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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垂偐叉

[四川群众呼声] 公开请求南充市政法委介入已由市检察院移送给法院的冉林进信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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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4-20 16: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在西充法院,见到案涉犯罪的510号案审判长梁向荣,正披着一身法袍坐在审判长席位上主持“公平正义”,那一刻令我感到非常的恶心。如此一个犯罪人员仍然在从事审判工作…不知道又会有多少的如我等受害者会遭遇到其的违法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26-4-20 20: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论诈骗能力和选择挣钱门道,刘守孝远远不及杨志发。杨志发此次“畏罪潜逃”,在逃往去的那个地方,估计每年都是有达万亿的“财富”收入?

 楼主| 发表于 2026-4-21 13: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论之所以会发生如此两案中的犯罪事实,且案涉犯罪人员均在罪恶暴露的漫长时间里有恃无恐?现在的我逐渐明白,是案涉犯罪人员个个都精通法律可钻营的漏洞,其等即使犯罪事实暴露出来,也不会惧怕受害者的申诉、控告,其等仅仅只是用“程序空转”中的漫漫长夜,即可消灭掉绝大多数的受害者。让自己获得犯罪收益,而让受害者陷入深渊…

 楼主| 发表于 2026-4-21 21: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敢于在我已经明确指出诈骗犯刘守孝所举包括合同在内的全部证据都是伪造证据,并在接到起诉状时就向梁向荣从朋友情谊上说明此乃杨志发、刘守孝布置的诈骗套局的情况下,其竟然发生鼓动何云峰并不惜用缺席判决这样的违法行为并强采全部伪证错判410多万的问题中…梁向荣的犯罪罪恶完全胜过后来的王维登。供所有大家关注与监督。

 楼主| 发表于 2026-4-22 13: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次由南充市检察院移送法院处理的两案纠错和控告事项的复查,材料及证据、录音等新证据证明的是两案错判事实和诈骗犯杨志发、刘守孝等,参与犯罪律师陈参、何云峰等,枉法犯罪法官梁向荣、叶腾博、庞彪、王龙中、蒲云飞、王维登、唐晓兰等等众多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的具体违法犯罪行为…此次申诉信访事项,包括的是纠错和刑事控告。

 楼主| 发表于 2026-4-22 21: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口口声声公平正义,杜绝司法腐败”的法院中,如果真的是说到做到该多好?作为我的案件中,如此众多的犯罪人员,且一系列严重犯罪罪恶暴露得彻彻底底,法院为什么迟迟以“不纠错”而阻止刑事追责?保自己的法官尚且有点“情理”,可是一个个诈骗犯、律师难道也必须一同保护?……

 楼主| 发表于 2026-4-23 12: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告司法腐败犯罪分子梁向荣等,应该认识到自己所犯罪罪行的严重性,依法属于刑事重罪且犯罪事实已经是非常清楚、证据确凿,应该放弃侥幸逃脱犯罪追责心理,主动投案自首。否则,即使有再多的保护伞,在此次也仍然不惜徇私枉法犯罪而不依法处理…我定会以你和相关办案人员构成徇私枉法罪、渎职与枉法裁判罪向监委、检察院提起刑事立案并同时向上至北京控告。最后一个最坏的方式,亲自登门捉拿你等归案。立此存照…

 楼主| 发表于 2026-4-23 17: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据相关人士传来消息,于2024年5月因涉黑涉恶犯罪团伙首犯,而被南充市公安局通缉的案涉诈骗犯罪的杨志发之子杨俊,现于近日由国际刑警在柬埔寨抓捕电诈人员中将其抓捕,将于近期归案。

 楼主| 发表于 2026-4-23 20: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杨俊此次成功潜逃,据传乃有西充公安人员的帮助。据其舅舅贾洪波口中曾称,其在十年前即在柬埔寨开设赌场。其潜逃至柬埔寨期间,其过去的朋友口中所称其乃从事电诈且取得数百万美金(折合人民币达数千万元)诈骗既遂……

