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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敬礼,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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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42.不犯王法不作恶,人间正道大家筑;
               共建和谐保安宁,卑鄙小人尽消除!

[发帖际遇]: 我心已冷从成都市坐成南高速回南充,花了 小米椒2个.

发表于 2010-5-26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42.不犯王法不作恶,人间正道大家筑;
                共建和谐保安宁,卑鄙小人尽消除!

发表于 2010-5-26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 :) :)

发表于 2010-5-26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 :) :)

发表于 2010-5-26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P :P :P

发表于 2010-5-26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43.《群众呼声》就是好,鸣冤叫屈发牢骚;
               畅言真实寄宿愿,   期盼正义早日还!

发表于 2010-5-26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嗯嗯,正义能够得到维护就好。职权部门要对得起人民对你们的信任呐~~~
 楼主| 发表于 2010-5-26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为什么要如此肆意枉法审判?是为了判原告败诉。只有原告败诉了,无效的协议才会有效,违法的被告才会胜诉。但是,判决书上又清楚地写着“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就令人难于判定到底谁是本案的枉法判处者了。是承办法官还是审委会亦或是院长莫亚林?他们自己应该心中有数。当然,审委会讨论时可能有记录

发表于 2010-5-27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44.爱党爱国爱生活,时时处处展宏图;
              不光口头表面秀,自主创新献新功!
 楼主| 发表于 2010-5-27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査审委会记录,就会找到枉法判处的首倡、附议的。再按高法违反审判纪律相关条款作出处理。在下估计,凭此一次处理,足可遏制枉法判处势头。

发表于 2010-5-27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査审委会记录,就会找到枉法判处的首倡、附议的。再按高法违反审判纪律相关条款作出处理。在 ...
生锈老套筒 发表于 2010-5-27 20:41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有道理!顶起!

发表于 2010-5-28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45.世间矛盾处处存,皆因公私钱作梗;
              心平气和共理论,勿需刀枪监狱请!
 楼主| 发表于 2010-5-28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550#]

上述四条六处不正确履行法官职责行为,不是无心之过,是为保被告胜诉,法官蓄意而为。因为:A、庭审中,原告阐述、论证得全面、正确;B、该合议庭法官均为多年从事审判工作,具有高学历、丰富经验的资深法官,完全具备相关的法律常识,而本案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都表述得明白无误,没有歧义,不会发生错误理解;C、本案诉争的事实,有大量书面证据佐证,不会产生错误认识。所以,如此枉法审判,只能是法官蓄意而为。


法官为什么要如此肆意枉法审判?是为了判原告败诉。只有原告败诉了,无效的协议才会有效,违法的被告才会胜诉。但是,判决书上又清楚地写着“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就令人难于判定到底谁是本案的枉法判处者了。是承办法官还是审委会亦或是院长莫亚林?他们自己应该心中有数。当然,审委会讨论时可能有记录

发表于 2010-5-29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46.尊老爱幼传统美,咋能虐待父母亲?!
              人人都会病老死,养儿防老是祖训!

发表于 2010-5-29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47.吃亏才能到一堆,公正礼让仁义行;
               博得大家之信任,推为首领更自尊!
 楼主| 发表于 2010-5-29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承接555#]

      上述四条六处不正确履行法官职责行为,不是无心之过,是为保被告胜诉,法官蓄意而为。因为:A、庭审中,原告阐述、论证得全面、正确B、该合议庭法官均为多年从事审判工作,具有高学历、丰富经验的资深法官,完全具备相关的法律常识,而本案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都表述得明白无误,没有歧义不会发生错误理解C、本案诉争的,有大量书面证据佐证,不会产生错误认识。所以,如此枉法审判,只能是法官蓄意而为。

      法官为什么要如此肆意枉法审判?是为了判原告败诉。只有原告败诉了,无效的协议才会有效,违法的被告才会胜诉。但是,判决书上又清楚地写着“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就令人难于判定到底谁是本案的枉法判处者了。是承办法官还是审委会亦或是院长莫亚林?他们自己应该心中有数。当然,审委会讨论时可能有记录
发表于 2010-5-29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凡有法可依,有法不依而枉法判案者,
都是"法官大人"为了个人目的而蓄意所
为!
 楼主| 发表于 2010-5-29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55#"]"
如此枉法判决,给原告造成多大损失?协议中被告所定违法价格,本案要给被告补差款二十万四千四佰六十五元,按原告依合法有效的《绵阳时价》结算,原告当年只该给被告找补三万二千零一十六元三角八。两相品迭,判决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204465元—32016.38元=172448.62元(一十七万二千四百四十八元六角二分)。另外,按政策规定,被告应付给原告口面过渡房租费4500元,搬家费200元,合计为4700元,此款未付,应计入损失中,则所受损失共177148。62元。
还有三万多元的诉讼费、涉案各种支出五万多元未计入。至于原告精神上所受折磨、煎熬,健康所受损害就无法用钱来衡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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