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维登明显故意枉法犯罪的事实,从其二审判决支持诈骗犯罪分子刘守孝的一笔220107元10张收据,让我因此被诈骗成功此二十多万元的认证上即可完全认定其犯罪故意。事实和理由是:此10笔均是诈骗犯刘守孝在2015年原西充510号案审理和判决中一直承认是其已收款,且每笔均是由其与朱学强签名出据的收据并由此审法院判决书明确载明的其自认事实。然而,王维登明知此10笔收据每张收据都是由刘守孝等亲笔签名出的收据,却将此捏造为此10笔每一笔刘守孝未出收据。将此10笔有原历次判决书和法庭上笔录明确记录是其已收款的自认事实,捏造为刘守孝在起诉前即主张不认可…此笔让我被诈骗二十多万元犯罪金额也完全达到其构成枉法裁判犯罪刑事立案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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