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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垂偐叉

[群众呼声] 公开请求南充市政法委介入已由市检察院移送给法院的冉林进信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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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1 20: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本案中法官的采证和认证明显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强采伪证构成狂法犯罪。例王维登4013号案法庭审理并笔录明确记录着的原告刘守守(诈骗犯)的答辩中“他们喊我垫资,喊我交100万保证金,我不干”…由此可见,其已经是明确承认自己不同意履行其与杨志发共同伪造合同中的“垫资”等约定事实,并自认自己在法庭上称自己垫资履行合同是虚假陈述。其既然未对工程实施“垫资、交保证金”等任何出资事实,其法庭上所主张的我方欠其480万元工程款的依据何在?明显虚假陈述诈骗犯罪。王维登等法官可以将《联合建房协议书》上添加杨志发名字的虚构“建设方代表”这样的伪造身份证据行为以“事后形成”、将80万伪造证据以“断章取义、隐瞒证据上暴露出来的伪造证据并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方式来采用这个已经发现三次变造的证据、并能够找到一个连我都不知道还存在的当年由何云峰乱写,当时就发现错误并宣布作废的上诉状来掩盖诈骗犯罪并让诈骗既遂…为什么都不知道将原告刘守孝亲口在法庭上的这些完全自认的事实用作其判决书中查明其合同中的虚假陈述、捏造事实的自认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25-8-2 11: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本案中现在才知道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作废上诉状”,是原二审中装卷时错装呢?还是有人将存档案卷中的此诉材调包?是诈骗犯或律师提交给后来4013号案法官王维登,还是其故意拿此“作废上诉状”来作判决认定事实的依据掩盖诈骗犯罪并帮助诈骗犯罪既遂?…仅仅只是此一笔含利息即达诈骗犯罪既遂100多万元巨额,已经是达到了《刑法》中诈骗罪的10年以上至无期徒刑的最高法定处刑犯罪金额。也达到了造成当事人十万、二十万损失即构成枉法裁判罪的严重情节…法院内部的纪检监察组、同级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应该启动刑事立案调查、侦查…

 楼主| 发表于 2025-8-2 17: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述法院信访回复中所依据的“作废上诉状”,由于原判决审理过程、判决书中均没有这一个作为证据的采证事实,申诉中的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驳回裁定书中也没有载明有此作为法院的驳回申诉依据。由此可见,此作度的上诉状作为证据成为法院判决或认为判决正确的事实依据,且不说此作废上诉状本身就是表述不清、混淆是非中也不能证明出法院的认定事实…法院判决中的法官的采证认证理由本就是曲解证据、违背事实,且故意隐藏了此采证的认证事实与理由…如果是王维登所为,其构成犯罪。如果是申诉中的审查法官明知此乃作废的上诉状自己擅自启用或接收原告(诈骗犯)或律师答辩等应诉,而故意隐藏的行为,其等就明显构成《刑法》中的徇私枉法罪。

 楼主| 发表于 2025-8-2 18: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经历本案两次一二审法院审理、两次申请再审及本次信访,我均是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地维权”,结果是一次又一次失败和未决过程中…因为我一直有一个疑惑是“本案背后是否还有大鬼”…唯有在原地申诉与控告中方可逼其现出原形…

 楼主| 发表于 2025-8-2 21: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杨志发死了、其子杨俊外逃了、王维登漏罪出狱了…现在仍然逍遥法外的诈骗犯罪分子刘守孝、参与诈骗犯罪的律师陈参、何云峰等会不会在拖延中畏罪潜逃?一个个参与犯罪的法官们会不会畏罪潜逃?…

 楼主| 发表于 2025-8-3 12: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经历本案,唯一可以让我看到的公平正义就是:一直称用诉讼拖死我的诈骗犯杨志发自己都是“开刀断肠”死了,其子杨俊也因为涉黑犯罪畏罪潜逃被公安机关通缉,王维登也被脱下法袍沦为阶下囚,诈骗犯刘守孝送出去的“土鸡蛋”换来的仅仅只是一纸看得见拿不走的巨额诈骗财产急成了超出自己实际年龄十几二十岁的孬老头,陈参也因为其在诉讼中干违法的事被司法局处罚过,何云峰也过着碰到我一次被羞辱性地殴打一次扯乱秃头上的几根毛…丑陋无比…常言:坏事干尽,必遭报应哒!

