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生锈老套筒

敬礼,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3-8 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司法腐败应该说是已达登峰造极了,他们无所顾忌。中国的纪检监察机构无所不在,起作用的有几个?行尸走肉,吃白饭。法院的纪检监察室也是在院长领导下工作。有腐败的院长,才有腐败的法官。遭害的还是百姓。

发表于 2011-3-9 0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铲车 发表于 2011-3-8 23: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中国的司法腐败应该说是已达登峰造极了,他们无所顾忌。中国的纪检监察机构无所不在,起作用的有几个 ...

   大铲车网友久违了!的确这两冤案都是一审胜诉;到二审,就叫二审强制取消一审的依法正义裁判;本案还是两级检察院提起抗诉要高院重审,这就表明是冤案;人家就是要维护宠儿开发商:维持二审裁判:用被拆迁户的房和钱【自己一生节衣缩食的积蓄和借仁人志士节衣缩食积攒的钱】供开发商无本万利净赚200万元,这样靠创造财富者的财富成了暴发户反而是胜诉者,中了你所言!
    强拆;为怕当“钉子户”而逼迫签约;县政府鼓励上告维权,得胜诉;开发商有人招支反败为胜......就这样反反复复“胭脂鱼”【这是最精明的网友最精辟的总结:“腌制愚”:不就是夺你的房和钱,还要夺你的话语权:经济掠夺、精神折磨近12年:你响应号召要维权,要维护法律,就喊冤——那就判你“闹事、给国家添乱”;你忍辱含冤、顾全大局、视财富为粪土,不愿再遭折磨,更不愿让正义人士跟着受凌辱,就想撒手不管【不就是60万元吗?那该不是唐僧肉?!】,但又得罪了那么多的网友,辜负了他们的期望;更遭不法分子的挖苦、咒骂;真主啊!创造财富者就这么难吗?!难怪现在农民都不种地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3-9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提法变了:司法不公。

    变得有道理。因为司法腐败包括索贿、受贿、错判;而错判原因不一定与金钱有关。

    所以"司法不公"的提法更科学些。
 楼主| 发表于 2011-3-9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dahuasicuan网友:

    我注意到了你对本案的关注。你以点评的方式几次对在下进行了批评。你说"你签协议干啥?签起耍的嗦? 如果协议让你有利,你还会闹吗?"
各人立场不同,观点不同,看法自然不同,很自然,各为其主嘛。不过,都是敲鍵盘,有其以点评方式不如直接发帖来得正大!

    请正式发帖,我好回复。

    另外,我水平退化,你的话我还不太懂,发帖时请说明白。
 楼主| 发表于 2011-3-9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我把帖子贴过来。


版主:

     在下还是先把这部分连起来发一次。十点过再发新帖,争取本周发完,好吗?


     4、用被告的“意思自治”为准绳判处本案,是枉法适用法律!


    本案不是买卖商品房交易纠纷,是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实体权利问题只能适用78号令及其【释义】和贯彻落实法令的市、县拆迁政策,依照法令第5、22条判处

    但是,判决却按照处理买卖商品房纠纷的思路来审判本案,宣布“本案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适用政府指导价格计价”, 认定协议中所谓“约定”的两个补差款有效。 这是法官受被告蛊惑,遗忘法官职责和民事审判原则,用当代被告的“意思自治”去否定二十年前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法令的强制性规定,并用其作为准绳判处本案,属严重枉法适用法律的行为!

    判决既然承认被告对原告的补偿未按照法令第22条规定办理,那么,理应支持原告诉求,认定协议中的两个补差款无效;判决既然承认市府《时价通知》是政府指导价,那么,依法也应用其计价判处!


      唯有如此,才是人民法官维护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举!





 楼主| 发表于 2011-3-9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现在开始发最后一部分。


                   第六部分  结 束 语


    综上剖析,这份判决无论从事实认定、审判程序、适用法律诸方面考究,都不符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充满矛盾属经不起法律和时间检验的典型错判!

