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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敬礼,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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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12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页1199#]



版主:请助我发帖。


    同时,提审法官又按确认之诉、依《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审理,承认被告未按第22条规定给予原告补偿(易言之:未尽义务),但又认定78号令第22条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确定协议效力的依据,检方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合同有效。


    提审法官从变更之诉和确认之诉两方面同时分别审判,是要办成一件原告永远不能推翻的铁案!


 楼主| 发表于 2011-3-12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现在跟帖最后两自然段。望理解、支持。


    这就呈现出奇异现象:对有两个诉因的同一法律事实,原告不违规,只以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坚守了十年;而提审法官却骑双头马,对同一法律事实分别以两个诉因进行审理,既依《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又依第52条第(五)项分别认定、判决!法律适用各有其范围、要件,各有其结果。本案只提一种诉因、一个诉求,判决也只能是一种结果,非此即彼,非彼即此,怎么能既此又彼、同时并存?判决陷入了无法解脱的
矛盾之中!

  
    这份判决充满矛盾,经不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剖析完毕



 楼主| 发表于 2011-3-12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再麻烦一次,把最后之帖连起来发一次。

第六部分
结 束 语
综上剖析,这份判决无论从事实认定、审判程序、适用法律诸方面考究,都不符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充满矛盾,属经不起法律和时间检验的典型错判!
在民事纠纷中,常有民事责任竞和的现象。一个案件有时有两个诉因并存,但原告只能选择一个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分别以不同的诉因提起两个诉讼”。高法《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89年6月12日 法(经)发〔1989〕12号) 作如此规定。
本案即属此种情况----两个诉因并存。
一个诉因是被告委托县府拆迁办代办拆迁,后来加上由几个职能、执法部门领导组成的拆迁综合办,连续几天以“协商、座谈” 为名,采用胁迫、欺诈手段,迫使原告违背真实意思签订了协议。原告可依《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被告之手段及后果为诉讼理由,提起变更之诉。当年起诉时即循此进行。依法审理,若欺诈、协迫属实,则支持原告诉求,予以变更;若无胁迫欺诈则驳回诉求,不予变更。
另一个诉因主要是协议中“等面积74.89平米按基本造价结算为乙方向甲方每平米找补2500元;超面积为市场价每平米4000元” 的内容违反行政法规78号令强制性规定,原告可凭《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之规定提起确认无效之诉。一审时原告依法申请撤销原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之诉:协议中等面积结构差价和超面积市场价因违反行政法规78号令强制性规定,请求确认无效;请求确认原告依据市府《时价通知》结算而出的两个补差款即属此类。
民事审判原则是不诉不理,法官只能针对诉求审理、认定、判决;当事人有权变更诉求,被告可提起反诉。原告在一审变更诉求后就再未变更过诉求;被告一直被动应诉,从未提起过反诉。在一审变更为确认之诉后第三次庭审时,法官刘红问原告:你打过行政官司,知道这个补偿结算价格违法,为什么又要签这个协议?原告回答签协议的原因是拆迁办和拆迁综合办迫使我签的。法官又问:是拿枪逼着、拿刀顶着、还是拉着你的手签的?原告答:没有。休庭后按照法律术语把签协议的原因归纳成“被告为牟取暴利,利用特殊优势,实施欺诈、胁迫,强迫原告按其意志签订协议” ,作为《陈述词》第二部分内容(见一审原告《陈述词》第5页倒四行)上交法庭。这里要着重说明:是签协议的原因,不是确认之诉的理由,更不是诉讼请求!
本案按确认之诉审判,无论什么原因签的协议,协议内容的确违反了78号令第5、22条强制性规定,被告必定败诉;在外力干预下,原审法官只好提出有无胁迫、欺诈命题,按变更之诉审理,暗中依《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判处:认定无胁迫、欺诈行为,两个补差款是约定,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判协议有效。
提审时,按照高法规定,法官当庭宣布,只审理所抗诉问题。但是,却又循原审思路,公然把原告确认之诉改成变更之诉进行审理,认定协议为原告“自愿约定”,“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因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合同有效。
同时,提审法官又按确认之诉、依《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审理,承认被告未按第22条规定给予原告补偿(易言之未尽义务),但又认定78号令第22条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确定协议效力的依据,检方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合同有效。
提审法官从变更之诉和确认之诉两方面同时审判,是要办成一件原告永远不能推翻的铁案!
这就呈现出奇异现象:对有两个诉因的同一法律事实,原告不违规,只以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坚守了十年;而提审法官却骑双头马,对同一法律事实分别以两个诉因进行审理,既依《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又依第52条第(五)项分别认定判决!法律适用各有其范围、要件,各有其结果。本案只提一种诉因、一个诉求,判决也只能是一种结果,非此即彼,非彼即此,怎么能既此又彼、同时并存?判决陷入了无法解脱的矛盾之中!
这份判决充满矛盾,经不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剖析完毕)



