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最高准则”后面
2、“太阳神鸟”图标有悖于文物保护原则的举例
①违背《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第2条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是以国际古迹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编写与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推荐,由文物管理部门对口执行。
“第2条 本准则的宗旨是对文物古迹实行有效的保护。保护是指为保存文物古迹实物遗存及其历史环境进行的全部活动。保护的目的是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其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保护的任务是通过技术的和管理的措施,修缮自然力和人为造成的损伤,制止新的破坏。所有保护措施都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具体地违背:国家文物局发布《启用中国文化遗产标志(图)》的公告,未将“太阳神鸟”出土文物存在“以反面(背面或阴面)图形所具备另外50%图案”纳入对该出土文物进行“标准图案”的描述之内,致使该文物以镂空方式表达的“50%图案(背面或阴面图形)”在其公告的关键描述中、被弃置,这就是未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②违背《中国文物保护的八条基本原则》
由百度记载文物保护的八条基本原则有:1、修旧如旧的原则。2、保证文物本体的原来形制和结构不变。3、文物本体原料不变。4、不得不使用现代材料是,应该尽量做到隐而不露和尽量少损及元结构的材料,特别是表面纹饰。5、坚持运用原来的传统工艺。6、有根据复原的原则。7、严禁“做旧”。8、保持与文物本体相协调的环境风貌。
与第8条有关的文物保护知识有:“8、保持与文物本体相协调的环境风貌。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文物本体周围保留部分原来的环境风貌,哪怕是小部分也是弥足珍贵的,应该原汁原味的保留,切不可因修整而失真。如古城传统的轮廓线和原有的棋盘式道路网路格局、古街道对景、古塔等古建筑设计的实现走廊、文物古迹周围的河湖水面和道路等。二是若文物本体周围的环境风貌已经无存,不协调的建筑充斥其间,对此应分期逐步恢复与之协调的环境风貌。”
具体地违背:“太阳神鸟”金箔出土文物的整器呈圆形,因器身极薄,是一件不容易平稳放置的文物。该文物出土时,其原来所处文物本体周围的环境风貌已经无存(回看图145)……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今天就既不知“太阳神鸟”金箔在蜀国使用时是处于“悬空、挂件、支撑(多种角度倾斜)、直立……”的环境状态,又不晓“太阳神鸟”金箔在蜀人手中属“单单是把玩其‘金箔’饰品”、还是用诸如两片琥珀之类的磨片将“太阳神鸟”金箔包裹在内而作为一件豪华饰品、或作为某个时期与某个族群已创造出某种天文历法去进行其抽象化表达或形象化概括?或“太阳神鸟”金箔正面的五日(太阳神鸟可称金乌、拟日,其正面图案中的四只神鸟加一个太阳、就是五日)与由镂空技术表现其金箔背面也有五日(太阳神鸟本为金乌、拟日,其背面图案中的四只神鸟加一个太阳、就是五日)之和所组成的图案与意向,或就是饱含着过去岁月信息之十个“天干(日、能拟天)”的原始内容……在这样的状态下,国家文物局《启用中国文化遗产标志( 图 )》公告中“中国文化遗产标志标准图案”仅有该文物正面(阳面)的图形,这就既非“……文物本体……应该原汁原味的保留”,又出现“因修整(指国家文物局只对此公告其正面图案而省略该文物的背面图案、即失去了50%的另一面图案)而失真”的多处弊端;此外,更有连琐的文化损失,尤其是丢掉了该文物富含太阳历法信息中有关科技文化内涵的这个灵魂。
在有关太阳神鸟金箔别称“太阳神鸟金饰、四鸟绕日金饰”中,其第二个别称“四鸟绕日金饰”之本身,就突出有另类“因修整而失真”(“四鸟绕日金饰”别称,就是不当“修整”之一)的问题:
首先,“太阳神鸟”这个名词,应当是一个特定整体的称呼,不能分解为“太阳”和“神鸟”两个对象;因为在三星堆文化半人半神境界中的“太阳鸟”,是将“太阳”和“神鸟”两个对象合并为具有神性的、一体化的“太阳鸟”——这既像本书在前面联系三星堆文化所多次讲到的“太阳鸟”那样,其“太阳鸟”本是指一特定的神鸟;当我们再将眼光看到1978年,考古学家在辽宁省沈阳新乐遗址,出土一件极罕见的木雕艺术品——这件距今七千年前的木雕鸟,是新乐古人的图腾,就被称为“太阳鸟”;这样的名称,是古老的事物与想象的东西相结合于太阳并使之神化的产物。
遗憾地是,国家文物局在十来年前的2005年,已正式公布采用金沙“四鸟绕日”金饰图案作为“中国文化遗产标志”。此问题的出现,笔者曾数次向国家文物局用特快专递提意见,却泥牛入海。
然而,现有的问题仍然是:采用“金沙‘四鸟绕日’金饰图案作为‘中国文化遗产标志’”的决定与实施,已把中国神话传说中有关“太阳鸟”的文物古迹,去强行分解为“太阳”和“鸟”的两个有区别的对象:既将金沙太阳神鸟文物别称为“四鸟绕日金饰”,导致原有“太阳鸟”具备的神性文化荡然无存;又将“四鸟”与“日(太阳)”本可在一定条件下会自然地相互转换、变成了不可能;即分隔成两类不同属性的对象。这就与本原的“太阳鸟”名词所表达该对象为同一物件的原意,迥然不同。
其次,金沙遗址的太阳神鸟金箔文物,系三星堆第四期文化之列。认识这里出现的太阳神鸟金箔文物,不能将金沙人原本在创造该文物中已继承有三星堆文化的综合元素相割裂;即不能把金沙的太阳神鸟金箔文物、看成该文物是“一部分是反映太阳闪光的文物、另一部分是飞翔的神鸟文物”。如果说谁要强行使用这样的割裂观念,必是不当;因为这与三星堆文化“崇乌 = 崇日”的完整理念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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