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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垂偐叉

[群众呼声] 王维登“二十多个”犯罪同伙漏逃法网,检察院“内鬼“任晓军“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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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2-15 00: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痛恨司法腐败分子,和案涉犯罪律师和诈骗犯罪分子,伤害我的手段一出又一出出,让强权服务于诈骗犯罪让我一次又一次次沦落到“叫天天不应 叫地地不灵”的维权路上,苦不堪言!再苦再难,不论任何人任何强权,自恃犯罪可以为所欲为……我是定会不惜一切代价也会送其进监狱的。立此存证!

 楼主| 发表于 2024-2-15 21: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的捍卫者实则是一个个违法犯罪人员,打击犯罪的相关部门和执法人员,却成为了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和实施违法犯罪的人,是我等被犯罪侵害的受害者最可怕的事情。要抗争、去举报去控告,却面临的是一道又一道道关口的不作为或徇私枉法时 ,这样的一幕幕场景是多么的令人痛恨?

 楼主| 发表于 2024-2-17 11: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案涉犯罪人员的一次次犯罪实施,至今仍然在逍遥法外中继续犯罪,实属疯狂胆大到无法无天!发生这样的事情,应该由相关部门给予相关合理的解释。是不是可以任此继续,还是能够及时阻断?

 楼主| 发表于 2024-2-18 22: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不应该服务于不法!执法者不应该成为从事违法犯罪的违法犯罪者。

 楼主| 发表于 2024-2-19 11: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堂堂正正做人,坦坦荡荡做事”,是做人的基本原则,更应该成为所有法律工作者坚守的信念!

 楼主| 发表于 2024-2-19 20: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律师和法官的此一系列行为,足见其等犯罪的奸诈和故意。如此犯罪故意的手段和犯罪后果,足以由检察院依法认定其等犯罪手段和犯罪事实进行刑事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否则,相关检察人员即构成徇私枉法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24-2-19 21: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一个普通的我等受害者,由于对法律知识和审理程序中的相关法律规定缺乏认知,也不能很快发现并识破律师和法官的一些故意违法犯罪行为,所以明知道其等犯罪故意仅能从判决书中认定一些基本事实中发现枉法裁判,却很难发现其施用一些由律师辩护和法官判决中故意违法实施的犯罪伎俩中的犯罪证据。现在的我可能算是发现了能够认定诈骗犯罪和枉法裁判犯罪的足够证据,但是可能还对很多明显的犯罪手段无法发现。但是,作为专业侦查司法机关人员违法犯罪和实施法律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发现这些明明显显的犯罪手段和犯罪事实绝对不是难事?只要检察院不徇私枉法,案涉所有犯罪人员即可全部落入法网。

 楼主| 发表于 2024-2-19 21: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我从本案法院判决书中认为该判决书中故意隐藏了我主张本案合同是伪造证据的主张,却仅以我的代理律师的“该合同上面没有我的签名,属于无效合同,对我方不具有约束力”这样的主张来行驶判决的行为即可足以认定本案一二审法官和我的代理律师均是违法,其后果就是掩盖诈骗犯罪实施枉法犯罪。因为相关法律规定,律师的辩护意见与当事人的主张意见不合时,应该以当事人的主张作为判案依据,特别是质证意见。一二审法官的犯罪事实,作为专业侦查司法机关人员违法犯罪和实施法律监督的检察院,仅仅只是从其等判决书上的判案依据中即可认定律师和法官的故意违法犯罪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24-2-19 21: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句话,本案中的一二审法官、律师、诈骗犯杨刘等、申诉中的一个个相关人员,其等构成相关刑事罪名的证据已经是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认定标准。如果检察院深挖彻查,不仅仅只是做实仅仅只是我所能发现的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或许还能挖出对方律师等相关人员参与犯罪的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24-2-19 22: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众多的犯罪人员,如此清楚的犯罪手段、事实和如此证据确凿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完全属于全国罕见的司法腐败典型大案要案。现在的此案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已经是记录在南充市检察院听证会笔录中和全程录音录像里,并有公安机关的初查结论和县检察院的核证查证事实,且是由咱们的南充市检察院排名第一、第二、第三的检长亲自审查和亲临听证会现场调查,并算是市县两级检察院全员知道案情的案件,相信不会再有徇私枉法的事情发生。期待正义尽快实现。

