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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把市府《时价通知》定性为政府指导价无法律、政策依据,无事实依据,属枉法认定!
1、把原告据市府《时价通知》结算而出的两个补差款歪曲为市府公布的指导价,以便枉法适用市场价。
2、78号令施行期间的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只有政府定价,没有政府指导价!判决所说纯属法官信口戏言!
计委《价格办法》第5、13条规定得很明确,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由当地政府届时确定并公布、执行;不是实行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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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1号令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第八条第5款规定,“重置完全价格以市房地产交易所的评估核价通知书为准”(此款规定后来在执行中与第6款合并,有市府99年《时价通知》为证)。第6款规定,“基本造价、商品价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每年公布一次时价。此时价只作为房屋拆迁中的结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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