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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垂偐叉

[群众呼声] 南充中级法院审监庭长任勇旗、朱苏川,你们怎能如此掩盖王维登的枉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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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8-13 13: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王维登在落马的当天下午,其见到监委人员宣布对其留置措施时的那一瞬间,顿时吓得双腿瘫软无法站立,乃由监委干警架着其双臂拖着其上了押送其的警车…..每当我回想起昔日的司法腐败恶魔的这般场景,是我这些年唯一能够感受到的“正义取得”。

 楼主| 发表于 2024-8-13 23: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到录音录像,2017年3月22日西充法院的庭审现场,法院审判长庞彪在宣布今天是最后一次开庭审理本案双方争议的开庭时,一开始就问到双方是不是已经不存在有上述“80万元零星工程”这个争议事实了?刘守孝的代理律师陈参第一个回答“不存在”,紧接着就是刘守孝回答“不存在”。然后就是我回答“这本来就是我所做的工程,根本就没有什么零星工程”。如果西充法院至今仍保存有此日的庭审现场录音录像,即可完全依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地证明刘守孝在上诉中又再一次虚假陈述诈骗犯罪和证明王维登枉法错判事实。由此,也就根本不需要有后来的公安查证和检察院查证……

 楼主| 发表于 2024-8-14 19: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一审法官、律师等不是参与本案枉法犯罪人员,即使是法院审理当时的录音录像现在已经被销毁,其等也都是最好的证人。遇到这样的犯罪团伙,自己就如被一群又一群群恶犬围着撕咬,你一口他一口让自己在十年时间里都摆脱不了其等的犯罪侵害。……苦不堪言。

 楼主| 发表于 2024-8-15 11: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法律人的良知,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原本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中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对方律师陈参、我的律师蒙庆辉均是当时的现场参与人员,在2017年3月22日庭上针对庞彪首问上述80万元巳经不存在的事实均作出明确不存在的回应才进行的下一步审理。此也就是此审判决书上载明不采用原告刘守孝所举此伪造证据主张的查明事实。可如今由于王维登置此查明事实不顾,竟然疯狂到捏造判决认定事实理由支持了刘守孝的虚假陈述诈骗成功后……试问,其等哪一个在如此几年时间里站出来证明王维登此乃违背事实枉法错判?仅仅只有此审审判长庞彪在一些私人场所称二审多判出来一百多万元“不应该”……私下里还仅存一点良心。

 楼主| 发表于 2024-8-15 13: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上述一审法院的审判人员以及参与庭审的各方律师,因为其等均为本案虚假诉讼诈骗的参与者。因此,为了证明王维登的枉法犯罪事实,我从来就没有指望过其等“良心”发现而站出来作证。说到这里,大家都可能有一个“大大的疑问”,难道我的律师也不能出来证明一下吗?一句话“其乃掩盖本案犯罪事实的一伙同类”。此事实可见2017年2月22日此日法庭庭审笔录尾页记载:我强烈要求法院必须以明确记载于笔录中我的书面最后陈述意见为准。也曾在审理期间亲口和发短信告诉此审审判长庞彪,我的蒙庆辉乃明显的“掩盖犯罪”,让其必须以我的意见为准。

 楼主| 发表于 2024-8-15 20: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到“法律人”,如果不经历此案,还真的不知道世界上最无耻的人就是这些满嘴的法律骗子。骗取到你的信任而获得钱财时,更是贪婪到参与诈骗……其等满脑子都是骗财害人的“坏水”,必然在某一天遭到报应哒。

发表于 2024-8-15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枉法裁判者!你们的罪恶必将报应在你们的子孙后代的身上!!!

