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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垂偐叉

[四川群众呼声] 公开请求南充市政法委介入已由市检察院移送给法院的冉林进信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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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7-17 13: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上午十一点半左右,我又写出一共3页《两案法官违法错判补充线索》,通过亲自去西充法院提交和快递邮寄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由梁辉院长和苟豪庭长签收…

 楼主| 发表于 2026-7-19 10: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通过快递邮寄了一本共267页、页页有我冉林进手写签名的《两案检察监督和控告材料》至西充县人民检察院,由其院分管信访与控申中心的副检察长曹玮签收…

 楼主| 发表于 2026-7-20 11: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昨日邮寄至西充县检察院的267页《两案检察监督和控告材料》已送达,我刚刚也电话告诉曹玮检察长收取。

 楼主| 发表于 2026-7-21 13: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昨日突然接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08172800826电话,称针对我前不久向四川省委第二巡视组对两案法官违法犯罪的控告,定于2026年7月24日(本周五)上午9点半,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楼信访室进行接待。为此,我现在已经准备好一本共268页、页页均有我冉林进的手写签名的《两案实名控告材料》(案件事实和违法犯罪事实与2026年提交西充县检察院的267页《两案检察监督和控告材料》完全一致,将此作为向此次即将进行接待记录中的书面材料予以提交,供省委巡视组和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让正义不能缺席。

 楼主| 发表于 2026-7-25 12: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十二点,我又通过快递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了一本共82页、页页有冉林进手写签名的《笔录更正申请和线索证据补充》材料,由民二庭何顺红法官签收。

 楼主| 发表于 2026-7-25 21: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方才知道一直由苟豪庭长和梁辉院长负责审理并询问调查多次的30号案,突然换成民二庭的何顺红法官,且在第一次接访询问笔录中即发生了“与我所回答完全相反”的记录错误…让我感受到了一种强大的威胁袭来…在下一步的每一个环节询问、记录等中,一定要保持百倍、千倍的小心,防止再一次发生这样的“错误”…让正义必胜!

 楼主| 发表于 2026-7-26 10: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2026年7月24日上9点30分由何顺红法官接访记录中的错误记录中,其提问“杨志发、杨俊和王大良签了《联合建房协议书》、工程是杨志发、杨俊和王大良修的…”等等这样的提问后,将我说的杨志发没有和杨俊、王大良签《联合建房协议书》,工程合伙人中没有杨志发错误记录成其的提问内容。又将我说的我们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来原告方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民事诉讼立案后,公安机关让我找法院移送,喊我找法院移送公安处理,错误记录成“公安说法院民事起诉、公安喊我找法院处理…”。等等这样的记录错误,如果不是我及时发现即可造成让相关违法犯罪将此作为“救命稻草”…30号案换上新法官后的第一次记录即发生这样的记录错误…让我感觉到一个强大的威胁已经向我袭来。

 楼主| 发表于 2026-7-26 18: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敢于肯定的说,此次30号案转由重新换上的民二庭法官何顺红办理,其绝对不是以查明案件事实和发现犯罪事实为目的审理案件,而是欲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方法来取得可以掩盖法官违法犯罪的可用“东东”…此言,可以从其第一次笔录记录中的错误记录里找到问题…面对这样的情况,我只能保持万千的防备心理,来争取到最后的正义必胜。

 楼主| 发表于 2026-7-26 20: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述30号案,即是西充县公安局于2021年12月6日正式以合同诈骗犯罪1159号刑事立案决定书刑事立案的案件。其中还有另一起由杨志发、杨俊父子俩实施的100万合同诈骗,以及我在申诉和此次苟豪法官和梁辉院长审理期间以新证据形式提供的法院作为民事判决的黄绍礼100万、吕金芽80万等同属于其父子俩实施的合同诈骗及另几起案件线索…

 楼主| 发表于 2026-7-28 18: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下午两点左右,我又通过快递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了一份共8页、页页有冉林进手写签名的《补充新证据及说明》材料,由审理30号案的民二庭何顺红法官签收…

 楼主| 发表于 2026-7-29 11: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打电话告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昨天邮寄的8页《补充新证据及说明》已经由法院门卫室签收。法官表示我于25日邮寄的82页材料已经收到,现马上去收取今日送达的8页材料。

 楼主| 发表于 2026-7-29 20: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送达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8页《补充新证据及说明》中,最主要的证据即是30号案中的一审法院2781号判决书和庭审笔录,其判决书中第三页第十一行中载明有诈骗犯杨志发在法庭上辩称“其曾经在原告(被诈骗受害者)借款是事实。不应由四被告(冉林进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等”,由此可见,其在法庭上明确自认30号案合同借款60万元是杨志发个人借款,不应该由冉林进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笔录中也明确记录其承认30号案合同中写的是冉林进方工程项目借款事实是其虚构的事实,并表示该合同中其虚构了我方项目负责人身份并冒用我方项目借款60万的合同事实虚假,并承认该借款是其个人借款并打入其个人帐户收取,与我冉林进方无关,并表示不应由冉林进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这些明显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26-7-30 12: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到30号案,对一生坚守诚信的我打击最大。法院虽然没有将我列入其历次公开发布的“老赖、被执行人是”公开名单中,但是我在网上发现因为30号案有我被法院以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被执行义务的失信人员,对一生诚信的我损伤非常严重。一个原本是杨志发实施的一系列数百万合同诈骗犯罪案中的此60万,却因为法院的枉法错误判决,判原本也是被诈骗犯罪的受害者的我来承担还款义务,我怎么可能不会拒不履行?

 楼主| 发表于 2026-7-30 21: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2026年7月24日上午11点40分钟,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苟豪庭长针对4013号案対我进行接待询问笔录后,其表示其院和西充法院在共同处理,会尽快研判…期待王维登重回监狱,刘守孝等等所有犯罪人员快快落入法网。

发表于 2026-7-30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支持楼主。。。。支持楼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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