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我把帖子贴过来。
版主:
在下还是先把这部分连起来发一次。十点过再发新帖,争取本周发完,好吗?
4、用被告的“意思自治”为准绳判处本案,是枉法适用法律!
本案不是买卖商品房交易纠纷,是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实体权利问题只能适用78号令及其【释义】和贯彻落实法令的市、县拆迁政策,依照法令第5、22条判处
但是,判决却按照处理买卖商品房纠纷的思路来审判本案,宣布“本案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适用政府指导价格计价”, 认定协议中所谓“约定”的两个补差款有效。 这是法官受被告蛊惑,遗忘法官职责和民事审判原则,用当代被告的“意思自治”去否定二十年前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法令的强制性规定,并用其作为准绳判处本案,属严重枉法适用法律的行为!
判决既然承认被告对原告的补偿未按照法令第22条规定办理,那么,理应支持原告诉求,认定协议中的两个补差款无效;判决既然承认市府《时价通知》是政府指导价,那么,依法也应用其计价判处!
唯有如此,才是人民法官维护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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