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现在把这部分连起来发一次,以有完整印象。
五、绵阳市府《时价通知》不是政府指导价,是政府定价!本案依法应该参照适用其价格计价。
判决在第10页第二段说,“二、不应以罗良仲提出的等面积部分每平方米找补结构差价375.16元,超面积部分商品价为每平方米911.78元计价。”接着从五方面论述了这个结论。原告认为,所列理由不是捏造事实就是搞诡辩、讲歪理或者私造法律。现依顺序对其论证:
(一) 制造谎言,颠倒交款、接房顺序,以美化被告。 判决在第十页第二段第3--5行说“双方约定的拆迁安置合同有效,就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锦湘公司按照约定己将安置房交付给了罗良仲,罗良仲就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
判决说被告先移交房屋,原告后交房款,这可能吗?就连买一个烧饼都是先交钱后拿货,否则形同抢劫,何况房屋!协议第六条规定,乙方分期付款,“最后付清款项为甲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给钥匙。乙方付款凭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十四日内必须付清应付比例款项,否则,视为弃权处理”。 除了别有用心,是无人会得出先交房后支付房款的结论!何况双方处于水火不容的诉讼之中!
被告在《民事答辩状》第3页最后一行说:“罗良仲主动自愿履行了协议,表明本人认可该协议。”对此,原告在《驳被告谬论》第4页第九段、十段中指出,“原告从未认可协议中的两个补差款”,“本案二审后,因判决未对补差款数额作出认定,被告以原告不交款接房为由起诉,原告败诉,又上诉,自然又败诉(证据14、15),但判决列明了补差款的数额。伺后,被告申请强制执行,由县法院裁定从原告存折中划拨应找补之差价款(证据16)。这是强制执行生效判决,不是自愿履行协议,认可协议!”
县法院于2003年8月13日划拨原告存款,转交被告,又嘱原告找被告移交房屋。8月18日原告找到被告住处要到了房屋钥匙----被告移交房屋。然后原告才请工人装修并挖沟铺设下水管道。
判决说被告先交房,没有事实依据!不顾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采纳被告谎言,改造成新的谎言,并据以判决,违反了“ 以事实为根据”的审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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