 楼主| 发表于 2011-3-12 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唉,想完美却办不到。这不,楼上之帖编排得好好的,一点就变了样。难看!无奈。
发表于 2011-3-13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荒唐的法院、肮脏的法官,怎能不被人民弃之!
 楼主| 发表于 2011-3-13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呈现出奇异现象:对有两个诉因的同一法律事实,原告不违规,只以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坚守了十年;而提审法官却骑双头马,对同一法律事实分别以两个诉因进行审理,既依《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又依第52条第(五)项分别认定、判决!法律适用各有其范围、要件,各有其结果。本案只提一种诉因、一个诉求,判决也只能是一种结果,非此即彼,非彼即此,怎么能既此又彼、同时并存?判决陷入了无法解脱的矛盾之中!

   
这份判决充满矛盾,经不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楼主| 发表于 2011-3-13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别法官所作所为只代表他个人。
 楼主| 发表于 2011-3-13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

    现在准备发告别帖。只是有点长,为多一点网友知晓此事,不再跟帖,还是准备分两次发出,再连起来发一次。可行?


                     不再跟帖的声明

各位版主、各位关注本案的网友:您们好!


    自2010年7月7日发《高院提审判决书中的瑕疵》以来,在下以各种证据为依据,依法律、司法解释为准绳,对照高院提审判决书,逐字、逐句、逐段学习、钻研、求教,一心要读懂判决,找出合法的败诉理由,输得明明白白!经八个月的奋战,我完成了对判决的剖析,也找到了败诉的原因,因此,不再跟帖,让其自然下沉。


    在帖子下沉前,老套筒郑重声明:


    1、本案只是个案,不具有普遍性。我对依法治国的信仰没有动摇:公正与廉洁终会实现;对法院的评价没有改变:绝大多数法官是好的和比较好的,应该受到敬重,即便是对承办人,也未因她胡乱判处而生怨怼之心,对其水平我反而由衷欣赏。

    2、本帖寄生在《省高院的新气象》里,逐日逐段发出。一是尽量缩小影响,四川的事就在四川谈;二是在下没学过法律,心中无底,想听听懂行网友的批评指正,以利于真正学懂;三是存侥幸心理,想被领导发现,因为今后无论怎样申诉,依法均不会受理。






 楼主| 发表于 2011-3-13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


     你们不放后半截出来,我今晚发完的计划就落空了。放出来吧!
 楼主| 发表于 2011-3-13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能言而无信呀!你们不放出来,只有明天发了:我必须发完才对得起你们、网友以及自己。
发表于 2011-3-15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流血的伤口不流泪,维权的豪杰不下跪。攥紧的拳头不松手,过河的卒子不后退。人活一口气,难得拼一回,生死路一条,聚散酒一杯。人活一口气,难得拼一回,生死路一条,聚散酒一杯。何以成败论英雄,茫茫网络见丰碑。
 楼主| 发表于 2011-3-15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请助我实践诺言,让我把告别帖发完。


     以后就不麻烦你们了。行吗?


 楼主| 发表于 2011-3-16 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再跟帖的声明


各位版主、各位关注本案的网友:您们好!

