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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4013号案,诈骗犯刘守孝是否还会继续伪造证据?这个问题是我一直有过担忧,但是又不担忧。为什么?例如刘守孝在法庭上所举80万伪造证据、21万多元伪造证据、7万多元伪造证据、2万元伪造证据,却拿不出来任何一个其出资支付这众多工程中事务的事实证据。而我冉林进却在法庭上举出来这些工程由我支付时由众多包工头、工人在其起诉我方之前就给我出据的证明是我完全出资的收据。法院判决采用其伪造的80万,即如同将一个总价值仅80万的工程变成了两个80万共160万了。另,合同工程800万,刘守孝法庭上所举其伪造出来的1160多万、950多万金额的伪造证据,现已经被法院查明不足800万,且此800万中的购买材料和人工支付都是由冉林进举出并由刘守孝承认是我方完全出资,而刘守孝却拿不出来一笔是其支付的事实证据。如果其敢再次伪造出来一个由其购买材料和支付人工800万的证据并被此时此刻的法官采用?即如同将一个总价值只有800万的工程变成两个800万其1600万了。法院判决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其之前一二审判决仅仅只是凭诈骗犯刘守孝所举伪造的80万结算证据、800万合同证据的事实依据何在?当然,之前已经发生了这样的枉法采证认证,也不能完全排除现在的法官敢于如此枉法认证的可能…真的是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即无异于是包案领导和办案法官们在给自己铺设一条通往监狱大门的快速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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