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任晓军看到过网上一公诉科长检举其院检长指使其对某一刑案涉藏枪罪不诉、对另罪免处而不抗诉而涉徇私枉法罪被判刑的案情没有?其检长辩护律师辩词认为其被代理检长未收受钱财,认为不涉罪未被法院采纳。论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并不是必须要收受贿赂,而是以审查是否有违背事实或违反法律为构成要件!任晓军对我所称的让我找出王法官收受贿赂的证据就可以向监委投诉定王法官枉法裁判罪才能翻案,是不是对枉法裁判罪构成理解错误?当然,任晓军也曾称自己是民事检察官,对刑事犯罪方面不具备审查能力…..这样的说法真的是真的吗?如果真如此,任晓军检察官就不应该勉强自己呆在民检监督工作岗位上,因为,很多涉经济犯罪、虚假诉讼、枉法裁判等刑事犯罪均发生在民事诉讼中,大多数都是需要民事检察在监督中发现的,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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