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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垂偐叉

[群众呼声] 公开请求南充市政法委介入已由市检察院移送给法院的冉林进信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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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9 19: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王维登明显故意枉法犯罪的事实,从其二审判决支持诈骗犯罪分子刘守孝的一笔220107元10张收据,让我因此被诈骗成功此二十多万元的认证上即可完全认定其犯罪故意。事实和理由是:此10笔均是诈骗犯刘守孝在2015年原西充510号案审理和判决中一直承认是其已收款,且每笔均是由其与朱学强签名出据的收据并由此审法院判决书明确载明的其自认事实。然而,王维登明知此10笔收据每张收据都是由刘守孝等亲笔签名出的收据,却将此捏造为此10笔每一笔刘守孝未出收据。将此10笔有原历次判决书和法庭上笔录明确记录是其已收款的自认事实,捏造为刘守孝在起诉前即主张不认可…此笔让我被诈骗二十多万元犯罪金额也完全达到其构成枉法裁判犯罪刑事立案严重情节。

 楼主| 发表于 2025-8-11 12: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上午九时许,电话催问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法庭得知,办理法官正在阅卷,阅完卷还需与领导等进行探讨…让我放心,法官在办理。

 楼主| 发表于 2025-8-12 09: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原告(诈骗犯)刘守孝诉称我方欠其480万元乃虚假诉讼诈骗犯罪,仅仅只是从其所举该480万元组成证据上现在已经由法院和公安机关、检察院均查明其此诉求完全是虚假事实。事实和理由是:刘守孝法庭上所举其计算出来的工造造价1160多万元,现在已经由法院判决查明不足800万,其虚构了370万元。与公安机关和市县检察院已经查明是我冉林进所出资建设的80万工程+两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理查明并判决不予采用21万伪造停工证据即达470万元。仅仅只有一个71315元和2万元伪造证据还待查实。由此可见,其法庭上的此诉称我方欠其480万元已经由法院、公安、检察院查出470万是虚假事实…诈骗犯罪事实已经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万分。

 楼主| 发表于 2025-8-12 14: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述法院已经在一审254号案中已经根据原告(诈骗犯)刘守孝关于480万虚假诉求所依据的组成数据查明其虚构金额达到470万,诈骗犯罪事实暴露出来后,该审法院和二审法院4013号案等法官们却又开始上演一出又一出出后来的枉法犯罪剧情…至今。

 楼主| 发表于 2025-8-13 11: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经历此案中的漫漫维权路,感受到了司法犯罪人员违法犯罪中钻营法律漏洞、肆无忌惮地违法犯罪的严重性。监督程序空转,内部腐败合力严重。还有一个就是“刑事犯罪追诉时效”,也可能被程序空转至超过法定追诉时效…让违法犯罪人员通过对受害者施以“程序空转”来成功逃避刑事追责。

 楼主| 发表于 2025-8-13 17: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涉及此次官司,我是把法官当成绝对公平正义的“神”。经历过这漫漫十年,方才真正的知道我的敌人不仅只是诈骗犯杨志发、刘守孝、陈参等,还有参与进来自己花钱聘来的律师何云峰、主持公平正义法堂上的一个又一个个一二审法官…这样的犯罪团伙阵容,让我陷入到如同进入了虎狼圈…虽然顽强抵抗到现在仍然信心满满,但是自己早已是遍体鳞伤。

 楼主| 发表于 2025-8-14 13: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本案中的法官枉法犯罪,仅仅只是让法官回答:明知我有原件证明诈骗犯刘守孝《联合建房协议书》及七份添加杨志发名字的复印件是伪造证据,法院为什么要将此采用为定案证据?明知案涉合同不是由我们股东签写,而是杨志发以其伪造《联合建房协议书》等证据虚构的建设方代表名义签写的,且诈骗犯刘守孝又举不出来任何一个其实际履行出资合同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凭什么认定合同真实?80万虽然经过其三次变造证据事实,却仍然无法证明出来判决书所支持的案件事实,法官这是不是强采伪证?法院现在采用的是当年宣布作废上诉状,法官为什么不依据重修递交法院修改后的上诉状…下一步就看法院、法官对这几个问题该如何解释清楚?

 楼主| 发表于 2025-8-14 23: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古人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其实是做人做事应该遵守的原则。论本案中的诈骗犯杨志发、刘守孝,律师陈参、何云峰,以及手握审判大权吃着稳定“皇粮”的法官们,哪一个都是可以凭自己的头脑和智慧过着比很多人都富裕幸福的生活的人。为什么偏偏要利用自己的“智慧”来实施诈骗…而不能正正当当地谋求财富?