发表于 2011-3-10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法治的阳光哪去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3-10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提出阳光司法。意思是公开、透明,不暗箱操作。比如公开审理、同步录音录像、司法文书上网等等。阳光司法的目的是推进公正审判,构建和谐社会。

发表于 2011-3-10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汶川县政府单方面找的评估机构而且还事先给评估机构交底,最高不能超出多少价。纯粹是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在办事,把我们的最好口岸的商铺强行拆了,老百姓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无门,我们老百姓不知道什么是幸福感,也不知道什么叫活的有尊严,

发表于 2011-3-10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汶川县政府单方面找的评估机构而且还事先给评估机构交底,最高不能超出多少价。纯粹是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在办事,把我们的最好口岸的商铺强行拆了,老百姓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无门,我们老百姓不知道什么是幸福感,也不知道什么叫活的有尊严,

发表于 2011-3-10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汶川县政府单方面找的评估机构而且还事先给评估机构交底,最高不能超出多少价。纯粹是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在办事,把我们的最好口岸的商铺强行拆了,老百姓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无门,我们老百姓不知道什么是幸福感,也不知道什么叫活的有尊严,
 楼主| 发表于 2011-3-10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我还是把结束帖转过来,他们好一并下沉。


    在民事纠纷中,常有民事责任竞和的现象。一个案件有时有两个诉因并存,但原告只能选择一个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分别以不同的诉因提起两个诉讼”。高法《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89年6月12日 法(经)发〔1989〕12号) 作如此规定。

    本案即属此种情况----两个诉因并存。

    一个诉因是被告委托县府拆迁办代办拆迁,后来加上由几个职能、执法部门领导组成的拆迁综合办,连续几天以“协商、座谈” 为名,采用胁迫、欺诈手段,迫使原告违背真实意思签订了协议。原告可依《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被告之手段及后果为诉讼理由,提起变更之诉。当年起诉时即循此进行。依法审理,若欺诈、协迫属实,则支持原告诉求,予以变更;若无胁迫欺诈则驳回诉求,不予变更。

    另一个诉因主要是协议中“等面积74.89平米按基本造价结算为乙方向甲方每平米找补2500元;超面积为市场价每平米4000元” 的内容违反行政法规78号令强制性规定,原告可凭《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之规定提起确认无效之诉。一审时原告依法申请撤销原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之诉:协议中等面积结构差价和超面积市场价因违反行政法规78号令强制性规定,请求确认无效;请求确认原告依据市府《时价通知》结算而出的两个补差款即属此类




发表于 2011-3-11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下老百姓不缺冤假错案,缺德的事是没有好的清官。法官违法为何没人管?让天下老百姓怎么相信您们监管能力?冤假错案为何越拖越多根本没人管!衙门监管怎么对的起天下有养育之恩老百姓。支持楼主维权好帖子要坚决顶上去!
 楼主| 发表于 2011-3-11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网友问,"法官违法为何没人管?"


    你不了解。各级党委政法委、纪委,各级人大内司委都有权管;法院内部有纪检室管。管法官的单位多者嘞。
 楼主| 发表于 2011-3-11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我还是把帖子转贴过来吧。{上接1194#}

   
    民事审判原则是不诉不理法官只能针对诉求审理、认定、判决当事人有权变更诉求,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原告在一审变更诉求后就再未变更过诉求;被告一直被动应诉,从未提起过反诉

    在一审变更为确认之诉后第三次庭审时,法官刘  某问原告:你打过行政官司,知道这个补偿结算价格违法,为什么又要签这个协议?原告回答,签协议的原因是拆迁办和拆迁综合办迫使我签的。法官又问:是拿枪逼着、拿刀顶着、还是拉着你的手签的?原告答:没有。休庭后按照法律术语把签协议的原因归纳成“被告为牟取暴利,利用特殊优势,实施欺诈、胁迫,强迫原告按其意志签订协议” ,作为《陈述词》第二部分内容(见一审原告《陈述词》第5页倒四行)上交法庭。这里要着重说明:是签协议的原因,不是确认之诉的理由!更不是诉讼请求。


 楼主| 发表于 2011-3-11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漫山的野菊花不路过本帖,我自己顶!


     到前面去!
 楼主| 发表于 2011-3-11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请支持。上接1197#发帖,力争明天发完。


    本案按确认之诉审判,无论什么原因签的协议,协议内容的确违反了78号令第5、22条强制性规定,被告必定败诉;在外力干预下,原审法官只好提出有无胁迫、欺诈命题,按变更之诉审理,暗中依《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判处:认定无胁迫、欺诈行为,两个补差款是约定,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判协议有效

    提审时,按照高法规定,法官当庭宣布,只审理所抗诉问题。但是,却又循原审思路,公然把原告确认之诉改成变更之诉进行审理,认定协议为原告“自愿约定”,“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因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合同有效。






发表于 2011-3-12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样是干活,领导叫带头,富人叫创业,百姓叫打工;
     同样是出国,领导叫考察,富人叫旅游,百姓叫偷渡;
     同样是说话,领导叫指示,富人叫名言,百姓叫废话;
     同样是要求,领导叫意见,富人叫提案,百姓叫牢骚;
     同样是泡妞,领导叫失足,富人叫包养,百姓叫嫖娼。
 楼主| 发表于 2011-3-12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网友的说法精辟!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