓潼的四大名小吃,花钱不多!【梓潼人民憨厚仁义、勤劳质朴,于私人利益不顾,肥了开发商;顾全大局、拆了四大城门、烽火台、文兴楼、城内的几处雨王宫、自己的祖传门面房,建成了现代的大城市,欢迎大家欣赏、旅游!

发表于 2010-6-13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55.腊梅喜迎风霜雪,寒竹挺拔更高节;
               自古英雄驱虎豹,更无豪杰怕熊罴!

发表于 2010-6-13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56.大科学家是圣人,全心全意为子孙;
               艰苦卓绝搞发明,成功奇迹济世仁!
 楼主| 发表于 2010-6-13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省检民行处田检察官:您好!

      在下于12号下午在中院领到了高院的再审判决。认定两个补差款合法有效,维持原判。

      不知是否要给抗诉机关送判决书?待端午假后再同您联系。

      祝节日快乐!
发表于 2010-6-14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冤案怎么判的? 可否公示?

发表于 2010-6-14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loveliness: :loveliness: {:2_36:}
 楼主| 发表于 2010-6-14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向网友报告好消息——终于领到判决书了!

      6月12号上午十一点二十五分,中院审监庭一徐姓男法官电话通知:你的判决书到了,到送达室去领。原来没估计到高院机要会送到审监庭,就没有问他们,结果他们主动通知去领,这个徐法官心地善良!

      下午三点到了送达室,从邓群英手上接过判决书,上面夹了一张送达回执,按其要求填上姓名、时间后,把回执送还邓同志,并向他们致以慰问:辛苦你们了,非常感谢!然后翻到最后一页,看了一眼结论,我忍不住高兴地大声说:嗨呀,终于维持了!邓同志不解地问:你希望维持?我笑嘻嘻地说:是的,我很希望维持。

      对于判决,今天才粗看了一遍,找到关键处,维持的原因除重复过去三审的老调外,重点是78号令第22条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两个补差款可以由双方约定,所以维持绵阳中院再审判决。

      这是个新的理由,在下未掌握,还需时间学习、消化。现把判决核心部分抄录于后,供网友们一饱眼福: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拆迁安置合同中有关对等面积和超面积部分价格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首先,“国务院78号令”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国务院78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面积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箅;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国务院78号令”并未明确规定违反该78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法律后果是合同无效;虽然锦湘公司对罗良仲的拆迁安置未按“国务院78号令” 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而是与罗良仲自愿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罗良仲自愿按等面积找补每平方米2500元,超面积按市场价每平方米4000元,但是,如按该约定履行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国务院78号令”旨在规定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和安置,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该令第二十二条系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协议时,行政机关作出裁决时所依据的行政法规,且该令并未规定拆迁房屋产权调换时的等面积差价和超面积商品价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因此,“国务院78号令”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其次,国家计委关于《城市房地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系国家计委的规章,不是行政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罗良仲与锦湘公司在拆迁安置合同中有关对等面积和超面积部分价格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不应以罗良仲提出的等面积部分每平方米找补结构差价375.16元超面积部分商品价为每平方米911.78元计价。双方约定的拆迁安置合同有效,就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锦湘公司按照约定己将安置房交付给了罗良仲,罗良仲就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罗良仲提出的等面积部分每平方米找补结构差价375.16元,超面积部分商品价为每平方米911.78元的价格只是绵阳市政府公布的指导价,并不排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安置房的地段、位置、面积、朝向等因素进行约定价款,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就补偿价格进行了约定,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本案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适用政府指导价格计算。

     后面的结论就是维持中院再审判决

     以在下水平,想凭一人之智力,在一天或几天内弄清高级法官精心编织而成的判词,确系做梦,但总隐隐觉得除了抓住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第四条似乎有点道理外,其他似乎都在绕弯弯、讲歪理。不是讲司法民主、阳光司法么,待在下弄懂了再剖析吧!

      网友们,谢谢您的关注和顶帖!衷心欢迎继续给在下以指点。

发表于 2010-6-15 04:19 | 显示全部楼层
“生不带来,死不带去。”帝王将相的棺墓总是遭盗墓、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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