发表于 2025-8-3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加油

 楼主| 发表于 2025-8-3 18: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其等之前逍遥法外所依仗的“救命稻草”原来就是一个现在已经发现的作废上诉状。现在此“救命稻草”已经是不能担当救命依据的此时此刻,案涉诈骗犯罪分子、律师、法官完全就具有畏罪潜逃的可能…应该引起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重视。

 楼主| 发表于 2025-8-4 19: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我,虽然已经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证据,也能在证明案涉诈骗犯罪和枉法犯罪的“铁证如山”…在经历过这么多年的失败中,对法院能否纠错和移送犯罪线索等仍然不抱有绝对的相信。但是,我现在只希望此次信访审查办理不要再拖延。…将最后的希望寄托在检察院的刑事立案侦查中。

 楼主| 发表于 2025-8-4 23: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我现在仍然不能对法院依法纠错和移送案涉犯罪线索抱有绝对的信心?理由是:在此次由检察院移送法院审判监督庭复查和信访过程中,审判监督庭长任勇旗和法院接访人员的口中已经得知本案之前都是经过原审判委员会讨论所作出的驳回再审,因此包括原审判监督庭长任勇旗等称自己“莫法处理”的问题就出在这里。当然,原审判委员会委员中就包括有已经落马为囚的王维登和本案中的审判员刘荣耀等。现在才知道存在的原判决所依据的“作废上诉状”,作为审判委员会委员们是绝对能够发现原判决审理庭上和判决书中均隐瞒了此采证事实时,应该清楚地知道这就是明显的违法采证和涉嫌掩盖诈骗犯罪和故意枉法裁判犯罪…而作出了错误的集体决定。案件的其他如我所举原件等众多真凭实据未被采纳,却采用了添加变造的众多复印件且不能证据案件事实的伪造证据…审判委员会委员们难道不知道这是违法错判?…面对我此次提交的足以推翻原判决所依据的作废上诉状的当时修改后的上诉状,结合三次变造证据且也暴露出来诈骗犯罪事实的这一个80万元伪造证据…仅仅只是此一个伪造证据即达到诈骗犯罪和枉法犯罪严重情节…难免会出现不惜一切代价的继续枉法犯罪…因此,我也必须持有寻求检察院刑事立案侦查等这些维权与抗争的心理准备。

 楼主| 发表于 2025-8-5 13: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论诈骗犯罪分子杨志发和刘守孝等,传说中均是由其口中流出的“大老板”…其实就是一个个“干滚龙”,其财富中全是靠轻信其“能力”与谎言而被其诈骗到手的财富在累积。一生中并不是凭自己的实实在在的赚钱能力在获取财富,而是靠自己虚构的身价与伪装的体面四处诈骗…一个已经死了,一个也过着半死不活的生活。

 楼主| 发表于 2025-8-6 19: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遇到一个曾经被诈骗犯杨志发诈骗到手50万元的受害者,其一脸疲惫与无奈地告诉我“杨志发现在已经死了,其的钱又没有还一分”…让其陷入生活困境。又问我的情况…表示其害人不浅。

 楼主| 发表于 2025-8-7 09: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两案中的4013号案,判决书对我所提供的法庭上所举并让原告质证的众多原件与事实证据、帐务证据只字未提,也没有一句说明不采纳的理由。而对原告(诈骗犯)在法庭上举不出任何事实证据,仅仅只是其的任何一个无证据证明的谎言直接采用为查明事实和本院认为的理由…此乃明明显显的枉法裁判行为,其后果就是掩盖并帮助诈骗犯罪数百万元诈骗既遂…此乃非常严重的徇私枉法犯罪和枉法裁判犯罪。而30号案的合同事实已经审理查明是诈骗犯杨志发冒用我们的名义捏造出来的借款合同事实,却沿用的是4013号案强采伪证虚构的杨志发“建设方代表”这个主体身份来掩盖诈骗犯罪…法官明显构成徇私枉法罪和枉法裁判罪。

