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枉法裁判中的损毁、隐藏、伪造证据、簒改笔录等等是明文规定的违法犯罪故意。可是本案二审法官王维登却不需要损毁、隐藏、伪造证据、串改笔录,而是采用直接在判决书上无视证据事实、捏造查明事实、捏造裁判理由等等来作出判决,其此行为的枉法手段远远比损毁、隐藏、伪造证据、串改笔录等等来得更疯狂胆大,更是明显枉法犯罪故意。根据法律规定,其没有损毁、隐藏、伪造证据、串改笔录,仅仅只是凭空捏造判决书中的查明事实和捏造原本就是无中生有的事实理由的行为來实施犯罪,是不是就不符合构罪行为?我现在掌握的只有其在判决书中的捏造查明事实和捏造判决推定所需的事实理由的证据,且是原件、原审法庭笔录、原历次法院判决书明确记载的查明事实等等这些依据就足以证明了其在判决书捏造查明事实和捏造认定事实的理由来作为证据,这是否是铁证如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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