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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垂偐叉

[四川群众呼声] 公开请求南充市政法委介入已由市检察院移送给法院的冉林进信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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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6-3 13: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上午十点多钟,西充法院办案法官电话询问我针对80万零星工程,王维登在法庭上询问造价师何大富的通话询问…而后,我又以手机短信内容“在2019年2月15日开庭前两天,我因为一朋友杨洪需要聘请律师而将其引荐给我当时的律师廖小花而去南充,并将我准备好的针对刘守孝上诉内容的反驳证据递交廖小花,廖小花称不用了,说王法官告诉她刘守孝已经撤回其的上诉,法院现在只审理我们的上诉。又问我后天开庭知道不?我表示法院没有通知我,不知道。廖小花当时很惊讶为什么没有通知我。问我后天(2月15日)开庭我参加不?我表示一定参加…。又补充,2016年1205号原二审法院庭审笔录中明确记录有我和律师蒙庆辉称护坡、坝子、路、化粪池等80万零星工程中的事项是我冉林进所做工程的法庭上记录…供法院调阅查证”…期待正义到来。

 楼主| 发表于 2026-6-4 13: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上午9时许,针对昨日西充法官的电话询问,我写出一份共11页《冉林进书面回答及线索内容》递交给昨天的西充法官并由其签收。另,又将此材料通过中通快递邮寄一份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由苟豪庭长签收…期待正义到来!

 楼主| 发表于 2026-6-5 13: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王维登电话询问造价师何大富的提问,其不说清楚要问刘守承认计算进800多万总造价中的凤凰花园结算表中的±000以下部分基础工程,还是该表中计算的护坡、坝子、路、化粪池等等这些刘守孝所谎称是自己所做的所谓零星工程80万?王维登的提问是“零星工程80万是不是计算进800多万总造价中?”,这是刘守孝上诉状中明确承认±000以下基础工程计算进800多万总造价,而且也是我冉林进一直承认计算进总造价中的工程。而其上诉状所主张的80万零星工程中的护坡、坝子、路、化粪池等等,是我冉林进一直坚称是自己所做的工程而没有计算进800多万工程总造价中的工程。王维登的这个提问具体要查明什么?其所问的“80万零星工程”具体指的是已经计算进800多万元中的±000以下部分的基础工程呢?还是指点是刘守孝用变称工程名称所主张的护坡、坝子、路、化粪池等等?其仅仅只是在我提醒后也不纠正的一句“零星工程80万”,不仅是造价师不可能知道什么是零星工程?如果不是刘守孝法庭上和上诉状上写明是该凤凰花花结算清单表中护坡、坝子、路、化粪池等等具体工程事项,连我之前都不知道其所称的零星工程是什么…王维登的如此一句故意表述不清楚提问并达到的目的与结果中,即明显存在着明显的枉法犯罪故意…供相关部门据此彻查…让王维登重回监狱。

 楼主| 发表于 2026-6-5 14: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王维登在询问造价师何大富时,又紧接着以同样的“零星工程80万是不是计算进800多万总造价中?”,以电话询问方式向西充法院254号判决中的审判长庞彪提问,庞彪的回答是“在法庭上当着双方造价人员和冉林进、刘守孝的面,刘守孝承认其所施工计算进了800多万总造价中,80万不存在了冉林进才签的名字”。然而,王维登4013号判决并未采信庞彪的证人证言…足见王维登的枉法犯罪的故意。