 楼主| 发表于 2025-8-7 13: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4013号案和30号案,两案一二审判决都是先等4013号案判决书下来,即30号案方才作出判决。原因就是两案均是由诈骗犯罪分子杨志发篡改《联合建房协议书》擅自在乙方处添加上自己的名字,和在联合建房相关土地、函证上添写上杨志发名字虚构自己是“建设方代表”而以此签写合同实施诈骗犯罪…4013号先强采伪证将杨志发错误认定为“建设方代表”,30号案一二审判决据此认定结果掩盖诈骗犯罪…因此,两案诈骗犯罪和枉法犯罪均具有犯罪关联性。

 楼主| 发表于 2025-8-7 16: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本两案信访审查,不仅仅只是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处领导亲自收件审查。之前已经由其院原审判委员会委员邱书培、任勇旗等任审判长对我的再审申请进行过长达近一年多时间的审查,又经过其院最顶级的审判专家民一庭原副庭长(现审管办公室主任)蒙晾梅亲自审查数月,现又流转至民三庭最优秀的庭长负责审理,且是由其院领导亲自包案…但愿本案中的众多犯罪人员,逃不过如此庞大的法官精英的“火眼金睛”。

 楼主| 发表于 2025-8-7 20: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此次法院仍然不进行纠错和移送犯罪线索…那相关办理人员一定构成故意徇私枉法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25-8-8 09: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诈骗犯杨志发死了,现在的我更担心另一个几年前就自称因为此案熬成“脑梗阻”的诈骗犯刘守孝也突然消失或畏罪潜逃。同时也担心参与诈骗犯罪的律师陈参、何云峰等畏罪潜逃,以及枉法犯罪的王维登等一二审法官均有畏罪潜逃的可能…值得法院和相关部门重视与防范。

 楼主| 发表于 2025-8-8 18: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本两案审理严格遵守民事诉讼举证和证据审查规则进行审理,在原告(诈骗犯)所举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并存在伪造证据事实,并不能再次提供其履行合同与证据中的事实时,即应以其举证不能,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更是应该在发现如此明显的涉及虚假诉讼和合同诈骗嫌疑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楼主| 发表于 2025-8-8 19: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构成诈骗犯罪和枉法犯罪,仅仅只是其中的一个80万伪造证据即造成我被诈骗既遂100多万元,达到诈骗犯罪和枉法犯罪的严重情节。理由是:关于此80万证据上的工程事务施工与出资,本案中的西充法院(2017)民初254号判决书上已经明确的查明事实是我所做工程,现在又有西充公安机关和市县检察院通过侦查取证也查明是我所做工程…足以证明原告刘守孝构成诈骗犯罪。而二审判决所采用的原告刘守孝所举此80万元伪造证据,现在仅仅只是在一二审法院审理、申诉过程中就被我抓到分别三次的变造该证据事实,且此证据上显示的事实也不能证明出二审判决所支持的其证据主张案件事实,即属于强采伪证枉法裁判行为,且此属于诈骗犯罪的100多万元金额即达枉法犯罪的非常严重情节。现在法院又冒出一个“作废上诉状”,此上诉状未经法庭上质证、也未在判决书上载明…明显违法采证。且此“作废上诉状”,现可由我当年及时重新递交的修改上诉状作为现在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既判力”。而原告(诈骗犯)刘守孝在原一二审法院法庭上和2023年11月2日市检察院所召开的听证会上均无法提供任何一个证据…仅此即不仅是应该纠错,更是应该移送犯罪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25-8-8 20: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述80万元伪造证据的查实,即可成为动整个案件中由杨志发给诈骗犯刘守孝伪造的包括合同在内的全部伪造证据塌方式的败露…千万元犯罪金额的诈骗犯罪,这可不是一个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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