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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垂偐叉

[四川群众呼声] 公开请求南充市政法委介入已由市检察院移送给法院的冉林进信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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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3-25 21: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我最怕的不是自己的煎熬等待,而是最担心诈骗犯刘守孝在可怕的“程序拖延”中死亡。诈骗犯杨志发在如此漫长的程序中已经躲进阴曹地府,而诈骗犯刘守孝现在也出现了脑瘫中风,万一死了咋办?案中参与犯罪的律师和法官们可能是最希望其能在程序中也学杨志发那样尽快躲起来。而我,却是最不希望他死掉,而是最希望其好好活着去监狱重新做人。

 楼主| 发表于 2026-3-26 12: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两案错判和犯罪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时的程序拖延,绝对不会是案件事实还需要时间调查。而是,肯定的有法院内部的“保护伞”或隐藏着的“内鬼”在施法作怪?不排除以“脸面”对理由欲找到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方式来掩盖犯罪,用于包庇犯罪或阻止自己的“内鬼”犯罪罪恶暴露…

 楼主| 发表于 2026-3-27 12: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西充法院510号“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违法缺席判决410多万”判决书下达后,发现了我自己的律师何云峰参与了案涉犯罪,其在相关违法犯罪事实面前,主动承认了所犯错误,并供出来其是受陈参、审判长梁向荣在中午请其喝酒酒后被其等鼓动“不怕”,而在多计算了100多万元造价金额的友兰伪证上签名认可此伪造证据。由此可见,推动此案诈骗犯罪能够在法院诉讼中实现诈骗既遂的始作俑者就是陈参和梁向荣…供大家了解律师和法官共谋犯罪的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26-3-28 15: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让王维登重回监狱,让参与犯罪的陈参、何云峰、梁向荣等等律师、法官接受刑事审判,远比看到诈骗犯刘守孝进入监狱更让我期待。正义已经迟到,但绝不能缺席!

 楼主| 发表于 2026-4-8 21: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世上最凶残的犯罪分子,就是如同本案中由江湖骗子、讼棍、司法腐败分子组成的犯罪团伙。其等的无耻、罪恶,令我等受害者震惊!需要南充市政法委为民除害,一举拿下所有犯罪分子。

 楼主| 发表于 2026-4-9 21: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遭遇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3民终30号的枉法错判,让原本是被诈骗犯罪侵害的我冉林进,竟然因此被西充法院2019川1325执1300号裁定为失信人名单,并显示在网上…这又是对一生诚信为人的我造成进一步的严重伤害。

 楼主| 发表于 2026-4-9 22: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一个值得所有大家注意的由法官故意隐藏在判决书中的枉法犯罪事实是:关于4013号案,针对原告(诈骗犯)刘守孝所举《联合建房协议书》欲证明诈骗犯杨志发是我方合伙人这一伪造证据,一二审法院的确在我举出原件后均认定杨志发不是我方合伙人,看似其支持了我的主张,却完全隐藏了我所主张其所举此伪证是杨志发冒充我方合伙人,以此与刘守孝签写捏造出包工包料合同事实的重要案件事实。法院判决仅仅只是认定其不是合伙人,而没有针对其为什么要虚构自己成为合伙人而伪造此证据的犯罪目的进行审理、论述,明显属于非常隐蔽的隐藏伪证中涉及到的犯罪目的。这是两审法官用你我大家难以在判决书中发现的其此枉法犯罪手段,而实施的掩盖诈骗犯罪并实施枉法犯罪行为。…供大家在遇到此类侵害时,注意防范和在申诉、控告中找到这些隐蔽的罪恶手段。

 楼主| 发表于 2026-4-12 19: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实话,关于此两案。如果换成你我大家中的任何一个普通人担任该案的审判长或审判员,只要不存在故意不公,均可以将案件事实查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然而,由于两级具备专业审判经历的众多法官,却为什么查不清楚,一错再错?…

 楼主| 发表于 2026-4-13 20: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法院调查,其实完全可以将诈骗犯刘守孝、律师陈参、何云峰、一二审法官召集到法院,与我进行一场面对面的对质…这样更是能够快速查明其等犯罪和枉法错判事实的一个非常好的调查方式。

 楼主| 发表于 2026-4-14 17: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天从朋友口中得知之前被我误以为已经退休的西充510号案审判长梁向荣,还没有退休。据何云峰供述,其在多计算了100多万元的951万友兰伪证上违法签名确认的行为,正是因为陈参中午宴请其酒喝多了,又加上梁向荣鼓动其“不怕”而参与此签名确认并施以违法缺席判决410多万。由此可见,梁向荣乃后续犯罪的始作俑者。其现既然还在岗,完全应该在其任上落入法网,作为警示案例警示所有法官…展现法院“刀刃向内”的公平正义权威。