 楼主| 发表于 2024-2-19 22: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法律知识欠缺,对律师在辩词中隐藏的违法犯罪故意一时难以辨别,在我主张对方所举案涉合同等相关证据是伪造证据、诈骗犯罪时,当时的确还真没有认识到我的代理律师振振有词的“该合同上面没有我等签名、对我方不具有约束力、属于合同无效”的行为就是故意违背我的质证意见、掩盖诈骗犯罪、为法官制造假案罪案枉法裁判提供方便……我当时认为伪造合同当然就是无效合同,也认为从这伪造合同中也找不到我等的签名认可,当然是对我方不具有约束力。由此,这么多年来都只是从内心中知道这一个个律师是在出卖加害我,却没有发理其这些辩护意见已经是故意违法犯罪,法院判决书隐藏我的质证意见而沿用法官完全可以看出违法犯罪故意行为的律师意见的行为就是足以认定本案一二审法官故意枉法犯罪的证据。相信咱们的人民检察院是绝对可以轻松发现这些明明显显的犯罪手段、犯罪故意、犯罪事实。一举拿下案涉全部犯罪分子。

 楼主| 发表于 2024-2-19 23: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去年三月二十二日将此两案控告材料递交至市县两级检察院至今已经马上一年时间,从去年11月2日上午和下午两场听证会召开至今也是马上达到四个月时间了。根据相关法律审查期限的规定,本案办结时限仅仅只有三个月或者经领导批准也最多再延长三个月。可见,严重超期。对苦苦挣扎在等待正义结果的我等受害者算是一个非常严重的伤害。真的是希望承办此案的南充市检察院领导和承办检察官,切莫再发生徇私枉法的事情,尽快给我一个已经是非常迟到的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24-2-20 00: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本案第一次由西充法院审理,后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民终1205号裁定书以“原审法院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中的该一审法院审判员(现在已经是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的叶腾博法官,其又在由本案诈骗犯杨志发以在本案中同样的伪造合作协议,虚构合伙人身份的手段,冒充我方合伙人和代表,谎称我方实施项目工程需要资金,私刻我方项目部印章进行合同诈骗60万元金额的南充中级法院(2019)川13民终30号案的西充一审审理中担任审判长,并有本案对方代理律师陈参又担任诈骗犯杨志发的代理人成为与我一样坐在被告方席上的被告人时,陈参承认这是杨志发个人借款,与我方无关,也认为我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却极力掩盖其被代理人杨志发的此行为涉合同诈骗犯罪事实。而此一审审判长叶腾博,在没有进行任何权威鉴定机构鉴定的情况下,在其判决书上仅仅只是凭一句明显违背事实的“从借款协议加盖公章的痕迹上看是先加盖的公章后由杨志发签写的名字”这一凭空臆断的理由来进行民事判决,此一审判决虽然判我方不承担还款责任,而判决由杨志发承担全部还款和利息,但是掩盖了杨志发的合同诈骗犯罪事实的而不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的行为上,足见其故意枉法犯罪。正因为其一审将原本属于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用臆断理由掩盖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后,经该被诈骗受害者上诉至南充中级法院时,又经二审法院以上面加盖有我方公章构成表见代理的理由判我方承担连带责任,造成现今我方巨额财产已经被执行给该被诈骗受害者。本案一审法院法官叶腾博等、二审法院法官在明确的合同诈骗犯罪事实面前,玩出的违背事实的臆断理由让我又遭遇到钱财被执行损害的枉法判决。昨天我在网上看到,最高法关于空白合同中加盖了公章后由相关人员签名的合同,即使无任何授权委托书,也可认定公章单位予以进行了授权的认定上才发现,原来由叶腾博玩出的“从痕迹上看是先加盖印章后签上杨志发名字”这个判决认定的臆断理由明显是经过深思熟虑后,用作枉法裁判方法掩盖诈骗犯罪的故意犯罪手段。叶腾博、陈参同时出现在两个案件中的审判人员和代理律师(4013号案出任原告刘守孝代理人,30号案又出任与我坐在同一被告席上的杨志发代理人)…..如此明显的犯罪关系,如此狡诈的犯罪手段、如此利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为掩盖犯罪事实而捏造出来的臆断理由……让我过去发现不了,但是现在才刚刚发现这样的犯罪故意手段,正是检察院足以认定其等故意违法实施枉法犯罪的事实证据。

 楼主| 发表于 2024-2-20 10: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本案西充法院一审第一次判决下达后,我气愤中责问审判长梁向荣,其称,当时主审法官是叶腾博,其仅仅只是挂名审判长。另一南充中级法院(2019)川13民终30号案的一审时,又是叶腾博任审判长,却将现在已经由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正式立案决定的案件,当时却被其不移送公安机关而错误地以民间借贷作出一审错判。细想,两案中,现在巳经是南充中级法院审判员的叶腾博法官有参与本案犯罪的重大嫌疑。?