 楼主| 发表于 2025-8-15 11: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法院认证采证,不知道法院下一步会对本案中的其中一个80万证据能够给出什么样的“合理解释”?现在此80万之前已经由原西充一审法院、公安机关、市县检察院查明是我所做工程。而王维登等二审法院法官却依据一个早于2016年那次上诉第一时间因为发现错误而宣布作废的参与犯罪律师何云峰所写上诉状,而法院为什么不将当时就递交给法官的重新修改后的上诉状作为依据?此80万伪造证据现已经被发现三次变造证据的事实,且其经过三次变造证据上的事实也仍然不能证明出来二审判决书认定的证据证明事实,法官是不是强采伪证?王维登法官仅仅只是此一个错误认证采证行为,即达到让我被诈骗犯罪既遂100多万元…法院又将对此作出什么样的“合理解释”?值得大家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5-8-15 13: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如同将同一个事物摆在面前,法官与我都拿着同样的“尺”来丈量同一个物体。此物体是石材还是木材一目了然,长宽高低也一样无法物理上增减…是无视事实还是实事求是的得出物体质材质的事实认定呢,还是又以指“石”为“木”,用法律文字语言是否可以改变此物体的实际质材、实际体量面积…检验着公平正义是否存在?

 楼主| 发表于 2025-8-15 19: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经历过漫漫十年的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申诉,判决和裁定书中上演的是对事实真相、证据事实要么隐藏、要么就是睁眼说瞎话。这样的情况是我过去永远也想不到会在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及回信中出现的事情…但是现在的我是深有体会地看到了一次又一次次、肆无忌惮的睁眼说瞎话。现在案件已经是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包案审理…切莫再发生这样的事情。

 楼主| 发表于 2025-8-16 19: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法院已经不能依照事实和法律来处理我的信访申诉与控告,那我也就没有必要再傻傻的期待事实和法律给我公平正义。法院既然可以不依照事实和法律对我继续违法犯罪侵害,那我也就只能放下法律不惜血的代价对其等进行沉重的反击。

 楼主| 发表于 2025-8-17 11: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本案,历经申诉、控告各个法律程序,公、检、法、监委,省政法教育整顿工作组、省委巡视组,也于前不久由中央巡视组至省、市、县信访局转省高级人民法院、市县法院…期待公平正义必胜!

 楼主| 发表于 2025-8-17 17: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我申诉与控告中,在赢得公安机关和市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的纠错与复查建议函后,仍然翻不了案时,我下定决心死磕院长发现过程中方才知道一个阻止我翻案的不仅仅只是法院申诉裁定中的各种睁眼说瞎话,居然能够冒出一个连我自己都不知道还存在的“作废上诉状”…可见司法腐败分子的枉法犯罪在案件中能够阻止你翻案的手段简直就是达到肆无忌惮的可以动用…

 楼主| 发表于 2025-8-17 20: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度过艰难的漫漫黑夜,不向邪恶下跪的我还是对黎明充满期待!现在的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的院长、新的审判委员会也已经组成中,令我对在新的领导班子中取得公平正义!…不跪,但是仍然期待公平正义的存在!

 楼主| 发表于 2025-8-18 07: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决离谱,再审纠错没商量:一,明知证据造假仍采用的,构成帮助他人伪造证据罪。不是失误能够蒙混的,《刑法307条》帮凶同罪追责。二,故意不采信关键证据,隐瞒证据的。《法官法第46条》隐藏证据,纠错追责没商量。三,判决与事实南辕北辙,程序混乱违法的。《民事诉讼法207条》判决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再审纠错没商量。四,篡改法庭上笔录,隐匿关键证据的。《刑法399条》徇私枉法罪直接入刑。…此乃网传判决必须纠错与追责的四种错判情形。此四种情形,在本案中全具备。

 楼主| 发表于 2025-8-18 13: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上午十一时,电话询问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法官,其称案件中有这么多的事实都需要核实,其在审查核实…我表示希望审查核实加快点,由于杨志发已经死了、其子也畏罪潜逃了,万一刘守孝也死了跑了咋办?

 楼主| 发表于 2025-8-18 17: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案从法院信访回复的6月19日,然后又于6月29日重新接收我的《院长审查和纠错申请书》材料及新证据后,流转至相关庭进行审查至今又马上到两个月了…但愿审查核查调查工作加快,依法依据地办理好此次信访与控告,及时纠错和移送案涉所有犯罪线索…

 楼主| 发表于 2025-8-18 21: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王维登已经被清除出法官行列,案涉其他法官也仅仅只有一个80后叶腾博还在,其余均已经退休拿退休金生活。此时清算其等罪恶,应该不会有其等在职时那么艰难?当然,除非里面还真有一根绳上可以被拉扯出来的蚂蚱…

 楼主| 发表于 2025-8-19 10: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规定关于法官错案终身追责中的一条: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和重要情节,提供虚假材料,或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和重要情节,造成错案和严重后果的将终身追责。…此行为本案中的合议庭审理法官明显故意合伙而为。但是,本案是否经过原一二审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如果是法官汇报不实,应由法官担责。可是如果是法官如实汇报,而是领导与审判委员会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如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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