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案中法官的采证和认证明显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强采伪证构成狂法犯罪。例王维登4013号案法庭审理并笔录明确记录着的原告刘守守(诈骗犯)的答辩中“他们喊我垫资,喊我交100万保证金,我不干”…由此可见,其已经是明确承认自己不同意履行其与杨志发共同伪造合同中的“垫资”等约定事实,并自认自己在法庭上称自己垫资履行合同是虚假陈述。其既然未对工程实施“垫资、交保证金”等任何出资事实,其法庭上所主张的我方欠其480万元工程款的依据何在?明显虚假陈述诈骗犯罪。王维登等法官可以将《联合建房协议书》上添加杨志发名字的虚构“建设方代表”这样的伪造身份证据行为以“事后形成”、将80万伪造证据以“断章取义、隐瞒证据上暴露出来的伪造证据并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方式来采用这个已经发现三次变造的证据、并能够找到一个连我都不知道还存在的当年由何云峰乱写,当时就发现错误并宣布作废的上诉状来掩盖诈骗犯罪并让诈骗既遂…为什么都不知道将原告刘守孝亲口在法庭上的这些完全自认的事实用作其判决书中查明其合同中的虚假陈述、捏造事实的自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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