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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当事人享有明确界定权,只能按照市府《时价通知》计价。
A、拆迁双方只有明确界定权。
法令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这是总纲,强制限定了拆迁双方的义务和权利。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应当” 、“依照” 表强制,强调的是不能偏离;“本条例规定” 限定了书面协议内容遵循的前提条件。在该条[释义] 里规定,拆迁协议的内容,是“对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作出明确的界定”,成为“共同遵守的准则” , 即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对双方在补偿、安置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
法令赋于双方的只是明确界定权,没有赋于意思自治权,自然不许“协商约定”, 更不许单方自定,否则即为违法而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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