 楼主| 发表于 2024-8-16 01: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诈骗犯罪分子刘守孝的代理律师,其乃依仗一个曾任西充人大主任的幺姨父杜XX进入律师行业。据西充公检法司及律师同行中的人士均称,其一生专干在诉讼中造假、设局害人的“坏事”。而诈骗犯杨志发原乃西充一乡“社会大哥”,其在九十年代在合作基金会借贷几十万未还获得第一桶金后,一生以赌、骗为业诈骗很多人金额达千万元。而另一诈骗犯刘守孝也借助其有一曾上演“西充多扶嘉钢神话”的总经理哥哥刘守礼的名头,行骗度日……

 楼主| 发表于 2024-8-16 19: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本案中包括王维登等一二审法官在内的所有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现均赤裸裸地暴露在法检两院案卷材料中我的书面控告材料里面……再次进入了南充中级法院的审判监督程序中,等待着该院犯罪必惩的正义结果。

 楼主| 发表于 2024-8-16 19: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此次法检两院不能给我一个已经非常非常迟到的“犯罪必惩”结果,继续用其“玩弄法律”的枉法犯罪手段让我再一次受到伤害……我必定会发起与这全部犯罪分子作斗争最后必须使用的更加猛烈的反击手段,也得让所有犯罪人员付出惨痛的代价。

发表于 2024-8-16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逼到那一步!放下法律拿起武器的事千万不要做!

 楼主| 发表于 2024-8-16 21: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打击刑事犯罪的审判机关是以保护人民群众的钱财不被犯罪侵害,而不是“隐藏犯罪证据和犯罪行为”保护犯罪人员逃避刑罚惩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犯罪分子又岂能逍遥法外至今?令我感到可怕的不是案涉包括王维登在内的所有犯罪分子,最令我感到可怕的是法检两院中没有一个可以依法依据履行“犯罪必惩”的办案人员。……唯一可以实施的正当防卫就是“以身试法”。

 楼主| 发表于 2024-8-16 23: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本案不涉及到诈骗犯罪、枉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是真真正正的民事误判出现此后申诉中的不作为?那么我还真的是难以找到对付的办法。但是此案乃特大诈骗犯罪刑事案件,又涉法官、律师等已经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刑事犯罪,申诉中的不作为就是疯狂的徇私枉法罪在实施…..应该由同级检察院刑事立案。否则,再无法律可依。

 楼主| 发表于 2024-8-17 00: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知道,法院判决中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讲究的都是依靠证据构成的事实来确定。论本案,作为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审查方式,如果能够做到对原判决民事判决书上依据的证据“三性”逐一审查,本案原判决认定的民事事实就无任何事实依据。针对原判决“漏判我主张本案是虚假诉讼诈骗犯罪案件的事实陈述”,就应该根据我的案情陈述和提供的证据从刑事案件审查的角度进行审查,对我所述每一个事实和证据“辨证说法”或因为涉及到刑事案件侦破所需的必要保密性及时移送相关侦查部门审查侦查…..

 楼主| 发表于 2024-8-17 09: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二审王维登审理中刘守孝此次新聘的代理人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邓仕福的故意犯罪事实是:首先其明显涉嫌充当了王维登“诉讼掮客”的嫌疑,其在法庭上故意在无任何证据事实时凭空捏造一些事实作虚假陈述,且此虚假陈述的事实结果就是与王维登判决书上的捏造“查明事实”谋合而助刘守孝诈骗犯罪成功既遂。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法庭上故意违反法律和违背证据事实进行捏造事实虚假陈述,且其结果就是枉法犯罪和诈骗犯罪…..其当然也就是明显地参与实施相关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24-8-17 10: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在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黄东、审判员蒙秀梅于2016年以“原审法院违法判决”撤销原西充法院510号错判金额达410多万元的判决中的法庭审理现场,黄东曾在庭上问过我“杨志发和原告刘守孝的代理律师陈参是什么关系从我中得知其俩乃内蒙古合作修路合伙人”时,当即以“他们是合伙关系”传递给身边的蒙秀梅等审判人员。在法庭当庭查询到庭各材料商证人证言和调查相关伪证的情况结束的当时,原告刘守孝就曾在惊慌中当庭向黄东等审判人员表示“我不要钱了行不行”?我当时一时未控制住自己的愤怒,一下子冲到刘守孝席前指着他“必须赔偿损失”,然后指着其代理律师陈参责骂“就是你这个讼棍制造的这场虚假诉讼,要求陈参个人必须赔偿一百万元,否则,必须送其进监狱”……当时的黄东等审判人员并未对我的一时冲动予以训责,仅仅只是笑着让我回到了自己的席位上……并当庭表示此案程序违法,接下来其院会撤销原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24-8-17 10: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到此2016年黄东等法官庭审现场,有沙石、红砖等各个工程材料供应商出庭证明是我找其供应材料并支付其等货款等证人出庭证明时,刘守孝表示其不认识这些材料供应商和工程材料购买情况,是由此次审判人员当即通过电话调查工程现场管理人员核实后才确定此一系列材料供应商乃由我找其购买并支付事实属实……仅仅只是从此事实查明中,即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地证明原告刘守孝在本案中“包工包料”的合同主张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的虚假诉讼诈骗犯罪的最有力法庭调查取得的证据。

