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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只是从杨俊出逃的事件中,公安机关立即采取了对帮助其潜逃干警的追究,但是因为缺乏杨俊的供述而暂时不能进行刑事责任追究,而是采用了停职另用。由此可见,公安机关是真正做到了“刀刃向内”。论涉案公安人员,据我的了解和更多人的评价,品行并不差。论涉及到问题的严重性,对我进行枉法犯罪侵害的法官所犯罪罪恶远远超过助杨俊潜逃之罪。均涉及到《刑法》中的徇私枉法罪,而本案中法官所犯罪行中掩盖的如此众多的犯罪人员所犯罪罪行,论处刑也个个都应该远超过此干警的帮助出逃所应承担的法定处刑。然而,公安机关的追责是果断而无丝毫拖延。相较法院,却凭借自己可以钻营的“涉法涉诉中的程序滥用”来包庇着人数众多、罪行严重的犯罪人员且让诈骗犯罪既遂……这才是非常凶残、丑陋、罪恶的徇私枉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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