     自2010年7月7日发《高院提审判决书中的瑕疵》以来,在下以各种证据为依据,依法律、司法解释为准绳,对照高院提审判决书,逐字、逐句、逐段学习、钻研、求教,一心要读懂判决,找出合法的败诉理由,输得明明白白!经八个月的奋战,我完成了对判决的剖析,也找到了败诉的原因,因此,不再跟帖,让其自然下沉。

    在帖子下沉前,老套筒郑重声明:

    1本案只是个案,不具有普遍性。我对依法治国的信仰没有动摇:公正与廉洁终会实现;对法院的评价没有改变:绝大多数法官是好的和比较好的,应该受到敬重,即便是对承办人,也未因她胡乱判处而生怨怼之心,对其水平我反而由衷欣赏。

    2、本帖寄生在《省高院的新气象》里,逐日逐段发出。一是尽量缩小影响,四川的事就在四川谈;二是在下没学过法律,心中无底,想听听懂行网友的批评指正,以利于真正学懂;三是存侥幸心理,想被领导发现,因为今后无论怎样申诉,依法均不会受理。

    3本帖不是信访帖。信访帖即申诉书,有固定格式,要有受理单位、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等,附上相关法律文书、证据及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实名签发。本帖不具备这些要件,因而不是信访、申诉!

    4、发帖以来,承蒙网友关注,评论、勉励、提醒,让我感受到人性的善良与温馨;几位懂法的网友,张迪律师的免费咨询,法制办主任、7777777777、律师贺博士、ljc6lbxh tucucongwei 等的关照、指点,让我受益非浅!对网友们的支持、指点和关照表示衷心的感谢!
    祝您们好心有好报!

     5、上网以来,我切身的体会是省委辟此栏目确属睿智之举,而社区管理层也贯彻省委意图,让群众诉说,舒缓矛盾。到春节时我的怨气已消失,心理已平和。这真得感谢省委的远见!
   
    向省委致以敬礼

    6、版主们辛苦了!为发帖对版主产生过误解。实践让我体会到栏目有难处;没有封掉在下的帖子,是各位对在下的理解与支持

     在此说声谢谢!

   
    就让本帖自然下沉吧!



                                                   生锈老套筒
                                                2011年 3 月 15 日





发表于 2011-3-18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混混 发表于 2011-3-11 08: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天下老百姓不缺冤假错案,缺德的事是没有好的清官。法官违法为何没人管?让天下老百姓怎么相信您们监管能力 ...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没法!!让他们尽情地表演吧!......

发表于 2011-3-18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刁民打黑 发表于 2011-3-15 08: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流血的伤口不流泪,维权的豪杰不下跪。攥紧的拳头不松手,过河的卒子不后退。人活一口气,难得拼一回,生死 ...

        感人落泪的·帖!——有啥法呢!创造财富者永远是供养剥削者的劳模!!
 楼主| 发表于 2011-3-20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贴一份从省高院网站新闻中心复制的报道。


全省法院、检察院民行抗诉与再审工作联席会在成都召开
                                 发表日期:2011年2月15日  

    近日,四川高院审监一庭与与省检察院民行处联席召开了2011年度全省法院、检察院民行抗诉与再审工作联席会。省法院副院长夏成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夏黎阳、专职检委会委员李顺江等领导出席联席会,四川高院审监一庭、省检察院民行处全体干警及部分市、州法院、检察院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
   

    四川高院夏成福副院长、四川省检察院夏黎阳副检察长都对法检两家2010年度的民行抗诉、再审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并希望全体干警再接再厉,始终秉持司法为民理念,创新法检协同工作机制,切实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为我省经济社会加速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随后,四川高院审监一庭、省检察院民行处负责人分别回顾总结了2010年度民行抗诉与再审工作,并介绍了2011年度民行抗诉、再审工作的部署安排。
   

    经过热烈讨论之后,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在审监一庭与省检察院民行处共同努力之下,四川省三级法院、检察院民行抗诉、再审工作成效显著。尤其是两院建立的检调对接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切实解决了三级法院、检察院工作中的许多问题。在2011年度,全省三级法院、检察院要保持2011年度民行抗诉、再审工作的良好态势,继续创新工作机制,并抓好细化和落实,进一步推进全省民行抗诉、再审工作的良性互动。

                             (2011-3-20-11:25,复制于省高院网站《新闻中心》)


发表于 2011-3-21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 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间正道是苍桑!”

发表于 2011-4-12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是支撑世界的动力!!

发表于 2011-4-14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怕是个别现象喔
发表于 2011-4-14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发扬精神 秩序就靠为人民服务的他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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