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4013号案的错判事实,仅需拿原判决书上针对上述的一个80万元零星工程的查明事实和本院认为的一句话“80万元零星工程结算有冉林进和刘守孝双方签名确认,且冉林进在原一审重审中并未主张80万元零星工程系自己所做,故刘守孝的主张应予支持”的判决事实即可查明此乃凭空捏造的判决“查明事实”和编造出来的“本院认为事实理由”,纯属枉法裁判的错判事实。事实和理由是:根本不需要审查我提供的任何一个新的证据证明,仅只是拿原判决所采用的此伪造证据来进行鉴别审查,该证据上没有任何可以证明判决所认定的冉林进的“确认”事实存在。拿一审法院笔录中明确记录有的“冉林进是一直主张此80万元工程是自己所做”的法庭上笔录记载事实和一审法院判决书查明的此事实而不予采用此证据的判决结果即可证明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实属凭空捏造“查明事实”和“本院认为事实理由”的错判结果。…仅此一笔二审判决的错判结果,80万加利息即造成了我被诈骗既遂高达100多万元之巨的财产损失…达到并远远超出《刑法》中诈骗罪和枉法犯罪应予刑罚追责的法定处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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