 楼主| 发表于 2026-4-15 12: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到510号审判长梁向荣,在其510号判决书下达时,其以刘守孝没有签名认可而没有将我购买材料和赊欠的100多万元材料款作为我工程已支付款,这可急坏了沙石、水泥、砖厂等众多材料商,其因为对我的信任,同意并由我向其购买并赊欠的这巨额欠款,现在得知因为法院判决成是刘守孝完成的这些出资,他们又根本连刘守孝是谁都知道?担忧着这100万元欠款找不到人收的情况下,决定通过向义兴法庭上起诉我的方式获得法律保障。梁向荣知道后,找到我称让这些材料商起诉刘守孝方才能将此作为已支付工程款。当时的我还真的是相信了其的“关心”,差点上当受骗。幸好,当时的义兴法庭,法官知道我上诉时,让这些材料商可以通过出庭作证证明其给我供的这些材料用于工程属实即可,而不用另行起诉。现在回想起来,梁向荣参与犯罪而实施的诱导骗术都用上了…足见其故意犯罪,且奸诈、用心用力帮助诈骗犯刘守孝完成诈骗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26-4-15 21: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梁向荣落入法网,让王维登重回监狱,让案涉所有犯罪人员受到刑事追究…是我的期待!更是公众对司法清正廉明的集体守望!

 楼主| 发表于 2026-4-16 14: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曾是西充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外号“凉粉”的梁向荣,其在本案中的“坏”不压于后来的王维登。其强采原告(诈骗犯)所举全部伪造证据,连最基本的“不得违法缺席判决”这样的法定程序也违反,连“未查明案件事实即判决”这样的违法判决行为也敢实施,且违法判决高达410多万加利息…此恶不除,天理难容!

 楼主| 发表于 2026-4-16 20: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4013号案判决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实仅仅只是根据原一二审法院“已查明”的证据事实,由现在的南充、西充法院苟豪庭长和梁辉院长审查,完全可以在一个工作日发现原判决认定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事实”没有任何事实证据可以证明这样的案件事实存在。因为判断一个案件事实有没有证据支撑,凭年青且属于两级法院领导层的苟豪和梁辉,是绝对能够凭法律规定的认证规则,对法院现在档案中保存的原判决所采用的全部证据进行审查,在一个工作日里即可确认原判决认定的此案件事实乃没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错判案件。

 楼主| 发表于 2026-4-16 20: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4013号案是不是我所认为的错案?其实在2021年全国政法教育整顿中,西充法院时任政治处主任的余川军和时任执行局长的刘云,在我向其提交纠错和控告材料后,仅仅只是在几个工作日后再次找其时,其均称看完我所交材料和证据,其个人敢于肯定的说这是明显的错案。只是认为他们没有办法纠错,只能由我去找监委和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方才能立案和纠错…

 楼主| 发表于 2026-4-17 11: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就是,原510号审判长梁向荣在接收起诉书时也对我称其知道我受骗了,254号案审判长庞彪在我不服其85万判决上诉时,在其办公室也表示其经过审理知道我不欠钱,称其个人也不主张判这几十万,而是其他法官要这么判。还是一个就是王维登,在2016年我不服510号判决上诉期间,经过一个朋友引荐找其一个法官朋友帮助审看一下判决错在哪里,其找到的这个朋友就是王维登。王维登当时仅仅只是用了可能不到二十分钟即看完判决书并简单看了一下我手中的证据,根本就没有对判决错与对作任何评价,仅仅只是甩出一句“回去找司法局投诉律师,把律师弄死案子就赢了”。还有就是后来的公安机关介入出函称法官是明知而不公正判决,检察院也发现判决错误建议复查,复查期间的原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长任勇旗也称如果在判决未生效前就好处理,现在因为既判力、仅仅只是一个80万也好办、而全案诈骗其没法处理…为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26-4-17 20: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到王维登,其在接受我于2016年因不服510号案判决而准备上诉期间向其咨询该判决的错误在哪里时,其仅仅只是用了不到二十分钟即审看完判决书和我手中的证据,即发现是律师在作怪。其并未对判决错与对作任何评价,而是不容质疑地甩出一句“回去向司法局投诉律师,把律师弄死案子就赢了”的一个肯定的认定判决结果错误的祸根来自于律师的答案。然而,万万没想到在时隔两年时间其却成为了该案的二审审判长,却由其上演一场更为疯狂的4013号枉法裁判犯罪…为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26-4-18 19: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述情况,任何一个法官均是知道真实的案件事实,而在审理与判决中用上了各种枉法犯罪手段来改变了真实的案件事实,形成了完全违背事实的判决书中所认定的虚假案件事实作为了所谓的法律事实。这数百万元中的错判金额即完成了诈骗犯罪分子期待的诈骗犯罪既遂所得…律师和法官,既收取了代理费和诉讼费,又帮助诈骗犯诈骗成功这数百万元中流淌着的血与泪,是否还可以让律师和法官又额外获得到这其中的多少“血与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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