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555#]
上述四条六处不正确履行法官职责行为,不是无心之过,是为保被告胜诉,法官蓄意而为。因为:A、庭审中,原告阐述、论证得全面、正确;B、该合议庭法官均为多年从事审判工作,具有高学历、丰富经验的资深法官,完全具备相关的法律常识,而本案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都表述得明白无误,没有歧义,不会发生错误理解;C、本案诉争的事实,有大量书面证据佐证,不会产生错误认识。所以,如此枉法审判,只能是法官蓄意而为。
法官为什么要如此肆意枉法审判?是为了判原告败诉。只有原告败诉了,无效的协议才会有效,违法的被告才会胜诉。但是,判决书上又清楚地写着“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就令人难于判定到底谁是本案的枉法判处者了。是承办法官还是审委会亦或是院长莫亚林?他们自己应该心中有数。当然,审委会讨论时可能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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