 楼主| 发表于 2026-4-24 21: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仅仅只是从杨俊出逃的事件中,公安机关立即采取了对帮助其潜逃干警的追究,但是因为缺乏杨俊的供述而暂时不能进行刑事责任追究,而是采用了停职另用。由此可见,公安机关是真正做到了“刀刃向内”。论涉案公安人员,据我的了解和更多人的评价,品行并不差。论涉及到问题的严重性,对我进行枉法犯罪侵害的法官所犯罪罪恶远远超过助杨俊潜逃之罪。均涉及到《刑法》中的徇私枉法罪,而本案中法官所犯罪行中掩盖的如此众多的犯罪人员所犯罪罪行,论处刑也个个都应该远超过此干警的帮助出逃所应承担的法定处刑。然而,公安机关的追责是果断而无丝毫拖延。相较法院,却凭借自己可以钻营的“涉法涉诉中的程序滥用”来包庇着人数众多、罪行严重的犯罪人员且让诈骗犯罪既遂……这才是非常凶残、丑陋、罪恶的徇私枉法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26-4-25 13: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已有王维登在见到监委宣布其接受调查的那一刻,即瞬间吓得瘫软在地被干警拖上警车的情景,非常值得梁向荣等认识到“切莫心存侥幸逃脱的妄想”…

 楼主| 发表于 2026-4-25 21: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510号案判决隐藏了我主张的虚假诉讼诈骗案情,强采全部伪证错判;254号案判决又还是隐藏了我所主张的诈骗案情,隐瞒已查明伪证并强采伪证错判;4013号案判决仍然隐藏了虚假诉讼诈骗案情,强采伪证捏造伪证事实错判…难道是这三个合议庭法官都在判决书中遗漏我所主张诈骗案情,都隐瞒我举证证明出来的伪证事实而采用伪证错判不是故意,而是可以有其他“合理解释”?…值得大家关注与监督。

 楼主| 发表于 2026-4-26 19: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论禁止法官接受案件当事人和律师的吃请问题,从我曾经的两个小案件,因为是由梁向荣审理而宴请其,其均是有请必到。又在自认识其至今,几乎每年都会在各个餐厅见到其好几回其与相关当事人与律师嗨吃嗨喝…关于“禁令”对于梁向荣来说,根本没有制约力。关于其违反这些“禁令”是为了贪恋吃喝呢?还是在谋划不公审理与判决…如果查一下,或许就会发现其已经习惯了的司法腐败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26-4-29 23: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上午十点,西充法院电话通知我十一点去其院接受询问,由梁辉院长称此次是因为南充中级法院将2016年因为不服2015西充法院510号判决,由我方所交上诉状及内容需要向我了解一下。我当即发现这就是原何云峰所写的已作废上诉状,称是我发现何云峰承认被陈参、510审判了梁向荣收买后,为了掩盖并实施其等犯罪所写的不实内容上诉状,当时已经将重新拟出的上诉状递交于中院时任审判员蒙秀梅,要求将原此何云峰所写上诉状作废,并同时还递交了针对包括何云峰、陈参在内的涉及虚假诉讼和合同诈骗《举报材料》。我问现在中院档案中保存的有重新提交的上诉状没?梁辉院长称中院现在只是这个作废上诉状时,令我非常震惊…难道中院法官隐藏了?表示这可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梁辉院长将我所述此作废上诉状是因为发现何云峰被陈参和510号审理法官收买,不认可此上诉状内容并已提交重新拟出上诉状交中院的事实作了询问记录。…梁辉院长称其接手此案又不是其审理的案子,其需要重新对原案卷材料审看并了解,所以之前让我耐心等待。现在了解了,其会马上将了解的情况向中院报告…

 楼主| 发表于 2026-4-30 14: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此次申诉与控告,见到两级检察院几位副检察长亲自接访并调查,也见到两级法院领导并亲自交流几次的苟豪和梁辉两位承办案件的80后领导,也感觉到其应该是业务精深的办案人员…期待正义到来!