 楼主| 发表于 2024-2-20 14: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曝光此案中的一个个涉嫌犯罪律师、法官的一出出违法犯罪手段,供大家防范和监督。论犯罪实施手段、玩出的一系列钻营法律的违法犯罪伎俩,完全可以看到“诡计多端”!欺负我等对法律的无知和知识欠缺,对其等利用法律法规上的一些“巧妙”用语中暗藏的违法犯罪行为难以发现的能力,实施违法犯罪。所以,我们遇到此类违法犯罪,唯一可以找出他们的违法犯罪事实的途径就是去检察院报案,由专业侦查和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方能识破并发现这些由我等受害者很难发现的违法犯罪手段、伎俩。

 楼主| 发表于 2024-2-20 18: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论此案于2014年12月份进入法院审理,西充法院合议庭审判长是梁向荣、审判员是叶腾博,其等作出的一审判决现已被南充中级法院(2016)川13民终1205号裁定书定性为“原审法院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本次判决书上全部采用了诈骗犯刘守孝所举全是伪造证据,错误判决金额高达410多万元之巨额加利息承担。在判决书下达后,我当即责问梁向荣,梁向荣称是由我的律师签名确认后才下达的判决。于是我赶紧追查我的律师何云峰并查实到其违法签名等问题,去司法局和公安报案,何云峰很快承认错误并供出是陈参收买、梁向荣鼓动其不怕,他才签名等。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结果产生410多万元的错判金额中,难道不会有其等可以享有的分赃利益?否则,作为法官的他们,难道连基本的法定程序都不知道?因此,此审审判长梁向荣也明显具备参与犯罪。

发表于 2024-2-20 21: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2-20 22: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诡计多端”的懂法、知法、司法的相关犯罪人员的侦查取证,完全应该由检察院根据其等凭借自己的“巧妙”实施犯罪手段中可能暴露的犯罪事实来强化侦查能力,用更高于其等发现违法犯罪的法律知识来进行审查取证认证定罪,拿出“魔高一尺 道高一丈”的侦查审查能力来打击此类犯罪群体。其等在面对调查审问时,应该以更加专业的侦查和审问能力来进行,让其不能对其明显应该知道是违法违规而违法违规产生的犯罪后果认定是其犯罪故意。只有建立起一支更强大,坚持犯罪必惩的检察官办案队伍,方能取得对司法腐败分子参与的犯罪行为的有效打击!

 楼主| 发表于 2024-2-21 01: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例如现在已经由公安机关、中级法院、县检察院等均在西充法院一审笔录中和相关证据中查实到我一直在法庭上主张所谓的“80万元零星工程”是我自己所做工程的主张事实,已经是证据确凿地证明了二审法院法官王维登判决书中的“且冉林进在原审中并未主张该零星工程系自己所做“的理由属于凭空捏造的判决理由,其凭这样一个完全违背事实、凭空捏造的判决理由而造成将我所做工程错误判成是刘守孝所做的工程这样的错判结果。且不说其这个捏造出来理由是否充分,仅仅只是拿其这个理由也可以认定其枉法犯罪故意。因为即使这个理由是真的,也没有一审记录可查,但是我在二审中可是一直坚称是我自己所做并提供了众多包工头和工人早在该案审理前就出具给我的当时出具给我的收款凭据等原始原件证据和我手机里在当时随手拍摄至今仍然保存在当年手机微信朋友圈里的可以清楚看到这些工人在现场作业施工现场图片这样的铁般证据时,难道我一审我未主张而在二审时提供真凭实据主张就不可以了?这有法律依据吗?这样的理由简直就是滥用自由裁量权!何况现在又有公安机关和县检察院查出这确实是我所做工程的侦查结果。仅仅只是凭其这个理由即可足以认定其故意枉法犯罪。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2-21 10:41
这么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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