发表于 2026-6-6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推进

发表于 2026-6-6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6-7 13: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均由梁向荣和王维登判决采用的这个80万证据,梁向荣510号判决书中的证据名称是“±000以下工程80万”,而王维登4013号判决书的该证据名称又变称为“80万零星工程结算款”,另外一个是西充法院254号判决不采用此80万证据时,该证据名称是“凤凰花园结算清单表”。法院每一次审理判决,都会对该一个证据进行名称变称…为什么?仅仅只是此一个证据的审查,即经过了两次一审、两次二审、两次申请再审及后来的公安机关和市县检察院,以及现在的市县两级人民法院众多程序中的审查,却至今还没有最终审查结论…为什么?其实,仅仅只是在此三次变造、三次名称变称后的此变造证据上现有的由杨志发和刘守孝亲笔在此伪证上圈画、签写的数字文字文意表述事实中即已暴露伪造证据诈骗犯罪事实且证明不出来现判决支持的证据主张案件事实时…梁向荣和王维登难道看不懂这些数字、文字文意表述事实?发现不了这是无法证明出来其所支持的案件事实的伪造证据?

 楼主| 发表于 2026-6-9 15: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又打电话询问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接电话一美女法官称苟豪庭长在开会,其已经收到我邮寄的《冉林进书面回答及线索内容》,称会将我现在所担心刘守孝病重死亡影响案件处理等等问题,希望案件得到加快处理等转告给苟豪庭长…

 楼主| 发表于 2026-6-13 12: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找到一个原本就是表述不清的“作废上诉状”来进行曲解,可为什么发现不了当年(2016年)上诉法庭上审理笔录中明明确确记录着的我与律师,均在法庭上表示清楚如80万中的护坡、坝子、路、化粪池等等全部都是我冉林进自己所做工程并经过举证质证查明的事实?…仅仅只是这个问题,即可由相关部门让王维登解释清楚为什么?其仅此即应重回监狱生活…

 楼主| 发表于 2026-6-13 21: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30号案一二审中,我均向法官写出了《书面陈述意见》中,列举了我以乙方代表冉林进身份与开发公司法人所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和税务机关向公司开发项目负责人冉林进发出的纳税《通知》,以此证明公司和税务机关均认定我冉林进才是“建设方代表和公司开发项目负责人”,由此证明杨志发乃伪造《联合建房协议书》及案涉土地来源函证虚构其乃“建设方代表和项目负责人”这一合同主体身份诈骗犯罪行为…然而,法院判决却隐藏了我冉林进这一有30号法庭开庭笔录中明确记录的举证事实,而采用了其依据4013号以强采伪证枉法认定的杨志发乃虚构的上述合同主体身份,掩盖诈骗犯罪而枉法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26-6-14 10: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述情况就是,法院对我提交的证明自己才是真正的股东兼“建设方代表和公司项目负责人”证据故意隐藏,在判决书中只字不提且未采用。然而,却对已经由法院查明杨志发不是股东并伪造变造《联合建房协议书》及案涉相关土地函证虚构出来的主体身份予以采用并认定…这难道不是明显的故意枉法犯罪行为吗?供所有大家了解…

 楼主| 发表于 2026-6-14 12: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且不说4013号案中作废上诉状是否由法官调包,也不说此作废证据是不是故意不通过法庭上质证而隐藏着采用,仅仅只是查问一下王维登等,在审查此表述不清晰的作废上诉状时,为什么不同时调阅此次(1205号案)二审法院法庭笔录中关于如80万中的工程事务具体是谁做的各方上诉主张(该法庭上笔录中明确记录着我冉林进和代理律师蒙庆辉称80万中的如护坡、坝子、路、化粪池等等全部80万零星工程都是冉林进自建工程)?…仅此为线索,即可查实王维登等“采用作废上诉状”的违法犯罪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26-6-14 20: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生如此系列的“法院公堂”中的刑事犯罪,其等犯罪的肆无忌惮中,不仅仅只是诈骗犯、陈参、何云峰、邓仕福等已经明显参与犯罪的律师,以及王维登、梁向荣等法官参与实施,这其中更有我后来的律师蒙庆辉、廖小花等等的配合让犯罪实施并完成既遂…

