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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敬礼,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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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6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网友的愿望很好,可惜实现不了。

      世上好人永远是多数,有缺点、错误的人是少数,贪官污吏永远是极少数!
 楼主| 发表于 2010-6-6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绵阳中院枉法判处本案的真实原因是什么呢?原告不知,世人不晓;坊间传言不少,但都无证据佐证。只能从现象中发现蛛丝马迹。


本案二审时,合议庭要依法改判,发中止诉讼裁定,要被告决算;被告保护伞求中院照顾梓潼拆迁,维持原判。道理很简单——县处级最多相当于中院副院级。依此逻辑,再审时,梓潼要想保稳定,就必然主动求中院仍然维抒原判;相反,却是中院谦恭得为怎样判决而主动征询梓潼意见,而且按个别官员愿望判决。中院讲政治、保稳定真是做到家了!


然而几年后中院又自己否定了自己。


被告在原告所在片区还有一场官司:原告邻居苏氏一家,诉被告拆迁补偿价格违反78号令强制性现定,请求确认协认中违法部分无效,03年法院判协议全部有效。05年9月,县府动员苏氏打违约官司,而且免交诉讼费、指派律师代理。苏氏又状告被告锦湘公司违反协议约定,请求法院按协议约定追究被告违约责任。08年底县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多处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又推定苏氏也违约,须承担责任,两相抵消,判苏氏给被告找补差价款七万多元。因只比诉求多了四万元,苏氏积极筹款,准备忍痛执行,又探听到对方已上诉,只得也上诉。


中院庭审后却放下不判,据说对如何判决有了分歧。09年8月终于下判了,但却离奇得令苏氏痛不欲生:承认被告把门面修窄60公分、面积小了6.31平米,但却推定为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相反,把苏氏因被告修窄修小门面暂不付补差款,待补救后再付款的行为,推定为构成违约,要承担责任。这就开创了绵阳中院司法改革新纪元:违约推定!判决对被告另两处违约行为不按协议约定惩处,而是一处不处理,一处用另外的办法象征性地处理。最终判苏氏给被告找补差价款二十九万多元,加上被告05年底前所收租全八万多元,被告所得已达三十七万多元,比协议总金额还多了一万多!即是说,经过中院审判,三处违约的被告不只未受丝毫惩处,反而又多赚了一万多元!苏氏向领导哭诉冤屈,又经多方了解才知其中原委:中院一副院长带上庭长、法官为如何下判到梓潼征求意见,表示县法院判处有误,要改判,因为被告未违约,是原告违约,所以要判二十几万。据说几位领导均不同意,解释:这家人房子被拆近十年,无营业收入,家景实在困难,而且一直老实听话,未找过麻烦、这样判肯定无法承受,要逼出问题,引起上访,影响稳定;如果中院有困难,就发回重审或维持原判,由县上设法解决。但中院不接受。于是在国庆60周年大典前,中院作出这样一个差点逼出人命的枉法判决!


中院为什么不接受基层党政的意见、不采纳其建议?为什么不顾及梓潼稳定大局了?不是要讲政治、保稳定么?如此判处暴露了自己言行不一的真实面目:主动到区、县征求对案件的判处意见,只是作秀,实际是为自己肆意枉法裁判制造借口而已!一旦基层意见不合自己口味,就按既定方针下判,管你稳定不稳定,反正信访是分片负责,与我无关!


这两起案件的判处,给人们留下强烈的印象在绵阳市中院,只要是事涉被告邹正武的案子,无论被告怎样违法、违约,无论原告从哪个角度诉讼,起诉方多么合法、合理,无论案件间隔的时间多长,无论中央怎样严要求、勤督促,无论群众怎样呼唤公正与效率,被告邹正武都铁定无疑地一律胜诉!这是个什么人?后台有多硬、靠山有多大?与中院是什么关系、有多深交情?才使得中院忘记党纪国法、忘掉自已的职责,尽心尽力地、不顾一切地保其过关?个中原委确实值得探求一番!