 楼主| 发表于 2024-8-17 11: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到此令我激动不已,苦苦找寻的证据仅仅在此控诉中不经意间发现此次出庭佐证的各个材料供应商在2016年南充中级法院庭审调查中并记录在法庭笔录中的这些证人出庭作证证言,不就是侦破杨志发和刘守孝共同串通捏造包工包料合同证据进行虚假诉讼诈骗犯罪最具证明力的证据吗?刘守孝面对这些出庭作证的一个个工程材料供应商,双方均称不认识的法庭对证记录已经足以证明了刘守孝在原一二审中所称是其购买材料的陈述乃虚假陈述,其与杨志发签写的包工包料合同是伪造证据。…..东找找,西找找,没有想到最铁的证据原来就在南充中级法院的庭审调查笔录中记录的一个个材料商的证人证言和刘守孝的“不认识这些材料商的法庭辩解”中。这还真应了一句“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事实真相所需要的如此重要的证据居然在今天不经意中出现了…..现在的我突然有点飘飘然的感觉啦!这也得感谢大家的关注中让我在解说中又发现此一个能够彻底揭穿本案诈骗犯罪事实的非常非常重要的证据。而且这个证据就是法院现在档案中保护得好好的法庭调查笔录里……非常激动,谢谢大家!

 楼主| 发表于 2024-8-17 22: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明案涉捏造合同证据,揭开捏造包工包料合同内容,实施诈骗犯罪所需要的证据就在法院里,而法官却发现不了?肯定不是,法庭进行的调查就是在查清案件事实。早在2016年的二审开庭审理中所查明的事实,已经证明了原告刘守孝谎称是其购买工程所需材料“包工包料”合同事实乃虚假陈述。此审证人证言,及在法庭审理对其收到我支付其等的众多付款依据在经过法官庭上与工程现场管理人员的电话核实和庭后刘守孝在核实后承认是我所支付的认可收据时,已经证明了各个材料商证言属实。可在庭上,材料供应商不认识刘守孝,均证实是我找其供应的材料并由我实施支付其等货款。而刘守孝却在法庭上见到这些材料供应商时,明确表示其不认识。说到这里,大家都可能巳经清楚了一个事实是:刘守孝连这么多的材料商一个都不认识,何来其合同诉称的是“自己购买材料”?又何来合同中的“包工包料”?……凭借其提供的伪造合作协议和案涉土地函证以其虚构的“代表”权主体资格证据,由两级法院强采此系列伪证,以此伪证的基础上将杨志发认定是我方代表,并强行采用此伪造合同证据上演了一场又一场场“民事审理”。查实刘守孝的虚假陈述,也就查实了杨志发和刘守孝伪造合同证据共同犯罪的同伙关系。

 楼主| 发表于 2024-8-18 21: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将诈骗犯罪刑事案件掩饰为“民事案件”,此乃两级法院上演的“枉法犯罪”。如果两级法院不是强釆伪证,而是严格遵守法律和按照证据“三性”进行调查审查,本案诈骗犯罪分子又岂能诈骗成功既遂后至今仍逍遥法外?但是事已至此,无法回到原点。十年煎熬,算是我该遭此劫难。而王维登等一二审法院的审理法官所干出来的这些“事情”,又岂能“一错再错”?…..解铃仍需系铃人。期待着南充中级法院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让“违规违法犯罪”办案的法官们也能获得其等应该接受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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