 楼主| 发表于 2026-5-1 14: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本案4013号案审判长王维登,其在我二审法庭上上以新证据方式再次提交的《联合建房协议书》及案涉土地来源函证原件,强烈要求排除刘守孝所举此组伪造证据时,其称与本案无关不允许书记员记录;其在有2016年针对510号判决不服而上诉中,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笔录中明确记录着我主张的80万工程中的工程事务是我自己所做,和2017年西充法院254号案法庭上笔录记载我主张80万中的这些工程是我自己所做并举证由此审法院查明判决确认是我所做时,王维登竟然敢于捏造一个“且冉林进原原一审中并未主张80万系自己所做”来将我所做的此80万判为是诈骗犯刘守孝所做;将明明有510号判决、2016南充中级法院川13民终1205号裁定法庭笔录,2017西充254号判决及笔录中都明确载明刘守孝承认是其与朱学强签名出据的220107元是其已收款的事实时,王维登竟然敢于捏造出来“且每笔款刘守孝未单独出据,且刘守孝在起诉前即不认可”来支持诈骗犯刘守孝的虚假陈述…等等等等……这是多公明显与疯狂的枉法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26-5-2 14: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看来阻止纠错和导致诈骗犯罪与枉法犯罪刑事立案侦查的障碍竟然是何云峰所写的已“作废上诉状”,而我在当年第一时间里重新提交的上诉状现在没在中级法院案卷档案中了…是什么情况?难道是南充中级法院有人故意调包或隐藏?一个在当年提交上诉状期间即宣布作废的上诉状,连我自己都不知道还存在的“东东”,却仍然保留在案卷中且成为了后来阻止我纠错和所控告犯罪人员的“救命稻草”,并让诈骗既遂且保犯罪人员逍遥法外至今…足以证明此“证”乃可作为查明诈骗犯、参与犯罪律师、枉法犯罪法官的非常重要的证据事实突破囗…期待此时此刻的两级法院据此让所有犯罪分子落入法网。

 楼主| 发表于 2026-5-4 18: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西充法官梁向荣,且不说其510号判决采用诈骗犯全部伪造证据,以违法缺席判决的方式错判410多万加利息计算,仅仅只是一个问题让其回答为什么明知我举证证明出来刘守孝所举《联合建房协议书》是添加了杨志发的伪证,连254号和4013号法官,以及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均能据此审查认定杨志发不是我方合伙人,而梁向荣却将杨志发认定为是我方合伙人的行为?明显故意枉法采证认证、掩盖并涉嫌参与诈骗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26-5-5 00: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上述510号审判长梁向荣将杨志发认定为是我方合伙人乃故意强采伪证枉法犯罪,不仅仅只是我在其审理法庭上举出了《联合建房协议书》原件证明,且在其给我同就送达刘守孝和黄绍礼100万合同诈骗案起诉传票的当时,我就向其亮出来此合伙协议原件称杨志发不是我方合伙人,其即因此让黄绍礼撤销了对我方的起诉,将此更改为仅起诉杨志发个人。由此可见,其明知伪证和明知杨志发不是我方合伙人而故意错误认定杨志发乃我方合伙人,进而强采伪造合同证据制造假案罪案的行为乃明显掩盖诈骗犯罪或参与诈骗犯罪、枉法犯罪。故,让梁向荣任上落马,让王维登重回监狱,我是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认定。

 楼主| 发表于 2026-5-7 13: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次所交录音新证据,清晰地证明律师何云峰承认自己被陈参等收买,隐瞒我所主张案涉伪造证据诈骗犯罪案情,与陈参等故意在2015西充法院民初字510号庭审质证、辩论过程中上演掩盖犯罪剧情,并有我指责其在其所写作废上诉状中如“冉瑞举(我父亲)不是适格被告,而把诈骗犯杨志发列为我方被告中”等等掩盖诈骗并帮助诈骗的情形……现在所发现法院所依据的由何云峰所写已作废上诉状,现在已经有我当时就提交中院时任审判员蒙秀梅的新拟上诉状予以证明法院采用已作废的无效证据,更是从此作废上诉状、原一二审法院庭审笔录、友兰造价伪证及添加友兰造价咨询公司的篡改后委托书等等中,已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地证明出来何云峰已经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并同时涉嫌构成510号案梁向荣等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和刘守孝等诈骗犯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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