无独有偶。在下想起了宁夏的一串怪案。


09年3月6日,宁夏网登了一篇通讥:《宁夏高院徐福荣玩忽职守一审获刑》,引起在下兴趣,到百度一搜索,才知徐福荣被判刑是因商人丁海玉恶意诉讼而起。据南方网报道,“丁海玉是一个奇特的商人,他在前期经营中还做日常生意,在后期最重要的‘经商方法’却变成了通过打官司来牟取暴利。他的‘官司生意经’,其成本投入就是行贿法官,收入就是打赢官司。从2001年8月至2003年4月,多数与他有过生意往来的商家都被他官司‘打了个遍’。他在石嘴山中级法院、银川中级法院和宁夏高级法院掀起了连赢数十场的‘官司风暴’,被当地人认为是奇迹。”


徐福荣案是中宁县检察院历经8个多月的艰苦初查、立案侦查和认真审查起诉的大案要案。中宁县法院审理查明,自治区高级法院原民二庭副庭长徐福荣,在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丁海玉与昊都公司委托合同(收购)纠纷案中,昊都公司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以证明双方不存在委托关系,徐福荣对此关键证据未予调取且未将该情况向审委会汇报,导致高院审委会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定,致使575.7万元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属玩忽职守,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徐福荣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徐不服而上诉。其理由是未调取相关证据是属于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认识问题,不属于玩忽职守行为,不应受到刑事追究。中卫中院审理后认为:徐福荣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应当具备相关的法律常识,应当知道在该案中,不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而导致认识上的偏差问题,因此,所谓徐福荣未调取证据是缘于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认识问题,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不成立。徐福荣在审理丁案期间,既不调取关键证据,又不向审委会汇报,导致高院审委会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定,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上述行为属于不正确履行法官审判职责玩忽职守,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维持原判。


丁海玉的翻船缘于离退休老干部从03年起向中纪委持续举报、中纪委悄然成立了“丁海玉专案组”;06年6月,丁某在四川什邡涉嫌合同诈骗被警方抓获。在接受中纪委调查期间,丁海玉陆续揭发出38名受贿官员和法官,其中包括石嘴山市中级法院、银川市中院、宁夏高院25名法官受贿后枉法裁判的情形。导致了人事变动,相关案件的再审、改判,并导至警示教育活动,进而转变了作风,修复了法院受损形象!


本案邹某所涉案件(共四件)不是丁海玉案的翻版,徐福荣领刑也因玩忽职守而非对案件事实的认识错误、对法律的理解错误不过两案有相似性丁某主动进攻,犹如驾驶坦克所向披靡,场场皆赢,最终被火箭弹击毁邹某被动应诉,却似进入了保险柜,案案胜诉,至今仍安然无恙为什么情有独钟,将邹某妥为保护?凡夫俗子们无从得知,只能猜测了您估计是什么原因


读了有关徐福荣案的相关报道,解了百姓之惑。什么是对事实认识错误、对法律理解错误?中卫中院在审理徐福荣上诉案判决中界定得非常清楚!只有法律规定得不明确或者法律没有相关规定,才可能发生认识出错或理解不同,才会不负法律责任。那些打着对法律理解不同、对事实认识不同的幌子而肆意枉法审判的法官、院长,应当收手了:不要为了抹不开说情者的面子而替别人买单,不要为区区几千块、几万块钱而出卖灵魂、出卖法律、出卖法院、出卖领导,你们都是硕士、博士,属精英型人士了,要讲人格、讲操守,做一个有道德的人!



读了有关徐福荣案的相关报道,也使百姓懂得了什么是玩忽职守。这个短语是什么意思?玩忽,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忽视职守,工作岗位;工作责任玩忽职守是指不严肃认真对待所干工作、所负责任,而是随随便便、无所谓,该办不办,该请示汇报却不报告,该这么办却违反规定那么办,甚至上班时间干私事、玩耍。这种行径,上世纪九十年代前叫“吊而朗当”,当时有句流行很广的玩笑话:“吊而朗当当干部,谨防哪天犯错误。”当年人少事多、要求又严,凡玩忽职守,轻微者批评,稍重者纪律处分,就严肃了纪律,端正了风气,还未听说有玩忽职守罪。现代,玩忽职守已经“发扬光大”了,推诿、忽悠、拖延成风,该办不办,该这么办却那么办,还敢放言“你告我去!”至于上班办私事、玩耍,晚来早走,大家已经习以为常,就闲事少管了。前两年抓了一下作风建设,把上班上网炒股的、打游戏的、“偷菜”的处分了几个,才把这股风煞住。


徐福荣的职务是自治区高院副庭长,至少正处级,有可能还是副局级;她所负职责是依法审判案件。根据《法官法》规定,办案法官首先要对案件事实负责。这一点,相信她非常明白。不知什么原因,她却吊儿朗当办起案来:昊都公司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以证明双方不存在委托关系,徐福荣对此关键证据却违反规定不予调取并且隐瞒该情况,不向审委会汇报,导致高院审委会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定,致使公共财产遭受575,7万元的重大损失。