 楼主| 发表于 2026-6-15 12: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中的诡异变局中,一个令我百思不得其解的现象是,在王维登上诉法庭上不见了陈参,而是以刘守孝代理人的邓仕福出现…庭后,说到这事,朋友中即有人称案中来了“高人”,定会让我胜诉无望或更加惨败…在我不解和持疑中,仍然抱着事实和法律盼来的结果就是,更加令我难以置信的王维登4013号判决结果。现在想来,也不再有什么不解与持疑…这就是旁观者清楚的“司法腐败中的法官与律师利益链”常态固化。

 楼主| 发表于 2026-6-15 16: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下午三点,我又将几天前发给相关人员的手机短信线索补充至6月3日递交的共12页《冉林进书面回答及线索内容》中,已由西充法官签收。另,又同时通过中通快递邮寄给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由苟豪庭长签收…积极配合法院的此次调查工作,努力让案件事实予以查明,让正义不能缺席。

 楼主| 发表于 2026-6-15 19: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两案中法院认定杨志发为“建设方代表和凤凰花园项目负责人”所依据的证据是加盖了杨志发名字印章的《联合建房协议书》和将我冉林进办理的七份函证,通过杨志发复印后手写添加其名字变造后被法院认定是杨志发办理的而据此推定杨志发为判决书中的“建设方代表和凤凰花园项目负责人”。根据法院判决所依据的这些证据,冉林进才是合法股东且是这七份所有函证的办理者,即仅此即可确认我冉林进才是真正的其判决书中的“建设方代表和项目负责人”呀?更有在一二审法院提交的四川宏瑞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冉林进作为建设方代表签写的《联合投资开发合同书》和西充县地方税务局以四川宏瑞建设有限公司凤凰花园项目负责人冉林进名义发出的税务核查《通知》,予以证明我方公司和税务机关均明确认定冉林进乃建设方代表和公司该项目负责人…足以证明两案法院判决所认定的杨志发是建设方代表和项目负责人的主体资格明显错误,其所依据的证据违法。

 楼主| 发表于 2026-6-16 11: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上午10点50分,我电话询问南充中院进展,苟豪庭长称其正在与西充法院对接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6-6-17 12: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南充市检察院召开的听证会上,杨志发和其子杨俊称自己因为认为我方工程项目要亏几百万,于是其等为了生活才不出资参与工程建设而离开去外地…由此可见,其在刘守孝起诉我方前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即未参与工程投资与建设活动,另一个股东王大良也因为其老婆生病经济与精力也无法承担工程管理与建设,而是实实在在的由我冉林进一个人出资并动用了自己的亲友借钱几百万将整个工程完成并清偿全部工程债务与经营管理,更是一个人承担了后来官司中的一切诉讼费用…不谈什么公司与税务机关确认冉林进是建设方代表和公司负责人这些证据事实,仅仅只是杨志发自认怕亏本离开、王大良在公检法的相关询问中称是冉林进在负责等等这一切的一切,难道还不能确定冉林进才是真正的建设方代表和公司项目负责人?现在可以由法院核实那七个原件函证并去相关部门人员处调查即可查实这是完全由冉林进一个人办理的,这样也即可据法院的判案思维,那也是我冉林进才是建设方代表和公司项目负责人呀?而杨志发,纯属虚构合同主体资格诈骗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26-6-20 11: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我在历次法庭上一直坚称两案乃虚假诉讼诈骗和合同诈骗的案情陈述,均未在历次法院判决书上有任何记述与论述,完全被判决书中隐藏。现在已交的2016年8月1日《冉林进与何云峰通话录音》证据中,均能完整并清晰地展现冉林进针对两案诈骗犯罪案情…现在已经记入西充法院询问笔录并由法官对证据签收,且同时也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签收…期待正义必胜!

 楼主| 发表于 2026-6-22 12: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宣传栏中常以“火眼金睛”炫称法官査明案件事实的能力,这也是我等普通民众在未经历过如本案中的一系列“错判”时,过去一直相信的事实。然而,梁向荣、王维登等等一个个法官却用“愚蠢的枉法认证”毁损了法官的信誉,上演一出又一出出罪恶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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