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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垂偐叉

[群众呼声] 公开请求南充市政法委介入已由市检察院移送给法院的冉林进信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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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1 19: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5-3-21 21: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果法君”说的都是公平正义,“五个追问”、“几天效果”…领导们会议上的名种贯彻、各种要求…在本案中的表现就是实实在在的谎言。整治、根治、落实…上演的仅仅只是空话。

 楼主| 发表于 2025-3-26 11: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昨日一早就去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接访日排队索要案件处理结果,谁知大门口公安警车、众多警察布防在接访门口。在接访领导到场时,不是院长,而是执行局的相关人员在接访…于是我当即去立案大厅打通纪检监察组电话,一女法官查后称其将我邮寄其处的《院长督办和纠错申请书》材料移交至信访处在办理。我当即责问此乃督办和控告包括法官犯罪刑事控告材料,怎么转给信访处?应该由纪检监察立案调查…其称案件需审查分流。于是我在见不到院长,又未见纪检监察处理,也未获得信访处理结果时…气愤中难压怒火,在法院大门口大声呼喊院长督办、纪检监察立案查处各个犯罪…公安的一个个警察虽然围上来,但是并未强行阻止我,询问啥情况?此时信访处沈处长出来表示其正在办理,一定会给我结果让再等等…我表示今天公安来了,要么抓我,要么法院对法官的犯罪行为纪检监察立案…公安干警劝我说法院信访领导表态要处理给结果,可以等等…好吧!就只能再等等…

 楼主| 发表于 2025-3-28 20: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晚上七时许,收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12368平台短信告知:其院已将2019川13民终30号案(公安机关诈骗立案案件)移交民一庭办理…期待此案能够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的领导班子的启动下,让我看到一个已经是非常迟到的公平正义到来!

 楼主| 发表于 2025-3-28 21: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述30号案,不管结果如何?我都不能看到正义的实现…因为此案案涉诈骗犯罪分子杨志发现在已经躲在了阴曹地府去了,谁也无法将其捉拿归案。

 楼主| 发表于 2025-3-30 20: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述30号案在一二审法院的审理中已经是查明案涉借款合同中的杨志发乃合伙人这个主体身份是其篡改《联合建房协议书》而捏造出来的,其合同中的借款60万元并不是该合同中杨志发所写明的是我方项目工程建设方向受害者借款,而是由杨志发已经承认是其个人借款并收取自用,合同中的抵押担保也是其以虚构出来的合伙人和负责人的身份偷盖其事先私刻的项目部财务印章加盖在上面,一二审法院判决书上也明确载明其查明上述事实和无任何证据证明是我方项目部工程借款及无任何证据证明我方授权或追认的事实…而法院判决书却将这已经是明明显显的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以故意隐瞒我在一二审法庭上主张此乃诈骗犯罪的质证意见和案情陈述,在没有任何一个证据可证明合同中我方借款和资产作保的情况下…作出的掩盖合同诈骗犯罪而枉法裁判的违法犯罪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25-3-31 20: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述30号案,在同样的事实认定上,法院判决是民间借贷,而公安机关却一眼认定此乃合同诈骗…法官的此行为就是明显的徇私枉法罪犯罪行为。其不是以法律规定的移送犯罪线索,而是以“自由裁量权”来掩盖此乃十年以上处刑的严重刑事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25-4-1 13: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述30号案判决书下达后,不是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我和送达给我的,而是由原西充一审法院审判长叶腾博在西充法院通知和送达给我的。令我感到奇怪!此次去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闹访,我就是传达出本案诈骗犯罪分子杨志发已于春节期间死亡的消息给中级人民法院…仅仅只是几天就收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短信告知此案已交民一庭办理。论此案,同一个事实,公安机关认定此乃合同诈骗,而法院却仅仅以一个“有理由相信杨志发有权代理”,而缺乏认定表见代理构成还需的“相对人提供证明自己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事实证据”…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如果一二审法官存在着故意掩盖杨志发诈骗犯罪而错误判决,现在杨志发死了也就死无对证了。现在即使纠正此案错判和移送犯罪…公安机关也无法刑事立案侦查了。即使法官们存在违法犯罪…也都不可能有任何担心杨志发会供出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注:上述叶腾博法官乃4013号和30号两案的一审审理法官…现在是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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