该调取关键证据却故意不调取,该汇报却有意隐瞒,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就不是一般的吊儿朗当了,属于不正确履行法官审判职责玩忽职守,构成玩忽职守罪,当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此判决,有人认为,虽判其有罪是司法的进,但总觉得判轻了:虽说公诉方未指控其因受贿而卖法,但徐有意乱判,后果严重,形同与丁海玉同流合污,比一般贪污受贿严重得多,应该判个五、六年才合实情。


类似徐福荣案,但受损的是私人企业或个人,是否不属犯罪而属锗误?据在下浏览高检司法解释,“枉法裁判,致使公民的财产损失十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够刑事立案标准。要件有两个,一是枉法裁判,二是造成的损失巨大,另外,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重伤的,也够立案标准。(待续)

发表于 2010-6-7 04: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难道中央

   就没法治了?  我不信!!
 楼主| 发表于 2010-6-7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省检察院田检察官及各位网友:

      今天上午十时过,在下从省高院获悉,我案判决书决定请绵阳市中院代发,已于六月三号交院机要处寄走,估计一周内可到达绵阳市中院,已把在下电话号码附上。嘱在下联系中院送达室。

      在下以一周计算,+一号前可能收到。明天先电话向中院送达室报到。

发表于 2010-6-8 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大讲“培养有用人才”的时代,若不改判本冤案,就是对违法者的庇护、对歪风邪气纵容!何时才有真正的有用人才?!何时才能再现“夜不闭户,道不拾遗”的美好时代?!还受害者的公平、正义、尊严?!也是找回违法者的尊严“找回他们应对活在世上该担负的责任!解除忧患,为国立功!

发表于 2010-6-8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群众呼声公告——关于发帖要求、删帖和投诉举报
呼声, 群众, 发帖, 投诉
本帖最后由 研墨 于 2010-1-8 11:07 编辑 为了更好地倾听群众的诉求、化解各类矛盾,麻辣社区《群众呼声》开通。希望提供论坛平台,尽微薄之力,转达百姓意见,解决实际困难。自本栏目开办几年以来,虽然还有力不从心的地方,但是已经有越来越多的职能部门都安排专人回复网上网民的问题,有效的化解了矛盾。

近日,我们收到网友投诉,有不法分子针对网友贴文内容对某些机构进行敲诈勒索。在此重申本栏目的宗旨,“关心民生疾苦,关注群众呼声,让老百姓说话”,本栏目不会借此收取投诉方以及被投诉方的金钱和物品,如有任何单位、版主、个人借机谋利,欢迎大家举报,我们将严肃处理。举报热线/传真:028-85173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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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联系电话:028-85189136申 冤十三年未果的帖子,现在有21万多人关注己经被取,请网管恢复。谢谢。唐诗珍。









本主题由 研墨 于 2010-1-8 11:08 置顶

发表于 2010-6-8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52.中国现有“小太阳”,家家视为“小皇帝”;
               岂容魔爪来袭击,     群策群析解端.
 楼主| 发表于 2010-6-8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582#]

      现以徐福荣案为参照物,看看绵阳中院再审有哪些玩忽职守之处。

      首先,违反法律规定不审原告诉讼请求,属遗漏原告诉求审判;

      其次,违反法律规定,把原告签协议原因篡改成诉讼请求加以审理并据以判决,属超出原告诉求审判,且涉嫌陷害;
再次,违背事实、违反法律,胡乱认定:有完整证据链证实,协认中的两个补差款是被告违法自定,却强行认定为双方约定,因而有效力;

      第四,适用法律错误:

         1、双方签字盖章,依法只能算合同成立,却违法定性为签字就生效。

         2 判决认为协议中两个补差款违反行政法规78号令笫5、22等条强制性规定,应无效,但双方签了字、盖了章,就是真实意思表示,就不违反法律、政策了,就应有效。

         3、法律规定,审判案件以法律为准绳,判决却以未宣布废止但内客严重违反行政法规78号令规定、依法应无效的《梓潼时价》作为判案的准绳,认为协认中两个补差款虽说违反78号令强制性规定,但没超出《梓潼时价》范围,所以有效。
上述四条六处不正确履行法官职责行为,不是无心之过,是为保被告胜诉,法官蓄意而为。因为:A、庭审中,原告阐述、论证得全面、正确;B、该合议庭法官均为多年从事审判工作,具有高学历、丰富经验的资深法官,完全具备相关的法律常识,而本案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都表述得明白无误,没有歧义,不会发生错误理解;C、本案诉争的事实,有大量书面证据佐证,不会产生错误认识。所以,如此枉法审判,只能是法官蓄意而为。

       法官为什么要如此肆意枉法审判?是为了判原告败诉。只有原告败诉了,无效的协议才会有效,违法的被告才会胜诉。但是,判决书上又清楚地写着“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就令人难于判定到底谁是本案的枉法判处者了。是承办法官还是审委会亦或是院长莫亚林?他们自己应该心中有数。当然,审委会讨论时可能有记录;查证记录便会确谁是枉法判决的倡议者,谁是附议者,责任自然清楚了。

      如此枉法判决,给原告造成多大损失?按协议中被告所定违法价格,本案要给被告补差款二十万四千四佰六十五元,按原告依合法有效的《绵阳时价》结算,原告当年只该给被告找补三万二千零一十六元三角八。两相品迭,判决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204465元—32016.38元=172448.62元(一十七万二千四百四十八元六角二分)。另外,按政策规定,被告应付给原告口面过渡房租费4500元,搬家费200元,合计为4700元,此款未付,应计入损失中,则所受损失共177148。62元。

      还有三万多元的诉讼费、涉案各种支出五万多元未计入。至于原告精神上所受折磨、煎熬,健康所受损害就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了!

      枉法审判者,你们害人不浅!你们为什么蓄意陷害?你们可是代表国家在审判啊!哪有国家残害她的子民的?

      枉法审判者,你们千万不要忘了中华民族一句警世恒言: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一切都报!!!

                                                      (本帖完)
————————————————
发表于 2010-6-9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冤案终于下判,希望是

依法改判的好消息!
 楼主| 发表于 2010-6-9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愿是依法纠错的正判!也不枉王胜俊院长给全国法院打招呼:配合检察院搞好法律监督工作!!

发表于 2010-6-10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不起!因板书出了纰漏,把共建和谐52.中输掉了最后一个“疑”字。现在重新输一遍。


共建和谐52.中国现有“小太阳”,家家视为“小皇帝”;
            岂容魔爪来袭击,  群策群析解端疑!
     
     

谢谢关注!

发表于 2010-6-10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53.金钱永是好东西,只能为民谋福利;
               挥霍浪费残害人,天理良心皆无存!

发表于 2010-6-10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若不改判本冤案,就不能实现:“《群众呼声》是四川新闻网的核心品牌栏目,宗旨是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
 楼主| 发表于 2010-6-10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省高院能够提审本案,是省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给果!


      人民检察院加强法律监督,推进公平正义,利在国家,功不可磨

发表于 2010-6-11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54.宽宏仁义大事成,奸诈残忍末路人;
               康庄大道志士走,邪门歪道切莫行!
 楼主| 发表于 2010-6-11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下午至中院找送达室邓群英问判决是否收到,答未收到;收到后电话通知你。又联系中院机要科,也未收到。
 楼主| 发表于 2010-6-12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如何判,总要给份判决书,

       不会是<来信来访回复函>。

发表于 2010-6-12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很多人问:到剑门关走什么路线、坐什么车好【昨晚电视报道:有记者报道:人们想乘坐直达少林寺的汽车,始终没有,乘客被骗】——这种近两年才有的:利用旅游业搞“唯利是图”的恶性经济势力圈,是阻碍当地经济大发展、断送旅游业的前程、危害国家的恶行,必须纠正!    还好,四川还没有这种现象:因公路像蜘蛛网一样四通八达,而且公路修得像高速公路一样平坦宽阔;无论从哪个方向都能到你想要去的名胜古迹。【这得感谢国家:彻底消除了“蜀道难,难于上青天!”的世界顶级难题,创造了筑路奇迹;我国筑路技术世界领先!】   我给大家介绍:从成都坐到绵阳的火车,在绵阳就能坐汽车直达剑门关的【还可以坐汽车到梓潼县直达到大庙山,观赏苍山翠柏【属翠云长廊的一部分】、庙宇群最多【国内第一】的大庙山,吃到梓潼的四大名小吃,花钱不多!【梓潼人民憨厚仁义、勤劳质朴,于私人利益不顾,肥了开发商;顾全大局、拆了四大城门、烽火台、文兴楼、城内的几处雨王宫、自己的祖传门面房,建成了现代的大城市,欢迎大家欣赏、旅游!

发表于 2010-6-13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55.腊梅喜迎风霜雪,寒竹挺拔更高节;
               自古英雄驱虎豹,更无豪杰怕熊罴!

发表于 2010-6-13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56.大科学家是圣人,全心全意为子孙;
               艰苦卓绝搞发明,成功奇迹济世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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